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LX07FIH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48490
2016-06-01 - 2018-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3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A prospective, open-label, dose escalation phase 1 first-in-human study to investigate the safety, and tolerability and to determine the maximum tolerated dose and recommended phase 2 dose of a recombinant anti-EGFR humanized monoclonal antibody, HLX07, in patients with advanced solid cancers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泰格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漢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單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11 停止召募
Audit
CRO
適應症
solid tumor
試驗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探討HLX07安全性與耐受性
探討HLX07劑量限制性毒性(DLT)及最大耐受劑量(MTD)
探索適合用於後續臨床試驗的建議劑量(RP2D)。
次要研究目的
探討HLX07之藥物動力學及藥效學
探討HLX07用於轉移或復發病人之可行性
探討HLX07 可能之免疫原性
探索目的
探討HLX07與EGFR的表現、複製及未來可能用來預測安全性及療效之其他生物標記之間的關係。
藥品名稱
HLX07
主成份
anti-EGFR humanized monoclonal antibody
劑型
solution
劑量
100mg/5mL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a. 治療中所出現之不良反應
2. 次要評估指標:
a. 藥物動力學的指標
b. 總體反應率
c. 抗HLX07抗體分析
3. 探索評估指標:
利用血清及腫瘤細胞探索可用於預測HLX07療效及安全性的生物標記
a. 治療中所出現之不良反應
2. 次要評估指標:
a. 藥物動力學的指標
b. 總體反應率
c. 抗HLX07抗體分析
3. 探索評估指標:
利用血清及腫瘤細胞探索可用於預測HLX07療效及安全性的生物標記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1) 經組織學確認,有可測量或評估之實質腫瘤,經標準治療失敗或已經沒有標準治療可使用。
(2) WHO日常體能狀態評估≤ 2。
(3) 能提供完成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4) 血液功能條件:
白血球數目≥3x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1.5x109/L;
血紅素> 90g/L;
血小板≥100x109/L。
(5) 肝功能條件:
鹼性磷酸酶≤正常值上限(ULN)的5倍;
膽紅素≤ ULN的1.5倍;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 ≤ULN的2.5倍(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AST及ALT的限制則為≤ULN的5倍)
(6) 腎功能條件:血清中肌酐酸值須在正常範圍內。
(7) 若具有生育能力,須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依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超過3個月以上。
(1) 經組織學確認,有可測量或評估之實質腫瘤,經標準治療失敗或已經沒有標準治療可使用。
(2) WHO日常體能狀態評估≤ 2。
(3) 能提供完成簽署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4) 血液功能條件:
白血球數目≥3x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1.5x109/L;
血紅素> 90g/L;
血小板≥100x109/L。
(5) 肝功能條件:
鹼性磷酸酶≤正常值上限(ULN)的5倍;
膽紅素≤ ULN的1.5倍;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 ≤ULN的2.5倍(若有肝轉移的受試者AST及ALT的限制則為≤ULN的5倍)
(6) 腎功能條件:血清中肌酐酸值須在正常範圍內。
(7) 若具有生育能力,須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8) 依主持人判斷,預期壽命超過3個月以上。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1) 在進入試驗前四週內曾接受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賀爾蒙治療。(緩和性放射線治療及前列腺癌賀爾蒙治療不在排除條件內)
(2) 併有不穩定或未受控制疾病(包含未受控制全身性活動性感染、未受良好控制的高血壓或經藥物控制效果仍不佳之高血壓、不穩定的心絞痛、心臟衰竭、未受控制的糖尿病等)或其他慢性疾病經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與試驗。
(3) 新診斷或有症狀的腦轉移。(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定且沒有服用類固醇不在排除條件內;可接受服用抗痙攣藥物)
(4) 併有除了間質細胞癌與子宮頸原位癌之其他惡性腫瘤。若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有超過三年沒有疾病發生可則可接受。
(5) 無法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屬。
(6) 懷孕(尿液中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檢查陽型)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7) 在試驗開始前四週內參與其他藥物或醫材之臨床試驗。
(8) 在進入試驗前三個月內接受過爾必得舒(Erbitux)或任何其他EGFR單株抗體藥物治療。在進入試驗前接受過其他非EGFR標的的單株抗體治療,間隔若大於4週則可接受。
(9)腫瘤細胞帶有K-ras或B-raf突變。
(10)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1) 受雇於本試驗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直接參與本試驗或其他臨床試驗之研究人員與其家屬。
(1) 在進入試驗前四週內曾接受化學治療、放射治療或賀爾蒙治療。(緩和性放射線治療及前列腺癌賀爾蒙治療不在排除條件內)
(2) 併有不穩定或未受控制疾病(包含未受控制全身性活動性感染、未受良好控制的高血壓或經藥物控制效果仍不佳之高血壓、不穩定的心絞痛、心臟衰竭、未受控制的糖尿病等)或其他慢性疾病經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與試驗。
(3) 新診斷或有症狀的腦轉移。(若有腦部轉移但已接受放射線或手術治療,目前病情穩定且沒有服用類固醇不在排除條件內;可接受服用抗痙攣藥物)
(4) 併有除了間質細胞癌與子宮頸原位癌之其他惡性腫瘤。若有惡性腫瘤病史但有超過三年沒有疾病發生可則可接受。
(5) 無法完成受試者同意書簽屬。
(6) 懷孕(尿液中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檢查陽型)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7) 在試驗開始前四週內參與其他藥物或醫材之臨床試驗。
(8) 在進入試驗前三個月內接受過爾必得舒(Erbitux)或任何其他EGFR單株抗體藥物治療。在進入試驗前接受過其他非EGFR標的的單株抗體治療,間隔若大於4週則可接受。
(9)腫瘤細胞帶有K-ras或B-raf突變。
(10)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1) 受雇於本試驗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單位,直接參與本試驗或其他臨床試驗之研究人員與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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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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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