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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AY 88-8223 / 15397

2013-04-01 - 2017-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61

攝護腺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5

攝護腺惡性腫瘤

一項單組、跨國性、前瞻性、介入治療、開放性、多中心試驗,使用Radium-223 dichloride治療骨轉移的去勢治療無效之攝護腺癌(CRPC)病患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忠信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馮思中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張延驊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吳東霖 泌尿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骨轉移的抗去勢型攝護腺癌(CRPC)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要為診斷出患有症狀性去勢治療無效之攝護腺癌且出現骨轉移的受試者提供Radium-223 dichloride治療。本試驗亦將會收集短期和長期的安全性資料,並確認治療可有效改善存活期。參與本試驗的所有病患都將會接受試驗藥物(Radium-223 dichloride)的治療以及必要的檢測。

藥品名稱

BAY 88-8223

主成份

Radium-223 dichloride

劑型

IV

劑量

100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針對罹患症狀性骨轉移CRPC之亞洲族群受試者,評估使用多劑量Ra-223 Cl2時的安全性與療效(整體存活期[OS])。

次要指標:
針對亞洲男性,評估Ra-223 Cl2加上最佳標準照護時的療效,下列為評估指標:
-總鹼性磷酸酶(ALP)變化
-總ALP標準化
-至總ALP惡化所需時間,
-攝護腺特異抗原(PSA)變化
-至PSA惡化所需時間
-至出現第1次骨骼相關事件(SRE)所需時間
-無SRE的存活期
-至開始首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舒緩骨骼症狀所需時間
-至開始首次接受任何其他抗癌治療所需時間
-至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PS)首次惡化所需時間
-生活品質(QoL)
探索性目標
依據新的骨掃描分析量測結果,評估骨轉移情況:
o骨掃描病灶區域(BSLA)
o骨掃描病灶指數(BSLI)
o骨掃描指數(BSI)
o骨掃描時間點的反應率
o進行藥動學分析,評估受試者接受Ra 223 Cl2單一劑量後其全血內的放射強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檢查證實的前列腺癌
2.經診斷罹患病程惡化之顯著的骨轉移去勢治療無效/荷爾蒙治療無效之攝護腺癌(CRPC/HRPC)且內造影檢查發現至少2處骨轉移、但是沒有肺臟、肝臟及/或腦部轉移(可允許僅限於淋巴結的轉移)的病患
所謂病程惡化是指:
-出現新骨骼病灶。如果病程惡化僅根據骨骼掃描顯示的新病灶判定而攝護腺特異抗原(PSA)並無增加,則必須提供過去6個月內3次評估的PSA值;或
-在沒有新的骨骼病灶的情況下,血清PSA相較於前次參考值,出現連續2次升高之情形(但是不應早於篩選前6個月),測量之時間彼此間隔必須至少1週,且最後一次測得的PSA為 ≥ 5 ng/mL (第1個時間點的參考值,是指PSA升高前所紀錄到的最後1次PSA數值,之後獲得的數值彼此均至少間隔1週。如果第3個時間點的PSA大於第2個時間點的PSA,受試者即符合資格。如果第3個時間點的PSA沒有大於第2個時間點的PSA,但是第4個時間點及/或第5個時間點的PSA有大於第2個時間點的PSA,則病患即符合資格,假設其他納入及排除條件皆符合的話。

3.已知荷爾蒙治療無效疾病是指:
a.去勢後的血清睪酮素濃度:≤ 50 ng/dL (1.7 nmol/L)
b.試驗期間接受兩側睪丸切除術(bilateral orchiectomy)或維持使用類性腺激素釋放素 (LHRH agonist)或聚雌二醇磷酸酯(polyestra- diol)之性素去除療法(androgen ablation therapy)
c.血清PSA惡化是指連續2次PSA升高且超過前次參考值。升高的幅度會進行記錄,之後獲得的數值彼此間隔至少1週。如果第3個時間點的PSA沒有大於第2個時間點的PSA,但是第4個時間點及/或第5個時間點的PSA大於第2個時間點的PSA,且數值為≥ 5 ng/mL (μg/L),則該受試者即符合資格。

4.未來6個月不打算接受細胞毒性化療(可允許使用estramustine)

5.篩選前12周內接受定期的(非偶爾的)使用止痛劑治療與癌症相關之骨骼疼痛,或在篩選前12週內接受過體外放射射線療法(EBRT)治療骨骼疼痛

6.年齡≥ 18歲

7.亞洲人種

8.美國東部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之日常體能狀態ECOG- PS:0 - 2 (附錄14.4)

9.病患平均餘命≥ 6個月

10.實驗室標準: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b.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c.血紅素≥ 10.0 g/dL (100 g/L; 6.2 mmol/L)
d.總膽紅素濃度≤正常值上限(ULN)的1.5倍
e.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值上限的2.5倍
f.肌酸酐≤正常值上限的1.5倍
g.白蛋白> 25 g/L

11.願意且能夠遵照計畫書規定,包含參與追蹤門診與檢查

12.已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必須能夠瞭解並且願意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在執行任何試驗規定的程序前必須確保已經取得簽署完成的ICF(受試者同意書)

13, 有性生活的受試者必須同意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從簽署ICF起直到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6個月的期間內,必須全程避孕。適當避孕措施的定義將依試驗主持人的判斷而定。


排除條件

1.在篩選前4週內不允許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或根據計劃書書所述任何抗癌藥物(包括abiraterone, enzalutamide, 或 sipuleucel-T)的治療。所有這些治療允許在接受最後一次氯化鐳-223治療四週廓清後追蹤期使用。

2.符合接受docetaxel治療的資格,亦即:受試者適合、願意且所在的地點有提供docetaxel治療

3.篩選前4週內接受過細胞毒性化療,或接受細胞毒性化療的時間早於試驗篩選前4週但是仍無法自不良反應復原者(但允許持續的神經病變)

4.之前接受過半身體外放射線療法的受試者必須排除於試驗之外。只有在評估過骨髓功能,判定符合計畫書的血紅素、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與血小板計量標準時,才允許納入之前接受過其他類型體外放射線療法的受試者。

5.之前為了治療骨轉移接受過全身放射核種治療(如:鍶-89、釤-153、錸-186、錸-188或氯化鐳-223 (radium-223 dichloride))

6.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標準照顧於攝護腺癌原發部位植入含有碘-125或钯-103治療

7.篩選前4週內曾接受輸血或使用過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8.受試者先前有其他尚未治療的癌症或目前併有其他癌症,此類癌症在原發部位或組織學上有別於本試驗治療之癌症,但已接受治療的基底細胞癌或表淺性膀胱腫瘤(依據AJCC第7版所定義之Ta型與Tis型,請參閱附錄14.7)不在此限。受試者雖患有癌症但先前已治癒,且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無復發證據者可允許納入。任何癌症治療都必須在試驗納入(亦即: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日期)前至少5年的時間點完成。

9.透過腹部及骨盆電腦斷層或其他顯像法檢測出之內臟轉移

10.出現腦轉移

11.短軸直徑超過3公分的淋巴腺病變

12.經判斷為任何大小骨盆淋巴腺病變導致併發腎水腫的

13.經臨床及/或磁振造影(MRI)判斷即將出現或已經出現的脊髓壓迫症。有脊髓壓迫病史的受試者應已完全復原才能納入本試驗。

14.任何其他嚴重疾病或醫療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CTC AE)第4.03版第2級的任何感染
b.紐約心臟協會(NYHA)第3或第4級心臟衰竭
c.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與潰瘍性結腸炎
d.大便失禁
e.骨髓發育不良或骨髓增生症候群
f.已知對任何的試驗藥物、試驗藥物類、或製劑中的賦形劑過敏。
g.濫用藥物或具有可能影響受試者參與本試驗或影響試驗結果評估的醫療、心理或社會情況者
h.任何不穩定或可能危及本試驗受試者安全及其遵從性的疾病或醫療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27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