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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IM101-863
試驗已結束

2021-06-30 - 2024-09-02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一項隨機分配、直接比較、單盲之試驗,針對在初期、血清陽性且有HLA第二型風險「共同抗原表位」的等位基因、並對Methotrexate反應不佳的類風濕性關節炎成人病患,在併用Methotrexate背景下,皮下注射Abatacept相較於Adalimumab治療的反應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許鐘元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魏正宗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陳得源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吳建陞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翁孟玉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類風濕性關節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針對初期、血清陽性(RF陽性[RF+]和ACPA+)以及呈現HLA第二型風險共同抗原表位的等位基因(即SE+)的RA病患,以在第24週達到臨床反應(ACR50),證實相較於adalimumab,abatacept的療效較為優越(均為MTX背景) 關鍵次要目的: ˙針對初期、血清陽性(RF陽性[RF+]和ACPA+)以及呈現HLA第二型風險共同抗原表位的等位基因(即SE+)的RA病患,以在第24週可達到臨床緩解標準(DAS28-CRP緩解),比較abatacept和adamilumab (均為MTX背景)的療效。 ˙針對初期、血清陽性的RA病患之整體試驗族群,以第24週達到臨床反應(ACR50),比較abatacept和adamilumab (均為MTX背景)的療效。 ˙針對初期、血清陽性(RF陽性[RF+]和ACPA+)以及呈現HLA第二型風險共同抗原表位的等位基因(即SE+)的RA病患,以第24週可達到臨床緩解標準(CDAI緩解),比較abatacept和adamilumab (均為MTX背景)的療效。 ˙針對初期、血清陽性以及呈現HLA第二型風險共同抗原表位的等位基因(即SE+)的RA病患,以達到第24週疼痛改善,比較abatacept和adamilumab的療效(均為MTX背景)。 其他次要目的: ˙針對初期、血清陽性的RA病患(SE+次族群和整體試驗族群),確定隨著時間推移的療效。 ˙針對初期、血清反應陽性的RA病患(SE+次族群和整體試驗族群),確定隨治療時間推移的健康相關生活品質之改善情況。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BMS-188667/ Abatacept

劑型

270

劑量

125mg

評估指標

第24週SE+參與者達到ACR50反應的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同意書
a) 參與者願意參與本試驗,也已簽署參與者同意書。
2) 參與者類型與目標疾病特徵
a) 參與者患有早期類風溼性關節炎,定義為在篩選前 ? 12個月出現類風溼性關節炎症狀,並且在這12個月中的某些時間點符合根據美國類風濕病學會(ACR)/ 歐洲抗風濕病聯盟(EULAR) 2010標準的類風溼性關節炎定義。在納入前的2年內出現單一次反覆症狀事件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
b) 參與者在篩選時將具有HLA-DRB1(一種基因)等位基因的基因型,並且認定為是否帶有至少1個共同抗原表位(SE)等位基因的拷貝數。不超過25%的隨機參與者可能是SE-(共同抗原表位陰性)。
c) 參與者必須未曾接受任何標靶(生物或非生物) 疾病調節抗風濕DMARD藥物。
d) 參與者必須未曾接受除Methotrexate以外的傳統合成DMARD藥物。
e) 參與者必須未曾接受類風溼性關節炎的試驗性療法治療。
f) 在隨機分配之前,參與者必須接受Methotrexate治療至少12週,並口服或靜脈給予Methotrexate穩定劑量至少4週。參與者必須隨機分配接受口服或靜脈Methotrexate的最大耐受劑量(每週至少15 mg,最大25 mg)。如果已記錄對更高劑量的不耐受性,並且口服或靜脈Methotrexate的劑量在隨機分配前4週為穩定,則可納入Methotrexate劑量<15 mg/週但 ? 7.5 mg/週的參與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也可納入每週使用7.5和15 mg之間的劑量的日本參與者。
g) 根據篩選的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參與者的抗環瓜氨酸-2檢測需大於3倍上限值(正常值上限(ULN)),並且為類風濕性因子(RF)陽性。
h) 參與者在篩選時必須至少具有C反應蛋白(DAS28-CRP) ? 3.2分。
i) 參與者在篩選和隨機分配時必須具有至少3個壓痛關節數和至少3個腫脹關節數(不包括遠端指間關節)。
j) 隨機分配前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必須已至少4週接受相當於每天 ? 10 mg prednisone的穩定劑量。在隨機分配前的4週內,參與者不可接受肌肉注射(IM)、靜脈注射(IV)或關節內注射皮質類固醇。
k) 參與者重新篩選:本試驗允許因先前篩選失敗而重新篩選 (即參與者未曾接受隨機分配/未曾接受治療)而中止試驗,但仍符合所有納入/排除條件之參與者。如重新篩選,參與者須再次取得參與者同意(書)。參與者只允許重新篩選一次。
3) 年齡與生育狀態
a) 女性參與者
i) 年齡 ? 18歲或達法定成年年齡的女性(台灣為? 20歲)。
i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能免除避孕要求。
iii) 女性參與者須證實不具生育能力。
iv)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24小時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取得高度敏感的血清或尿液陰性的驗孕結果(敏感度至少25 IU/L或同等單位之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HCG])。
(1) 如果尿液檢測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需排除參與者參與試驗。
v) 女性必須禁止哺乳,並且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試驗後的100天內不進行哺乳。
vi) 關於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和之後所進行的懷孕檢測其他要求列於第四及五章節。
vii)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醫療病史、月經週期和近期的性行為,以減少將早期尚未檢測出懷孕之女性納入試驗的風險。
viii) WOCBP需同意遵照指示,採取定義於第八章節中的避孕措施,並同意遵守如下所述且包含在本同意書中的事項。
ix) WOCBP可以採取荷爾蒙避孕措施。
x)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未進行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1) 並非WOCBP

(2) 為WOCBP,並且在介入治療期間和至少70天內(試驗治療的5個半衰期),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最好為低使用者依賴性的避孕方式,以及同意在此期間不為了生殖目的捐贈卵子N/A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同意書
a) 參與者願意參與本試驗,也已簽署參與者同意書。
2) 參與者類型與目標疾病特徵
a) 參與者患有早期類風溼性關節炎,定義為在篩選前 ? 12個月出現類風溼性關節炎症狀,並且在這12個月中的某些時間點符合根據美國類風濕病學會(ACR)/ 歐洲抗風濕病聯盟(EULAR) 2010標準的類風溼性關節炎定義。在納入前的2年內出現單一次反覆症狀事件的參與者,仍符合資格。
b) 參與者在篩選時將具有HLA-DRB1(一種基因)等位基因的基因型,並且認定為是否帶有至少1個共同抗原表位(SE)等位基因的拷貝數。不超過25%的隨機參與者可能是SE-(共同抗原表位陰性)。
c) 參與者必須未曾接受任何標靶(生物或非生物) 疾病調節抗風濕DMARD藥物。
d) 參與者必須未曾接受除Methotrexate以外的傳統合成DMARD藥物。
e) 參與者必須未曾接受類風溼性關節炎的試驗性療法治療。
f) 在隨機分配之前,參與者必須接受Methotrexate治療至少12週,並口服或靜脈給予Methotrexate穩定劑量至少4週。參與者必須隨機分配接受口服或靜脈Methotrexate的最大耐受劑量(每週至少15 mg,最大25 mg)。如果已記錄對更高劑量的不耐受性,並且口服或靜脈Methotrexate的劑量在隨機分配前4週為穩定,則可納入Methotrexate劑量<15 mg/週但 ? 7.5 mg/週的參與者。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也可納入每週使用7.5和15 mg之間的劑量的日本參與者。
g) 根據篩選的中央實驗室檢測結果,參與者的抗環瓜氨酸-2檢測需大於3倍上限值(正常值上限(ULN)),並且為類風濕性因子(RF)陽性。
h) 參與者在篩選時必須至少具有C反應蛋白(DAS28-CRP) ? 3.2分。
i) 參與者在篩選和隨機分配時必須具有至少3個壓痛關節數和至少3個腫脹關節數(不包括遠端指間關節)。
j) 隨機分配前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的參與者必須已至少4週接受相當於每天 ? 10 mg prednisone的穩定劑量。在隨機分配前的4週內,參與者不可接受肌肉注射(IM)、靜脈注射(IV)或關節內注射皮質類固醇。
k) 參與者重新篩選:本試驗允許因先前篩選失敗而重新篩選 (即參與者未曾接受隨機分配/未曾接受治療)而中止試驗,但仍符合所有納入/排除條件之參與者。如重新篩選,參與者須再次取得參與者同意(書)。參與者只允許重新篩選一次。
3) 年齡與生育狀態
a) 女性參與者
i) 年齡 ? 18歲或達法定成年年齡的女性(台灣為? 20歲)。
ii)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能免除避孕要求。
iii) 女性參與者須證實不具生育能力。
iv) 開始使用試驗藥物治療前24小時內,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取得高度敏感的血清或尿液陰性的驗孕結果(敏感度至少25 IU/L或同等單位之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HCG])。
(1) 如果尿液檢測結果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陽性,則需排除參與者參與試驗。
v) 女性必須禁止哺乳,並且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試驗後的100天內不進行哺乳。
vi) 關於在試驗介入治療期間和之後所進行的懷孕檢測其他要求列於第四及五章節。
vii) 試驗主持人負責審查醫療病史、月經週期和近期的性行為,以減少將早期尚未檢測出懷孕之女性納入試驗的風險。
viii) WOCBP需同意遵照指示,採取定義於第八章節中的避孕措施,並同意遵守如下所述且包含在本同意書中的事項。
ix) WOCBP可以採取荷爾蒙避孕措施。
x)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未進行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與資格:
(1) 並非WOCBP

(2) 為WOCBP,並且在介入治療期間和至少70天內(試驗治療的5個半衰期),使用高度有效(每年失敗率<1%)、最好為低使用者依賴性的避孕方式,以及同意在此期間不為了生殖目的捐贈卵子N/A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