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ED1613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000282
試驗已結束

2020-12-21 - 2023-12-31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開放性、首次試驗於人體、單一藥物、劑量遞增和擴展的研究,評估 SAR442085 用於治療復發或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的安全性、藥物動力學、藥物效力學和抗腫瘤活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Sponsors

適應症

復發或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患者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目的為評估 SAR442085 的可能風險,以找出適當劑量(建議劑量)。 SAR442085 是一種抗體。抗體是血中製造的蛋白質,可透過攻擊和殺死有害外來生物體(例如細菌和病毒),來對抗疾病,也會攻擊和殺死癌細胞。SAR442085 屬於稱為「單株抗體」的此類抗體。單株指的是 SAR442085 是一種單純抗體,將會專一地結合至位於淋巴瘤細胞表面的 CD38 受體。 SAR442085 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當連結至表面具有 CD38 的疾病細胞時,SAR442085 能夠減緩或完全停止這些細胞的生長。本臨床試驗正在研究 SAR442085 在人體內的作用,以及其副作用。

藥品名稱

Vial

主成份

SAR442085

劑型

Vial

劑量

Vial

評估指標

1.SAR442085 的 PK 參數
2.患者產生抗 SAR442085 的抗藥抗體的發生率
3.整體反應率
4.無惡化存活期 (PFS)
5.反應持續時間 (DoR)
6.骨髓瘤漿細胞的 CD38 RD 和 RO 及其與臨床反應參數的相關性的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年齡
I 01.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至少年滿 18 歲,或若法定成年年齡 >18 歲,則依照國家法定成年年齡之規定。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之前根據標準條件(第 10.14 節)曾診斷出參與者患有多發性骨髓瘤。
I 03.第 A 部分 (排除最後一組為未曾接受抗 CD38 治療的患者):
1.參與者曾接受至少三線療法來治療多發性骨髓瘤(第 10.15 節)或至少兩線療法治療,若這些療法中至少有一個包含兩種或更多種藥物療程(例如:自體幹細胞移植的引導療程,接續為維持療程)。
2.先前多發性骨髓瘤的治療已經包含至少一個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ixazomib),至少一個免疫調節劑 (lenalidomide、thalidomide、pomalidomide),至少一個抗 CD38 單株抗體及至少一個類固醇。
3.參與者至少對含抗 CD38 抗體的療程有最小反應 (MR) 及注射最後一劑的抗 CD38 單株抗體是在進入研究前至少 9 個月。
第 B 部分和第 A 部分最後一組:
1.參與者曾接受至少三線療法來治療多發性骨髓瘤(第 10.15 節)或至少兩線療法治療,若這些療法中至少有一個包含兩種或更多種藥物療程(例如:自體幹細胞移植的引導療程,接續為維持療程)。
2.先前多發性骨髓瘤的治療已經包含至少一個蛋白酶體抑制劑(bortezomib、carfilzomib、ixazomib),至少一個免疫調節劑 (lenalidomide、thalidomide、pomalidomide)和至少一個類固醇。
3.先前的治療沒有將抗 CD38 單株抗體包含在內。
I 04.參與者在最後一次治療時或之後,有骨髓瘤的疾病惡化(第 10.16 節)。
I 05.參與者必須患有如至少下方所定義的一種可測量的疾病:
-血清 M 蛋白質 ≥0.5 公克/公合(≥5 公克/公升)
-尿液 M 蛋白質 ≥200 毫克/24 小時
-血清 FLC 化驗:包含 FLC 化驗 ≥10 毫克/公合(≥100 毫克/公升)和異常的血清 FLC 比例(<0.26 或 >1.65)。
體重
不適用
性別
I 06.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研究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參與者
男性參與者必須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 150 天內使用本試驗計畫書第 10.4 節中詳述的避孕措施,並在此期間避免捐精。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參與者如未懷孕(請參閱第 10.4 節)、未哺乳,並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則有資格參加研究:
-第 10.4 節中定義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婦女 (WOCBP)

-WOCBP 同意在介入期間和最後一劑研究藥物介入後至少 150 天遵循第 10.4 節中的避孕指導
受試者同意書
I 07.能夠按照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18 歲的國家,參與者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需簽署特定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3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E 01.在招募前的三年內,診斷出參與者患有其他的惡性腫瘤,除了基底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惡性瘤、表面膀胱癌或低風險的前列腺癌。

既往/合併治療
E 02.參與者有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2(第 10.12 節)。
E 03.參與者有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或氣喘的病史。
E 04.在骨髓瘤治療前或程序(化療、免疫療法、放射治療)前尚未從不良反應恢復到 NCI CTCAE 等級 ≤1 或基礎期(除了脫髮,和等級 2 或更低的神經病變)。
E 05.參與者患有充血性心臟衰竭(美國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II;心肌病、活動性缺血或其他任何不受控的心臟疾病,例如:心絞痛、需要治療的臨床上嚴重心律失常,其治療包含抗凝劑,或臨床上嚴重不受控的高血壓,用 Fridericia 方法矯正的 QT 間隔為 >480 毫秒(等級 ≥2)。
E 06.參與者在接受研究藥物初始劑量前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
E 07.參與者患有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NCI CTCAE) 等級 ≥3 的持續感官或運動神經病變。
E 08.參與者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包含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自發性血小板缺乏紫斑症、發炎性腸道疾病、肺炎或需要多於每日 10 毫克 prednisone 的皮質類固醇系統性等效藥物的任何慢性疾病。
E 09.已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 或相關的疾病或已知需要抗反轉錄病毒治療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疾病、或患有活動性 A 型、B 型肝炎(定義為已知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或 C 型(定義為已知定量的 C 型肝炎 [C型肝炎病毒 (HCV)] 核糖核酸 [RNA] 結果大於化驗的最低檢測濃度或 HCV 抗原陽性)感染。
E 10.參與者在基礎期時進行的庫氏 (Coombs) 測驗為陽性。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E 11.最後一劑的特異性骨髓瘤治療在接受研究藥物初始劑量前 21 天內。例外:最後一劑的單株抗體治療在接受研究藥物初始劑量前 120 天內未直接針對抗 CD 38;允許低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例如:10 毫克/日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E 12.最後一劑的放射治療或重大手術在接受研究藥物初始劑量前 21 天內。
E 13.先前的異體幹細胞移植。
E 14.併用口服抗凝劑治療或低分子量肝素 (LMWH)(允許低劑量的阿斯匹靈)。
E 15.參與者在試驗用藥的 21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接受任何試驗用藥,以較長者為主。
診斷評估
E 16.參與者有篩選的實驗室化驗結果,包含下列其中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000 細胞/微升 (1.0 x 109/公升)(在前 7 天內不能使用生長因子)。
-血小板計數 <50,000 細胞/微升 (50 x 109/公升)(在前 7 天,未有血小板輸注)。
-血紅素 <9 公克/公合(在前 7 天,用紅血球 [RBC] 輸血或在前 30 天,用紅血球生成刺激劑 [ESA] 支持)。
-總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受試者記載有吉伯特氏症,在這種情況下,直接膽紅素不應該超過 >2 倍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SGO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SGPT) >2.5 倍 ULN。
-肌酸酐清除率 <30 毫升/分鐘/1.73 平方公尺(MDRD 公式,請參閱 第 10.11 節)。
其他排除
E 17.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病況,或參與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風險。
E 18.參與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的親屬(請參閱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 [ICH] 之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的第 1.61 節)。
E 19.參與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這些個人的直系親屬。
E 20.對於任何研究介入或其成分過敏或不耐,或者曾經發生藥物或其他過敏,而使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研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9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