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O42592
試驗執行中

2020-12-01 - 2027-12-31

Phase II/I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2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在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晚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中,比較TIRAGOLUMAB合併ATEZ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 CISPLATIN療法與PEMBR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療法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聖皓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收納額滿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對於先前未曾接受治療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中,使用tiragolumab合併atez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相較於安慰劑合併pembr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的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液劑

主成份

Tiragolumab
Atezolizumab

劑型

靜脈注射劑

劑量

600mg/10ml
1200mg/20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乃是根據下列指標,評估tiragolumab合併atez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cisplatin (A組)相較於安慰劑合併pembrolizumab加上pemetrexed和carboplatin/ cisplatin (B組)的療效:
●經證實的客觀反應率(ORR),其定義為具經證實之客觀反應(即連續兩次相隔4週達到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病患比例,由試驗主持人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v1.1)進行判定
●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至第一次出現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由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 v1.1判定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18歲(臺灣僅納入年齡為20歲以上者)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遵從試驗計畫書
●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鱗狀NSCLC
為混合型NSCLC組織型態腫瘤的病患,必須依據主要的組織學組成分類為非鱗狀。
同時罹患混合型NSCLC和小細胞肺癌的病患不符合本試驗參與資格。
●以前未曾接受轉移性非鱗狀NSCLC全身性治療
病患先前曾基於治癒性目的針對非轉移性疾病接受前導性、輔助性化療、放療或化放療者,自最後一劑化療及/或放療起距離隨機分配需經歷無療程間隔至少12個月。
●藉由使用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測定法(SP263 [建議],只有在無法使用SP263時方可採用22C3),或者若無法使用已核准的當地檢測時,則藉由中央實驗室測定法(試驗性VENTANA [SP263] CDx測定法)得知腫瘤的PD-L1狀態
確認具代表性之福馬林固定的石蠟包埋腫瘤檢體組織塊(建議),或至少15 - 20片未染色的連續切片,且附有相關的病理報告。如果需要中央檢測EGFR突變以及/或ALK易位,必須額外提供5片未染色的切片。
腫瘤組織應有良好品質,其依據為腫瘤總量及存活腫瘤量(亦即保存良好的細胞環境和組織結構中最少有100顆活腫瘤細胞)。可接受的檢體包括切除、粗針切片深層腫瘤組織檢體(新採集的切片必須有最少3份粗針檢體)或皮膚、皮下、或黏膜病灶之切除式、切開式、穿刺或夾取式切片;或支氣管鏡粗針切片檢體。
可接受氣管內視鏡超音波導引針吸術(有時亦稱為細針抽吸切片) (特別是使用大尺寸針頭時),但前提是組織應有良好品質,如上所述(亦即保存良好的細胞環境和組織結構中最少有100顆活腫瘤細胞)。針對針吸切片,建議使用18 G或更大尺寸的針頭。
不接受不保留組織結構、而是從肋膜積液中得到細胞懸浮液及/或細胞抹片、刷檢、細胞沉澱物的細針抽吸,也不接受灌洗檢體。
自骨頭轉移內取得的腫瘤組織無法由IHC評估腫瘤PD-L1表現狀況,故不可使用。
如果留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該病患必須同意於篩選時進行選擇性切片(如果可安全取得切片部位)。如果無法提供切片,但可提供>=10片未染色的連續切片,與醫療監測者討論之後,該病患仍可能符合資格。
●根據 RECIST v1.1 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如果該部位自放療之後已明確記錄疾病惡化且之前已放療的病灶非唯一可測量疾病部位,則之前已放療的病灶只能視為可測量疾病。
●預期壽命>= 12 週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展開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定義(第1 週期第 1 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 x 109/L (>= 1500/μL),且未補充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淋巴細胞計數>= 0.5 x 109/L (>= 500/μL)
未接受輸血時,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 100,000/μL)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已知NSCLC中具有EGFR基因突變或ALK融合致癌基因的病患將排除於試驗之外。
●罹患非鱗狀NSCLC且EGFR或ALK狀態不明的病患,將需要於預先篩選或篩選時進行檢測。
EGFR及/或ALK狀態可於當地或中央實驗室進行評估。
由當地評估EGFR狀態時,必須使用經驗證且獲衛生主管機關核可的18 - 21外顯子突變檢測方式,於組織或細胞學上進行檢測。
如果需提交檢體給中央實驗室進行EGFR及/或ALK檢測,必須提供額外的切片。
●NSCLC之肺淋巴上皮瘤樣癌亞型
●症狀性、未曾接受治療或正在惡化中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CNS病灶已接受治療且無症狀的病患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可符合資格:
根據RECIST v1.1評估之可測量疾病必須位於CNS之外。
病患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病患於隨機分配前7天內未曾進行立體定位放射療法、隨機分配前14天內未曾進行全腦放射療法、或隨機分配前28天內未曾進行神經外科切除術。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之病患。可接受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轉移部位侷限於小腦或小腦幕上區(即無中腦、橋腦、延腦或脊髓轉移)。
從完成針對CNS的治療到隨機分配,於此期間沒有期中惡化的證據。
於篩選時新偵測出CNS轉移之無症狀病患,於接受放射線療法或手術後符合試驗資格,不須重新進行篩選腦部掃描。
●未接受手術及/或放射線明確治療脊髓壓迫,或已確診且接受治療的脊髓壓迫,但隨機分配前無證據顯示疾病達臨床穩定>= 2週。
●曾有軟腦膜疾病病史
●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需要使用止痛藥的病患必須適當的控制疼痛。
可接受緩解性放射線治療的徵候性病灶(例如骨頭轉移或造成神經擠壓的轉移)應於隨機分配前接受治療。
病患應已自放射作用恢復。未有最短復原期的規定。
若進一步生長可能引起功能缺陷或頑固性疼痛的無症狀轉移性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出現脊椎壓迫的硬脊膜外腔轉移)應考慮在隨機分配前(若適當)進行局部區域性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