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346.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832037
2018-05-04 - 2020-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ICD-10F20
思覺失調症
一項隨機分派、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別的第二期試驗,針對思覺失調症患者,探討4種BI 425809口服劑量於12週治療期間每天服用一次的療效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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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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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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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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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思覺失調症(慢性)
試驗目的
本試驗之主要目的為針對接受穩定抗精神病治療且每日口服一劑BI 425809或安慰劑之思覺失調症患者,提供概念性驗證(PoC)及劑量探索資料;本試驗的其他目標為評估BI 425809的安全性及藥物動力學。
藥品名稱
BI 425809
主成份
BI 425809
劑型
錠劑
劑量
1, 5, 25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在治療12週後,利用綜合性MATRICS共識認知成套測驗(MCCB)分數評量之認知功能與基期相較下的變化
次要指標:
•在治療12週後,利用思覺失調症認知評分量表(Schizophrenia Cognition Rating Scale,SCoRS)總分評量之日常功能性能力(everyday functional capacity)與基期相較下的變化
•出現(嚴重)不良事件((S)AE)之受試者的百分比(包括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及檢驗結果之臨床相關異常)
•在治療12週後,利用綜合性MATRICS共識認知成套測驗(MCCB)分數評量之認知功能與基期相較下的變化
次要指標:
•在治療12週後,利用思覺失調症認知評分量表(Schizophrenia Cognition Rating Scale,SCoRS)總分評量之日常功能性能力(everyday functional capacity)與基期相較下的變化
•出現(嚴重)不良事件((S)AE)之受試者的百分比(包括身體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及檢驗結果之臨床相關異常)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根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及當地法規,病患必須能夠在第1次回診日期之前在受試者同意書上簽名及註明日期。
2)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為18-50歲(含)的男性或女性。若納入20歲以下受試者需請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3) 確診為思覺失調症(依據DSM-5)且具有以下臨床特徵:
• 門診病患,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未因思覺失調症惡化住院(允許此時期內因社會管理因素而住院及/或參加日間醫院方案)。
• 隨機分組之前4週期間身體狀況穩定,且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精神疾病狀況穩定,症狀未惡化。
• 在活性及負性症候評量表(PANSS)之活性項目P1、P3-P7上的評比未超過「中等嚴重」(moderate severe)(項目分數≤ 5)且在PANSS活性項目P2的評比未超過「中等」(moderate) (項目分數≤ 4)的病患。
4) 在第1次回診時所評估之使用中的精神疾病藥物及併用之精神藥物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病患最多可使用2種精神疾病藥物(典型及/或非典型)。
• 病患在隨機分組之前必須已維持使用目前的典型及/或非典型精神疾病藥物(Clozapine除外)及目前的劑量至少4週,及/或在隨機分組之前已維持使用目前的長效型注射型精神疾病藥物及目前的劑量至少3個月。
• 病患在隨機分組之前必須已維持使用目前所併用的精神藥物、抗膽鹼性藥物、癲癇藥物及/或鋰劑至少3個月,且在隨機分組之前已使用目前的劑量至少4週。
5) 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必須願意且有能力使用在持續正確使用下失敗率低於每年1%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依據ICH M3 (R2))。在整個試驗期間皆應使用這類方法,且病患必須同意於參與試驗期間定期接受驗孕。本受試者須知中會提供符合這些條件的避孕方法。
*具有生育能力之婦女的定義如下:
已出現初潮且不符合下述之「不具生育能力之婦女」條件的任何女性。
不具生育能力之婦女的定義如下:已停經(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已無月經至少12個月)或已永久絕育(例如,子宫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的女性。
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具有足以遵從所有試驗計畫書程序的可靠性、生理能力及教育程度。
7) 試驗全程病患必須具有同一位身分已知的資訊提供者。建議此資訊提供人應每週至少與受試者有2次互動。
1) 根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及當地法規,病患必須能夠在第1次回診日期之前在受試者同意書上簽名及註明日期。
2) 簽署同意書時年齡為18-50歲(含)的男性或女性。若納入20歲以下受試者需請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3) 確診為思覺失調症(依據DSM-5)且具有以下臨床特徵:
• 門診病患,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未因思覺失調症惡化住院(允許此時期內因社會管理因素而住院及/或參加日間醫院方案)。
• 隨機分組之前4週期間身體狀況穩定,且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精神疾病狀況穩定,症狀未惡化。
• 在活性及負性症候評量表(PANSS)之活性項目P1、P3-P7上的評比未超過「中等嚴重」(moderate severe)(項目分數≤ 5)且在PANSS活性項目P2的評比未超過「中等」(moderate) (項目分數≤ 4)的病患。
4) 在第1次回診時所評估之使用中的精神疾病藥物及併用之精神藥物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 病患最多可使用2種精神疾病藥物(典型及/或非典型)。
• 病患在隨機分組之前必須已維持使用目前的典型及/或非典型精神疾病藥物(Clozapine除外)及目前的劑量至少4週,及/或在隨機分組之前已維持使用目前的長效型注射型精神疾病藥物及目前的劑量至少3個月。
• 病患在隨機分組之前必須已維持使用目前所併用的精神藥物、抗膽鹼性藥物、癲癇藥物及/或鋰劑至少3個月,且在隨機分組之前已使用目前的劑量至少4週。
5) 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必須願意且有能力使用在持續正確使用下失敗率低於每年1%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依據ICH M3 (R2))。在整個試驗期間皆應使用這類方法,且病患必須同意於參與試驗期間定期接受驗孕。本受試者須知中會提供符合這些條件的避孕方法。
*具有生育能力之婦女的定義如下:
已出現初潮且不符合下述之「不具生育能力之婦女」條件的任何女性。
不具生育能力之婦女的定義如下:已停經(在無其他醫療原因下已無月經至少12個月)或已永久絕育(例如,子宫切除、雙側卵巢切除或雙側輸卵管切除)的女性。
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具有足以遵從所有試驗計畫書程序的可靠性、生理能力及教育程度。
7) 試驗全程病患必須具有同一位身分已知的資訊提供者。建議此資訊提供人應每週至少與受試者有2次互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經迷你國際神經精神醫學面談(Mini-international neuropsychiatric Interview,M.I.N.I)診斷目前患有另一類重大精神疾患的病患。
2)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認知測試之評估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3) 由精神疾病療法所導致且目前無法以抗-EPS療法控制的運動障礙,或罹患另一種運動障礙(例如帕金森氏症)。
4) 在隨機分組之前30天內或6個半衰期之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另一種試驗藥物或程序治療的病患,或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正在參與另一項使用任何認知促進療法或程序的試驗。
5) 在隨機分組之前4週內參加4堂以上任何正式之認知功能矯正課程的病患。
6)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接受電痙攣療法(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的病患。
7)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接受用於測試其對思覺失調症患者認知功能之影響的BI 409306、encenicline或其他試驗藥物、或先前曾接受bitopertin治療的病患。
8)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參加進行重複MATRICS共識認知套組測驗(MATRICS Consensus Cognitive Battery,MCCB)評估之臨床試驗的病患。
9) 在隨機分組之前4週內需要改變正在穩定接受benzodiazepine或安眠藥療法的病患。
10)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接受Clozapine治療的病患。
11) 在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曾因任何精神疾病狀況接受醫療裝置(例如穿顱磁激器[TMS]、神經回饋療法[neurofeedback])治療的病患。
12) 在隨機分組之前30天內曾服用強效或中等強度之CYP3A4抑制劑或誘發劑的病患。
13) 必須或希望繼續服用限制使用之藥物或中草藥的病患。
14) 在隨機分組之前2年內曾有任何自殺行為(亦即,實際的嘗試、被中斷的嘗試、失敗的嘗試、或預備行動或行為)。
15) 在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曾有以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olumbia Suicidal Severity Rating Scale,C-SSRS)評比之任何第4或5類自殺念頭(即有意圖但無具體計畫的積極自殺想法,或有計畫及意圖的積極自殺想法)。
1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具臨床重要性,而參與試驗會危害病患安全及參與試驗能力的身體檢查(包括血壓、脈搏速率及心電圖)發現或實驗室檢測值(例如第1次回診時經中央實驗室測量者)。
17) 同時罹患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危害病患參與試驗期間之安全及其參與試驗之能力的任何有症狀/不穩定/未獲控制或臨床相關的疾病,或任何其他臨床狀況。
18) 嚴重腎功能不全,其定義為: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報告中的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mL/min/1.73m²。
19) 肝臟疾病徵象,其定義為: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報告中之血清中的丙胺酸轉胺酶(ALT /SGP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SGOT)或鹼性磷酸酶濃度高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
20) 於第1次回診中央實驗室報告已知有HIV感染病史和/或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持續呈陽性。
21) 原發性或復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的原位皮膚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治療後攝護腺專一性抗原(prostate specific antigen,PSA)量值正常的原位攝護腺癌。
22) 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需要變更用藥或住院而會影響認知功能的嚴重或不穩定的身體狀況,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接受須全身麻醉的非急迫性手術。
23) 男性血紅素低於120 g/L (12g/dL),女性低於115g/L (11.5g/dL)。
24) 血紅素疾病病史,例如重度地中海型貧血或鐮狀細胞型貧血。
25) 懷孕、餵哺母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或具有生育力且不願意於試驗參與期間及治療結束後至少28天內禁慾或使用適當避孕措施的男性。
26)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6個月內有嚴重的藥物濫用病史(包括酗酒,如DSM-5-物質濫用中所定義者,或由試驗主持人研判),或篩選時尿液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除了根據處方使用Benzodiazepines作為持續穩定的療程)。
27) 無法輕易理解該國家使用之認知套組測試/問卷中之語言的病患。
2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病患的認知功能障礙或症狀嚴重程度會使認知功能評量的有效性降低。
2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病患無意盡全力完成認知套組測試。
1) 經迷你國際神經精神醫學面談(Mini-international neuropsychiatric Interview,M.I.N.I)診斷目前患有另一類重大精神疾患的病患。
2)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認知測試之評估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
3) 由精神疾病療法所導致且目前無法以抗-EPS療法控制的運動障礙,或罹患另一種運動障礙(例如帕金森氏症)。
4) 在隨機分組之前30天內或6個半衰期之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另一種試驗藥物或程序治療的病患,或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正在參與另一項使用任何認知促進療法或程序的試驗。
5) 在隨機分組之前4週內參加4堂以上任何正式之認知功能矯正課程的病患。
6)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接受電痙攣療法(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的病患。
7)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接受用於測試其對思覺失調症患者認知功能之影響的BI 409306、encenicline或其他試驗藥物、或先前曾接受bitopertin治療的病患。
8)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參加進行重複MATRICS共識認知套組測驗(MATRICS Consensus Cognitive Battery,MCCB)評估之臨床試驗的病患。
9) 在隨機分組之前4週內需要改變正在穩定接受benzodiazepine或安眠藥療法的病患。
10) 在隨機分組之前6個月內曾接受Clozapine治療的病患。
11) 在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曾因任何精神疾病狀況接受醫療裝置(例如穿顱磁激器[TMS]、神經回饋療法[neurofeedback])治療的病患。
12) 在隨機分組之前30天內曾服用強效或中等強度之CYP3A4抑制劑或誘發劑的病患。
13) 必須或希望繼續服用限制使用之藥物或中草藥的病患。
14) 在隨機分組之前2年內曾有任何自殺行為(亦即,實際的嘗試、被中斷的嘗試、失敗的嘗試、或預備行動或行為)。
15) 在隨機分組之前3個月內曾有以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量表(Columbia Suicidal Severity Rating Scale,C-SSRS)評比之任何第4或5類自殺念頭(即有意圖但無具體計畫的積極自殺想法,或有計畫及意圖的積極自殺想法)。
16)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任何具臨床重要性,而參與試驗會危害病患安全及參與試驗能力的身體檢查(包括血壓、脈搏速率及心電圖)發現或實驗室檢測值(例如第1次回診時經中央實驗室測量者)。
17) 同時罹患試驗主持人認為會危害病患參與試驗期間之安全及其參與試驗之能力的任何有症狀/不穩定/未獲控制或臨床相關的疾病,或任何其他臨床狀況。
18) 嚴重腎功能不全,其定義為: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報告中的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mL/min/1.73m²。
19) 肝臟疾病徵象,其定義為: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報告中之血清中的丙胺酸轉胺酶(ALT /SGP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SGOT)或鹼性磷酸酶濃度高於3倍正常值上限(ULN)。
20) 於第1次回診中央實驗室報告已知有HIV感染病史和/或B型肝炎或C型肝炎感染持續呈陽性。
21) 原發性或復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已切除的原位皮膚鱗狀細胞癌、基底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治療後攝護腺專一性抗原(prostate specific antigen,PSA)量值正常的原位攝護腺癌。
22) 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需要變更用藥或住院而會影響認知功能的嚴重或不穩定的身體狀況,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接受須全身麻醉的非急迫性手術。
23) 男性血紅素低於120 g/L (12g/dL),女性低於115g/L (11.5g/dL)。
24) 血紅素疾病病史,例如重度地中海型貧血或鐮狀細胞型貧血。
25) 懷孕、餵哺母乳或計畫於試驗期間懷孕的女性
或具有生育力且不願意於試驗參與期間及治療結束後至少28天內禁慾或使用適當避孕措施的男性。
26) 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6個月內有嚴重的藥物濫用病史(包括酗酒,如DSM-5-物質濫用中所定義者,或由試驗主持人研判),或篩選時尿液藥物篩檢結果呈陽性(除了根據處方使用Benzodiazepines作為持續穩定的療程)。
27) 無法輕易理解該國家使用之認知套組測試/問卷中之語言的病患。
28)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病患的認知功能障礙或症狀嚴重程度會使認知功能評量的有效性降低。
29)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篩選時病患無意盡全力完成認知套組測試。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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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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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0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