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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LC388F1009

2018-05-15 - 2021-12-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ICD-10C19

直腸乙狀結腸連接處惡性腫瘤

ICD-10C20

直腸惡性腫瘤

ICD-9154.1

直腸惡性腫瘤

一項第一/二期、劑量遞增試驗,在可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直腸癌患者,研究以 Lipotecan® 合併 Capecitabine 同步化學放射療法 (CCRT) 為術前輔助治療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自諒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王照元 直腸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王照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魏柏立 直腸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適應症

可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直腸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針對可接受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直腸癌患者,評估以Lipotecan® 合併 capecitabine 同步化學放射療法 (CCRT) 為術前輔助治療之安全性和耐受性,包括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劑量限制毒性 (DLT) 次要目的: 針對可接受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直腸癌患者,研究以 Lipotecan®合併 capecitabine 同步化學放射療法 (CCRT) 為術前輔助治療之療效和潛在臨床效益

藥品名稱

Lipotecan® (TLC388 HCl for injection)

主成份

TLC388 HCl

劑型

針劑

劑量

40 mg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針對可接受手術切除之局部晚期直腸癌患者,評估以 Lipotecan® 合併 capecitabine 同步化學放射療法 (CCRT) 為術前輔助治療之最大耐受劑量 (MTD)
˙評估手術時的病理學完全反應 (pCR) 率
2. 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手術前最佳的整體反應
˙評估手術時腫瘤消退分級 (TRG) 1、2和3 的比率
˙評估手術時組織病理學腫瘤和淋巴結分期下降的比率
˙評估手術時 R0 和 R1 切除的比率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如果患者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將可參加本試驗:
1.年齡≥20歲的女性或男性
2.經組織學檢查確診患有直腸癌
3.臨床腫瘤分期屬T3、T4;或任何T及N1-2期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為0-2
5.若具有生育能力,於接受試驗治療時願意遵守避孕措施,並持續使用避孕措施直到試驗結束為止
6.願意且能夠遵守試驗程序,並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腫瘤發生遠端轉移
2.同時患有兩個原發性大腸直腸癌,或原發性大腸直腸癌經手術後新發生大腸直腸癌
3.5年內診斷有瘜肉症候群、發炎性腸道疾病或其他原發性癌症;但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基底細胞皮膚癌、原位黑色素瘤、子宮頸原位癌;或大腸直腸原位癌經有效根除性治療者除外
4.原發性腫瘤下緣經核磁共振(MRI)檢查低於肛門直腸交界處
5.原發性直腸癌下緣經硬式內視鏡檢查或核磁共振檢查距離肛門邊緣超過12公分
6.腫瘤造成腸道完全阻塞、嚴重腸阻塞、腸道穿孔或形成瘻管
7.曾接受過直腸癌化學治療
8.曾接受過腹部、骨盆或造髓處體外放射治療或任何體內放射治療
9.造血功能不全,定義如下:
。血小板數目<100,000/mm3
。白血球數目<4000/mm3及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500/mm3
。血紅素<8.0 g/dL(可接受輸血矯治)
10.肝腎功能不全,定義如下: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2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肌酸酐>2.0 mg/dL
11.6個月內曾有血鈉過低(<120 mmol/L)或有低血鈉臨床症狀,或篩選回診時血中鈉濃度<130 mmol/L(此校正後鈉濃度用於在篩選回診時確認可能為假性低血鈉症患者的資格)
12.無法耐受放射治療所需之固定模具
13.試驗篩選的28天前曾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結腸造口術)
14.放射治療計畫中,在任何關鍵器官上未遵守放射劑量限制
15.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影像檢查上的腫瘤邊緣不夠明確,無法進行放射治療規劃,而可能影響治療或安全性
16.同時患有重大疾病,定義如下:
。6個月內曾發生需要住院的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紐約心臟協會(NYHA)分級三或分級四的心臟衰竭
。需要全身性抗生素治療的急性細菌或黴菌感染
。30天內曾發生不穩定的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或呼吸窘迫而需要住院
。30天內曾發生活動性出血且未進行止血治療,腫瘤出血除外
。肝硬化且肝功能為Child-Pugh B級以上
。曾接受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器官移植病史
。無法控制的痙攣或癲癇症
。無法控制或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或糖尿病(糖化血色素(HbA1c)高於10%)
。證實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3個月內曾有酒精依賴/濫用或物質濫用
。患有其他不穩定精神疾病/神經系統疾病、實驗室檢查異常或其他合併症,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試驗對患者不安全,或可能干擾試驗遵從性或試驗結果判讀
17.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4週內,因患有其他全身性疾病而需要長期(兩週以上)使用全身性葡萄糖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
18.曾參與過Lipotecan®臨床試驗
19.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使用其他研究藥品
20.曾對顯影劑有嚴重過敏或有超敏反應
21.懷孕婦女或於試驗期間計劃懷孕或有意繼續哺乳,或具有生育能力但未使用醫學上認可之避孕措施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