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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CD1621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418661
試驗已結束

2020-07-01 - 2022-05-01

Phase I/II

召募中2

SAR442720併用其他藥物治療晚期惡性腫瘤參與者的一項第1/2期、開放性、多中心、劑量遞增和劑量擴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裕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標是要在實體腫瘤(包括晚期/轉移性NSCLC或大腸直腸癌[colorectal cancer, CRC])患者中,評估SAR442720併用ICI、pembrolizumab的安全性、最大耐受劑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與建議第2期劑量(recommended phase 2 dose, RP2D)

藥品名稱

SAR442720

主成份

SAR442720

劑型

膠囊

劑量

20/100

評估指標

SAR442720與pembrolizumab合併使用時,治療中產生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 AE)與嚴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 SAE)的發生率、性質與嚴重程度,依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第5版予以分級

主要納入條件

5.1 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所有下方條件,方具備納入本試驗中的資格:

年齡

I 0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參與者年齡必須大於等於18歲(或者若該國法定成年年齡大於18歲)(台灣地區須年滿20歲)。

參與者的類型與疾病特徵

I 02.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診斷為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的診斷,並於含鉑化療與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治療後轉移性疾病惡化,不論其治療順序為何(即同時或依序進行):
- 至少曾接受針對轉移性疾病的一線治療
- 輔助性/前導性治療(將認定為第一線治療)期間或6個月內復發至發生轉移性疾病,或。
- 含鉑化療與一種免疫檢查點抑制劑(ICI) (抗細胞程式死亡受體 -1 (anti-PD1_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 1) /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anti-PD-L1_Programmed death-ligand 1)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PD-1)/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PD-L1) 治療後或治療期間疾病惡化,不論其治療順序(即同時或依序進行)為何(即同時或依序進行)。


組織學證實診斷之的晚期實體腫瘤診斷,包括大腸直腸癌,歷經治療失敗、不耐受、或認定不符合標準照護之抗癌治療,(包括在其腫瘤類型中針對致癌驅動因子的核准藥物)資格的CRC。

I 03. 參與者必須具有一種以上的下方分子異常:
- KRASG12C基因突變(非小細胞肺癌NSCLC、大腸直腸癌CRC(colorectal cancer)與任何其他組織學類型)
- KRASG12A、KRASG12D、KRASG12S、KRASG12V基因突變(非小細胞肺癌NSCLC)
- KRASG12A、KRASG12D、KRASG12S、KRASG12V和/或MSI-H(個體腫瘤有高度不穩定性)或dMMR (大腸直腸癌CRC)
- KRAS基因擴增(任何組織學類型)
- 神經纖維蛋白1 (neurofibromin 1; NF1) 功能喪失神經纖維瘤第一型Neurofibromatosis type 1(NF1 LOF) (任何組織學類型)
- BRAF第3類基因突變(任何組織學類型)
I 04. 依實體腫瘤反應療效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之標準,具至少1處可測量的疾病。放射線照射的病灶只有在已證實照射病灶惡化的情況下才可認定為可測量。
I 0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1分
性別

I 06. 所有(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法規,與針對臨床試驗參與者使用的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一致。
a) 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介入治療後至少4個月內使用避孕措施(請參閱附錄4第10.4節)。
b)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如果沒有懷孕(請參閱附錄4第10.4節)、沒有哺乳,且符合下列至少一項狀況,則有資格參加:
- 如附錄4 (第10.4節)所定義不屬於具生育能力之女性(WOCBP),定義為:
1.初經前期
2.停初經前期的女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項:
-有子宮切除術的紀錄
-有雙側輸卵軟管切除術的紀錄
-有雙側卵巢切除術的紀錄
針對除了上述原因外(例如:苗勒管發育不全、雄性激素失敏症)而因的替代醫療原因而永久不孕者,應採用試驗主持人的判定來決定試驗納入。
註:以上紀錄可以來自試驗中心的人員:審查檢視參與者的醫療紀錄、醫療檢查或病史訪談。
3.停經後女性
-停經後狀態定義為,在無替代醫療原因的情況下,已無月經12個月無月經。
-停經後範圍內的高濾泡刺激素(FSH)濃度,可用來確認未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荷爾蒙替代療法(HRT)情況下的女性停經後狀態。但是,若未出現12個月無月經,則需要使用超過一種FSH測量法來加以進行確認。
-使用HRT的女性且不確定其更年期狀態者,若希望於試驗中繼續使用HRT,則需要使用其中一種非雌激素荷爾蒙的高度有效避孕法。反之否則,她們必須停用HRT才能於試驗納入前確認停經後狀態。

- 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且同意在介入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介入治療後至少4個月內,遵循附錄4 第10.4節)中的避孕指引。
知情同意
I 07. 如計畫書附錄1中所述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包括遵循受試者同意書(ICF)與本計畫書中所列之規定與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5.2 排除條件

若參與者具備下方任何條件,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醫療狀況
E 01. 預測平均餘命小於3個月。
E 02. 原發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腫瘤。
E 03. 已知或疑似軟腦膜或腦轉移,或脊髓壓迫。先前因這些狀況接受治療的參與者,若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穩定(例如:無臨床及放射影像之無疾病惡化之佐證且過去4週未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痙攣療法的情況下無症狀)則符合資格。

E 04. 症狀性或即將發生的脊髓壓迫。
E 05. 前6個月內有腦血管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的病史。
E 06. 先前實體器官或血液移植。
E 07. 排除以下眼睛異常將被排除:
a) 曾經或目前有視網膜色素上皮脫離(RPED)、中心性漿液性脈絡膜視網膜病變、視網膜血管阻塞(RVO)、新生血管性黃斑部退化或具有其病史,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參與者具有其他因素導致無法接受之RPED或RVO的風險因子。
b) 眼科醫師認定,眼科檢查評估後的可見之視網膜病變為RVO或RPED之顯著風險因子。
E 08. 以下任何心血管異常:
a) 症狀性充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類(含)以上
b) 前6個月內有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支架置入或血管成形術、繞道手術)
c) 目前有控制不佳且臨床顯著的不穩定性心律不整或具有其病史
d) 裝有節律器以控制心房心律不整的參與者為適合參加本試驗的人選。第一次周期第一天(C1D1)前大於超過1個月以前,參與者醫療控制的心房顫動有醫療控制參與者者符合資格。
e) 先天性長QT波症候群的病史或使用Fridericia公式的QTcF間隔延長大於480 ms (除非裝有節律器),或無法導正的血液電解質異常(鈉、鉀、鈣、鎂、磷)。
f) 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小於機構正常值下限(LLN)或小於50%,以較低者為準。
E 09. 由免疫調節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抗細胞程式死亡受體 -1(anti-PD1_Programmed cell death protein 1) /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anti-PD-L1_Programmed death-ligand 1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PD1]/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藥物、抗細胞毒性T淋巴球相關抗原4 [CTLA4] 單株抗體以及磷酸肌醇3激酶δ [PI3K δ]抑制劑)所引起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之不良事件,且導致永久停用該藥物,或者嚴重程度為第3或4級,或者在展開使用本試驗藥物(IMP)治療前至少3個月尚未緩解至基期水平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針對其他藥物,達到第2級(含)以上的治療相關免疫媒介(或免疫相關)不良事件(AE)。
E 10. 任何先前抗癌療法所造成的不良事件(不包括脫髮與疲倦),持續進行且大於等於第2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第5.0版)的持續中不良事件(AE) (不包括脫髮與疲倦)。
E 11. 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於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疾病修飾型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但替代治療除外(如:thyroxine、胰島素,或是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治療)。

E 12. 曾經目前需要口服或靜脈輸注(IV)糖皮質激素幫助處置的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或具有其病史(可允許位在放射線場中的放射性肺炎);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接受大於30 Gy的胸腔放射療法治療史。
E 13. 預定治療開始前28天內接受活病毒疫苗接種。可允許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
E 14.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已知控制不佳的B型肝炎感染、活動性結核病,或重度感染需要胃腸外抗生素治療。為了控制B型肝炎病毒(HBV)感染,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患者應已於展開試驗藥品 (IMP)治療前開始抗HBV療法,且篩選HBV病毒量應小於2000 IU/mL (104 copies/mL)。在整個治療期間應持續接受抗HBV療法。
E 15. 已知的第二惡性腫瘤,無論是過去3年內惡化或需要活性積極性治療的第二惡性腫瘤 (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已進行潛在根治性療法的子宮頸原位癌除外)。
E 16. 可能改變SAR442720吸收的胃腸道功能受損(例如:控制不佳的噁心及嘔吐、腹瀉、吸收不良症候群、發炎性腸道疾病、胃切除術、小腸切除術)
E 17. 對任何試驗介入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先前/併用療法
E 18. 先前於第一劑IMP試驗藥物治療前少於4週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短者為準)接受其他免疫調節藥物的治療。
E 19. 開始展開IMP試驗藥物治療前21天內曾接受靜脈輸注(IV)細胞毒性化療、抗癌生物性療法、大手術及局部前列腺介入治療;以及展開IMP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14天內曾接受口服細胞毒性化療、荷爾蒙療法、酪胺酸激酶抑制劑療法或完成緩和性放射療法。
E 20. 展開開始試驗藥品(IMP)治療前14天內需要皮質類固醇療法(大於10 mg prednisone/天或同等劑量)的合併症。可允許生理替代劑量,即使劑量大於10 mg prednisone/天或同等劑量,只要投藥意圖並非免疫抑制即可。可允許吸入式或外用類固醇,但不可用於治療自體免疫疾患。
E 21. 第一次周期第一天(C1D1)前小於等於28天內進行大手術,或小於等於7天內進行非試驗相關小程序(例如:Port-a-Cath置放)。在所有情況中,患者在投予治療前必須充分恢復且維持穩定。
E 22. 同時發生任何其他不穩定或臨床顯著的醫療病況(例如:物質濫用、控制不佳的併發疾病,包括活動性感染、動脈血栓與症狀性肺栓塞等),由試驗主持人認定會危及參與者的安全性、影響其至試驗參與結束的預期存活,和/或影響其遵從計畫書之能力者。

E 23. 試驗介入前或介入期間可能會干擾或加強SAR442720代謝或毒性的藥物與補充劑則予以排除:
- 強效CYP3A4誘導劑或抑制劑(前7天內)
- 強效P糖蛋白(Pgp)抑制劑(例如:cyclosporine、tacrolimus;前7天內)
- 質子幫浦抑制劑(前3天內)或H2受體拮抗劑(前1天內)
- 已知會延長QTc間隔的藥物
- 乙醯水楊酸(預防性使用低劑量阿斯匹靈除外)
診斷評估
E 24 篩選回診時器官及骨髓功能不足: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小於1000 μ/L (1 x 109/L)。
- 血小板小於100 x 103 u/L (未接受血小板輸注至少3天後)。
- 血紅素小於9 g/dL或小於5.6 mmol/L (開始試驗藥物展開IMP治療前2週內未接受輸血)。
- 總膽紅素大於2倍正常值上限(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或丙胺酸轉胺酶(ALT)大於3倍ULN (或在肝轉移患者中大於5倍ULN)。
- 血液肌酸酐大於1.5倍ULN或肌酸酐廓清率大於50 mL/min (使用Cockcroft Gault公式或24小時尿液採集)
- 凝血酶原時間(PT)/國際標準化比值(INR)與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PTT)大於1.3倍ULN
其他排除條件
• 因政府或法律命令而安置於機構中的人;囚犯或依法拘留的參與者
•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者因任何原因不適合參與,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參與者可能有不遵從試驗程序的風險
• 參與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之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配合ICH-GCP條例E6的第1.61節)
• 試驗實施/進行期間可能引發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情況
• 對任何試驗介入治療或其組成或藥物敏感,或其他過敏,經試驗主持人認為屬於參與本試驗之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