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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5935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478266

2021-02-08 - 2023-07-20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6

ICD-10C50.919

女性乳房未明示部位惡性腫瘤

ICD-9174.9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多中心、雙盲、第三期試驗,對於先前不曾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治療晚期疾病的 ER(+)、HER2(-) 乳癌患者,給予 SAR439859 併用 palbociclib 或 letrozole 併用 palbociclib 以進行比較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張源清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鍾為邦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適應症

ER(+)、HER2(-) 乳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為了評估 SAR439859(實驗性荷爾蒙療法)併用 Palbociclib(Ibrance®愛乳適)治療您的疾病,其療效和耐受性是否優於標準荷爾蒙療法 Letrozole(復乳納膜衣錠)併用 Palbociclib(Ibrance®愛乳適)。

藥品名稱

SAR439859

主成份

SAR439859

劑型

錠劑

劑量

mg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的定義為從隨機分組當天算起至第一次記錄腫瘤惡化(由當地放射科醫師/試驗主持人依據實質固態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 1.1 版)進行評估)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當天(視何者先發生)為止的這段期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年齡
I 01. 受試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18 歲(含)以上,或若法定成年年齡>18 歲,則依照國家法定成年年齡之規定。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2. 受試者經由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確診患有乳腺癌且有不適合接受放射性治療或根治性手術,且不建議化療的局部區域復發或轉移性疾病之證據。
I 03. 經證實為 ER-陽性(≥1% 染色細胞呈陽性),此乃依據與當地標準一致,最近常見的免疫組織化學 (IHC) 檢測法對腫瘤細胞進行染色。
-注意,若主要腫瘤為 ER- 陽性且任何進一步轉移病灶為 ER- 陰性,則受試者不得納入試驗。
I 04. 資料顯示,最近分析的切片(不論來自主要腫瘤或任何轉移部位)其 HER2 以 IHC 染色並無過度表現 (0, 1+),或使用原位雜交技術-呈陰性反應,此乃依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準則,使用單探針 HER2 平均拷貝數目<6.0 訊號/細胞,或使用雙探針 HER2/ 著絲點探針的染色體 17(CEP17) 比值 <2 且 HER2 平均拷貝數目 <6.0 訊號/細胞而得(32)。
-注意,若主要腫瘤為 HER2- 陰性且任何進一步轉移病灶為 HER2- 陽性,則受試者不得納入試驗。
I 05. 受試者先前不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治療其局部區域復發或轉移之疾病。
I 06. 依 RECISTv.1.1 評估有可測量或不可測量的疾病。對於只有骨骼轉移者,必須存在至少一處主要的溶解性 (lytic) 骨病灶或混合型溶解性-生長性 (mixed lytic-blastic) 骨病灶。
對於先前曾接受放射性治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的腫瘤病灶,只有在完成治療後有明確記錄治療部位之疾病惡化狀況者,才能被視為可測量。
I 0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2 分(依據第 02 修訂版變更後的條件)。
I 08. 願意且能提供腫瘤組織[意即,病理室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組織]。若無法取得腫瘤組織,則患者參加試驗必須提供新鮮切片。
性別
I 09. 男性或任何停經狀態(停經前、停經中期或停經後)的女性皆符合參與資格。停經後狀態之定義,請參閱第 10.4 節(附錄 4)。停經前/停經中期女性係指不符合停經後條件者。
先前不曾進行雙側睪丸切除術的男性及停經前/停經中期婦女,應在隨機分組前接受性腺激素釋放素促進劑 (GnRH agonist) 治療至少 4 週。若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曾接受 GnRH 促進劑替代治療,則研究期間應改為使用 goserelin。
受試者同意書
I 10. 可以提供簽名的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標準,則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醫療病況
E 01. 受試者已知有活動性腦轉移(依據第 02 修訂版變更後的條件)。
受試者有腦轉移已接受治療/穩定,但若為下列情況,則符合參與資格:
- 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4 週已完成治療(全腦放射性治療、放射手術,或兩者併用)/維持穩定,且
- 已經從該治療的作用中康復,且
- 神經學狀態穩定
- 若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中樞神經系統不良事件,其劑量在 IMP 首次給藥前必須已維持穩定或減量至少≥2 週或以上。
E 02. 過去的病史或目前存在的胃腸道疾病有可能影響SAR439859及/或palbociclib的吸收。受試者無法正常吞嚥且無法吞服膠囊或錠劑。預期其對口服治療的順從性差。有活動性發炎腸道疾病或慢性腹瀉、短腸症候群,或全胃切除。
E 03. 隨機分組前 3 年內曾被診斷出有任何其他惡性腫瘤。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礎細胞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子宮頸癌,可允許加入。
E 04. 懷孕或哺乳婦女,或意欲在試驗期間懷孕的婦女。有生育能力的婦女 (WOCBP) 但不願意在治療期間,以及任何試驗藥物停藥後至少 12 週內採用高效的非荷爾蒙避孕措施以避免懷孕,以及/或 WOCBP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治療期間每 28 天以及任何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 12 週內不願意進行懷孕檢測。

附註:WOCBP 的女性是指從月經初潮後至停經前,皆會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但已永久絕育者除外。
E 05. 不同意在參與試驗期間及試驗藥物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 14 週內完全禁慾或不同意與孕婦或具生育能力的婦女 (WOCBP) 發生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的男性受試者,

附註:若完全禁慾與患者偏好和慣常的生活方式一致,則可被接受。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基礎體溫,以及排卵期後避孕法)及體外射精皆不是可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E 06. 受試者先前接受抗癌治療或手術程序所發生的急性毒性作用(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5.0 版等級 >1)尚未復(不包括禿髮或依試驗主持人判斷,不認為會造成受試者安全性風險的其他毒性,例如,穩定持續 3 個月的第 2 級周邊神經病變)或受試者有肺炎或間質性肺病 (ILD)。
E 07. 受試者有晚期、症狀性的內臟擴散,短期內有引發危及生命併發症之風險(包括受試者有大量未獲控制的[胸膜、心包膜、腹膜]積液、肺部淋巴管炎、軟腦膜癌,以及肝臟侵犯部分超過 50%)。
E 08. 有包括精神病況在內的重大合併存在的疾病,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的觀點,有可能對受試者參與試驗造成不良影響。
E 09. 受試者的凝血功能異常,或 IMP 首次劑量給藥前 6 個月內有任何凝血病變之病史,包括深層靜脈栓塞 (DVT) 或肺栓塞病史然而,受試者(不包括停經前/停經中期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在試驗藥品 (IMP) 首次劑量給藥前,已適當治療其導管相關靜脈栓塞超過1個月,將可參與試驗(依據第 02 修訂版變更後的條件)。
E 10. 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凝血酶原時間比值(INR)>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若接受超出治療範圍的抗凝血劑有可能影響凝血酶原時間/INR。然而,若受試者(不包括停經前/停經中期女性和男性受試者)已接受抗凝血劑治療其穩定且可被允許的醫療狀況(例如,控制良好的心房纖維顫動),將可參與試驗,前提是劑量和凝血參數(依據當地標準照護之定義)在試驗藥物首次劑量給藥前維持穩定至少一個月。
既往/合併治療
E 11. 正在接受治療的藥物為 P-醣蛋白 (P-gp) 的敏感受質 (dabigatran、digoxin、fexofenadine) 或乳癌抗藥性蛋白 (BCRP)(rosuvastatin、sulfasalazine)。
E 12. 試驗藥物首次給藥前 2 週內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以最長半衰期者為準且不可替代)曾接受強效 CYP3A 抑制劑及強效或中效 CYP3A 誘導劑治療。
E 13. 試驗藥物首次給藥前 2 週內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以最長半衰期者為準且不可替代)曾接受強效或中效 CYP2C8 誘導劑治療。
E 14. 試驗藥物首次給藥前 2 週內或 5 個排除半衰期內(以最長半衰期者為準且不可替代)曾接受的藥物有可能抑制二磷酸葡萄糖醛酸基轉移酶 (UGT),包括但不限於 atazanavir 及 probenecid。
E 15. 醫療狀況必須合併使用治療範圍狹窄且經由 CYP3A 代謝的藥物,且該藥物不得降低劑量。
E 16. 接受含有芳香環酶抑制劑藥物(例如,letrozole、anastrozole、exemestane 單藥治療或作為標靶併用治療藥物)的前導性輔助治療期間或治療完成後 12 個月內疾病復發。
E 17. 先前曾接受另一種選擇性雌激素受體 (ER) 降解劑 (SERD) 作為(前導性)輔助治療。
E 18. 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或放射性治療。
若受試者先前有 ≥25% 骨髓曾接受放射性治療(與何時接受治療無關),則不符合參與資格。
E 19. 已知會延長 QT 間距的藥物(停經前及男性受試者)
既往/同期臨床研究經驗
E 20. 隨機分組前 4 週內曾參與使用研究性試驗藥物(包括抗癌製劑)的任何其他臨床試驗或隨機分組前 2 週內曾參加任何其他類型的醫學研究。
診斷評估
E 21. 血液功能異常包括:
- 嗜中性白血球 <1.5 x 109/L
- 血小板數目 <100 x 109/L
E 22. 腎功能異常,依腎病飲食改進簡化公式 (the abbreviated Modification of Diet in Renal Disease formula) 估算而得的腎絲球過濾率 (eGFR) <30 mL/min/1.73m²(見章節 10.12)。
E 23. 肝功能異常的定義如下: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3 倍 ULN(若有肝轉移,則為>5.0 倍 ULN)
- 鹼性磷酸酶 (ALP)>2.5 倍 ULN(若有骨骼或肝轉移,則為>5.0 倍 ULN)
- 總膽紅素 >1.5 倍ULN(若有吉伯特氏症[Gilbert’s disease],則為 >3.0 倍 ULN)。
其他排除
E 24. 已知對 goserelin(男性及/停經前/停經中期受試者)、palbociclib、letrozole,或這些藥物的任何賦形劑,或對 SAR439859 及其安慰劑的任何賦形劑過敏。
E 25. 由於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的個人;囚犯或被合法收容的受試者。
E 26. 根據研究者的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研究,無論是出於何種原因,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者受試者可能不遵守研究程序。
E 27. 受試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的親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 (ICH) 之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GCP) 條例 E6 的章節 1.61)。
E 28. 受試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個人,或這些個人的直系親屬。
E 29. 任何可能阻止受試者加入試驗的國家相關特定法規—見附件 6(章節 10.6)(國家特定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 人

  • 全球人數

    70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