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LOXO-IDH-2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603001
2021-01-01 - 2023-12-31
Phase 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1
ICD-10C95.10
未明示細胞類型之慢性白血病,未達到緩解
一項第 1 期試驗,以口服 LY3410738 治療帶有 IDH1 或 IDH2 突變之晚期血液惡性腫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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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捷國際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Loxo Oncology, Inc on behalf of Eli Lilly and Company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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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帶有 IDH1 或 IDH2 突變之晚期血液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劑量遞增]
主要目標:
• 決定口服 LY3410738 對帶有 IDH1 或 IDH2 突變之晚期血液惡性腫瘤患者的最高耐受劑量 (MTD)/第 2 期建議劑量 (RP2D)。
[劑量擴展]
主要目標:
根據試驗主持人使用經修改的 2017 年 ELN AML 建議,或經修改的 IWG MDS 反應標準,或其他依據疾病類型的適用反應標準評估的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評估 LY3410738 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藥品名稱
LY3410738LY3410738
主成份
LY3410738
LY3410738
LY3410738
劑型
116
110
110
劑量
5 mg、25 mg 或 75 mg/capsule
評估指標
安全性觀察包括身體檢查、體重、ECOG 分數、臨床不良事件、實驗室變項(血液學、血清或血漿化學、尿液分析)、ECG 和生命徵象。療效評估包括篩選時、C2D1、C3D1、每8 週(± 7 天) 直到第12 療程第1 天(C5D1、C7D1、C9D1、C11D1),然後C13D1 起每12 週(± 2 週) 為期1 年,之後約每6 個療程的疾病評估(骨髓切片和全血球計數[CBC])。反應評估相關資訊(例如骨髓和周邊血液檢體,如適用) 將收集並存放在中央機構,以進行獨立審核。在最後一劑LY3410738 或決定中止治療後7 天內,必須進行治療結束(EOT) 回診。此外,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28 天[+7 天] 必須進行安全性追蹤(SFU) 回診,以確認任何未排除不良事件的狀態。如果發生任何藥物相關不良事件及/或嚴重不良事件,安全性追蹤應持續28 天以上。持續發生的藥物相關AE/SAE 應持續追蹤到緩解或病情穩定為止。長期追蹤(LTFU) 回診將大約每3 個月進行一次,最多持續2 年,以確認存活情況,以及任何嚴重不良事件(SAE) 已排除、試驗期間未發生疾病惡化,以及後續抗癌治療。如果無法前往試驗機構,LTFU 可透過電話進行。由於疾病惡化、撤銷同意書或開始新的抗癌治療以外理由而停止試驗治療的患者,可依據疾病類型持續進行疾病評估(如前文所述),直到發生疾病惡化為止。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有需要時,也可能評估額外的PK,以瞭解LY3410738 暴露量與安全性或療效之間的關係。進入試驗階段和治療過程中,將向患者取得骨髓和周邊血液檢體,並由試驗委託者保存以進行分子和功能相關研究。如果無法獲得骨髓穿刺液,則必須收集骨髓核心組織切片。試驗期間將採集全血以評估血液循環母細胞及/或血液循環腫瘤DNA (ctDNA) 變化。抽血採檢進行周邊母細胞及/或ctDNA 分析,主要目的是為找出LY3410738 治療療效的早期指標(例如測量周邊母細胞及/或血漿ctDNA 內IDH1 R132 及IDH2 突變對偶基因頻率是否降低),以及識別在LY3410738 治療後,IDH1、IDH2 或其他基因出現的新基因體改變,以探討可能的抗性機轉。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18 歲以上或成年 (如果根據當地法規要求更高年齡)。
2. 晚期 IDH 突變血液惡性腫瘤包括: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16 年標準的 AML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 (MDS) 伴隨母細胞過度增生 (MDS-EB-1 或 MDS-EB-2 亞型) 或修訂後的國際預後評分系統 (IPSS R) 視為高風險或極高風險
符合納入/排除條件的其他復發及/或原發性難治型血液癌症 (例如慢性骨髓單核細胞白血病、骨髓增生贅瘤 [骨髓纖維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可以個別考慮,並經醫學監測員核准。
3. 患者必須接受過以下治療:
劑量遞增
• 患者必須對於現有病況有已知臨床效益的治療,而療效不佳或耐受不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劑量擴展
• AML 患者必須符合 ELN 2017 標準的復發性疾病或難治型疾病,定義為:
o 誘導化療後無 CR 或 CRi,或
o 不適合密集誘導治療的患者,接受去甲基化藥物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 或低劑量 cytarabine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無 CR 或 CRi
• 所有其他血液惡性腫瘤 (含 MDS) 患者,必須對於現有病況有已知臨床效益的治療,而療效不佳或耐受不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4. 骨髓具有至少 5% 母細胞。
5. 患者必須具有符合資格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突變,記錄如下:
[劑量遞增]
• 藉由各參與試驗機構於 CLIA、ISO/IEC、CAP 或類似認證的實驗室進行的定期分子檢測,判定有已記錄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基因突變疾病。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明確證實符合參與資格,應與試驗委託者聯絡討論。檢測可利用周邊血液或骨髓採檢。
[劑量擴展]
• 納入群體 2 的所有患者,以及納入群體 4,先前未使用 IDH2 抑制劑治療的 IDH2 R140/R172 突變 AML 患者:必須經過 FDA 核准或核可的檢測 (例如 Abbott RealTime IDH1 檢測或 Abbott RealTime IDH2 檢測) 在當地或中央進行資格變更。
• 對於未於前述說明的所有其他患者,藉由各參與試驗機構於 CLIA、ISO/IEC、CAP 或類似認證的實驗室進行的定期分子檢測,判定有已記錄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基因突變疾病。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明確證實符合參與資格,應與試驗委託者聯絡討論。檢測可利用周邊血液或骨髓採檢。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0-2 分
7. 具有試驗計畫書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8. 有能力吞服膠囊
9. 參加試驗期間,有能力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監測及必要的診間回診
10.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願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 個月內遵照傳統有效的避孕方式。
1. 18 歲以上或成年 (如果根據當地法規要求更高年齡)。
2. 晚期 IDH 突變血液惡性腫瘤包括: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2016 年標準的 AML
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 (MDS) 伴隨母細胞過度增生 (MDS-EB-1 或 MDS-EB-2 亞型) 或修訂後的國際預後評分系統 (IPSS R) 視為高風險或極高風險
符合納入/排除條件的其他復發及/或原發性難治型血液癌症 (例如慢性骨髓單核細胞白血病、骨髓增生贅瘤 [骨髓纖維化、原發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紅血球增多症]) 可以個別考慮,並經醫學監測員核准。
3. 患者必須接受過以下治療:
劑量遞增
• 患者必須對於現有病況有已知臨床效益的治療,而療效不佳或耐受不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劑量擴展
• AML 患者必須符合 ELN 2017 標準的復發性疾病或難治型疾病,定義為:
o 誘導化療後無 CR 或 CRi,或
o 不適合密集誘導治療的患者,接受去甲基化藥物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 或低劑量 cytarabine (單一藥物或合併用藥),無 CR 或 CRi
• 所有其他血液惡性腫瘤 (含 MDS) 患者,必須對於現有病況有已知臨床效益的治療,而療效不佳或耐受不良,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不適用此類治療。
4. 骨髓具有至少 5% 母細胞。
5. 患者必須具有符合資格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突變,記錄如下:
[劑量遞增]
• 藉由各參與試驗機構於 CLIA、ISO/IEC、CAP 或類似認證的實驗室進行的定期分子檢測,判定有已記錄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基因突變疾病。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明確證實符合參與資格,應與試驗委託者聯絡討論。檢測可利用周邊血液或骨髓採檢。
[劑量擴展]
• 納入群體 2 的所有患者,以及納入群體 4,先前未使用 IDH2 抑制劑治療的 IDH2 R140/R172 突變 AML 患者:必須經過 FDA 核准或核可的檢測 (例如 Abbott RealTime IDH1 檢測或 Abbott RealTime IDH2 檢測) 在當地或中央進行資格變更。
• 對於未於前述說明的所有其他患者,藉由各參與試驗機構於 CLIA、ISO/IEC、CAP 或類似認證的實驗室進行的定期分子檢測,判定有已記錄的 IDH1 R132、IDH2 R140 或 IDH2 R172 基因突變疾病。如果實驗室檢測結果無法明確證實符合參與資格,應與試驗委託者聯絡討論。檢測可利用周邊血液或骨髓採檢。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0-2 分
7. 具有試驗計畫書定義的足夠器官功能。
8. 有能力吞服膠囊
9. 參加試驗期間,有能力配合門診治療、實驗室監測及必要的診間回診
10.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願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3 個月內遵照傳統有效的避孕方式。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有下列任一情況,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預定開始 LY3410738 之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 (視何者較短) 使用過試驗性藥物或抗癌治療,或之前 4 週內使用過試驗性單株抗體(在整個研究中允許使用羥基尿素來控制白血球 [WBC] 計數 >30,000/μL 患者的周邊白血病母細胞)。
2.預定開始 LY3410738 之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3.在篩選期間或使用試驗藥物的第一天,發生活動性、無法控制的具臨床意義全身性細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蟲感染,或原因不明的發燒 > 38.5ºC。接受預防治療或慢性治療以控制慢性感染的患者符合資格。經試驗主持人決定,並經試驗委託者的醫學監測員核准,可納入已記錄腫瘤發燒的患者。
4.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需要積極治療。
5.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6.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治療高於 CTCAE 第 5.0 版第 2 級的毒性尚未排除,掉髮除外。
7.使用第一劑 LY3410738 前 60 天內有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或 CAR-T 治療歷史,或以下任何情況:
• 篩選時進行 HSCT 或 CAR-T 治療後的免疫抑制治療。允許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或同等效用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亦允許將局部類固醇用於現有的皮膚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 具臨床意義的 GVHD;
• 需要抗細胞激素療法以減輕 CAR-T 療法的毒性;CAR-T 治療後殘留神經毒性症狀 > 第 1 級。
8.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 預計開始 LY3410738 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 級或第 IV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
• 不穩定型心絞痛
• 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測得 LVEF < 40%
• 預計開始 LY3410738 前 6 個月內有已知的嚴重及/或無法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 篩選期間連續 3 次心電圖 (ECG) 檢查中,至少 2 次的心跳速率校正 QT 間期延長 (QTcF) > 470 msec,且全部 3 次 ECG 的平均 QTcF > 470 msec
9.活動性 B 型肝炎 (HBV)
註:已控制 (接受過治療) 的肝炎,若符合下列條件允許參加試驗;HBV 的抗病毒治療必須間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 個月,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HBV 病毒量必須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接受活性 HBV 療法且病毒量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 的患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維持相同的療法。
10.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註:成功治療的 HCV 慢性感染患者 (定義為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只要達到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 且與開始試驗藥物間隔 4 週,允許參加試驗
11.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症,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胃腸道 (GI) 吸收。
12.目前使用特定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及/或強效 P-gp 抑制劑治療,但以允許的抗真菌 CYP3A4 抑制劑治療的評估中 B 組患者允許納入。
13.開始 LY3410738 前 7 天內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 (PPI) 治療。
14.任何嚴重的基礎醫學或精神疾病狀況 (例如酗酒或藥物濫用)、失智症或智能狀態改變,或任何會損害患者理解受試者同意書能力,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妨礙患者參與試驗或影響試驗結果的情況。
15.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由於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和 LY3410738 之間可能造成藥物交互作用,因此排除
16.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 30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畫哺乳。
17.已知對 LY3410738 或其配方任何成分過敏。
若有下列任一情況,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1.預定開始 LY3410738 之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 (視何者較短) 使用過試驗性藥物或抗癌治療,或之前 4 週內使用過試驗性單株抗體(在整個研究中允許使用羥基尿素來控制白血球 [WBC] 計數 >30,000/μL 患者的周邊白血病母細胞)。
2.預定開始 LY3410738 之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3.在篩選期間或使用試驗藥物的第一天,發生活動性、無法控制的具臨床意義全身性細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蟲感染,或原因不明的發燒 > 38.5ºC。接受預防治療或慢性治療以控制慢性感染的患者符合資格。經試驗主持人決定,並經試驗委託者的醫學監測員核准,可納入已記錄腫瘤發燒的患者。
4.目前患有其他惡性腫瘤需要積極治療。
5.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6.開始試驗治療時,先前治療高於 CTCAE 第 5.0 版第 2 級的毒性尚未排除,掉髮除外。
7.使用第一劑 LY3410738 前 60 天內有造血幹細胞移植 (HSCT) 或 CAR-T 治療歷史,或以下任何情況:
• 篩選時進行 HSCT 或 CAR-T 治療後的免疫抑制治療。允許使用 ≤ 10 mg prednisone 或同等效用的低劑量皮質類固醇;亦允許將局部類固醇用於現有的皮膚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 具臨床意義的 GVHD;
• 需要抗細胞激素療法以減輕 CAR-T 療法的毒性;CAR-T 治療後殘留神經毒性症狀 > 第 1 級。
8.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 預計開始 LY3410738 前 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病史
•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 級或第 IV 級充血性心臟衰竭
• 不穩定型心絞痛
• 心臟超音波 (ECHO) 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測得 LVEF < 40%
• 預計開始 LY3410738 前 6 個月內有已知的嚴重及/或無法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 篩選期間連續 3 次心電圖 (ECG) 檢查中,至少 2 次的心跳速率校正 QT 間期延長 (QTcF) > 470 msec,且全部 3 次 ECG 的平均 QTcF > 470 msec
9.活動性 B 型肝炎 (HBV)
註:已控制 (接受過治療) 的肝炎,若符合下列條件允許參加試驗;HBV 的抗病毒治療必須間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至少 1 個月,且第一劑試驗藥物前,HBV 病毒量必須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接受活性 HBV 療法且病毒量低於 2000 IU/ml (104 copies/ml) 的患者,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應維持相同的療法。
10.活動性 C 型肝炎病毒 (HCV)
註:成功治療的 HCV 慢性感染患者 (定義為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只要達到持續病毒反應 (SVR12 或 SVR24) 且與開始試驗藥物間隔 4 週,允許參加試驗
11.具臨床意義的活動性吸收不良症候群或其他病症,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胃腸道 (GI) 吸收。
12.目前使用特定的強效細胞色素 P450 3A4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及/或強效 P-gp 抑制劑治療,但以允許的抗真菌 CYP3A4 抑制劑治療的評估中 B 組患者允許納入。
13.開始 LY3410738 前 7 天內使用質子幫浦抑制劑 (PPI) 治療。
14.任何嚴重的基礎醫學或精神疾病狀況 (例如酗酒或藥物濫用)、失智症或智能狀態改變,或任何會損害患者理解受試者同意書能力,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妨礙患者參與試驗或影響試驗結果的情況。
15.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由於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和 LY3410738 之間可能造成藥物交互作用,因此排除
16.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後 30 天內懷孕、哺乳或計畫哺乳。
17.已知對 LY3410738 或其配方任何成分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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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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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