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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AY 80-6946 / 1706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367040

2017-05-16 - 2022-07-26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85

其他特定及未明示類型之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一項針對復發性和緩性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iNHL)患者,評估copanlisib併用rituximab的療效與安全性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CHRONOS-3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浩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彩雲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王銘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復發性和緩性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  針對曾接受包括rituximab及烷化劑的一或多線治療,且有以下二種情況之一的復發性iNHL患者:完成最後一次含rituximab之療程後曾有 12 個月以上無治療期,或因年齡、共病症及/或殘餘毒性而不適宜接受化學治療者;評估copanlisib併用rituximab延長無惡化存活期(PFS)的效果,是否優於安慰劑併用rituximab (依修訂版1變更)。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為評估(依修訂版1變更):  下列疾病相關症狀方面的特徵:「出現惡化的時間」(time to deterioration)及「出現改善的時間」(time to improvement)  其他放射學和臨床的療效指標  Copanlisib的安全性和耐受度 本試驗的其他目的為評估:  藥動學  生物標記  生活品質

藥品名稱

BAY 80-6946 (copanlisib)

主成份

Copanlisib / BAY 80-6946 / phosphatidylinositol-3 (PI3K) inhibitor

劑型

凍晶注射劑

劑量

60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變數為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經中央判讀評定為PD或(如未證實惡化)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天數)。

次要療效變數為客觀腫瘤反應率(ORR)、反應期間(DOR)、完全反應率(CRR)、惡化時間(TTP)、整體存活(OS)、以FLymSI-18問卷測得淋巴瘤疾病相關症狀-生理層面(DRS-P) ≥ 3分的惡化時間與改善時間。

其他療效變數為FLymSI-18次量表、總分分析及根據DRS-P判定淋巴瘤生理症狀的起始時間,以及ECOG日常體能狀態。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經組織學確認診斷為CD20陽性的iNHL。組織學亞型限定為:
 第1-2-3a期濾泡性淋巴瘤(FL)
 診斷時及加入試驗時絕對淋巴球計數< 5 x 109/L的小淋巴細胞性淋巴瘤(SLL)
 淋巴漿細胞淋巴瘤/ 華氏巨球蛋白血症(LPL / WM)
 邊緣區淋巴瘤(MZL)(脾、淋巴結或淋巴結外)
患者先前必須至少接受一線療法(包括Rituximab及烷化劑)後復發。先前療程定義為以下之一:至少2個月的單一藥物療法;至少2個連續週期的綜合化療;自體移植;放射免疫療法。先前曾使用PI3K而未產生抗藥性是可以接受的 (依修訂版1變更)。
根據何杰金氏與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初期評估、分期與反應評定建議標準:Lugano分類準則 (依修訂版1變更),非WM患者必須至少有一處二維可測量的病灶 (且先前不曾接受放射線照射) (依修訂版1變更)。
罹患WM但基期放射線評估時沒有至少1處二維可測量病灶的患者,必須具有可測量疾病標準;其定義為出現免疫球蛋白M (IgM) 副蛋白且最低IgM濃度 ≥ 2倍正常值上限 (依修訂版1變更)。
年齡≥ 18歲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 2
至少3個月的平均餘命
篩選時可提供新鮮腫瘤組織和/或已儲存的腫瘤組織
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具備適當的基期實驗室數值 (依修訂版1變更)。
左心室射出分率≥ 45% (依修訂版1變更)。

患者須符合以下兩者之一:
 完成最後一次含rituximab之療程後,曾有12個月以上無治療期(treatment-free interval)。

 因年齡、共病症及/或先前治療的殘餘毒性,而被認為不適合接受化學治療者。符合下列任一特性患者,定義為不適宜接受化學治療:
。 年齡≥ 80歲
。 年齡< 80歲且有下列至少一種情況:
 至少三項CIRS-G三級之共病症

 至少一項CIRS-G四級之共病症(若認為可和參與此試驗共存) (依修訂版1增加的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經組織學證實的第3b期濾泡性淋巴瘤或變化型疾病,或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的診斷。在臨床上疑似為變化型疾病的患者中,建議採集新鮮切片。
最後一次Rituximab輸注發生於下一次治療開始前12個月內。對於因年齡、共病症及/或先前治療的殘餘毒性,而被認為不適合接受化療的受試者(參照納入標準13):於最後一次含rituximab療程後6個月內,進行rituximab輸注(依修訂版1變更)。
間質性肺病和/或嚴重肺功能不全的病史或併發病況
已知淋巴瘤侵犯至中樞神經系統
第I型或第II型糖尿病,篩選時HbA1c > 8.5%或空腹血漿葡萄糖> 160 mg/dL
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病史
B型肝炎(HBV)或C型肝炎(HCV)。HBsAg或HBcAb呈現陽性的患者,若HBV-DNA為陰性,則仍符合納入資格。anti-HCV Antibody呈現陽性的患者,若HCV-RNA為陰性,則仍符合納入資格。(依修訂版1變更) 依修訂版1移除:先前曾接受PI3K抑制劑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1 人

  • 全球人數

    64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