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1280.16
2014-08-08 - 2018-12-31
Phase I
終止收納4
ICD-10C78.00
未明示側性肺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8.01
右側肺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C78.02
左側肺續發性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97.0
肺之續發性惡性腫瘤
針對之前接受過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治療,但隨後發生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型非小細胞肺癌惡化的病人,使用每天一次口服型 afatinib 合併每週靜脈輸注BI 836845 的一項第 Ib 期開放性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型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評估 BI 836845 與afatinib併用於 EGFR 突變型非小細胞肺癌惡化的病人時的安全性與藥動學
藥品名稱
BI 836845
主成份
BI 836845
劑型
Vial
劑量
200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劑量確認 A 部分
針對這個劑量確認部分並無正式的療效指標,因為這個部分主要在於決定與 afatinib 併用時 BI 836845 的 MTD/RP2D。但是,抗腫瘤活性也會透過腫瘤測量與評估等方式評估。
擴充 B 部分
B 部分的主要指標為客觀反應(OR),是指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
2. 次要評估指標:
擴充 B 部分
•病情獲得控制(DC),意指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病情穩定(SD)。
•出現客觀反應所需時間,定義為自第一次接受治療日期至出現客觀反應為止的這段時間。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自出現客觀反應至第一次出現客觀腫瘤惡化日期或基於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
其他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第一次接受治療日期至第一次出現客觀腫瘤惡化日期或基於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第一次接受治療日期至基於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
病人病情的可衡量及可評估應根據RECIST 1.1版執行。
劑量確認 A 部分
針對這個劑量確認部分並無正式的療效指標,因為這個部分主要在於決定與 afatinib 併用時 BI 836845 的 MTD/RP2D。但是,抗腫瘤活性也會透過腫瘤測量與評估等方式評估。
擴充 B 部分
B 部分的主要指標為客觀反應(OR),是指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
2. 次要評估指標:
擴充 B 部分
•病情獲得控制(DC),意指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病情穩定(SD)。
•出現客觀反應所需時間,定義為自第一次接受治療日期至出現客觀反應為止的這段時間。
•客觀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自出現客觀反應至第一次出現客觀腫瘤惡化日期或基於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
其他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第一次接受治療日期至第一次出現客觀腫瘤惡化日期或基於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自第一次接受治療日期至基於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這段時間。
病人病情的可衡量及可評估應根據RECIST 1.1版執行。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18歲。
2. 病理檢查確認罹患晚期及/或轉移型第 3b/4 期非小細胞與非鱗狀細胞肺癌的病人
3. 有書面紀錄腫瘤組織具有活化的 EGFR 突變(外顯子 19 刪除、L858R、G719X、L861X)
4. 最近一次病情惡化相關的腫瘤內缺乏 EGFR T790M 突變。僅 A 部分可接受當地實驗室的檢驗結果
5. 納入試驗前必須有最近一次使用EGFR TKI仍病情惡化當下取得的適量新鮮或保存的腫瘤組織,以供中央實驗室檢驗 EGFR 突變及/或抗藥性分析
6. 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持續接受單一劑量 EGFR TKI (如:erlotinib、或gefitinib、或afatinib)治療後病情惡化(RECIST 1.1 版)。病情惡化僅涉及中樞神經系統(CNS)的病人不符合資格
7. 停用 EGFR TKI 到開始試驗治療期間不可接受介入性全身治療
8. 病人在最近一次病情惡化時取得的腫瘤切片,須有符合 RECIST 1.1 版 (R09-0262 – 附錄 10.5)所述之可測量病灶
9.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之分數為0或1。 (參閱 附錄 10.4節)
10. 經試驗主持人判別,您至少仍有3個月的預期壽命
11. 空腹血糖值 < 8.9 mmol/L (< 160mg/dL),且糖化血紅素(HbA1c) < 8%
12. 符合下列定義的適合的器官功能:
�?左心室功能休息時射出分率> 50% ,或在正常值內
�?絕對嗜中性球(ANC) ≥ 1,500/ mm3
�?血小板≥100,000/ mm3
�?肌酸酐廓清率 > 45ml/ 分鐘 附錄 10.2.
�?總膽紅素≤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若有肝臟轉移者須為 ≤ 5x 正常上限值(ULN))。
13. 納入試驗時,任何與之前治療相關的毒性(≤ 2 級的穩定感官神經病變與掉髮除外)已復原到 ≤ 1 級狀況
14. 簽署符合ICH-GCP準則與當地法規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過 afatinib治療者: 最近一次治療劑量低於指定劑量 (僅限A部分),或最近一次劑量低於 30 mg/天 (A部分及 B部分)
2. 試驗醫師判定疾病惡化是因在本試驗前EGFR TKI 劑量不足夠所致。
3. A部分: 先前接受超過 2 種以上EGFR TKI 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B部分: 先前接受超過1 種以上EGFR TKI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4. 曾於試驗治療開始之前4週內接受任何以下療法治療:化療、生物療法、或試驗性藥物 (不包括EFGR TKI)。
5. 先前使用過 EGFR TKIs,但afatinib 僅給予 3 天內不再此限。
6. 試驗治療開始之前4週內接受放射線治療,但下列情況除外:
(a) 支持性放射線治療,治療胸部以外的目標腫瘤最長可以允許試驗治療開始之前2週;及
(b) 單一劑量支持性療法,治療症狀性轉移超出上述允許範圍,需在納入試驗前與贊助廠商討論。
7. 併有活動性或硬膜下的腦部轉移病患不可納入。除非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已完成局部治療且已經停止使用皮質類固醇、或皮質類固醇的劑量已經至少4週無調整者。任何與腦部轉移相關之症狀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至少4週前達到穩定。
8. 腦膜轉移。
9. 試驗治療開始的4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試驗醫師判定)、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有排定的手術。
10. 已知對 afatinib、單株抗體、或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
11. 先前曾發生嚴重單株抗體注射相關反應。
12. 過去或現在併發臨床相關心血管疾病,如無法控制的高血壓、NYHA分級第3級的鬱血性心衰竭 (參見附錄 10.3)、不穩定型心絞痛、或試驗醫師判定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試驗治療開始的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13. 具生殖力之女性 (見第4.2.2.3節) 與男性:
(a) 餵哺母乳。或
(b) 懷孕。或
(c)未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見第4.2.2.3節),或參與試驗期間不打算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及/或不同意依據試驗計畫書要求驗孕。
14. 試驗醫師認定之病史或合併病症,其可能會影響病人遵守試驗的能力,或干擾試驗藥物療效及安全性評估。
15. 先前或併發其他部位惡性腫瘤,除了有效治療過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乳導管原位癌、或有效治療過、病情已緩解超過3年、且被認為治癒的惡性腫瘤。
16. 試驗醫師認定快速惡化、或危及生命的疾病,如多發症狀性內臟疾病,包括侵犯肝臟及肺部淋巴管的腫瘤(須接受緊急化療病患)。
17. 需要任何列於第4.2.2節中禁止併用藥物治療、且參與試驗期間無法停止。
18. 已知曾罹患間質性肺疾病 (ILD)。
1. 年滿18歲。
2. 病理檢查確認罹患晚期及/或轉移型第 3b/4 期非小細胞與非鱗狀細胞肺癌的病人
3. 有書面紀錄腫瘤組織具有活化的 EGFR 突變(外顯子 19 刪除、L858R、G719X、L861X)
4. 最近一次病情惡化相關的腫瘤內缺乏 EGFR T790M 突變。僅 A 部分可接受當地實驗室的檢驗結果
5. 納入試驗前必須有最近一次使用EGFR TKI仍病情惡化當下取得的適量新鮮或保存的腫瘤組織,以供中央實驗室檢驗 EGFR 突變及/或抗藥性分析
6. 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持續接受單一劑量 EGFR TKI (如:erlotinib、或gefitinib、或afatinib)治療後病情惡化(RECIST 1.1 版)。病情惡化僅涉及中樞神經系統(CNS)的病人不符合資格
7. 停用 EGFR TKI 到開始試驗治療期間不可接受介入性全身治療
8. 病人在最近一次病情惡化時取得的腫瘤切片,須有符合 RECIST 1.1 版 (R09-0262 – 附錄 10.5)所述之可測量病灶
9.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之分數為0或1。 (參閱 附錄 10.4節)
10. 經試驗主持人判別,您至少仍有3個月的預期壽命
11. 空腹血糖值 < 8.9 mmol/L (< 160mg/dL),且糖化血紅素(HbA1c) < 8%
12. 符合下列定義的適合的器官功能:
�?左心室功能休息時射出分率> 50% ,或在正常值內
�?絕對嗜中性球(ANC) ≥ 1,500/ mm3
�?血小板≥100,000/ mm3
�?肌酸酐廓清率 > 45ml/ 分鐘 附錄 10.2.
�?總膽紅素≤正常上限值(ULN)的1.5倍。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與丙胺酸轉胺酶(ALT) ≤正常上限值(ULN)的3倍(若有肝臟轉移者須為 ≤ 5x 正常上限值(ULN))。
13. 納入試驗時,任何與之前治療相關的毒性(≤ 2 級的穩定感官神經病變與掉髮除外)已復原到 ≤ 1 級狀況
14. 簽署符合ICH-GCP準則與當地法規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1. 曾接受過 afatinib治療者: 最近一次治療劑量低於指定劑量 (僅限A部分),或最近一次劑量低於 30 mg/天 (A部分及 B部分)
2. 試驗醫師判定疾病惡化是因在本試驗前EGFR TKI 劑量不足夠所致。
3. A部分: 先前接受超過 2 種以上EGFR TKI 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B部分: 先前接受超過1 種以上EGFR TKI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 NSCLC。
4. 曾於試驗治療開始之前4週內接受任何以下療法治療:化療、生物療法、或試驗性藥物 (不包括EFGR TKI)。
5. 先前使用過 EGFR TKIs,但afatinib 僅給予 3 天內不再此限。
6. 試驗治療開始之前4週內接受放射線治療,但下列情況除外:
(a) 支持性放射線治療,治療胸部以外的目標腫瘤最長可以允許試驗治療開始之前2週;及
(b) 單一劑量支持性療法,治療症狀性轉移超出上述允許範圍,需在納入試驗前與贊助廠商討論。
7. 併有活動性或硬膜下的腦部轉移病患不可納入。除非在試驗治療開始前,已完成局部治療且已經停止使用皮質類固醇、或皮質類固醇的劑量已經至少4週無調整者。任何與腦部轉移相關之症狀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至少4週前達到穩定。
8. 腦膜轉移。
9. 試驗治療開始的4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試驗醫師判定)、或在整個試驗期間有排定的手術。
10. 已知對 afatinib、單株抗體、或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
11. 先前曾發生嚴重單株抗體注射相關反應。
12. 過去或現在併發臨床相關心血管疾病,如無法控制的高血壓、NYHA分級第3級的鬱血性心衰竭 (參見附錄 10.3)、不穩定型心絞痛、或試驗醫師判定控制不佳的心律不整。試驗治療開始的6個月內有心肌梗塞。
13. 具生殖力之女性 (見第4.2.2.3節) 與男性:
(a) 餵哺母乳。或
(b) 懷孕。或
(c)未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見第4.2.2.3節),或參與試驗期間不打算使用適當的避孕方式、及/或不同意依據試驗計畫書要求驗孕。
14. 試驗醫師認定之病史或合併病症,其可能會影響病人遵守試驗的能力,或干擾試驗藥物療效及安全性評估。
15. 先前或併發其他部位惡性腫瘤,除了有效治療過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子宮頸原位癌、乳導管原位癌、或有效治療過、病情已緩解超過3年、且被認為治癒的惡性腫瘤。
16. 試驗醫師認定快速惡化、或危及生命的疾病,如多發症狀性內臟疾病,包括侵犯肝臟及肺部淋巴管的腫瘤(須接受緊急化療病患)。
17. 需要任何列於第4.2.2節中禁止併用藥物治療、且參與試驗期間無法停止。
18. 已知曾罹患間質性肺疾病 (ILD)。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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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part A)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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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 (part A)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