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1 - 2022-07-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G30.9
非特定的阿茲海默氏病
ICD-10G30
阿茲海默氏病
ICD-9331.0
阿茲海默氏病
一項第III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探討CRENEZUMAB使用於前驅期至輕度阿茲海默症病患的療效和安全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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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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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1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2 停止召募
Audit
無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次要療效目的:評估crenezumab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
-以ADAS-Cog-13評估認知自基期至第105週的變化。
-臨床發生證據退化。
-以CDR-GS評估失智症嚴重程度自基期至第105週的變化。
-MMSE, ADAS-Cog-12, ADAS-Cog-13自基期至第105週的變化。
-功能評估:ADCS-iADL, ADCS-ADL總分, FAQ總分。
-行為指標:NPI-Q量表。
-其他次要指標:QOL-AD量表評估Crenezumab對於HRQOL的影響、ZCI-AD量表評估Crenezumab對於照護者負擔的影響、EQ-5D評估Crenezumab對於病患和照護者健康結果的影響。
安全性目的:評估crenezumab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
藥物動力學目的:說明crenezumab的PK概況、依據下列指標,探索前驅期至輕度AD病患的曝藥量-反應關係:
-特定時間點之crenezumab血清濃度(IV輸注60 mg/kg之劑量)
-血漿PD生物標記
-造影生物標記
-療效和安全性結果
生物標記目的:評估crenez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於生物標記變化的作用
探索性生物標記目的:進行有關疾病惡化和對於crenezumab反應的探索性遺傳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能夠提供由病患簽署的書面同意(若當地法規、準則和獨立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RB]要求,應由病患之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2.篩選時年齡介於50和85歲之間,含上下限
3.體重介於40和120 kg之間,含上下限
4.試驗主持人判定主要照護者的資格為:
-與病患間的接觸頻率和程度足以提供有關病患認知和功能行為的正確資料,同意在臨床回診時提供資料(需要伴侶輸入資料以完成量表),簽署必要之同意書,且有足夠認知能力,可正確報告病患之行為以及認知和功能行為。
-整體健康情況良好,非常可能足以在試驗期間維持與病患間的相等互動程度,且參與試驗程序。
在試驗期間應盡可能由同一位照護者參與。
5.在試驗單位可用其使用的語言流利表達
6.願意且能夠完成試驗的所有部分(包括MRI、腰椎穿刺[若適用]、臨床基因分型和PET掃描[若適用]);病患應能夠單獨或在照護者協助下完成評估
7.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視力和聽力足以進行神經心理檢測(允許使用眼鏡和助聽器)
8.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8週內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9.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或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8週內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0.依據Elecsys β-類澱粉蛋白(1-42)檢測系統測量之腦脊液(CSF) Aβ1-42濃度,或依據核心/中央正子斷層掃描(PET)實驗室之類澱粉蛋白PET掃描定性判讀,顯示類澱粉蛋白評估結果陽性之AD病理過程證據。
11.無線索與有線索選擇性提示測試(FCSRT)/簡短智能測驗(MMSE)篩選時,或主要篩選期時顯示記憶功能異常[FCSRT線索回憶指數≤ 0.67且自由回憶指數 ≤ 27]
12.依據診斷確認表證實回溯性記憶減退
13.輕度症狀,定義為篩選時MMSE分數≥22分且臨床失智症評分整體分數 (CDR-GS)為0.5或1.0。可於FCSRT/MMSE篩選時或主要篩選期時進行MMSE。
14.符合美國老化研究所/阿茲海默症協會 (NIAAA)有關可能阿茲海默 (AD)失智症或前驅期阿茲海默 (pAD)的核心臨床標準(符合有關輕度認知障礙 (MCI)的NIAAA診斷標準和準則)
15.若病患接受症狀性AD藥物,必須在篩選前已穩定接受療程3個月。若病患正在使用醫療性食品補充劑(例如:Axona®或Souvenaid®),必須在篩選前已穩定使用3個月。
16.將依據篩選時的臨床標準評估來決定納入(診斷確認表)
17.病患必須在5歲後已完成至少6年正式教育
18.病患必須為中國、香港或台灣的居民,且具有華人血統,方可納入中國延伸期。
納入條件
納入試驗的病患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能夠提供由病患簽署的書面同意(若當地法規、準則和獨立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RB]要
求,應由病患之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篩選時年齡介於 50 和 85 歲之間,含上下限
體重介於 40 和 120 kg 之間,含上下限
試驗主持人判定此人(在本試驗計畫書中稱為「主要照護者」)的資格為:
- 與病患間的接觸頻率和程度足以提供有關病患認知和功能行為的正確資料,同意在臨床回診
時提供資料(需要伴侶輸入資料以完成量表),簽署必要之同意書,且有足夠認知能力,可正確
報告病患之行為以及認知和功能行為。
- 整體健康情況良好,非常可能足以在試驗期間維持與病患間的相等互動程度,且參與試驗程
序。
在試驗期間應盡可能由同一位照護者參與。
在試驗單位可用其使用的語言流利表達
願意且能夠完成試驗的所有部分(包括 MRI、腰椎穿刺[若適用]、臨床基因分型和 PET 掃描[若適
用]);病患應能夠單獨或在照護者協助下完成評估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視力和聽力足以進行神經心理檢測(允許使用眼鏡和助聽器)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8 週內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
的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 若女性已有月經來潮且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發現其他非更年期造成停經
的原因),並且未接受手術結紮(移除卵巢及/或子宮),即認定為具有生育能力。
-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
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
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且同意不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 伴侶為具生育能力女性或懷孕女性時,男性必須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8
週內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男性在此相同期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
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依據 Elecsys β-類澱粉蛋白(1-42)檢測系統測量之腦脊液(CSF) Aβ1-42 濃度,或依據核心/中央正子
斷層掃描(PET)實驗室之類澱粉蛋白 PET 掃描定性判讀,顯示類澱粉蛋白評估結果陽性之 AD 病
理過程證據。
提前篩選(展開篩選前最長 4 週)或篩選時顯示記憶功能異常[無線索與有線索選擇性提示測試
(FCSRT)線索回憶指數≤ 0.67 且自由回憶指數 ≤ 27]
依據診斷確認表證實回溯性記憶減退
輕度症狀,定義為篩選簡短智能測驗 (MMSE)分數≥ 22 分且臨床失智症評分整體分數 (CDR-GS)
為 0.5 或 1.0。可於提前篩選時(展開篩選前最長 4 週)或篩選時進行 MMSE。
符合美國老化研究所/阿茲海默症協會 (NIAAA)有關可能阿茲海默 (AD)失智症或前驅期阿茲海
默 (pAD)的核心臨床標準(符合有關輕度認知障礙 (MCI)的 NIAAA 診斷標準和準則)
若病患接受症狀性 AD 藥物,必須在篩選前已穩定接受療程 3 個月。
將依據篩選時的臨床標準評估來決定納入(診斷確認表)
病患必須在 5 歲後已完成至少 6 年正式教育
病患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方可納入中國延伸期。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任何證據顯示除 AD 外具有會影響認知的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額顳葉失智症、路易氏體失智症、
血管型失智症、帕金森氏症、大腦皮質基底核退化症、庫賈氏症、進行性核上眼神經麻痺症、額
顳葉退化、亨丁頓舞蹈症、正常壓力水腦、癲癇疾病或缺氧。
曾經或目前患有臨床上顯著之血管疾病而可能影響腦部(例如:臨床上顯著之頸動脈、脊椎動脈狹
窄或斑塊;主動脈瘤;顱內動脈瘤;腦出血;動靜脈畸形),且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可能影響認知
功能。
過去 2 年內曾經或目前患有任何中風且伴隨臨床症狀,或者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有資料顯示
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符合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的急性事件。
曾經發生嚴重且臨床上顯著(持續神經障礙或結構性腦部損傷)之中樞神經系統(CNS)創傷(例如:
腦挫傷)
曾經或目前患有顱內腫瘤(例如:膠質瘤)。不排除曾經或目前患有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非臨床上
顯著且不太可能引起認知障礙之腦膜瘤。
目前患有會影響腦部功能的感染,或者曾經患有造成神經後遺症之感染(例如:HIV、梅毒、神經
型疏螺旋體症、病毒性或細菌性腦膜炎/腦炎)
曾經或目前患有全身性自體免疫疾病,而可能引起伴隨相關認知障礙的進行性神經疾病(例如:多
發性硬化症、紅斑性狼瘡、抗磷脂質抗體症候群、貝賽特氏症)
曾經患有思覺失調症、情感思覺失調症、重度憂鬱或躁鬱症
- 允許曾經患有重度憂鬱的病患,但必須過去一年內未發作、或在緩解中、或憂鬱已獲治療控
制。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具有自殺風險
過去 2 年內曾經濫用或依賴酒精及/或物質(依據心理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版本 5 之條件)
- 允許使用尼古丁。
- 不允許使用大麻,且必須在篩選前 3 個月停止使用。
依據磁振造影 (MRI)中央判讀人員,MRI 證據顯示 a) > 2 處小間隙梗塞,b) > 1 cm3之區域性梗
塞,或 c)相當於整體 Fazekas 分數 3 之任何白質病灶,且 FLAIR 序列中至少 1 處融合性高信號
病灶,即任何維度≥ 20 mm。
依據 T2* GRE MRI 之中央評估,而有證據顯示超過 4 處微出血及/或軟腦膜血鐵質沉著症區域(ARIA-H)
依據 MRI 中央判讀人員的評估,顯示目前患有顯著腦血管疾病
MRI 顯示任何皮質中風,不論年齡。
無法耐受 MRI 程序或產生 MRI 禁忌症,包括但不僅限於具有無法進行 MRI 之節律器、動脈瘤夾、
人工心臟瓣膜、植入式助聽器、或者眼部、皮膚或身體具有外來金屬物質而無法接受 MRI 掃描;
或者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有任何其他臨床病史或檢查發現而會因為合併接受 MRI 而產生可能危害下列心血管疾病:
曾經或目前患有心房顫動,但不包括僅曾發生一例事件、已於> 1 年前緩解且無須接受治療者
在過去 2 年內,曾發生不穩定或臨床上顯著之心血管疾病(例如:心肌梗塞、心絞痛或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 以上之心臟衰竭)
未獲得控制的高血壓(例如:一般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95 mmHg)
下列肝臟/腎臟疾病:
依據美國國家腎臟基金會(National Kidney Foundation)有關慢性腎臟疾病之腎臟病療效與品質導
引(Kidney Disease Outcomes Quality Initiative)準則,顯示患有第 4 期以上之慢性腎臟疾病
依據篩選時天門冬氨酸轉胺酶 (AST)或丙氨酸轉胺酶 (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總膽紅素
≥ 2 倍 ULN,確認患有原因不明之肝功能損傷
下列感染和免疫疾病:
曾經或已知目前患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感染,且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未經適當治療
因免疫抑制藥物的持續作用而表現出臨床上顯著之全身性免疫作用不全的病患
若劑量低於 prednisolone 等效藥物 7.5 mg/日,且預期治療情況不會在試驗期間顯著惡化時,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
下列代謝性/內分泌疾病: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篩選檢測異常判定為臨床上顯著之甲狀腺功能異常,或者需要接受新治療或調
整目前治療的甲狀腺功能異常
- 在為甲狀腺功能進行 3 個月充份治療後,若試驗主持人判定認知未改善,則病患可再度接受篩選。
癌症病史,但不包括:
經認定為已治癒
若未積極接受抗癌治療或放療,且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需要在未來 5 年內進行治療
患有前列腺癌或基底細胞癌,過去 2 年內未發生顯著惡化
其他排除條件:
篩選時葉酸或維生素 B12 濃度過低或再次檢測時持續過低,而使缺乏情況足以引起認知障礙
- 在為葉酸或維生素 B12 缺乏進行 3 個月充份治療後,若認知情況未改善,則病患可再度接受篩選。
篩選時糖化血色素> 8% (若稍微升高,可再度檢測)或控制不良之胰島素依賴性糖尿病(包括低血糖事件)。
- 病患可在 3 個月後再度篩選,以改善糖尿病控制。
懷孕或哺乳,或是計畫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周邊靜脈通路功能不良
篩選時觀察到可能引起認知障礙的其他智能障礙原因(例如:定性腦病變、顱內受傷、智能不足)。
- 可依據病患的足夠教育程度或工作經驗等等判定。
需要治療(例如:持續正壓呼吸器)的睡眠呼吸中止,或可能引起認知障礙的其他顯著呼吸道疾病
(例如:嚴重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全球阻塞性肺部疾病倡議組織標準之第 IV 期)。
在無法取得 PET 配體而僅可依據 CSF 判定資格的區域中,若病患腰薦椎部位變形,而由試驗主
持人認定為無法接受腰椎穿刺時。
篩選時臨床上顯著之血液或尿液異常,且再度檢測時維持異常
凝血功能障礙(篩選凝血酶原時間(PT) > 1.2 倍 ULN,且再度檢測時維持異常)。
已知對嵌合性、或人類、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質出現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性
反應之病史
有任何其他嚴重或不穩定之醫療情況,而由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定為可能惡化、復發或改
變,且其程度可使病患發生特殊風險、使病患的臨床或心理狀態評估發生顯著偏差、干擾病患完
成試驗評估的能力、或需要接受機構或醫院層級的照護
居住於專業護理機構,例如療養院或長期照護機構:若病患隨後在試驗期間需要居住於這些機
構,只要照護者符合基本要求,便可持續參與試驗,且接受療效和安全性追蹤。
下列藥物禁止使用於展開試驗前的事先規定期間,以及參與試驗的全部期間(若病患於試驗期間開始
使用這些藥物,會將其退出試驗治療):
曾接受任何 crenezumab 或目標作用於 Aβ 的任何其他藥物
正在評估預防或延後認知減退作用的任何試驗性活性免疫治療(疫苗)
篩選前 1 年內曾使用正在評估預防或延後認知減退作用的任何被動免疫(免疫球蛋白)或其他長效
生物製劑
篩選前 5 個半衰期內或 3 個月內曾使用任何其他試驗治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篩選前 1 年內曾特別為治療帕金森氏症症狀或任何其他神經退化性疾病而接受任何藥物治療
- 允許病患因非神經退化性疾病而使用特定藥物,例如不寧腿疾病(例如:pramipexole)
篩選前 6 個月內接受一般抗精神病藥物或精神安定藥,但不包括為非精神病適應症(例如:嘔吐)
而進行之短期治療
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但允許間歇性短期使用,除非在任何神經認知評估前 2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篩選前 3 個月內曾接受抗凝血藥物
- 允許使用抗血小板治療(例如:aspirin、clopidigrel、dipyridamol)。
將不會因短期、手術期間使用抗凝血劑而造成停止參與試驗;然而,若有任何此類使用,均
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篩選前 3 個月內慢性使用鴉片或鴉片類(包括長效型鴉片類藥物)
允許因疼痛而間歇性短期使用短效型鴉片類藥物,但不包括在任何神經認知評估前 2 天或 5 個半
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篩選前 1 個月內和試驗期間使用興奮劑(amphetamine、methylphenidate 製劑或 modafinil)
自篩選前 3 個月起慢性使用 benzodiazepine 類、barbiturate 類或安眠藥
- 允許為睡眠或焦慮間歇性短期使用 benzodiazepine 類、buspirone 或短效型安眠藥,但不包
括在任何神經認知評估前 2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然而,不允許間歇性使用
barbiturate 類。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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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7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