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1 - 2027-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3
召募中3
ICD-10D05.00
未明示側性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01
右側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02
左側乳房小葉原位癌
ICD-10D05.10
未明示側性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11
右側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12
左側乳房乳管內原位癌
ICD-10D05.80
未明示側性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81
右側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82
左側乳房其他特定類型原位癌
ICD-10D05.90
未明示側性乳房原位癌
ICD-10D05.91
右側乳房原位癌
ICD-10D05.92
左側乳房原位癌
ICD-9233.0
乳房原位癌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試驗,評估 GDC-9545併用 palbociclib 相較於 letrozole 併用 palbociclib 用於雌激素受體陽性、HER2 陰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病患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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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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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letrozole
Palbociclib
劑型
膠囊
膠囊
劑量
2.5mg
75mg or 100mg or 125mg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乃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 GDC-9545 併用 palbociclib相較於 letrozole 併用 palbociclib 的療效:
● 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第一次出現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由試驗主持人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判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 18 歲
● 針對女性:停經後或停經前狀態,定義如下:
停經後,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標準:
- 年齡>= 60 歲
- 年齡< 60 歲且已 12 個月無月經、以及在不使用口服避孕藥、荷爾蒙替代療法或促性腺素釋放荷爾蒙促效劑或拮抗劑的情況下,由當地實驗室評估濾泡刺激素(FSH)和血漿雌二醇濃度處於停經範圍
- 有切除雙側卵巢之紀錄(在第 1 週期第 1 天首次治療前? 14 天,同時已從手術恢復至基期狀態)
停經前或更年期(亦即不符合停經後條件):在試驗治療期間以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進行治療
可能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展開 LHRH 促效劑療法
● 男性:在試驗治療期間以核准的 LHRH 促效劑療法進行治療
可能在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28 天展開 LHRH 促效劑療法
● 不適合以治癒性目的治療的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乳腺癌
● 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的規範(Allison et al. 2020),腫瘤有雌激素受體(ER)陽性之紀錄,陽性之定義為當地實驗室依照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評估有? 1%的腫瘤細胞為染色陽性
病患必須被認定為適合接受內分泌療法。
● 腫瘤有當地實驗室評估為人類表皮生長因子 2(HER2)陰性之紀錄,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組條件:
- 人類表皮生長因子2(HER2)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分數為0 或1+分
- 人類表皮生長因子2(HER2)免疫組織化學分析法(IHC)分數為2+分伴隨螢光、顯色、或銀
原位雜交檢測為陰性,表示無 HER2 基因訊號放大
- 依據最近腫瘤切片(或留存腫瘤檢體),HER2/CEP17 比例< 2.0
● 具有最近採集且具代表性的腫瘤組織檢體(亦即留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或 15 片含未染色的新切連續斷面切片[建議]),且附有相關病理報告,並盡可能採集轉移性疾病部位的組織
若無法取得腫瘤組織,病患欲參加試驗將需提供新採集的切片。一般而言,每個組織塊至少需要三份粗針切片。
若由於當地法規規定而無法符合上述要求之最低組織數量,在諮詢過醫療監測員後,病患仍可符合資格參與本試驗。
● 沒有曾因局部晚期(復發或惡化)或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全身性抗癌療法
● 依照實體腫瘤評價標準第 1.1 版(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僅有骨骼疾病的病患必須有至少一處經電腦斷層掃描或磁核共振造影確認的主要溶骨性病灶
曾接受放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的腫瘤病灶,僅在已治療部位於療法完成後有明確疾病惡化紀錄時,方視為可測量。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為 0 - 1
● 預期剩餘壽命> 6 個月
● 適當器官功能,定義標準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 x 109/L (1500/μL)
-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100,000/μL)
- 天門冬胺酸轉胺?(Aspartate transaminase ;AST) 和血清丙胺酸轉胺?(Alanine transaminase;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病患:AST 與ALT <= 5 倍ULN
- 血紅素>= 90 g/L (9 g/dL)
- 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以下情況除外:
已知病患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3 倍ULN
- 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估計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依照機構規範計算
●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和部分凝血?時間(PTT) (或部分凝血活?時間[aPTT[)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正接受抗凝血療法的病患除外)
對於接受Warfarin 之病患,穩定的 INR 需介於 2 到3 之間。
對於接受肝素的病患,部分凝血?時間(PTT)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時間(aPTT))需介於1.5 到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 (或病患開始接受肝素治療前的數值)。
若因為人工心臟瓣膜而需要抗凝血劑療法,則允許穩定國際標準化比值(INR)介於 2.5到3.5 之間。
● 先前抗癌療法或手術的所有急性毒性作用都已緩解到美國癌症協會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第5 版(NCI CTCAE v5.0) 等級? 1 (禿髮、等級? 2 之周邊神經病變、或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未視為病患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除外)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卵子,定義如下:
女性必須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GDC-9545/安慰劑後 8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letrozole(復乳納○R)/安慰劑或 palbociclib(愛乳適○R)後 21 天內維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女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卵子。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 個月沒有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輸卵管及/或子宮),或其他由試驗醫師判定的原因(苗勒管發育不全),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具有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依據當地指引或法規規定來修正。
每年失敗率< 1%的非荷爾蒙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法必須搭配屏障式避孕法一同使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患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料。
● 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且未懷孕之男性,在治療期間與最後一劑 palbociclib(愛乳適○R)後90 天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加上另一種避孕法而合計達到每年失敗率< 1%。
若停用 palbociclib(愛乳適○R )治療,在最後一劑 palbociclib(愛乳適○R )後持續接受GDC-9545/安慰劑或 letrozole(復乳納○R )/安慰劑超過 90 天的男性,在最後一劑GDC-9545/安慰劑後 8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letrozole(復乳納○R)/安慰劑後 21 天內必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有懷孕女性伴侶的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GDC-9545/安慰劑後 8 天內、最後一劑letrozole(復乳納○R)/安慰劑後21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 palbociclib(愛乳適○R)後90天內維持禁欲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在藥物中。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患者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適當的避孕方法。若當地規範或法規規定,將於當地受試者同意書內說明當地認可且適當的避孕方法以及有關禁慾可靠性的資料。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 願意且能夠使用電子裝置收集 PRO 資料
● 於中國延伸期招募的病患:目前現居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之華裔。(僅於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NMPA 認可之試驗單位,為中國次族群資料分析用)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先前以芳香環?抑制劑(亦即 anastrozole(安美達○R、letrozole(復乳納○R)或exemestane(諾曼癌素○R))進行前導性治療或輔助性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 12 個月內疾病復發
● 先前以細胞週期蛋白依賴型激? 4/6 抑制劑進行前導性治療或輔助性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12 個月內疾病復發
● 先前曾接受選擇性雌激素受體降解劑(例如 fulvestrant(法洛德○R))治療
● 允許先前曾接受 tamoxifen(諾瓦得士○R)治療,但病患在 tamoxifen(諾瓦得士○R)治療的前 24個月中不得出現疾病復發
● 試驗治療前28 天內接受任何研究性療程治療
● 隨機分配前14 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化學療法、放射療法或其他抗癌療法
>= 25%骨髓先前曾接受放射療法的病患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無論接受放線療法的時間為何。
隨機分配前,病患必須已經從任何所致的急性毒性中復原(至等級 1 或更佳)。
排除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重大手術者。
● 隨機分配前14 天或 5 個藥物排除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治療
● 篩選前 5 年內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已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第 I 期子宮內膜癌除外
● 晚期、症狀性、內臟擴散而在短期內有危及生命之併發症風險(包括大量未獲得控制的積液[胸膜、心包、腹膜]或肺部淋巴管炎
● 已知具有活性、未獲控制或症狀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
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或脊髓壓迫病史的病患若接受過確定性的局部療法(例如放射療法、手術)、臨床穩定,且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未曾接受抗痙攣或皮質類固醇治療,則符合資格。
● 活性心臟疾病或心臟功能不良病史,包括下列任何疾病:
- 篩選時,過去或目前有症狀性心搏徐緩或靜止心率< 50 bpm
若靜止心率至少50 bpm,則可允許就既有基期病況(例如高血壓)接受穩定劑量之 β 阻斷劑或鈣離子通道拮抗劑的病患。
- 進入試驗前12 個月內,曾有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
- 曾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 II - IV 類)或心肌病變紀錄
- 以多閘道血管攝影掃描或心臟超音波判定左心室射出率< 50%
- 根據三次心電圖(ECG)平均值並使用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的QT 間隔> 470 ms、曾有QT延長或縮短症候群、Brugada 症候群,或已知有校正 QT 間隔延長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病史
- 過去或目前有ECG 異常並經主持人判斷為臨床重大情況,包括左束枝傳導完全阻塞、第二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塞、病竇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或有證據顯示先前發生心肌梗塞
- 有心室節律失常的病史或心室節律失常的風險因子,如結構性心臟病(例如重度左心室收縮功能不全、左心室肥大)、冠狀動脈心臟病(症狀性或診斷檢測證實缺血)、臨床上顯著之電解質異常(例如低鉀血症、低鎂血症、低鈣血症),或長 QT 症候群的家族病史
● 已知臨床上有符合 Child-Pugh 第 B 或 C 級肝臟疾病,包括活動性病毒或其他肝炎(例如B型肝炎或C 型肝炎)病毒的重大病史;目前有酒精濫用或肝硬化
● 已知有HIV 感染
● 持續進行的發炎性腸病、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重大上腸胃(GI)手術包括胃切除手術
● 隨機分配前14 天內曾有需要口服或 IV 注射抗生素之嚴重感染
● 任何嚴重的醫療病況或臨床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病患無法安全參與及完成本試驗
●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賦形劑過敏或具過敏性反應
● 針對停經前女性或男性病患:已知對黃體生成素釋放激素(LHRH)促效劑過敏
● 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或有意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21 天內受孕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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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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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7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