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VIB4920.P2.S2
2020-12-31 - 2023-12-31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D89.82
自體免疫淋巴增生症候群
ICD-10D89.89
涉及免疫機轉的其他特定疾患,他處未歸類者
ICD-9279.4
自體免疫疾病,NEC
一項第二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概念驗證試驗,評估 VIB4920 用於 Sjögren 氏症候群 (SS) 受試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愛康恩研究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Horizon Therapeutics Ireland DA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Sjögren 氏症候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與主要評估指標:
族群 #1:評估多劑 VIB4920,對於具有中度至高度全身性疾病活性之 SS 患者的腺體和腺體外表現之臨床療效。
族群 #2:評估多劑 VIB4920,對於 SS 重要主觀陳訴 (乾燥、倦怠和疼痛) 的臨床療效。
評估指標:
族群 #1:第 169 天時,ESSDAI 自基期的變化。
族群 #2:第 169 天時,ESSPRI 自基期的變化。
次要目的和對應的評估指標:
目的:
族群 #1:
1.評估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時,對於全身性活性和患者自述結果的作用
2.評估多劑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3.描繪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的藥物動力學 (PK)
4.評估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的免疫原性
族群 #2:
1.評估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時,對於患者自述結果的作用
2.評估多劑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3.描繪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的 PK
4.評估 VIB4920 用於 SS 受試者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VIB4920
主成份
VIB4920
劑型
vial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目的,是了解一種稱為 VIB4920 的研究藥物在 SS 病患身上的耐受性有多好、判定此藥是否會造成任何副作用,並了解此藥能否改善 SS 的徵象和症狀。
主要納入條件
試驗族群 #1 的納入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的族群 #1,每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知情同意當下為 18 歲以上成年人,且經診斷患有 SS(在法規不同的國家成年受試者的最低年齡可能超過 18 歲)。
2. 篩選時,特定類型的自體抗體(抗 Ro、RF 或兩者都是)呈現陽性。
3. 執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包括篩選評估),從受試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4.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起,務必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務必同意繼續使用該防護措施直至試驗追蹤結束為止。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綜合(含雌激素及助孕素)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與抑制排卵相關且僅有助孕素的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式
− 植入式
• 子宮內裝置 (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阻斷
•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
• 禁慾
僅在受試者偏好且平時生活方式即禁慾,且受試者同意於簽署 ICF 至研究追蹤期結束期間停止異性性交,方可將禁慾視為高度有效方法。週期性禁慾、週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者)除屏障避孕法之外,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未經由手術絕育者(手術絕育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者(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而 12 個月無月經)。
− 假定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術後之伴侶經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則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5. 未絕育且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務必從試驗第 1 日至結束皆使用含殺精劑的保險套。
6. 符合以下所有結核病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有記錄完成適當治療之潛伏性 TB 除外。
b. 醫療病史或身體檢查沒有代表活動性 TB 之徵象或症狀。
c. 近期(篩選前 ≤ 12 週)未與患有活動性 TB 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每週 ≥ 4 小時,或與其同住,或經常拜訪患有活動性 TB 者之住家)。
d.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取得 TB 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陰性檢驗結果。檢驗結果不明的受試者可複檢,但若複檢結果亦不明,則將之排除。
e. 胸腔放射線影像(於篩選期間或簽署 ICF 前 12 週內任何時間取得)無目前患有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過去患有活動性 TB、惡性腫瘤或代表活動性病程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的證據(除非因 SS 所致)。
試驗族群 #2 的納入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的族群 #2,每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知情同意當下為 18 歲以上成年人,且經診斷患有 SS。
2. 篩選時抗 Ro 自體抗體或 RF 或二者皆呈陽性。
3. 有殘餘的唾腺功能(依基礎刺激唾液量檢測定義,其數值需 > 0.1 毫升/分鐘)。
4. 執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包括篩選評估),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要求授權(例如美國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歐盟之歐盟資料隱私指令)。
5.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自簽署 ICF 起務必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務必同意繼續使用該防護措施直至試驗追蹤結束為止;此期間過後應與負責醫師討論方可中斷避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綜合(含雌激素及助孕素)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與抑制排卵相關且僅有助孕素的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式
− 植入式
• 子宮內裝置 (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阻斷
•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
• 禁慾
僅在受試者偏好且平時生活方式即禁慾,且受試者同意於簽署 ICF 至研究追蹤期結束期間停止異性性交,方可將禁慾視為高度有效方法。週期性禁慾、週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者)除屏障避孕法之外,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未經由手術絕育者(手術絕育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者(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而 12 個月無月經)。
− 假定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術後之伴侶經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則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6. 未絕育且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務必從試驗第 1 日至結束,皆使用含殺精劑的保險套。
7. 符合以下所有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有記錄完成適當治療之潛伏性 TB 除外。
b. 醫療病史或身體檢查沒有代表活動性 TB 之徵象或症狀。
c. 近期(篩選前 ≤ 12 週)未與患有活動性 TB 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每週 ≥ 4 小時,或與其同住,或經常拜訪患有活動性 TB 者之住家)。
d.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取得 TB 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陰性檢驗結果。檢驗結果不明的受試者可複檢,但若複檢結果亦不明,則將之排除。
e. 胸腔放射線影像(於篩選期間或簽署 ICF 前 12 週內任何時間取得)無目前患有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過去患有活動性 TB、惡性腫瘤或代表活動性病程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的證據(除非因 SS 所致)。
試驗族群 #2 的納入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的族群 #2,每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知情同意當下為 20 歲以上成年人,且經診斷患有 SS。
2. 篩選時抗 Ro 自體抗體或 RF 或二者皆呈陽性。
3. 有殘餘的唾腺功能(依基礎刺激唾液量檢測定義,其數值需 > 0.1 毫升/分鐘)。
4. 執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包括篩選評估),向受試者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
何當地要求授權(例如美國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歐盟之歐盟資料隱私指令)。
5. 具有
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自簽署 ICF 起務必使用高度有
效避孕方法,且務必同意繼續使用該防護措施直至試驗追蹤結束為止;此期間過後應與負責醫
師討論方可中斷避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綜合(含雌激素及助孕素)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與抑制排卵相關且僅有助孕素的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式
− 植入式
• 子宮內裝置 (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阻斷
•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
• 禁慾
僅在受試者偏好且平時生活方式即禁慾,且受試者同意於簽署 ICF 至研究追蹤期結
束期間停止異性性交,方可將禁慾視為高度有效方法。週期性禁慾、週期避孕法和性
交中斷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者)除屏
障避孕法之外,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未經由手術絕育者(手術絕育包括雙側輸卵管
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者(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而 12
個月無月經)。
− 假定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術後之伴侶經
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則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6. 未絕育且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務必從試驗第 1 日至結束,皆使用
含殺精劑的保險套。
7. 符合以下所有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有記錄完成適當治療之潛伏性 TB 除外。
b. 醫療病史或身體檢查沒有代表活動性 TB 之徵象或症狀。
c. 近期(篩選前 ≤ 12 週)未與患有活動性 TB 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每週 ≥
4 小時,或與其同住,或經常拜訪患有活動性 TB 者之住家)。
d.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取得 TB 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陰性檢驗結果。檢
驗結果不明的受試者可複檢,但若複檢結果亦不明,則將之排除。
e. 胸腔放射線影像(於篩選期間或簽署 ICF 前 12 週內任何時間取得)無目前患有
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過去患有活動性 TB、惡性腫瘤或代表活動性病程具臨床意
義之異常的證據(除非因 SS 所致)。
若要納入本試驗的族群 #1,每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知情同意當下為 18 歲以上成年人,且經診斷患有 SS(在法規不同的國家成年受試者的最低年齡可能超過 18 歲)。
2. 篩選時,特定類型的自體抗體(抗 Ro、RF 或兩者都是)呈現陽性。
3. 執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包括篩選評估),從受試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4.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自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起,務必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務必同意繼續使用該防護措施直至試驗追蹤結束為止。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綜合(含雌激素及助孕素)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與抑制排卵相關且僅有助孕素的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式
− 植入式
• 子宮內裝置 (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阻斷
•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
• 禁慾
僅在受試者偏好且平時生活方式即禁慾,且受試者同意於簽署 ICF 至研究追蹤期結束期間停止異性性交,方可將禁慾視為高度有效方法。週期性禁慾、週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者)除屏障避孕法之外,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未經由手術絕育者(手術絕育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者(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而 12 個月無月經)。
− 假定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術後之伴侶經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則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5. 未絕育且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務必從試驗第 1 日至結束皆使用含殺精劑的保險套。
6. 符合以下所有結核病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有記錄完成適當治療之潛伏性 TB 除外。
b. 醫療病史或身體檢查沒有代表活動性 TB 之徵象或症狀。
c. 近期(篩選前 ≤ 12 週)未與患有活動性 TB 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每週 ≥ 4 小時,或與其同住,或經常拜訪患有活動性 TB 者之住家)。
d.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取得 TB 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陰性檢驗結果。檢驗結果不明的受試者可複檢,但若複檢結果亦不明,則將之排除。
e. 胸腔放射線影像(於篩選期間或簽署 ICF 前 12 週內任何時間取得)無目前患有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過去患有活動性 TB、惡性腫瘤或代表活動性病程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的證據(除非因 SS 所致)。
試驗族群 #2 的納入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的族群 #2,每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知情同意當下為 18 歲以上成年人,且經診斷患有 SS。
2. 篩選時抗 Ro 自體抗體或 RF 或二者皆呈陽性。
3. 有殘餘的唾腺功能(依基礎刺激唾液量檢測定義,其數值需 > 0.1 毫升/分鐘)。
4. 執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包括篩選評估),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要求授權(例如美國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歐盟之歐盟資料隱私指令)。
5.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自簽署 ICF 起務必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且務必同意繼續使用該防護措施直至試驗追蹤結束為止;此期間過後應與負責醫師討論方可中斷避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綜合(含雌激素及助孕素)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與抑制排卵相關且僅有助孕素的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式
− 植入式
• 子宮內裝置 (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阻斷
•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
• 禁慾
僅在受試者偏好且平時生活方式即禁慾,且受試者同意於簽署 ICF 至研究追蹤期結束期間停止異性性交,方可將禁慾視為高度有效方法。週期性禁慾、週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者)除屏障避孕法之外,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未經由手術絕育者(手術絕育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者(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而 12 個月無月經)。
− 假定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術後之伴侶經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則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6. 未絕育且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務必從試驗第 1 日至結束,皆使用含殺精劑的保險套。
7. 符合以下所有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有記錄完成適當治療之潛伏性 TB 除外。
b. 醫療病史或身體檢查沒有代表活動性 TB 之徵象或症狀。
c. 近期(篩選前 ≤ 12 週)未與患有活動性 TB 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每週 ≥ 4 小時,或與其同住,或經常拜訪患有活動性 TB 者之住家)。
d.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取得 TB 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陰性檢驗結果。檢驗結果不明的受試者可複檢,但若複檢結果亦不明,則將之排除。
e. 胸腔放射線影像(於篩選期間或簽署 ICF 前 12 週內任何時間取得)無目前患有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過去患有活動性 TB、惡性腫瘤或代表活動性病程具臨床意義之異常的證據(除非因 SS 所致)。
試驗族群 #2 的納入條件
若要納入本試驗的族群 #2,每個人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 知情同意當下為 20 歲以上成年人,且經診斷患有 SS。
2. 篩選時抗 Ro 自體抗體或 RF 或二者皆呈陽性。
3. 有殘餘的唾腺功能(依基礎刺激唾液量檢測定義,其數值需 > 0.1 毫升/分鐘)。
4. 執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前(包括篩選評估),向受試者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
何當地要求授權(例如美國之健康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歐盟之歐盟資料隱私指令)。
5. 具有
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女性受試者,自簽署 ICF 起務必使用高度有
效避孕方法,且務必同意繼續使用該防護措施直至試驗追蹤結束為止;此期間過後應與負責醫
師討論方可中斷避孕。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包括:
• 與抑制排卵相關的綜合(含雌激素及助孕素)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陰道內
− 經皮
• 與抑制排卵相關且僅有助孕素的激素避孕法:
− 口服
− 注射式
− 植入式
• 子宮內裝置 (IUD)
• 子宮內激素釋放系統 (IUS)
• 雙側輸卵管阻斷
• 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
• 禁慾
僅在受試者偏好且平時生活方式即禁慾,且受試者同意於簽署 ICF 至研究追蹤期結
束期間停止異性性交,方可將禁慾視為高度有效方法。週期性禁慾、週期避孕法和性
交中斷法皆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建議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者)除屏
障避孕法之外,應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未經由手術絕育者(手術絕育包括雙側輸卵管
結紮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或未停經者(定義為無其他醫療因素而 12
個月無月經)。
− 假定該伴侶為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受試者的唯一性伴侶,且輸精管結紮術後之伴侶經
醫學評估判定手術成功,則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術為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6. 未絕育且與具生育能力之女性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務必從試驗第 1 日至結束,皆使用
含殺精劑的保險套。
7. 符合以下所有 TB 條件:
a. 篩選前無潛伏性或活動性 TB,有記錄完成適當治療之潛伏性 TB 除外。
b. 醫療病史或身體檢查沒有代表活動性 TB 之徵象或症狀。
c. 近期(篩選前 ≤ 12 週)未與患有活動性 TB 者密切接觸(密切接觸定義為每週 ≥
4 小時,或與其同住,或經常拜訪患有活動性 TB 者之住家)。
d. 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取得 TB 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 (IGRA) 陰性檢驗結果。檢
驗結果不明的受試者可複檢,但若複檢結果亦不明,則將之排除。
e. 胸腔放射線影像(於篩選期間或簽署 ICF 前 12 週內任何時間取得)無目前患有
活動性 TB 或其他感染、或過去患有活動性 TB、惡性腫瘤或代表活動性病程具臨床意
義之異常的證據(除非因 SS 所致)。
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族群 #1 的排除條件
若族群 #1 之個人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簽署 ICF 前 2 年內,有動脈或靜脈內發生血栓之醫療病史的病患。
2. 有動脈或靜脈內血栓、易血栓狀態(容易發生血栓的傾向)之危險因子的病患。
3. 需要抗凝血藥物(clopidogrel、prasugrel、warfarin、肝素、其他藥物)治療的病患。允許
低劑量阿斯匹靈治療(最多 325 mg/日,例如用於心血管疾病的適應症時)。
4. 同時罹患肌炎或皮肌炎或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5. 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
6. 於研究期間懷孕或泌乳或計畫懷孕的受試者。
7. 具有陽性檢驗結果,或曾因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 HIV 感染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8. 具下列情形之受試者:
a. 過去 12 個月內,帶狀疱疹和/或所謂伺機性感染發作超過一次以上(口腔念珠菌感
染、陰道念珠菌感染和皮膚黴菌感染除外)。
b. 於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期間,罹患需全身治療(即外用治療以外的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或於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需靜脈注射型抗生素治療之感染的病史。
c. (依據試驗主持人目前對危險因子之理解認定)有 COVID-19 之流行病學風險(近
期暴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及 COVID-19 嚴重性健康相關風險。有活動性 COVID19 感染或疾病或其他重大感染,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不可接受之 COVID-19或其併發症風險,而不應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
d.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有 SARS-CoV-2(造成 COVID-19 的病毒)陽性檢驗結果的記錄。
具 SARS-CoV-2 陽性檢驗結果並且無症狀之受試者在取得陽性檢測結果至少 2 週後,及罹患 COVID-19 且有症狀之受試者至少 3 週後可重新篩選。
9. 對 IP(試驗藥品、試驗藥物)配方或其他任何生物治療的任何成分,已知有嚴重過敏或有嚴重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10. 有任何嚴重心血管、呼吸系統、內分泌、胃腸道、血液學、神經學、精神方面或全身性(影響其他身體部位或甚至全身)疾病,或其他任何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使受試者有不可接受之併發症風險、干擾 IP 評估或妨礙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病症之受試者。
11. 無法或不願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受試者(例如目前濫用藥物或酒精者)。
12.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的受試者。
13. 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1 個半衰期是指體內藥物濃度下降 50% 所經過的時間)內,接受最後一劑實驗性生物(第 14 點所列者除外)或口服製劑。
14. 12 個月內曾以任何生物性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 Mabthera (rituximab)、Ocrevus(ocrelizumab) 或 Arzerra (ofatumumab)),或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以其他 B 細胞標靶療法(例如 Benlysta (belimumab))治療的受試者。
15.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以注射式皮質類固醇(包括關節注射),或以劑量 > 10 mg/日的口服prednisone 或等效的其他皮質類固醇治療。假若預期劑量在試驗期間維持穩定,則允許因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皮膚病症而使用吸入式或外用皮質類固醇。
16. 在篩選回診前 24 週內,因 SS、RA(類風濕性關節炎)和 SLE(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以外適應症,以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總時間達 2 週之受試者。
17. 使用下列藥物:
a. 抗瘧疾藥物(例如 Aralan (chloroquine)、Plaquenil (hydroxychloroquine)、Atabrine(quinacrine)),若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或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或劑量有改變。
b. Methotrexate (MTX),若劑量 > 20 mg/週;或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或投藥路徑有任何改變。
c. Azathioprine (AZA),若劑量 > 150 mg/日且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且投藥路徑有任何改變。
d. Leflunomide,若劑量 >20 mg/日;或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
e. 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若劑量為 >2g/日且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
f. 任何其他 DMARD(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免疫抑制劑,若最後一劑於下列時間使用:簽署 ICF 前 4 週
g.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妨礙 IP 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任何藥物。
h. 在簽署 ICF 前 2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增加或開始新劑量的 cevimeline 或pilocarpine 和 cyclosporine 眼藥水 (Restasis®)。
18. 先前在篩選前任何時間,曾接受抗 CD40L 化合物治療(請與您的醫師確認)的受試者。
19.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液檢驗有下列任何情形: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 ULN
• 總膽紅素 (TBL) > 2 倍 ULN
• 血紅素 < 75 g/L
• 嗜中性球 < 1.0 x 109/L
• 血小板 < 100 x 109/L
• 凝血酶原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 ULN
試驗族群 #2 的排除條件
若族群 #2 之個人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符合參與本研究的資格:
1. 簽署 ICF 前 2 年內有確診動脈或靜脈內發生血栓之醫療病史的病患。
2. 有動脈或靜脈內血栓、易血栓狀態(容易發生血栓的傾向)之危險因子的病患
3. 需要抗凝血藥物(clopidogrel、prasugrel、warfarin、低分子量肝素等等)治療的病患。允許低劑量阿斯匹靈治療(最多 325 mg/日)。
4. 同時罹患多發性肌炎或皮肌炎或全身性硬化症。
5. 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a. 在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治療明顯成功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b. 皮膚基底細胞癌接受治癒性治療明顯成功
6. 於研究期間懷孕或泌乳或計畫懷孕的受試者。
7. 為陽性檢驗結果或曾因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 HIV 感染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關於 B 型肝炎,篩選時之慢性 B 型肝炎感染的陽性檢驗結果定義為偵測到 (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2)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8. 具下列情形之受試者:
a. 過去 12 個月內,帶狀疱疹和/或伺機性感染發作超過一次以上(口腔念珠菌感染、陰道念珠菌感染和皮膚黴菌感染除外)。
b. 於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期間,罹患需全身治療的活動性病毒、細菌或其他感染,或於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需靜脈注射型抗生素治療之感染的病史。
c. 判定個別受試者的參與風險時,依據目前對嚴重疾病危險因子之理解,認定有COVID-19 之流行病學風險(近期暴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及 COVID-19 嚴重性健康相關風險。有活動性 COVID-19 感染或疾病或其他重大感染,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不可接受之 COVID-19 或其併發症風險,而不應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
d.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有 SARS-CoV-2 陽性檢驗結果的記錄。
具 SARS-CoV-2 陽性檢驗結果並且無症狀之受試者在取得陽性檢測結果至少 2 週後,及罹患 COVID-19 且有症狀之受試者至少 3 週後可重新篩選。
9. 對 IP 配方或其他任何生物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有嚴重反應已知病史的受試者。
10. 有任何嚴重心血管、呼吸系統、內分泌、胃腸道、血液學、神經學、精神方面或全身性疾病,或其他任何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 IP 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病症之受試者。
11. 無法或不願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受試者(例如目前濫用藥物或酒精者)。
12.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的受試者。
13. 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接受最後一劑實驗性生物或口服製劑(第 14 點所列者除外)。
14. 12 個月內曾以任何生物性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 Mabthera (rituximab)、Ocrevus(ocrelizumab)、Arzerra (ofatumumab)),或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以其他 B 細胞標靶療法(例如 Benlysta (belimumab))治療的受試者。
15. 使用下列藥物:
a. 抗瘧疾藥物(例如 Aralan (chloroquine)、Plaquenil (hydroxychloroquine)、Atabrine(quinacrine)),若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或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或劑量有改變。
b. 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口服、肌肉注射、靜脈注射或關節內注射(關節注射)皮質類固醇。
c. MTX、AZA、leflunomide、其他 cDMARD 或免疫抑制劑或抗細胞增殖藥物,若最後一劑於下列時間使用:
− 簽署 ICF 前 4 週或
− 藥物特定 5 個半衰期清除期間(若超過 4 週)。
d.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妨礙 IP 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任何藥物
e. 在簽署 ICF 前 2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增加或開始新劑量定時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f. 在簽署 ICF 前 2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增加或開始新劑量的 cevimeline 或pilocarpine 和 cyclosporine 眼藥水 (Restasis)。
16. 先前在篩選前任何時間曾接受抗 CD40L 化合物的受試者。
17.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液檢驗有下列任何情形:
• AST > 2 倍 ULN
• ALT > 2 倍 ULN
• TBL > 2 倍 ULN
• 血紅素 < 75 g/L
• 嗜中性球 < 1.0 x 109/L
• 血小板 < 100 x 109/L
• 凝血酶原或 PTT > ULN
若族群 #1 之個人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簽署 ICF 前 2 年內,有動脈或靜脈內發生血栓之醫療病史的病患。
2. 有動脈或靜脈內血栓、易血栓狀態(容易發生血栓的傾向)之危險因子的病患。
3. 需要抗凝血藥物(clopidogrel、prasugrel、warfarin、肝素、其他藥物)治療的病患。允許
低劑量阿斯匹靈治療(最多 325 mg/日,例如用於心血管疾病的適應症時)。
4. 同時罹患肌炎或皮肌炎或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症)。
5. 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
6. 於研究期間懷孕或泌乳或計畫懷孕的受試者。
7. 具有陽性檢驗結果,或曾因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 HIV 感染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8. 具下列情形之受試者:
a. 過去 12 個月內,帶狀疱疹和/或所謂伺機性感染發作超過一次以上(口腔念珠菌感
染、陰道念珠菌感染和皮膚黴菌感染除外)。
b. 於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期間,罹患需全身治療(即外用治療以外的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或於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需靜脈注射型抗生素治療之感染的病史。
c. (依據試驗主持人目前對危險因子之理解認定)有 COVID-19 之流行病學風險(近
期暴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及 COVID-19 嚴重性健康相關風險。有活動性 COVID19 感染或疾病或其他重大感染,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不可接受之 COVID-19或其併發症風險,而不應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
d.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有 SARS-CoV-2(造成 COVID-19 的病毒)陽性檢驗結果的記錄。
具 SARS-CoV-2 陽性檢驗結果並且無症狀之受試者在取得陽性檢測結果至少 2 週後,及罹患 COVID-19 且有症狀之受試者至少 3 週後可重新篩選。
9. 對 IP(試驗藥品、試驗藥物)配方或其他任何生物治療的任何成分,已知有嚴重過敏或有嚴重反應病史的受試者。
10. 有任何嚴重心血管、呼吸系統、內分泌、胃腸道、血液學、神經學、精神方面或全身性(影響其他身體部位或甚至全身)疾病,或其他任何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使受試者有不可接受之併發症風險、干擾 IP 評估或妨礙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病症之受試者。
11. 無法或不願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受試者(例如目前濫用藥物或酒精者)。
12.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的受試者。
13. 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1 個半衰期是指體內藥物濃度下降 50% 所經過的時間)內,接受最後一劑實驗性生物(第 14 點所列者除外)或口服製劑。
14. 12 個月內曾以任何生物性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 Mabthera (rituximab)、Ocrevus(ocrelizumab) 或 Arzerra (ofatumumab)),或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以其他 B 細胞標靶療法(例如 Benlysta (belimumab))治療的受試者。
15. 隨機分配前 6 週內以注射式皮質類固醇(包括關節注射),或以劑量 > 10 mg/日的口服prednisone 或等效的其他皮質類固醇治療。假若預期劑量在試驗期間維持穩定,則允許因氣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皮膚病症而使用吸入式或外用皮質類固醇。
16. 在篩選回診前 24 週內,因 SS、RA(類風濕性關節炎)和 SLE(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以外適應症,以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總時間達 2 週之受試者。
17. 使用下列藥物:
a. 抗瘧疾藥物(例如 Aralan (chloroquine)、Plaquenil (hydroxychloroquine)、Atabrine(quinacrine)),若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或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或劑量有改變。
b. Methotrexate (MTX),若劑量 > 20 mg/週;或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或投藥路徑有任何改變。
c. Azathioprine (AZA),若劑量 > 150 mg/日且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且投藥路徑有任何改變。
d. Leflunomide,若劑量 >20 mg/日;或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
e. 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若劑量為 >2g/日且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有任何改變或開始新劑量。
f. 任何其他 DMARD(疾病修飾型抗風濕藥物)、免疫抑制劑,若最後一劑於下列時間使用:簽署 ICF 前 4 週
g.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妨礙 IP 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任何藥物。
h. 在簽署 ICF 前 2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增加或開始新劑量的 cevimeline 或pilocarpine 和 cyclosporine 眼藥水 (Restasis®)。
18. 先前在篩選前任何時間,曾接受抗 CD40L 化合物治療(請與您的醫師確認)的受試者。
19.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液檢驗有下列任何情形: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 倍 ULN
• 總膽紅素 (TBL) > 2 倍 ULN
• 血紅素 < 75 g/L
• 嗜中性球 < 1.0 x 109/L
• 血小板 < 100 x 109/L
• 凝血酶原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PTT) > ULN
試驗族群 #2 的排除條件
若族群 #2 之個人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符合參與本研究的資格:
1. 簽署 ICF 前 2 年內有確診動脈或靜脈內發生血栓之醫療病史的病患。
2. 有動脈或靜脈內血栓、易血栓狀態(容易發生血栓的傾向)之危險因子的病患
3. 需要抗凝血藥物(clopidogrel、prasugrel、warfarin、低分子量肝素等等)治療的病患。允許低劑量阿斯匹靈治療(最多 325 mg/日)。
4. 同時罹患多發性肌炎或皮肌炎或全身性硬化症。
5. 活動性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a. 在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治療明顯成功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b. 皮膚基底細胞癌接受治癒性治療明顯成功
6. 於研究期間懷孕或泌乳或計畫懷孕的受試者。
7. 為陽性檢驗結果或曾因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 HIV 感染而接受治療的受試者。
關於 B 型肝炎,篩選時之慢性 B 型肝炎感染的陽性檢驗結果定義為偵測到 (1)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2)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8. 具下列情形之受試者:
a. 過去 12 個月內,帶狀疱疹和/或伺機性感染發作超過一次以上(口腔念珠菌感染、陰道念珠菌感染和皮膚黴菌感染除外)。
b. 於篩選時或隨機分配期間,罹患需全身治療的活動性病毒、細菌或其他感染,或於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 2 次以上需靜脈注射型抗生素治療之感染的病史。
c. 判定個別受試者的參與風險時,依據目前對嚴重疾病危險因子之理解,認定有COVID-19 之流行病學風險(近期暴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及 COVID-19 嚴重性健康相關風險。有活動性 COVID-19 感染或疾病或其他重大感染,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不可接受之 COVID-19 或其併發症風險,而不應接受隨機分配的受試者。
d.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有 SARS-CoV-2 陽性檢驗結果的記錄。
具 SARS-CoV-2 陽性檢驗結果並且無症狀之受試者在取得陽性檢測結果至少 2 週後,及罹患 COVID-19 且有症狀之受試者至少 3 週後可重新篩選。
9. 對 IP 配方或其他任何生物治療的任何成分嚴重過敏或有嚴重反應已知病史的受試者。
10. 有任何嚴重心血管、呼吸系統、內分泌、胃腸道、血液學、神經學、精神方面或全身性疾病,或其他任何依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干擾 IP 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病症之受試者。
11. 無法或不願遵守試驗計畫書要求的受試者(例如目前濫用藥物或酒精者)。
12.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的受試者。
13. 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接受最後一劑實驗性生物或口服製劑(第 14 點所列者除外)。
14. 12 個月內曾以任何生物性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 Mabthera (rituximab)、Ocrevus(ocrelizumab)、Arzerra (ofatumumab)),或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以其他 B 細胞標靶療法(例如 Benlysta (belimumab))治療的受試者。
15. 使用下列藥物:
a. 抗瘧疾藥物(例如 Aralan (chloroquine)、Plaquenil (hydroxychloroquine)、Atabrine(quinacrine)),若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或在篩選期間開始使用或劑量有改變。
b. 在簽署 ICF 前 4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口服、肌肉注射、靜脈注射或關節內注射(關節注射)皮質類固醇。
c. MTX、AZA、leflunomide、其他 cDMARD 或免疫抑制劑或抗細胞增殖藥物,若最後一劑於下列時間使用:
− 簽署 ICF 前 4 週或
− 藥物特定 5 個半衰期清除期間(若超過 4 週)。
d.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會妨礙 IP 評估或受試者安全性或研究結果判讀的任何藥物
e. 在簽署 ICF 前 2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增加或開始新劑量定時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f. 在簽署 ICF 前 2 週內至隨機分配(第 1 日)增加或開始新劑量的 cevimeline 或pilocarpine 和 cyclosporine 眼藥水 (Restasis)。
16. 先前在篩選前任何時間曾接受抗 CD40L 化合物的受試者。
17. 篩選時受試者的血液檢驗有下列任何情形:
• AST > 2 倍 ULN
• ALT > 2 倍 ULN
• TBL > 2 倍 ULN
• 血紅素 < 75 g/L
• 嗜中性球 < 1.0 x 109/L
• 血小板 < 100 x 109/L
• 凝血酶原或 PTT > ULN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43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