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5 - 2021-11-21
Phase I
終止收納6
ICD-10C80.1
未明示惡性腫瘤(原發性)
一項在具有晚期實質腫瘤的亞洲病患中以BI 754091單一療法以及BI 754091併用BI 754111治療的開放性、第一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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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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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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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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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臺灣區總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BI 754111
劑型
劑量
20 mg/mL
評估指標
次要: - 反應持續時間: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第1.1版進行評估,首次記錄PR或CR之日起至發生PD或死亡之日的時間。 - 疾病控制(DC):根據RECIST第1.1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的CR、PR或疾病穩定(SD)。
主要納入條件
2.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的具生育能力女性(WOCBP)以及能夠生育的男性,必須同意依據ICH M3 (R2)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即以持續且正確的方式使用時具有未達每年1%的低失敗率。試驗受試者須知暨同意書提供符合這些標準的避孕方式列表。避孕措施的規定並不適用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但她們在篩選時必須具備該佐證(註:被視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亦即能夠生育、從初經後直到停經為止(除非永久絕育)。永久絕育法包括子宮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和雙側卵巢切除術。輸卵管結紮並非永久絕育的一種方法。停經狀態之定義係指在沒有其他醫療因素下12個月無月經。)
3.進入試驗之前已依據ICH-GCP和當地法規在書面知情同意書簽名並註明日期
4.根據RECIST v1.1具可測量病灶之病患
5.試驗個別部分的特定條件:
o第III部分(擴展部分):
A組:患有胃/食道胃接合部癌、先前未接受過抗PD-1/PD-L1抗體治療,且至少接受過一線全身性治療(不包括輔助性治療)的病患
B組:患有食道癌、先前未接受過抗PD-1/PD-L1抗體治療,且至少接受過一線全身性治療(不包括輔助性治療)的病患
C組:患有肝細胞癌、先前未接受過抗PD-1/PD-L1抗體治療,且至少接受過一線全身性治療(不包括輔助性治療)以及Child-Pugh分數為7分以下的病患
D組:患有胃/食道胃接合部癌、食道癌或肝細胞癌,且先前接受過抗PD-1/PD-L1抗體治療的病患
所有組別:患有晚期和/或轉移性疾病、至少1個腫瘤病灶可進行切片且篩選時由試驗主持人判定醫學上適合進行切片並願意於第一劑治療前 (若無法取得有效庫存組織)以及於治療6週後(除非具有臨床禁忌症)進行切片的病患。
6.美國東岸腫瘤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PS):篩選時為0至1
主要排除條件
2.病患必須或想要繼續攝入禁用藥物,或經認定可能干擾試驗安全進行之任何藥物
3.先前曾以本試驗中的試驗藥物治療
4.開始試驗治療前4週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任何試驗治療或抗腫瘤治療
5.開始試驗治療時,因之前治療引起的任何未緩解毒性程度超過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等級1,但不包括脫髮和化療引起的等級2神經病變
6.(僅第II和第III部分)先前曾以抗LAG-3藥劑治療
7.除本試驗中所治療者之外,發生其他活動性侵犯性癌症,但不包括已切除/消融的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經局部治療後認定已根治之局部腫瘤
8.未治療且可能認定具活動性的腦轉移。先前曾接受治療的腦轉移病患可參與,但必須達到穩定(亦即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以上造影顯示無PD佐證,且任何神經學症狀均已回復至基準期狀態)且並無腦轉移新發生或增大的佐證
9.不充足的器官功能或骨髓儲量,以下方實驗室數值證明:
o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 1500/mm3)
o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100,000/mm3)
o血紅素< 9.0 g/dL
o丙胺酸轉胺酶(ALT)在未顯示肝臟轉移時>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在發生肝臟轉移時> 5倍ULN
o天冬胺酸轉胺酶(AST)在未顯示肝臟轉移時>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在發生肝臟轉移時> 5倍ULN
o總膽紅素> 1.5倍ULN,但不包括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病患,這些病患若總膽紅素> 3.0倍ULN或直接膽紅素> 1.5倍ULN則予以排除
o血清肌酸酐(以酵素分析同位素稀釋質譜[IDMS]標準化Jaffe分析或非IDMS Jaffe分析測量) >1.5倍ULN或概估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min/1.73 m2 (慢性腎病流行病學[CKD-EPI]合作研究組公式);只有肌酸酐> 1.5倍ULN時才需要確認eGFR
o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只在臨床上需要時進行檢測) > 1.5倍ULN (若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則可接受INR延長)
10. 符合任何下列心臟標準:
o 休息狀態下經校正 QT 間隔(QTc)平均值> 470 msec
o 休息狀態下 12 導程心電圖(ECG)顯示的心律、傳導或型態有任何具臨床重要性
的異常,例如:左束支完全傳導阻滯、第 3 度心臟傳導阻滯
o 有任何因素會增加 QTc 延長的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的風險,例如心臟衰竭、低
血鉀、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家族病史或曾於未滿 40 歲時發生原
因不明之猝死、或者任何合併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
o 若射出分率< 55%或機構標準之正常值下限,將予以排除。只有試驗主持人(或
主治醫師,或兩人)懷疑發生心臟疾病且對射出分率(EF)造成負面影響時,才會
在篩選期間使用適當的方法(依照當地標準)測量 EF 以確認資格(如:心臟超音波
[ECHO]、多閘門式造影[MUGA])。可接受不早於第一次投予試驗藥物前 6 個月
的 EF 歷史測量值,只要試驗主持人或主治醫師或兩人認為有臨床佐證顯示 EF
數值自該次測量以來並未惡化。
11. 過去 5 年內的間質性肺病或肺炎病史(包括當前疾病)
12. 對其他單株抗體(mAb)發生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3. 對試驗藥物成分發生重度過敏反應的病史
14.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使用免疫抑制性皮質類固醇劑量(每日> 10 mg prednisone或等
效藥物)
15.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的病史紀錄,但不包括白斑或已緩解之兒童期氣
喘/過敏症
16. 本試驗中開始治療時需要全身性治療之活動性感染(抗菌、抗病毒或抗黴菌治療)
17.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之病史。若是在知情同意日期前 14 天內進行,則
可接受例行性診斷檢查中得到的檢測結果
18. 下方任何肝炎病毒感染的實驗室佐證。若是在知情同意日期前 14 天內進行,則可接受例行性診斷檢查中得到的檢測結果
o B 型肝炎表面(HBs)抗原的陽性結果
o 同時具有 HBc 抗體和 B 型肝炎病毒(HBV)-DNA
o 具有 C 型肝炎 RNA
然而,對於第 III 部分 C 組和 D 組中的肝細胞癌病患,可允許具 HBV 和/或 C 型肝炎
病毒(HCV)感染。第 III 部分 C 組和 D 組中具 HBV 感染的肝細胞癌病患必須正在接受
有效的抗病毒治療(病毒量< 100 IU/mL)
19. 慢性酒精或藥物濫用,或試驗主持人認為使其成為不可靠試驗病患、不太可能完成試
驗或無法遵從計畫書程序之任何情況。然而,在第 III 部分 C 組中,可允許病患過去有
慢性酒精濫用史
20. 懷孕、正在哺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正在哺乳的女性若停止哺乳則可納入。
在此情況下,病患即使在停止試驗治療後亦不可繼續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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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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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6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