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392112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無 NCT03502616
試驗已結束
2018-06-30 - 2022-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M47.9
退化性脊椎炎
ICD-10M45
僵直性脊椎炎
一項評估Tofacitinib治療活動性僵直性脊椎炎(AS)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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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僵直性脊椎炎
試驗目的
瞭解試驗藥物 tofacitinib 相較於一種非活性治療的(稱為安慰劑)效果。安慰劑可用於了解試驗藥物的療效與安全性是否優於不使用活性藥物。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ofacitinib
劑型
11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比較患有活動性 AS 並對原先治療反應不足的受試者,服用 tofacitinib 5 mg BID 相對於安慰劑在第 16 週時 ASAS20 反應率方面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1.1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以親筆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為證據,表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2.願意且能夠配合已排定之回診、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3.篩選就診時,受試者至少年滿 18 歲(台灣地區的受試者則至少年滿 20 歲)。
4.受試者已被診斷患有僵直性脊椎炎 (AS)
5.受試者必須有證實 AS 診斷的薦髂 (SI) 關節 X 光片。如果中央判讀單位接受,則可以使用先前(最多 2 年前)的 X 光片。否則,將在篩選就診時取得新的 X 光片。
6.受試者在篩選和基期(第 1 天)回診時患有活動性 AS
7.儘管接受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 治療,受試者仍患有活動性疾病,或受試者對 NSAID 無法耐受,定義為:
8.若受試者經判定為對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反應不佳者,必須已依據仿單建議使用至少 1 種但不超過 2 種經獲准的 TNF 抑制生物製劑,且在下列最低限度治療時間後療效不佳,和/或在接受一劑或多劑後無法耐受。
•至少 3 個月的 adalimumab 治療;
•至少 3 個月的 etanercept 治療;
•至少 4 次 infliximab 輸注;
•至少 3 次 golimumab 注射;
•至少 3 個月的 certolizumab 治療。
無法耐受定義為曾發生治療相關不良事件 (AE)(例如:輸注/注射反應、感染、實驗室檢測變更等)。
9.受試者篩選就診時可正在接受下列藥物。這些藥物應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使用,且劑量應保持不變。任何其他藥物需在納入前與研究贊助單位討論排出時間表。
•Methotrexate (MTX):最高劑量為每星期 20 毫克。最短治療時間為 4 個月,劑量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維持穩定 4 星期。根據當地標準/監管機關核准,接受 MTX 的受試者應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至少 4 星期接受足夠及穩定劑量的葉酸補充(例如,以葉酸表示時,每星期不得少於 5 毫克,除非該等劑量會違反當地仿單準則或照護標準)。受試者不得曾在接受 MTX 期間發生嚴重毒性,且不預期在試驗期間會需要針對可能的 methotrexate 毒性進行評估(如需要接受肝臟組織切片以了解 methotrexate 毒性);
•Sulfasalazine (Azulfidine��, Salazpyrin��): 最高劑量為每天 3 克。最短治療時間為 2 個月,劑量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4 星期保持穩定。
10.已服用口服型皮質類固醇(不可注射)的受試者可能會參與試驗:
•口服皮質類固醇:若受試者已在接受口服型皮質類固醇,必須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4 星期持續服用穩定劑量,即每天�T 10 毫克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注射型(如:關節內、肌肉、硬膜外或靜脈內)皮質類固醇須在第一劑試驗產品的 4 星期前停用;
•試驗期間將允許使用局部和直腸內皮質類固醇。
11.受試者已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的要求時間內停用所有禁用藥物。
12.若受試者正在接受其他部分未提及之 AS、關節炎或背痛的任何試驗性或上市治療,必須中止該治療。
13.若受試者基於任何原因接受非禁用藥物,必須願意維持試驗計畫書所定義的穩定療程(劑量和頻率)。
14.無活動性、或潛伏性、或治療不足的結核桿菌 (TB) 感染證據。
15.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納入本試驗之前的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
16.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至少一項下列條件:
•已達到停經後狀態。
•資料顯示已切除子宮和/或雙側卵巢
•醫學上已確診為卵巢衰竭。
所有其他女性受試者(包括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受試者)將被視為具生育能力。
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以親筆簽名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為證據,表明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知悉本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2.願意且能夠配合已排定之回診、治療計劃、實驗室檢測,以及其他試驗程序。
3.篩選就診時,受試者至少年滿 18 歲(台灣地區的受試者則至少年滿 20 歲)。
4.受試者已被診斷患有僵直性脊椎炎 (AS)
5.受試者必須有證實 AS 診斷的薦髂 (SI) 關節 X 光片。如果中央判讀單位接受,則可以使用先前(最多 2 年前)的 X 光片。否則,將在篩選就診時取得新的 X 光片。
6.受試者在篩選和基期(第 1 天)回診時患有活動性 AS
7.儘管接受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 治療,受試者仍患有活動性疾病,或受試者對 NSAID 無法耐受,定義為:
8.若受試者經判定為對腫瘤壞死因子 (TNF) 抑制劑反應不佳者,必須已依據仿單建議使用至少 1 種但不超過 2 種經獲准的 TNF 抑制生物製劑,且在下列最低限度治療時間後療效不佳,和/或在接受一劑或多劑後無法耐受。
•至少 3 個月的 adalimumab 治療;
•至少 3 個月的 etanercept 治療;
•至少 4 次 infliximab 輸注;
•至少 3 次 golimumab 注射;
•至少 3 個月的 certolizumab 治療。
無法耐受定義為曾發生治療相關不良事件 (AE)(例如:輸注/注射反應、感染、實驗室檢測變更等)。
9.受試者篩選就診時可正在接受下列藥物。這些藥物應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使用,且劑量應保持不變。任何其他藥物需在納入前與研究贊助單位討論排出時間表。
•Methotrexate (MTX):最高劑量為每星期 20 毫克。最短治療時間為 4 個月,劑量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維持穩定 4 星期。根據當地標準/監管機關核准,接受 MTX 的受試者應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至少 4 星期接受足夠及穩定劑量的葉酸補充(例如,以葉酸表示時,每星期不得少於 5 毫克,除非該等劑量會違反當地仿單準則或照護標準)。受試者不得曾在接受 MTX 期間發生嚴重毒性,且不預期在試驗期間會需要針對可能的 methotrexate 毒性進行評估(如需要接受肝臟組織切片以了解 methotrexate 毒性);
•Sulfasalazine (Azulfidine��, Salazpyrin��): 最高劑量為每天 3 克。最短治療時間為 2 個月,劑量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4 星期保持穩定。
10.已服用口服型皮質類固醇(不可注射)的受試者可能會參與試驗:
•口服皮質類固醇:若受試者已在接受口服型皮質類固醇,必須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4 星期持續服用穩定劑量,即每天�T 10 毫克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注射型(如:關節內、肌肉、硬膜外或靜脈內)皮質類固醇須在第一劑試驗產品的 4 星期前停用;
•試驗期間將允許使用局部和直腸內皮質類固醇。
11.受試者已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的要求時間內停用所有禁用藥物。
12.若受試者正在接受其他部分未提及之 AS、關節炎或背痛的任何試驗性或上市治療,必須中止該治療。
13.若受試者基於任何原因接受非禁用藥物,必須願意維持試驗計畫書所定義的穩定療程(劑量和頻率)。
14.無活動性、或潛伏性、或治療不足的結核桿菌 (TB) 感染證據。
15.具生育能力女性在納入本試驗之前的驗孕結果必須呈陰性。
16.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至少一項下列條件:
•已達到停經後狀態。
•資料顯示已切除子宮和/或雙側卵巢
•醫學上已確診為卵巢衰竭。
所有其他女性受試者(包括輸卵管結紮的女性受試者)將被視為具生育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1.2排除條件
受試者具有任何以下特徵/情況者,將不能納入本試驗:
1.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人、以其他形式受試驗主持人監管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者受試者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人)。
2.參與其他試驗。
3.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產品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定解讀及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受試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一年內)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化驗結果異常。
4.已知曾經患有或疑似患有脊椎完全融合。這可由中央判讀單位在 SI X 光檢查時判定/確認。
5.特定血液異常。
6.腎功能不全。特定肝功能異常。有任何其他自體免疫風濕疾病的病史。
7.曾在任何時候患有人工關節感染,且假體依然穩定。
8.有特定癌症病史。
9.有續發型(不只 1 次發病)帶狀皰疹,或曾發生一次散播型帶狀皰疹或單純皰疹。
10.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3 個月內有需要住院、注射或輸注抗微生物療法、或基於其他理由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臨床意義的感染病史。
11.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2 星期內有需要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感染病史。
12.曾接受特定免疫系統藥物的任何治療。
13.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6 星期內已接種活性疫苗或減毒活性疫苗,或即將在治療期間的任何時候或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 6 星期內接種這些疫苗的任何受試者。
14.受試者患有可能影響口服藥物吸收的任何病症,
15.試驗主持人或研究贊助單位認定受試者有 GI 穿孔風險。
16.有酗酒或濫用藥物記錄,除非在服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已經完全戒除超過 6 個月。受試者目前使用大麻。
17.篩選 12 導程心電圖 (ECG) 顯示臨床相關特定異常,而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
18.已知有免疫缺陷疾患或第一級相關遺傳性免疫缺陷的受試者。
19.目前罹患或曾經罹患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已經接受特定適當治療的皮膚癌除外。
20.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一個月內曾有重大創傷或接受外科手術,或計畫於試驗期內接受任何選擇性手術。
21.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或任何慢性傳染病的受試者。
22.先前參與過任何 tofacitinib 試驗之受試者。
23.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產品後至少 28 天內,不願意或無法依本試驗計畫書所述使用 2 種高效避孕方法的具生育能力男性受試者及女性受試者。
24.由試驗主持人或輝端(或其代表)認定為不配合或無法遵循試驗流程之受試者。
受試者具有任何以下特徵/情況者,將不能納入本試驗:
1.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人、以其他形式受試驗主持人監管的試驗中心工作人員,或者受試者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人)。
2.參與其他試驗。
3.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產品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定解讀及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受試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最近(一年內)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化驗結果異常。
4.已知曾經患有或疑似患有脊椎完全融合。這可由中央判讀單位在 SI X 光檢查時判定/確認。
5.特定血液異常。
6.腎功能不全。特定肝功能異常。有任何其他自體免疫風濕疾病的病史。
7.曾在任何時候患有人工關節感染,且假體依然穩定。
8.有特定癌症病史。
9.有續發型(不只 1 次發病)帶狀皰疹,或曾發生一次散播型帶狀皰疹或單純皰疹。
10.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3 個月內有需要住院、注射或輸注抗微生物療法、或基於其他理由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有臨床意義的感染病史。
11.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2 星期內有需要抗微生物療法治療的感染病史。
12.曾接受特定免疫系統藥物的任何治療。
13.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 6 星期內已接種活性疫苗或減毒活性疫苗,或即將在治療期間的任何時候或最後一劑試驗性藥物後 6 星期內接種這些疫苗的任何受試者。
14.受試者患有可能影響口服藥物吸收的任何病症,
15.試驗主持人或研究贊助單位認定受試者有 GI 穿孔風險。
16.有酗酒或濫用藥物記錄,除非在服用第一劑試驗產品前已經完全戒除超過 6 個月。受試者目前使用大麻。
17.篩選 12 導程心電圖 (ECG) 顯示臨床相關特定異常,而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
18.已知有免疫缺陷疾患或第一級相關遺傳性免疫缺陷的受試者。
19.目前罹患或曾經罹患惡性腫瘤的受試者,已經接受特定適當治療的皮膚癌除外。
20.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一個月內曾有重大創傷或接受外科手術,或計畫於試驗期內接受任何選擇性手術。
21.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B 型或 C 型肝炎病毒、或任何慢性傳染病的受試者。
22.先前參與過任何 tofacitinib 試驗之受試者。
23.懷孕的女性受試者;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產品後至少 28 天內,不願意或無法依本試驗計畫書所述使用 2 種高效避孕方法的具生育能力男性受試者及女性受試者。
24.由試驗主持人或輝端(或其代表)認定為不配合或無法遵循試驗流程之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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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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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