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1 - 2024-03-15
Phase I/II
召募中4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在晚期實體腫瘤和小細胞肺癌患者中評估 IMP4297 併用 temozolomide 之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抗腫瘤活性的第一期、開放性、多中心、劑量遞增和擴展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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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諾佛葛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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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IMPACT Therapeutics Australia Pty Ltd and IMPACT Therapeutic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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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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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Temozolomide
劑型
Capsule
劑量
20; 5
評估指標
- IMP4297 和 temozolomide 各自的 RP2D
- 由 IMP4297 和 temozolomide 血漿濃度數據衍生的 PK 參數
- IMP4297 血漿濃度與 QT 間期之間的相關性
- 客觀反應率(ORR)、無惡化存活期(PFS)、反應持續時間(DoR)、疾病控制率(DCR)
- 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定義的 ORR
- PFS、DoR、DCR、整體存活期(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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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納入條件
必須滿足下列所有要求,方視為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1. 患者必須自願參與此臨床研究試驗,並願意且能夠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贊同書以進
行試驗。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當天年齡為 18 至 75 歲(含 18 至 75 歲)的男性或女
性。(臺灣招募年齡為 20 歲(含)至 75 歲(含))
3. 患者族群:
a) 在第一部分:患者必須具有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晚期實體腫瘤,標準治療對此腫
瘤無效或不存在標準治療,包括但不限於三陰性乳癌 (TNBC)、小細胞肺癌
(SCLC)、卵巢癌 (OC) 和轉移性去勢抵抗性攝護腺癌 (mCRPC)。
b) 在第二部分:第一線標準含鉑療法後,必須在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者具有疾病惡
化的 擴散期小細胞肺癌 (ES-SCLC)。其中包括對鉑類藥物敏感和對鉑類藥物具有抗藥性的患者。對鉑
類藥物敏感的定義為完成含鉑雙藥治療後的無復發間隔超過90 天;對鉑類藥物具有抗藥性表示無化療間
隔(CFI) 期間完成治療後 90 天內疾病復發。
c) 患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表現狀態為 0 至 1 分。
d) 患者預期壽命 ≥12 週。
e) 在第二部分中,根據 實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第1.1版 (RECIST v1.1),每名患者
至少有 1 個可測量的病灶,包括之前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自放射線療法後轉惡
化,此病灶可在基準點進行準確測量,並適合進行準確重複的測量。
4. 患者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未曾接受輸血、分離術輸注、促紅血球生成素、顆粒單核球群落刺激生長因子,
以及給予試驗藥物 (IP) 前 28 天內的其他相關醫療支援)
5. 女性患者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能參與本試驗:
o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即生理上無法懷孕的女性),包括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
管切除術的女性。
o 停經後(月經總停止 ≥1 年)。
o 對於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她們應在篩選期間(給予第一劑 試驗藥物 前 7 天之內)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
結果,不應該哺乳,並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自試驗進入至最後一劑 試驗藥物 結束後最多 6 個月內)
採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6. 如果男性患者已進行了輸精管結紮術,或同意自試驗進入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結束後最多 6 個月內使用有
效的避孕方法,則有資格參加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則患者將不具資格進入試驗,且排除條件同時適用於試驗的
第一期和第二期部分:
1. 患有中樞神經系統 (CNS) 原發性腫瘤、活動性或未經治療的中央中樞神經系統 (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的患者,應排除在外。先前接受過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可以參加,前提是患者於臨床上呈現穩定至少4 週,並且在給予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無新的或擴大的腦轉移證據,也不需要皮質類固醇治療。
2. 嚴重急性和慢性感染的患者,包括:
• 患有不受控制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或在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接受全身抗生素治療的患者;
• 有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和/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病史的患者。
• HIV 感染狀況不明,且不願接受 HIV 檢測的患者不應納入本試驗;
• 已知患有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的患者。欲納入試驗,必須對在篩選期間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呈陽性檢測結果的患者,進行進一步的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效價(不包括 DNA 效價超過2500 拷貝數 [cps]/mL 或 500 IU/mL 的患者)和 HCV RNA(不包括 HCV RNA
濃度超過測定法測定下限的患者)檢測,以排除需要治療的活動性 B 型或 C 型肝炎感染。可以納入 B 型肝炎病毒帶原者、藥物治療後穩定的 B 型肝炎感染患者(DNA 效價不超過 2500 拷貝數 [cps]/mL 或 500 IU/mL)和已治癒的 C 型肝炎患者。
3. 先前已接受 PARP 抑制劑治療的患者。
4. 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已接受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的患者(如果給予第一劑
試驗藥物前之沖洗期 ≥ 5 個半衰期,則可納入該患者),或者需要在試驗期間繼續接受這些藥物的患者。
5. 試驗預定開始的 28 天內接種活病毒疫苗的患者。
6. 給予第一劑治療的 28 天內參加了研究性藥物試驗,並接受試驗療法或使用研究性器材的患者。
7. 除掉髮外,尚未從細胞毒性療法誘發的不良事件 (AE) 中恢復(即以 NCI-CTCAEv5.0 評估,≤ 第 1 級或基準點)的患者。
8. 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5 個半衰期或 14 天內(視何者較長),曾接受過化療、標靶治療、內分泌療法、抗腫瘤中草藥,或中成藥治療,或其他抗癌全身性治療的患者。
9. 試驗治療前 28 天內進行重大手術,或接受根除性放射療法,或在試驗治療前 14 天內進行緩和性放射療法,或在試驗治療前 56 天內使用放射性藥物(鍶、釤等)的患者。
10. 在試驗的第二部分中,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之 2 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患者排除在外。根除性治療過的局部可治癒惡性腫瘤,例如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淺層膀胱癌,或攝護腺癌、子宮頸癌或乳房原位癌等除外。
11. 有不可控制性肋膜積水、心包膜積水或腹水,需要反覆性引流程序(每月一次或更頻繁)的患者。
12. 有癲癇發作病史的患者。
13. 之前的診斷記錄為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 (MDS)的患者。
14.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性心絞痛、心房顫動、心律不整)的患者;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患有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性心絞痛、中風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的患者;患有鬱血性心衰竭的患者(≥ 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II 級)的患者;患有嚴重心律不整且需要藥物治療的患者(包括以 Fridericia 公式[QTcF] 校正後,QT 間期 [QTc] 延長時間超過 480 msec、有安裝心臟節律器,以及
先前診斷為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的患者。
15. 無法吞服膠囊的患者。患有胃腸道疾病,可能會影響口服藥物 IMP4297 和temozolomide 吸收的患者。
16. 對 IMP4297、temozolomide 或任何藥品的賦形劑過敏的患者。
17. 接受過移植的患者,包括先前接受過異體骨髓移植的患者。
18. 已知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的患者。
19. 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的潛在疾病可能會使患者在施用試驗藥物期間產生風險,或者可能會影響毒性事件或不良事件 (AE) 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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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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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