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0113-CL-1004
試驗已結束
2013-06-30 - 2022-07-14
Phase III
終止收納3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 期試驗,以評估將 ASP0113 治療疫苗用於接受異體造血細胞移植 (Hematopoietic Cell Transplant; HCT) 的巨細胞病毒 (Cytomegalovirus; CMV) 血清反應陽性受贈者的保護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喜帝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stellas Pharma Global Development, Inc.(AP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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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造血細胞移植後Cytomegalovirus感染抑制。
試驗目的
試驗目的(第一部分)
�h 評估主要指標「整體死亡率」的適當性,直到移植後一年為止,以評估將ASP0113 用於HCT 受贈者的疫苗療效,並於必要時
選擇額外項目作為替代的主要複合指標。
�h 評估將ASP0113 用於接受異體HCT 之受試者的安全性。
試驗目的(第二部分)
�h 評估ASP0113 相較於安慰劑的疫苗療效,評估依據是整體死亡率或根據第1 部分結果選擇的替代主要複合指標,直到移植後
一年。
�h 評估將ASP0113 用於接受異體HCT 之受試者的安全性。
藥品名稱
各2.5 mg/mL即5 mg/mL
主成份
encoding glycoprotein B (gB) 及phosphoprotein 65 (pp65)
劑型
各2.5 mg/mL即5 mg/mL
劑量
1.3 mL/ vial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本試驗會分成兩部分。第 1 部分的主要變數是直到移植後一年的整體死亡率。第 2 部分可能採用相同的主
要指標,也可能變更為加入以下額外項目的複合指標:CMV EOD、第 3-4 級 aGVHD、嚴重 cGVHD 及第 3 級細菌、病
毒或真菌感染,選擇時是以第 1 部分的結果和預先指定的演算法為依據。
2. 次要評估指標:
1) 關鍵次要變數:首次試驗計畫書定義 CMV 病毒血症所經過的時間 [中央實驗室評估的 CMV 血漿病毒載量 ≥ 1560
(Abbott 即時 CMV 化驗得出 1000 copies /mL) IU/mL],直到移植後一年。
2) 首次已判定 CMV 特異性 AVT 所經過的時間,直到移植後一年。
額外次要變數:
1) 首次為試驗計畫書定義 CMV 病毒血症進行 CMV 特異性 AVT [中央實驗室評估的 CMV 血漿病毒載量 > 1560
IU/mL (Abbott 即時 CMV 化驗得出 1000 copies/mL) ] 或 CMV EOD 所經過的時間,直到移植後一年。
2) 第 3 級治療引發 CMV 以外感染的發生率,直到移植後一年。
3) 第 3 級治療引發 CMV 以外感染所經過的時間,直到移植後一年。
探索性變數:
1) 臨床結果:
�� 第 3-4 級 aGVHD 的發生率
�?嚴重 cGVHD 的發生率
�?aGVHD 的最高等級
�?cGVHD 的最高評分
�?CMV EOD 的發生率
�?死亡率(復發死亡率)
�?死亡率(非復發死亡率)
�?移植排斥發生率
�?移植失敗發生率
�?移植所經過的時間
�?血小板復原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疾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發生率
�?試驗計畫書定義 CMV 病毒血症的發作次數 [中央實驗室評估的 CMV 血漿病毒載量 > 1560 IU/mL(Abbott 即
時 CMV 化驗得出 1000 copies/mL)]
2) 住院持續時間
3) 健康經濟/資源利用率
4) 受試者的生活品質 [EQ-5D、FACT-BMT 和工作效率及活動障礙問卷:整體健康(WPAI:GH)]
5) 免疫原性變數
�?T 細胞對 pp65 的反應
�?gB 特異性抗體等級
安全性評估:
1) 生命徵象
2) 不良事件
3) 使用 NCI-CTCAE 第 4.03 版分級標準和試驗計畫書專屬不良反應標準評估的局部不良反應徵象及症狀
4) 臨床實驗室評估,定義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1
5) 身體檢查
要指標,也可能變更為加入以下額外項目的複合指標:CMV EOD、第 3-4 級 aGVHD、嚴重 cGVHD 及第 3 級細菌、病
毒或真菌感染,選擇時是以第 1 部分的結果和預先指定的演算法為依據。
2. 次要評估指標:
1) 關鍵次要變數:首次試驗計畫書定義 CMV 病毒血症所經過的時間 [中央實驗室評估的 CMV 血漿病毒載量 ≥ 1560
(Abbott 即時 CMV 化驗得出 1000 copies /mL) IU/mL],直到移植後一年。
2) 首次已判定 CMV 特異性 AVT 所經過的時間,直到移植後一年。
額外次要變數:
1) 首次為試驗計畫書定義 CMV 病毒血症進行 CMV 特異性 AVT [中央實驗室評估的 CMV 血漿病毒載量 > 1560
IU/mL (Abbott 即時 CMV 化驗得出 1000 copies/mL) ] 或 CMV EOD 所經過的時間,直到移植後一年。
2) 第 3 級治療引發 CMV 以外感染的發生率,直到移植後一年。
3) 第 3 級治療引發 CMV 以外感染所經過的時間,直到移植後一年。
探索性變數:
1) 臨床結果:
�� 第 3-4 級 aGVHD 的發生率
�?嚴重 cGVHD 的發生率
�?aGVHD 的最高等級
�?cGVHD 的最高評分
�?CMV EOD 的發生率
�?死亡率(復發死亡率)
�?死亡率(非復發死亡率)
�?移植排斥發生率
�?移植失敗發生率
�?移植所經過的時間
�?血小板復原所經過的時間
�?主要疾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發生率
�?試驗計畫書定義 CMV 病毒血症的發作次數 [中央實驗室評估的 CMV 血漿病毒載量 > 1560 IU/mL(Abbott 即
時 CMV 化驗得出 1000 copies/mL)]
2) 住院持續時間
3) 健康經濟/資源利用率
4) 受試者的生活品質 [EQ-5D、FACT-BMT 和工作效率及活動障礙問卷:整體健康(WPAI:GH)]
5) 免疫原性變數
�?T 細胞對 pp65 的反應
�?gB 特異性抗體等級
安全性評估:
1) 生命徵象
2) 不良事件
3) 使用 NCI-CTCAE 第 4.03 版分級標準和試驗計畫書專屬不良反應標準評估的局部不良反應徵象及症狀
4) 臨床實驗室評估,定義如試驗計畫書附錄 1
5) 身體檢查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於任何特定試驗相關的程序 (包括撤回禁止藥物-若適用) 開始前,需依法先取得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簽署的人體試驗委 員會批准知情同意書和隱私授權。
2 受試者性別不限,且至少年滿 18 歲或已達法定年齡 (以較大年齡爲準)。
3 由醫院檢驗室確認,受試者為CMV 呈血清陽性之異體造血細胞移植之受贈者。
4 受試者計畫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移植:
a.兄弟姊妹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人類白血球抗原 (HLA)-A、-B、-C、-DRs1 比對有7/8相符,或利用低
或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8/8 (HLA)-A、-B、-C、-DRs1 比對有8/8相符。
b.無血緣關係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HLA-A、-B、-C、-DRs1 比對有7/8 或8/8相符。
5 受試者預定接受異體周邊血液幹細胞 或骨髓移植 以治療以下納入條件 6 所列的血液系統疾病。
6 受試者患有以下任一項疾病:
a.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或早期復發(骨髓中的芽母細胞 < 20%,周邊血液內無循環芽母細胞,且無髓外白血病)的急性骨
髓性白血病,無論有沒有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病史。
b.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c.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未分化型白血病。
d.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雙表型白血病。
e.慢性期或加速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f.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g.以下任一項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i.頑固性貧血。
ii.頑固性貧血伴隨環形鐵粒幼細胞。
iii.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分化不良。
iv.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病態造血與環形鐵粒幼細胞增多。
v.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1 型 (5-10% 芽母細胞)。
vi.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2 型 (10-20% 芽母細胞)。
vii.未分類的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
viii.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伴隨單一的 5q-染色體異常(「5q-症候群」)。
ix.慢性髓性單核球性白血病。
x.無白血病轉化的原發性或繼發性骨髓纖維化,但是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評為高度或中度-2 類別的除外。
xi.伴有化療敏感的淋巴瘤 (包括何杰金氏淋巴瘤) (>對化療有 50% 的反應率)。
7 女性受試者必須:
‧ 無生育能力:
o 在篩選期前已經處於停經期 (已完全停經至少 1 年),或
o 據記錄已完成結紮手術或子宮切除術後狀態 (至少在篩選一個月之前)。
‧ 或者,如果具有生育可能:
o 篩選期時,尿液懷孕測試為陰性,且
o 篩選期開始起,整個試驗期間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避孕方式 (且必須為阻隔避孕法)避孕,並持續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
給藥後 90 天。
o 可接受的阻隔避孕法包括:
�X 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8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哺乳。
9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 。
10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施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和其女性配偶/伴侶必須使用至少
兩種高效的避孕方式 (其中一種必須為阻隔避孕法)。
o 可接受的方式包括:
�X 正確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
�X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
�X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11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至少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贈精子。
12 受試者同意遵守本試驗計畫書規定。
13 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除了抗白血病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外,允許使用已核准的化
療藥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治療和 T 細胞移除抗體的新治療。
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受試者將不能參加試驗:
1 受試者在接受移植前的 3 個月 (90 天) 內患有巨細胞病毒疾病或被其感染,或者已經接受巨細胞病毒疾病或感染治療。
2 受試者由隨機分配直到完成/第 365 日診察 (第14診次)主試驗期,預定使用CMV抗病毒藥物或巨細胞病毒特異性免疫球蛋
白之預防性治療。
3 受試者的調整後造血幹胞移植合併症指數 (Modified HCT-CI) > 3。
4 已知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核糖核酸 (RNA) 為陽性。
5 捐贈者的 CMV 血清狀態未知。
6 受試者已服用或接受以下任何一種藥物或治療:
a. 在移植前 60 天內,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包括調理療法。預定移植前 60 天至移植後一年內的任
何時候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進行治療的受試者不應納入本試驗。
b. 來自捐贈者細胞已進行 T 細胞移除。
c. 施打CMV 疫苗,包括之前接受 ASP0113 藥物。
7 在移植前的一年內,受試者已接受異體造血細胞移植 (允許接受自體移植的受試者)。
8 除試驗中正在治療的惡性腫瘤外,受試者目前還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受試者具有其他任何惡性腫瘤的病史 (在篩選期前的
5年內),已成功治療的非轉移性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者已經局部手術控制良好的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9 受試者有任何醫學上或精神上的不穩定狀態,包括試驗主持人員認為可以影響遵守計劃書要求的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
10 受試者對疫苗的任何成份有過敏反應。
11 在篩選期開始之前的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期為準),受試者曾參加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或接受任何試
驗性產品的治療。(試驗性產品指的是受試者所在的國家,尚未核准用於任何適應症的產品。受試者允許使用獲批准的化療藥
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和 T 細胞消耗抗體的新治療方案,但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的使用除外。)
12 受試者之前已經接受造血細胞移植且未復原的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cGVHD )。
1.於任何特定試驗相關的程序 (包括撤回禁止藥物-若適用) 開始前,需依法先取得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簽署的人體試驗委 員會批准知情同意書和隱私授權。
2 受試者性別不限,且至少年滿 18 歲或已達法定年齡 (以較大年齡爲準)。
3 由醫院檢驗室確認,受試者為CMV 呈血清陽性之異體造血細胞移植之受贈者。
4 受試者計畫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移植:
a.兄弟姊妹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人類白血球抗原 (HLA)-A、-B、-C、-DRs1 比對有7/8相符,或利用低
或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8/8 (HLA)-A、-B、-C、-DRs1 比對有8/8相符。
b.無血緣關係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HLA-A、-B、-C、-DRs1 比對有7/8 或8/8相符。
5 受試者預定接受異體周邊血液幹細胞 或骨髓移植 以治療以下納入條件 6 所列的血液系統疾病。
6 受試者患有以下任一項疾病:
a.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或早期復發(骨髓中的芽母細胞 < 20%,周邊血液內無循環芽母細胞,且無髓外白血病)的急性骨
髓性白血病,無論有沒有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病史。
b.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c.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未分化型白血病。
d.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雙表型白血病。
e.慢性期或加速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f.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g.以下任一項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i.頑固性貧血。
ii.頑固性貧血伴隨環形鐵粒幼細胞。
iii.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分化不良。
iv.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病態造血與環形鐵粒幼細胞增多。
v.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1 型 (5-10% 芽母細胞)。
vi.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2 型 (10-20% 芽母細胞)。
vii.未分類的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
viii.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伴隨單一的 5q-染色體異常(「5q-症候群」)。
ix.慢性髓性單核球性白血病。
x.無白血病轉化的原發性或繼發性骨髓纖維化,但是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評為高度或中度-2 類別的除外。
xi.伴有化療敏感的淋巴瘤 (包括何杰金氏淋巴瘤) (>對化療有 50% 的反應率)。
7 女性受試者必須:
‧ 無生育能力:
o 在篩選期前已經處於停經期 (已完全停經至少 1 年),或
o 據記錄已完成結紮手術或子宮切除術後狀態 (至少在篩選一個月之前)。
‧ 或者,如果具有生育可能:
o 篩選期時,尿液懷孕測試為陰性,且
o 篩選期開始起,整個試驗期間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避孕方式 (且必須為阻隔避孕法)避孕,並持續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
給藥後 90 天。
o 可接受的阻隔避孕法包括:
�X 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8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哺乳。
9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 。
10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施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和其女性配偶/伴侶必須使用至少
兩種高效的避孕方式 (其中一種必須為阻隔避孕法)。
o 可接受的方式包括:
�X 正確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
�X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
�X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11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至少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贈精子。
12 受試者同意遵守本試驗計畫書規定。
13 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除了抗白血病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外,允許使用已核准的化
療藥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治療和 T 細胞移除抗體的新治療。
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受試者將不能參加試驗:
1 受試者在接受移植前的 3 個月 (90 天) 內患有巨細胞病毒疾病或被其感染,或者已經接受巨細胞病毒疾病或感染治療。
2 受試者由隨機分配直到完成/第 365 日診察 (第14診次)主試驗期,預定使用CMV抗病毒藥物或巨細胞病毒特異性免疫球蛋
白之預防性治療。
3 受試者的調整後造血幹胞移植合併症指數 (Modified HCT-CI) > 3。
4 已知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核糖核酸 (RNA) 為陽性。
5 捐贈者的 CMV 血清狀態未知。
6 受試者已服用或接受以下任何一種藥物或治療:
a. 在移植前 60 天內,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包括調理療法。預定移植前 60 天至移植後一年內的任
何時候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進行治療的受試者不應納入本試驗。
b. 來自捐贈者細胞已進行 T 細胞移除。
c. 施打CMV 疫苗,包括之前接受 ASP0113 藥物。
7 在移植前的一年內,受試者已接受異體造血細胞移植 (允許接受自體移植的受試者)。
8 除試驗中正在治療的惡性腫瘤外,受試者目前還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受試者具有其他任何惡性腫瘤的病史 (在篩選期前的
5年內),已成功治療的非轉移性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者已經局部手術控制良好的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9 受試者有任何醫學上或精神上的不穩定狀態,包括試驗主持人員認為可以影響遵守計劃書要求的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
10 受試者對疫苗的任何成份有過敏反應。
11 在篩選期開始之前的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期為準),受試者曾參加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或接受任何試
驗性產品的治療。(試驗性產品指的是受試者所在的國家,尚未核准用於任何適應症的產品。受試者允許使用獲批准的化療藥
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和 T 細胞消耗抗體的新治療方案,但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的使用除外。)
12 受試者之前已經接受造血細胞移植且未復原的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cGVHD )。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於任何特定試驗相關的程序 (包括撤回禁止藥物-若適用) 開始前,需依法先取得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簽署的人體試驗委 員會批准知情同意書和隱私授權。
2 受試者性別不限,且至少年滿 18 歲或已達法定年齡 (以較大年齡爲準)。
3 由醫院檢驗室確認,受試者為CMV 呈血清陽性之異體造血細胞移植之受贈者。
4 受試者計畫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移植:
a.兄弟姊妹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人類白血球抗原 (HLA)-A、-B、-C、-DRs1 比對有7/8相符,或利用低
或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8/8 (HLA)-A、-B、-C、-DRs1 比對有8/8相符。
b.無血緣關係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HLA-A、-B、-C、-DRs1 比對有7/8 或8/8相符。
5 受試者預定接受異體周邊血液幹細胞 或骨髓移植 以治療以下納入條件 6 所列的血液系統疾病。
6 受試者患有以下任一項疾病:
a.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或早期復發(骨髓中的芽母細胞 < 20%,周邊血液內無循環芽母細胞,且無髓外白血病)的急性骨
髓性白血病,無論有沒有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病史。
b.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c.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未分化型白血病。
d.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雙表型白血病。
e.慢性期或加速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f.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g.以下任一項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i.頑固性貧血。
ii.頑固性貧血伴隨環形鐵粒幼細胞。
iii.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分化不良。
iv.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病態造血與環形鐵粒幼細胞增多。
v.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1 型 (5-10% 芽母細胞)。
vi.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2 型 (10-20% 芽母細胞)。
vii.未分類的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
viii.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伴隨單一的 5q-染色體異常(「5q-症候群」)。
ix.慢性髓性單核球性白血病。
x.無白血病轉化的原發性或繼發性骨髓纖維化,但是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評為高度或中度-2 類別的除外。
xi.伴有化療敏感的淋巴瘤 (包括何杰金氏淋巴瘤) (>對化療有 50% 的反應率)。
7 女性受試者必須:
‧ 無生育能力:
o 在篩選期前已經處於停經期 (已完全停經至少 1 年),或
o 據記錄已完成結紮手術或子宮切除術後狀態 (至少在篩選一個月之前)。
‧ 或者,如果具有生育可能:
o 篩選期時,尿液懷孕測試為陰性,且
o 篩選期開始起,整個試驗期間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避孕方式 (且必須為阻隔避孕法)避孕,並持續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
給藥後 90 天。
o 可接受的阻隔避孕法包括:
�X 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8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哺乳。
9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 。
10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施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和其女性配偶/伴侶必須使用至少
兩種高效的避孕方式 (其中一種必須為阻隔避孕法)。
o 可接受的方式包括:
�X 正確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
�X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
�X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11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至少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贈精子。
12 受試者同意遵守本試驗計畫書規定。
13 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除了抗白血病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外,允許使用已核准的化
療藥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治療和 T 細胞移除抗體的新治療。
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受試者將不能參加試驗:
1 受試者在接受移植前的 3 個月 (90 天) 內患有巨細胞病毒疾病或被其感染,或者已經接受巨細胞病毒疾病或感染治療。
2 受試者由隨機分配直到完成/第 365 日診察 (第14診次)主試驗期,預定使用CMV抗病毒藥物或巨細胞病毒特異性免疫球蛋
白之預防性治療。
3 受試者的調整後造血幹胞移植合併症指數 (Modified HCT-CI) > 3。
4 已知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核糖核酸 (RNA) 為陽性。
5 捐贈者的 CMV 血清狀態未知。
6 受試者已服用或接受以下任何一種藥物或治療:
a. 在移植前 60 天內,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包括調理療法。預定移植前 60 天至移植後一年內的任
何時候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進行治療的受試者不應納入本試驗。
b. 來自捐贈者細胞已進行 T 細胞移除。
c. 施打CMV 疫苗,包括之前接受 ASP0113 藥物。
7 在移植前的一年內,受試者已接受異體造血細胞移植 (允許接受自體移植的受試者)。
8 除試驗中正在治療的惡性腫瘤外,受試者目前還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受試者具有其他任何惡性腫瘤的病史 (在篩選期前的
5年內),已成功治療的非轉移性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者已經局部手術控制良好的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9 受試者有任何醫學上或精神上的不穩定狀態,包括試驗主持人員認為可以影響遵守計劃書要求的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
10 受試者對疫苗的任何成份有過敏反應。
11 在篩選期開始之前的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期為準),受試者曾參加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或接受任何試
驗性產品的治療。(試驗性產品指的是受試者所在的國家,尚未核准用於任何適應症的產品。受試者允許使用獲批准的化療藥
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和 T 細胞消耗抗體的新治療方案,但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的使用除外。)
12 受試者之前已經接受造血細胞移植且未復原的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cGVHD )。
1.於任何特定試驗相關的程序 (包括撤回禁止藥物-若適用) 開始前,需依法先取得受試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簽署的人體試驗委 員會批准知情同意書和隱私授權。
2 受試者性別不限,且至少年滿 18 歲或已達法定年齡 (以較大年齡爲準)。
3 由醫院檢驗室確認,受試者為CMV 呈血清陽性之異體造血細胞移植之受贈者。
4 受試者計畫進行以下任何一項移植:
a.兄弟姊妹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人類白血球抗原 (HLA)-A、-B、-C、-DRs1 比對有7/8相符,或利用低
或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8/8 (HLA)-A、-B、-C、-DRs1 比對有8/8相符。
b.無血緣關係捐贈者移植 - 利用高分辨基因分型進行 HLA-A、-B、-C、-DRs1 比對有7/8 或8/8相符。
5 受試者預定接受異體周邊血液幹細胞 或骨髓移植 以治療以下納入條件 6 所列的血液系統疾病。
6 受試者患有以下任一項疾病:
a.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或早期復發(骨髓中的芽母細胞 < 20%,周邊血液內無循環芽母細胞,且無髓外白血病)的急性骨
髓性白血病,無論有沒有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病史。
b.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淋巴性白血病。
c.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未分化型白血病。
d.第一次或第二次完全緩解的急性雙表型白血病。
e.慢性期或加速期的慢性骨髓性白血病。
f.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
g.以下任一項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i.頑固性貧血。
ii.頑固性貧血伴隨環形鐵粒幼細胞。
iii.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分化不良。
iv.頑固性血細胞減少伴隨多系病態造血與環形鐵粒幼細胞增多。
v.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1 型 (5-10% 芽母細胞)。
vi.頑固性貧血伴隨芽母細胞增多- 2 型 (10-20% 芽母細胞)。
vii.未分類的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 。
viii.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伴隨單一的 5q-染色體異常(「5q-症候群」)。
ix.慢性髓性單核球性白血病。
x.無白血病轉化的原發性或繼發性骨髓纖維化,但是動態國際預後評分系統評為高度或中度-2 類別的除外。
xi.伴有化療敏感的淋巴瘤 (包括何杰金氏淋巴瘤) (>對化療有 50% 的反應率)。
7 女性受試者必須:
‧ 無生育能力:
o 在篩選期前已經處於停經期 (已完全停經至少 1 年),或
o 據記錄已完成結紮手術或子宮切除術後狀態 (至少在篩選一個月之前)。
‧ 或者,如果具有生育可能:
o 篩選期時,尿液懷孕測試為陰性,且
o 篩選期開始起,整個試驗期間必須使用至少一種避孕方式 (且必須為阻隔避孕法)避孕,並持續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
給藥後 90 天。
o 可接受的阻隔避孕法包括:
�X 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8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後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哺乳。
9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贈卵子 。
10 篩選期起整個治療期間至施打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和其女性配偶/伴侶必須使用至少
兩種高效的避孕方式 (其中一種必須為阻隔避孕法)。
o 可接受的方式包括:
�X 正確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法。
�X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
�X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避孕帽 (膜片/宮頸/拱形避孕帽)並配合殺精泡沫/凝膠/膜/膏/栓劑使用。
11 篩選開始後整個治療期間至最後一次試驗給藥後至少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贈精子。
12 受試者同意遵守本試驗計畫書規定。
13 受試者同意在治療期間不參與其他介入性試驗。除了抗白血病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外,允許使用已核准的化
療藥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治療和 T 細胞移除抗體的新治療。
排除條件:
若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受試者將不能參加試驗:
1 受試者在接受移植前的 3 個月 (90 天) 內患有巨細胞病毒疾病或被其感染,或者已經接受巨細胞病毒疾病或感染治療。
2 受試者由隨機分配直到完成/第 365 日診察 (第14診次)主試驗期,預定使用CMV抗病毒藥物或巨細胞病毒特異性免疫球蛋
白之預防性治療。
3 受試者的調整後造血幹胞移植合併症指數 (Modified HCT-CI) > 3。
4 已知受試者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 抗體、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C 型肝炎核糖核酸 (RNA) 為陽性。
5 捐贈者的 CMV 血清狀態未知。
6 受試者已服用或接受以下任何一種藥物或治療:
a. 在移植前 60 天內,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包括調理療法。預定移植前 60 天至移植後一年內的任
何時候使用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進行治療的受試者不應納入本試驗。
b. 來自捐贈者細胞已進行 T 細胞移除。
c. 施打CMV 疫苗,包括之前接受 ASP0113 藥物。
7 在移植前的一年內,受試者已接受異體造血細胞移植 (允許接受自體移植的受試者)。
8 除試驗中正在治療的惡性腫瘤外,受試者目前還患有其他惡性腫瘤,或受試者具有其他任何惡性腫瘤的病史 (在篩選期前的
5年內),已成功治療的非轉移性皮膚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癌,或者已經局部手術控制良好的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9 受試者有任何醫學上或精神上的不穩定狀態,包括試驗主持人員認為可以影響遵守計劃書要求的非法藥物或酒精濫用病史。
10 受試者對疫苗的任何成份有過敏反應。
11 在篩選期開始之前的 30 天內或 5 個藥物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期為準),受試者曾參加任何介入性臨床試驗或接受任何試
驗性產品的治療。(試驗性產品指的是受試者所在的國家,尚未核准用於任何適應症的產品。受試者允許使用獲批准的化療藥
物或抗體、調理藥物、放射和 T 細胞消耗抗體的新治療方案,但Alemtuzumab (為一單株抗體藥物)的使用除外。)
12 受試者之前已經接受造血細胞移植且未復原的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cGVHD )。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5 人
-
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