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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RY103JG
試驗執行中

2021-03-01 - 2026-12-30

Phase 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3

一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患者使用ERY974的第一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中外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鄭安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俊彥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馮盈勳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騰裕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洪肇宏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 • 評估 ERY974 單一藥物給藥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 患者併用 ERY974、atezolizumab 及 bevacizumab 的抗腫瘤作用。 第 2 部分: • 評估 ERY974 單一藥物給藥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 患者併用 ERY974、atezolizumab 及 bevacizumab 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藥物動力學。 第 3 部分: • 評估自治療開始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 患者併用 ERY974、atezolizumab 及 bevacizumab 的抗腫瘤作用。 第 4 部分: • 評估 ERY974 單一藥物給藥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HCC 患者併用 ERY974、atezolizumab 及 bevacizumab 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藥物動力學。 第 5 部分: •評估ERY974單一藥物治療對GPC3高表現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患者的抗腫瘤作用。 •透過評估具有高GPC3 表現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 患者的ERY974 單一藥物治療的DLT 來確定MTD。 (僅限目前劑量的耐受性尚未在第1部分中確認的情況) •評估ERY974單一藥物治療對GPC3高表現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患者的安全性。 (僅限目前劑量的耐受性尚未在第1部分中確認的情況)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ERY974
Tocilizumab

劑型

246
246

劑量

250μg/ml
200 mg/10 mL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
• 藉由評估單一藥物給藥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肝細胞癌(HCC) 患者併用ERY974、atezolizumab 及bevacizumab 的劑量限制毒性(DLT),決定最高耐受劑量(MTD)。
• 評估 ERY974 單一藥物給藥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 患者併用ERY974、atezolizumab 及bevacizumab 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藥物動力學。
第 2 部分:
• 評估 ERY974 單一藥物給藥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 患者併用ERY974、atezolizumab 及bevacizumab 的抗腫瘤作用。
第 3 部分:
• 評估自治療開始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 患者併用ERY974、atezolizumab 及bevacizumab 的DLT,以決定MTD。
• 評估自治療開始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 患者併用ERY974、atezolizumab 及bevacizumab 的安全性、耐受性及藥物動力學。
第 4 部分:
• 評估 ERY974 單一藥物給藥後,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 患者併用ERY974、atezolizumab 及bevacizumab 的生物標記。
第 5部分:
•評估ERY974單一藥物治療對GPC3高表現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患者的抗腫瘤作用。
•透過評估具有高GPC3 表現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 患者的ERY974 單一藥物治療的DLT 來確定MTD。 (僅限目前劑量的耐受性尚未在第1部分中確認的情況)
•評估ERY974單一藥物治療對GPC3高表現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HCC患者的安全性。 (僅限目前劑量的耐受性尚未在第1部分中確認的情況)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試驗納入條件:
[第1、2、3及4部分]
1)獲知試驗內容的完整說明,並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歲以上。
3)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或 1 分 (請參見附錄 11)。
4)如果患者患有肝硬化,其局部晚期、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 HCC 需經組織學檢查或細胞學證實,或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標準進行判定 (請參見附錄 8)。
5)如果患者未患有肝硬化,HCC 已由組織學檢查證實。
6)未曾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及/或局部治療,或在手術治療及/或局部治療後確認為疾病惡化。
7)依據 RECIST v1.1,有經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
即使接受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只要目標病灶並未接受過局部治療,或目標病灶的局部治療區域在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 (依據 RECIST v1.1),患者仍可以參加本試驗。
8)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Child-Pugh 分級為 A 級 (請參見附錄 9)
9)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如果這段時間內有多個檢驗結果可供參考,請選擇取得時間最接近納入試驗當天的檢驗結果。
a.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00/μL,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b.淋巴球計數:≥500/μL
c.血小板計數:≥100,000/µL
d.血紅素:≥9.0 g /dL,未進行輸血
e.血清白蛋白:≥2.8 g/dL,未進行輸血
f.總膽紅素:≤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g.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5 倍 ULN
h.鹼性磷酸酶 (ALP):≤5 倍 ULN
i.血清肌酸酐:≤1.5 倍 ULN
j.(針對未曾接受抗凝劑療法的患者)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T-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2 倍 ULN
k.乳酸脫氫酶 (LDH):≤4 倍 ULN
l.蛋白尿:尿試紙讀數 <2+
經尿試紙檢查基準點蛋白尿 ≥2+ 的患者,需進行 24 小時尿液採檢,若24 小時蛋白含量 為<1.0或尿液全蛋白/肌酸酐比值<1 g 者可納入試驗。
10)與納入試驗當日至少相距一定期間 (時間長短見下方敘述),完成以下所述之前置治療或介入性治療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a.重大手術及重度外傷:4 週
b.進行肝臟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4 週
c.腹部手術/介入性治療及重度腹部外傷:60 天
d.放射線療法:4 週
•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以緩解症狀 (例如緩解疼痛) 的患者,距上次治療 2 週以上,可納入試驗。
•排除條件 9) 不適用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灶的放射線療法。
e.已經被核准的抗癌藥物(例如:化學療法、內分泌療法、分子標靶治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4週或五倍半衰期, 以最短時間點為主
f.免疫調節藥物:4 週
•包括 IFN-α、IFN-γ、IL-2。
g.免疫抑制療法:4 週
•包括 tocilizumab、皮質類固醇、環磷醯胺、普樂可復、環孢靈、azathioprine、胺甲葉酸、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
•不包括局部或吸入性類固醇,以及短期使用每日劑量 ≤25 mg 的皮質類固醇 (與腎上腺皮質酮等效劑量)。
h.輸血或造血生長因子:2 週
i.接種活毒疫苗或減毒疫苗:4 週
j.試驗藥物:4 週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未懷孕、未(或中斷)母乳哺育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患者: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 天內血清妊娠試驗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試驗主持人判斷女性懷孕,即使血清懷孕結果為陰性,也無法納入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有資格為只有當患者同意不捐贈卵子並保持禁慾(避免異性性交)或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ERY974治療後 60 天內,最後一次Tocilizumab治療後90 天內,最後一次Atezolizumab治療後5 個月內,或最後一次Bevacizumab治療後6 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且每年失敗率 < 1%
− 若女性已初潮,未達停經後狀態(閉經連續 12 個月且除停經外無明確原因),且未接受絕育手術(切除卵巢和/或子宮)。
− 每年失敗率< 1% 的有效避孕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和銅帶子宮內避孕器。
−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慣常的生活方式進行評估。定期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和性交中斷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能夠母乳哺育的女性如果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終輸注ERY974 後60 天內、最後一次輸注Tocilizumab後90 天、最後一次輸注Atezolizumab 後5 個月內、最後一次輸注Bevacizumab後 6 個月,以最長者為準,中斷母乳哺育,則可以參加本試驗。
12)男性: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採取避孕措施,並且避免捐贈精子 (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bevacizumab 後 6 個月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搭配每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方法。男性也須避免在這段時間內捐贈精子。
有懷孕伴侶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 (請參見附錄 14) 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bevacizumab 後 6 個月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到藥物。
應考慮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及患者偏好的日常生活習慣,評估禁慾的可靠度。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13)於篩選時間點檢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B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體、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並符合下列條件:
•患者已經確認HIV陰性
•對於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患者: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的 HBV DNA 量應 <500 IU/mL,並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14 天接受抗 HBV 治療 (依試驗機構的標準治療方式進行治療,例如使用 Entecavir 等藥物),且必須自願同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患者必須沒有重複感染B 型肝炎病毒 (HBV)和C 型肝炎病毒 (HCV)。但若患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並未偵測到 HCV RNA,他或/她會被視為未感染 HCV且合格參加研究。


第 1 部分及第 3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 (包括全身性試驗藥物) 或 曾有過1 個完整的 HCC 療程的治療
接受仿單註明具有抗癌活性的草藥療法或中藥治療的患者,只要在納入試驗前停藥,即允許參加試驗。

第 2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未曾接受 HCC 全身性療法 (包括全身性試驗藥物)
接受仿單載明有抗癌活性的草藥療法或中藥治療的患者,只要在納入試驗前停藥,即允許參加試驗。

第 4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患者需接受 3 次組織切片採檢 (治療開始前、第 1 療程後、第 2 療程後)。治療前後,務必盡量從相同的腫瘤結節採集組織切片 (若可行,請以 18 號以上的針頭至少採集 1 份粗針組織切片,以便評估癌細胞周圍的基質組織)。腫瘤結節的大小必須足以進行組織切片採檢。

[第5部分]
1)獲知試驗內容的完整說明,並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歲以上。
3)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或 1 分 (請參見附錄 11)。
4)如果患者患有肝硬化,其局部晚期、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 HCC 需經組織學檢查或細胞學證實,或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標準進行判定 (請參見附錄 8)。
5)如果患者未患有肝硬化,HCC 已由組織學檢查證實。
6)已接受1種或2種全身性療法治療的 HCC,包括 Atezolizumab 加Bevacizumab併用治療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不可切除的 HCC。
草藥療法或中藥不包括在全身療法中。
7)中央實驗室已確認 GPC3 高表現(定義為所有腫瘤細胞中存在 ≥ 80% 表現任何染色強度的 GPC3)。
• 中央確認GPC3 表現狀態時必須提交排除骨骼病灶之腫瘤組織樣本。
8)依據 RECIST v1.1,有經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
即使接受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只要目標病灶並未接受過局部治療,或目標病灶的局部治療區域在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 (依據 RECIST v1.1),患者仍可以參加本試驗。
9)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Child-Pugh 分級為 A 級 (請參見附錄 9)
10)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如果這段時間內有多個檢驗結果可供參考,請選擇取得時間最接近納入試驗當天的檢驗結果。
a.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00/μL,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b.淋巴球計數:≥500/μL
c.血小板計數:≥100,000/µL
d.血紅素:≥9.0 g /dL,未進行輸血
e.血清白蛋白:≥2.8 g/dL,未進行輸血
f.總膽紅素:≤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g.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5 倍 ULN
h.鹼性磷酸酶 (ALP):≤5 倍 ULN
i.血清肌酸酐:≤1.5 倍 ULN
j.(針對未曾接受抗凝劑療法的患者)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T-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2 倍 ULN
k.乳酸脫氫酶 (LDH):≤4 倍 ULN
11)與納入試驗當日至少相距一定期間 (時間長短見下方敘述),完成以下所述之前置治療或介入性治療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a.重大手術及重度外傷:4 週
b.進行肝臟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4 週
c.放射線療法:4 週
•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以緩解症狀 (例如緩解疼痛) 的患者,距上次治療 2 週以上,可納入試驗。
•排除條件 9) 不適用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灶的放射線療法。
d.已經被核准的抗癌藥物(例如:化學療法、內分泌療法、分子標靶治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4週或五倍半衰期, 以最短時間點為主
e.免疫調節藥物:4 週
•包括 IFN-α、IFN-γ、IL-2。
f.免疫抑制療法:4 週
•包括 tocilizumab、皮質類固醇、環磷醯胺、普樂可復、環孢靈、azathioprine、胺甲葉酸、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
•不包括局部或吸入性類固醇,以及短期使用每日劑量 ≤25 mg 的皮質類固醇 (與腎上腺皮質酮等效劑量)。
g.輸血或造血生長因子:2 週
h.接種活毒疫苗或減毒疫苗:4 週
i.試驗藥物:4 週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未懷孕、未(或中斷)母乳哺育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患者: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 天內血清妊娠試驗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試驗主持人判斷女性懷孕,即使血清懷孕結果為陰性,也無法納入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有資格為只有當患者同意不捐贈卵子並保持禁慾(避免異性性交)或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ERY974治療後 60 天內,最後一次Tocilizumab治療後9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且每年失敗率 < 1%
− 若女性已初潮,未達停經後狀態(閉經連續 12 個月且除停經外無明確原因),且未接受絕育手術(切除卵巢和/或子宮)。
− 每年失敗率< 1% 的有效避孕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和銅帶子宮內避孕器。
−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慣常的生活方式進行評估。定期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和性交中斷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能夠母乳哺育的女性如果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終輸注ERY974 後60 天內、最後一次輸注Tocilizumab後90 天,以最長者為準,中斷母乳哺育,則可以參加本試驗。
13)男性: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採取避孕措施,並且避免捐贈精子 (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搭配每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方法。男性也須避免在這段時間內捐贈精子。
有懷孕伴侶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 (請參見附錄 14) 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到藥物。
應考慮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及患者偏好的日常生活習慣,評估禁慾的可靠度。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14)於篩選時間點檢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B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體、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並符合下列條件:
•患者已經確認HIV陰性
•對於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患者: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的 HBV DNA 量應 <500 IU/mL,並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14 天接受抗 HBV 治療 (依試驗機構的標準治療方式進行治療,例如使用 Entecavir 等藥物),且必須自願同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患者必須沒有重複感染B 型肝炎病毒 (HBV)和C 型肝炎病毒 (HCV)。但若患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並未偵測到 HCV RNA,他或/她會被視為未感染 HCV且合格參加研究。

主要排除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試驗納入條件:
[第1、2、3及4部分]
1)獲知試驗內容的完整說明,並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歲以上。
3)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或 1 分 (請參見附錄 11)。
4)如果患者患有肝硬化,其局部晚期、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 HCC 需經組織學檢查或細胞學證實,或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標準進行判定 (請參見附錄 8)。
5)如果患者未患有肝硬化,HCC 已由組織學檢查證實。
6)未曾接受根治性手術治療及/或局部治療,或在手術治療及/或局部治療後確認為疾病惡化。
7)依據 RECIST v1.1,有經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
即使接受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只要目標病灶並未接受過局部治療,或目標病灶的局部治療區域在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 (依據 RECIST v1.1),患者仍可以參加本試驗。
8)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Child-Pugh 分級為 A 級 (請參見附錄 9)
9)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如果這段時間內有多個檢驗結果可供參考,請選擇取得時間最接近納入試驗當天的檢驗結果。
a.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00/μL,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b.淋巴球計數:≥500/μL
c.血小板計數:≥100,000/µL
d.血紅素:≥9.0 g /dL,未進行輸血
e.血清白蛋白:≥2.8 g/dL,未進行輸血
f.總膽紅素:≤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g.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5 倍 ULN
h.鹼性磷酸酶 (ALP):≤5 倍 ULN
i.血清肌酸酐:≤1.5 倍 ULN
j.(針對未曾接受抗凝劑療法的患者)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T-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2 倍 ULN
k.乳酸脫氫酶 (LDH):≤4 倍 ULN
l.蛋白尿:尿試紙讀數 <2+
經尿試紙檢查基準點蛋白尿 ≥2+ 的患者,需進行 24 小時尿液採檢,若24 小時蛋白含量 為<1.0或尿液全蛋白/肌酸酐比值<1 g 者可納入試驗。
10)與納入試驗當日至少相距一定期間 (時間長短見下方敘述),完成以下所述之前置治療或介入性治療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a.重大手術及重度外傷:4 週
b.進行肝臟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4 週
c.腹部手術/介入性治療及重度腹部外傷:60 天
d.放射線療法:4 週
•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以緩解症狀 (例如緩解疼痛) 的患者,距上次治療 2 週以上,可納入試驗。
•排除條件 9) 不適用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灶的放射線療法。
e.已經被核准的抗癌藥物(例如:化學療法、內分泌療法、分子標靶治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4週或五倍半衰期, 以最短時間點為主
f.免疫調節藥物:4 週
•包括 IFN-α、IFN-γ、IL-2。
g.免疫抑制療法:4 週
•包括 tocilizumab、皮質類固醇、環磷醯胺、普樂可復、環孢靈、azathioprine、胺甲葉酸、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
•不包括局部或吸入性類固醇,以及短期使用每日劑量 ≤25 mg 的皮質類固醇 (與腎上腺皮質酮等效劑量)。
h.輸血或造血生長因子:2 週
i.接種活毒疫苗或減毒疫苗:4 週
j.試驗藥物:4 週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未懷孕、未(或中斷)母乳哺育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患者: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 天內血清妊娠試驗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試驗主持人判斷女性懷孕,即使血清懷孕結果為陰性,也無法納入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有資格為只有當患者同意不捐贈卵子並保持禁慾(避免異性性交)或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ERY974治療後 60 天內,最後一次Tocilizumab治療後90 天內,最後一次Atezolizumab治療後5 個月內,或最後一次Bevacizumab治療後6 個月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且每年失敗率 < 1%
− 若女性已初潮,未達停經後狀態(閉經連續 12 個月且除停經外無明確原因),且未接受絕育手術(切除卵巢和/或子宮)。
− 每年失敗率< 1% 的有效避孕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和銅帶子宮內避孕器。
−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慣常的生活方式進行評估。定期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和性交中斷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能夠母乳哺育的女性如果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終輸注ERY974 後60 天內、最後一次輸注Tocilizumab後90 天、最後一次輸注Atezolizumab 後5 個月內、最後一次輸注Bevacizumab後 6 個月,以最長者為準,中斷母乳哺育,則可以參加本試驗。
12)男性: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採取避孕措施,並且避免捐贈精子 (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bevacizumab 後 6 個月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搭配每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方法。男性也須避免在這段時間內捐贈精子。
有懷孕伴侶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 (請參見附錄 14) 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最後一劑 atezolizumab 後 5 個月,或最後一劑 bevacizumab 後 6 個月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到藥物。
應考慮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及患者偏好的日常生活習慣,評估禁慾的可靠度。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13)於篩選時間點檢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B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體、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並符合下列條件:
•患者已經確認HIV陰性
•對於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患者: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的 HBV DNA 量應 <500 IU/mL,並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14 天接受抗 HBV 治療 (依試驗機構的標準治療方式進行治療,例如使用 Entecavir 等藥物),且必須自願同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患者必須沒有重複感染B 型肝炎病毒 (HBV)和C 型肝炎病毒 (HCV)。但若患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並未偵測到 HCV RNA,他或/她會被視為未感染 HCV且合格參加研究。


第 1 部分及第 3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 (包括全身性試驗藥物) 或 曾有過1 個完整的 HCC 療程的治療
接受仿單註明具有抗癌活性的草藥療法或中藥治療的患者,只要在納入試驗前停藥,即允許參加試驗。

第 2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未曾接受 HCC 全身性療法 (包括全身性試驗藥物)
接受仿單載明有抗癌活性的草藥療法或中藥治療的患者,只要在納入試驗前停藥,即允許參加試驗。

第 4 部分的額外納入條件:
1)患者需接受 3 次組織切片採檢 (治療開始前、第 1 療程後、第 2 療程後)。治療前後,務必盡量從相同的腫瘤結節採集組織切片 (若可行,請以 18 號以上的針頭至少採集 1 份粗針組織切片,以便評估癌細胞周圍的基質組織)。腫瘤結節的大小必須足以進行組織切片採檢。

[第5部分]
1)獲知試驗內容的完整說明,並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 18歲以上。
3)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或 1 分 (請參見附錄 11)。
4)如果患者患有肝硬化,其局部晚期、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 HCC 需經組織學檢查或細胞學證實,或依據美國肝病研究學會 (AASLD) 標準進行判定 (請參見附錄 8)。
5)如果患者未患有肝硬化,HCC 已由組織學檢查證實。
6)已接受1種或2種全身性療法治療的 HCC,包括 Atezolizumab 加Bevacizumab併用治療用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和/或不可切除的 HCC。
草藥療法或中藥不包括在全身療法中。
7)中央實驗室已確認 GPC3 高表現(定義為所有腫瘤細胞中存在 ≥ 80% 表現任何染色強度的 GPC3)。
• 中央確認GPC3 表現狀態時必須提交排除骨骼病灶之腫瘤組織樣本。
8)依據 RECIST v1.1,有經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
即使接受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只要目標病灶並未接受過局部治療,或目標病灶的局部治療區域在治療後發生疾病惡化 (依據 RECIST v1.1),患者仍可以參加本試驗。
9)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Child-Pugh 分級為 A 級 (請參見附錄 9)
10)納入試驗前的 2 週內,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如果這段時間內有多個檢驗結果可供參考,請選擇取得時間最接近納入試驗當天的檢驗結果。
a.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500/μL,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CSF)
b.淋巴球計數:≥500/μL
c.血小板計數:≥100,000/µL
d.血紅素:≥9.0 g /dL,未進行輸血
e.血清白蛋白:≥2.8 g/dL,未進行輸血
f.總膽紅素:≤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g.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5 倍 ULN
h.鹼性磷酸酶 (ALP):≤5 倍 ULN
i.血清肌酸酐:≤1.5 倍 ULN
j.(針對未曾接受抗凝劑療法的患者)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T-INR) 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2 倍 ULN
k.乳酸脫氫酶 (LDH):≤4 倍 ULN
11)與納入試驗當日至少相距一定期間 (時間長短見下方敘述),完成以下所述之前置治療或介入性治療的患者,可參加試驗:
a.重大手術及重度外傷:4 週
b.進行肝臟局部治療 (例如高頻燒灼、經皮酒精/乙醯乙酸注射、冷凍消融、高強度聚焦超音波、經導管動脈化學栓塞治療、經導管動脈栓塞治療):4 週
c.放射線療法:4 週
•接受緩和性放射治療以緩解症狀 (例如緩解疼痛) 的患者,距上次治療 2 週以上,可納入試驗。
•排除條件 9) 不適用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灶的放射線療法。
d.已經被核准的抗癌藥物(例如:化學療法、內分泌療法、分子標靶治療、免疫檢查點抑制劑):4週或五倍半衰期, 以最短時間點為主
e.免疫調節藥物:4 週
•包括 IFN-α、IFN-γ、IL-2。
f.免疫抑制療法:4 週
•包括 tocilizumab、皮質類固醇、環磷醯胺、普樂可復、環孢靈、azathioprine、胺甲葉酸、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
•不包括局部或吸入性類固醇,以及短期使用每日劑量 ≤25 mg 的皮質類固醇 (與腎上腺皮質酮等效劑量)。
g.輸血或造血生長因子:2 週
h.接種活毒疫苗或減毒疫苗:4 週
i.試驗藥物:4 週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未懷孕、未(或中斷)母乳哺育且符合以下條件的患者: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在開始研究藥物治療前14 天內血清妊娠試驗結果必須為陰性。如果試驗主持人判斷女性懷孕,即使血清懷孕結果為陰性,也無法納入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有資格為只有當患者同意不捐贈卵子並保持禁慾(避免異性性交)或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ERY974治療後 60 天內,最後一次Tocilizumab治療後90 天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且每年失敗率 < 1%
− 若女性已初潮,未達停經後狀態(閉經連續 12 個月且除停經外無明確原因),且未接受絕育手術(切除卵巢和/或子宮)。
− 每年失敗率< 1% 的有效避孕方法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和銅帶子宮內避孕器。
−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偏好和慣常的生活方式進行評估。定期禁慾(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和性交中斷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能夠母乳哺育的女性如果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最終輸注ERY974 後60 天內、最後一次輸注Tocilizumab後90 天,以最長者為準,中斷母乳哺育,則可以參加本試驗。
13)男性:同意保持禁慾 (避免異性性行為) 或採取避孕措施,並且避免捐贈精子 (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搭配每年失敗率 <1% 的避孕方法。男性也須避免在這段時間內捐贈精子。
有懷孕伴侶的男性:必須在試驗期間 (請參見附錄 14) 到最後一劑 ERY974 後 28 天、最後一劑 tocilizumab 後 60 天 (以較長時間為準) 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到藥物。
應考慮臨床試驗持續時間及患者偏好的日常生活習慣,評估禁慾的可靠度。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14)於篩選時間點檢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抗體、B型肝炎表面 (HBs) 抗原、B 型肝炎表面 (HBs) 抗體、B 型肝炎核心 (HBc) 抗體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並符合下列條件:
•患者已經確認HIV陰性
•對於有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的患者:試驗治療開始前 28 天內的 HBV DNA 量應 <500 IU/mL,並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14 天接受抗 HBV 治療 (依試驗機構的標準治療方式進行治療,例如使用 Entecavir 等藥物),且必須自願同意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治療。
•患者必須沒有重複感染B 型肝炎病毒 (HBV)和C 型肝炎病毒 (HCV)。但若患者的聚合酶連鎖反應 (PCR) 並未偵測到 HCV RNA,他或/她會被視為未感染 HCV且合格參加研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7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