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336-001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468426
試驗已結束
2020-03-01 - 2023-12-31
Phase I
召募中2
針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和其他實體腫瘤患者,評估BI 836880與BI 754091合併療法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療效的開放標示第Ib期劑量確認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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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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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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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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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第2部分:
主要目的:
評估BI 836880與BI 754091合併療法對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鱗狀NSCLC和其他實體瘤患者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目的:
提供安全性資料並進一步探討臨床療效,包括疾病控制(DC)、客觀反應持續時間(DoR)、無惡化存活期(PFS)和腫瘤縮小情形。
在第一個輸液週期後,評估合併治療期間之BI 836880與BI 754091的基本藥物動力學。
藥品名稱
BI 754091+BI 836880
主成份
BI 754091
BI 836880
BI 836880
劑型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00mg/10ml
300mg/15ml
300mg/15ml
評估指標
第2部分: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根據BHM評估之客觀反應(OR)的縮小率估計。OR的定義為從首次治療輸注到疾病惡化、死亡或在啟動隨後之抗癌治療、失去追蹤或取消參與同意之前的最後一次可評量的腫瘤評估期間之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最佳整體反應(RECIST 1.1)。
次要評估指標:
• 治療期間的不良事件(AE)、藥物相關AE、導致劑量降低或中斷用藥的藥物相關AE。
• 疾病控制(DC),其定義為從首次治療輸注到疾病惡化、死亡或在啟動隨後之抗癌治療、失去追蹤或取消參與同意之前的最後一次可評量之腫瘤評估(視何者先發生)期間之CR、PR或穩定疾病(SD)(RECIST1.1)的最佳整體反應。
•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DoR),其定義為在出現OR的受試者,從首次證實CR或PR(RECIST1.1)到疾病惡化或死亡(視何者先發生)的時間。
• 無惡化存活期(PFS)(RECIST1.1),其定義為從首次輸注治療到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視何者先發生)的時間。
• 腫瘤縮小率(毫米),其定義為目標病灶的基期後最小直徑總和(對於非淋巴結病灶取其最長,對於淋巴結病灶則取其短軸)與同一組目標病灶的基期直徑總和之間的差異。
• 第一個和第四個輸注週期後的藥物動力學參數Cmax、tmax、AUC0-504h。
主要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根據BHM評估之客觀反應(OR)的縮小率估計。OR的定義為從首次治療輸注到疾病惡化、死亡或在啟動隨後之抗癌治療、失去追蹤或取消參與同意之前的最後一次可評量的腫瘤評估期間之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最佳整體反應(RECIST 1.1)。
次要評估指標:
• 治療期間的不良事件(AE)、藥物相關AE、導致劑量降低或中斷用藥的藥物相關AE。
• 疾病控制(DC),其定義為從首次治療輸注到疾病惡化、死亡或在啟動隨後之抗癌治療、失去追蹤或取消參與同意之前的最後一次可評量之腫瘤評估(視何者先發生)期間之CR、PR或穩定疾病(SD)(RECIST1.1)的最佳整體反應。
•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DoR),其定義為在出現OR的受試者,從首次證實CR或PR(RECIST1.1)到疾病惡化或死亡(視何者先發生)的時間。
• 無惡化存活期(PFS)(RECIST1.1),其定義為從首次輸注治療到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視何者先發生)的時間。
• 腫瘤縮小率(毫米),其定義為目標病灶的基期後最小直徑總和(對於非淋巴結病灶取其最長,對於淋巴結病灶則取其短軸)與同一組目標病灶的基期直徑總和之間的差異。
• 第一個和第四個輸注週期後的藥物動力學參數Cmax、tmax、AUC0-504h。
主要納入條件
第2部分:
1. 篩選時已達成人年齡(根據當地法律,通常為≥18歲)。
2. 腦部外至少有一個可根據RECIST v 1.1準確測量的目標病灶(膠質母細胞瘤患者除外)
3. ECOG體能狀態≤1。
4. 適當的肝臟、腎臟和骨髓功能。
5. 在先前治療時或治療之後疾病復發或惡化之後有取得新鮮腫瘤組織檢體,且願意提供。若無法取得新鮮的組織切片(例如:難以接近的病灶或患者安全問題),若從組織切片時間至C1V1之間未進行全身性抗腫瘤治療,則可使用在第一個週期第1次回診(C1V1)之前6個月內取得的庫存檢體(組群D除外)。對於組群E和F,必須在C3D1治療期取得新鮮的組織切片,如果可能,應與治療前進行的組織切片取自同一病灶。
6. 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治療開始後的預期壽命≥3個月。
1. 篩選時已達成人年齡(根據當地法律,通常為≥18歲)。
2. 腦部外至少有一個可根據RECIST v 1.1準確測量的目標病灶(膠質母細胞瘤患者除外)
3. ECOG體能狀態≤1。
4. 適當的肝臟、腎臟和骨髓功能。
5. 在先前治療時或治療之後疾病復發或惡化之後有取得新鮮腫瘤組織檢體,且願意提供。若無法取得新鮮的組織切片(例如:難以接近的病灶或患者安全問題),若從組織切片時間至C1V1之間未進行全身性抗腫瘤治療,則可使用在第一個週期第1次回診(C1V1)之前6個月內取得的庫存檢體(組群D除外)。對於組群E和F,必須在C3D1治療期取得新鮮的組織切片,如果可能,應與治療前進行的組織切片取自同一病灶。
6. 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在治療開始後的預期壽命≥3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進入試驗之前,曾使用含CPI的療法不超過1種(例如:抗PD-1 [程序性死亡受體1]、抗PD-L1 [程序性死亡-1配體-1]、抗PD-L2,或抗CTLA-4 [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抗體);黑色素瘤組群(組群E)除外。
2. 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CC組群(組群F)患者除外)。
3. 先前接受過任何抗血管新生之療法(例如bevacizumab、cediranib、aflibercept、vandetanib、XL-184、sunitinib等)治療,但HCC組群(組群F)的sorafenib或lenvatinib除外
4. 已知患有第二個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非轉移性前列腺癌、原位子宮頸癌以及乳管或小葉原位乳癌除外)。若患者已完成抗癌治療且在篩選前已無疾病超過
2年,則不視為其目前有活動性惡性腫瘤。
其他排除條件:
膠質母細胞瘤的排除條件:
5. 腫瘤主要位於腦幹或脊髓。
6. 存在瀰漫性軟腦膜疾病或顱外疾病。
黑色素瘤組群的排除條件:
7. 葡萄膜或眼部黑色素瘤。
HCC組群的排除條件:
8. 同時感染HBV和HCV或HBV和D型肝炎病毒(HDV)。
9. 已知的纖維板層樣HCC、肉瘤樣HCC或混合性膽管癌和HCC。
10. 肝性腦病變病史。
11. 未經治療或未完全治療的出血性或出血風險高的靜脈曲張。
12. 未經治療的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
13. 第1週期第1天之前4週內曾使用任何抗病毒療法治療HCV。
1. 進入試驗之前,曾使用含CPI的療法不超過1種(例如:抗PD-1 [程序性死亡受體1]、抗PD-L1 [程序性死亡-1配體-1]、抗PD-L2,或抗CTLA-4 [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抗體);黑色素瘤組群(組群E)除外。
2. 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或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CC組群(組群F)患者除外)。
3. 先前接受過任何抗血管新生之療法(例如bevacizumab、cediranib、aflibercept、vandetanib、XL-184、sunitinib等)治療,但HCC組群(組群F)的sorafenib或lenvatinib除外
4. 已知患有第二個活動性惡性腫瘤(非黑色素瘤皮膚癌、非轉移性前列腺癌、原位子宮頸癌以及乳管或小葉原位乳癌除外)。若患者已完成抗癌治療且在篩選前已無疾病超過
2年,則不視為其目前有活動性惡性腫瘤。
其他排除條件:
膠質母細胞瘤的排除條件:
5. 腫瘤主要位於腦幹或脊髓。
6. 存在瀰漫性軟腦膜疾病或顱外疾病。
黑色素瘤組群的排除條件:
7. 葡萄膜或眼部黑色素瘤。
HCC組群的排除條件:
8. 同時感染HBV和HCV或HBV和D型肝炎病毒(HDV)。
9. 已知的纖維板層樣HCC、肉瘤樣HCC或混合性膽管癌和HCC。
10. 肝性腦病變病史。
11. 未經治療或未完全治療的出血性或出血風險高的靜脈曲張。
12. 未經治療的活動性B型肝炎病毒(HBV)。
13. 第1週期第1天之前4週內曾使用任何抗病毒療法治療HCV。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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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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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5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