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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54767414NKT2001

2017-01-15 - 2020-02-28

Phase II

終止收納2

試驗已結束1

一項針對患有復發性或難治型自然殺手細胞/T細胞淋巴瘤,鼻型 (NKTCL) 的受試者評估Daratumumab臨床療效與安全性之開放性、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姚明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正雄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葉士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2 試驗已結束

適應症

復發性或難治型自然殺手細胞/T細胞淋巴瘤,鼻型 (NKTCL)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是評估daratumumab用於復發性或難治型自然殺手/T細胞淋巴瘤,鼻型 (NKTCL)受試者的臨床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Daratumumab

主成份

Daratumumab

劑型

Vial

劑量

100mg/5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客觀反應率定義為依據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BICR)採用何杰金氏與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反應評估標準修訂版(LUGANO分類),可達到完全反應(CR)或是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百分比。

次要評估指標:
-完全反應(CR)率:完全反應率定義為依據何杰金氏與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反應評估標準修訂版,可達到根據BICR評估之CR的受試者百分比。
-無惡化存活期(PFS):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自給予daratumumab第一劑的日期開始,直到根據BICR評估之發生惡化/復發或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日期。
-反應持續時間(DoR):反應持續時間(DoR)為從首次記錄到出現反應的日期,直到首次記錄證實為根據BICR評估之疾病惡化(PD;或是有CR的受試者出現復發)或死亡的日期。
-反應時間:反應時間定義為從第一劑給予daratumumab的日期,直到首次記錄到出現根據BICR評估之反應(CR/PR)的最早日期。
-整體存活期(OS):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從第一劑給予daratumumab的日期到死亡的日期
-以發生不良事件的受試者人數來評估安全性和耐受性 最後一劑給予試驗藥物後30天內(最長約2.7年)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滿 18 歲 (台灣地區之受試者需年滿 20 歲以上)。
2. 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組織學分類,記錄確認為結節外自然殺手細胞/T 細胞淋
巴瘤,鼻型,並由試驗委託者驗證病理學報告。
3.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修改之條件:
3.1 至少一線化療失敗 (達到完全或部分緩解之後出現疾病復發或難治之情況),且根據
治療醫師或試驗主持人意見,非為接受其他治療方式之人選。。
4.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修改之條件:
4.1 在正子斷層(PET)掃描中,淋巴結或淋巴結外部位至少有一處可測量疾病部位(請參閱
8.2.2 節)之 18 氟-去氧葡萄糖 (FDG) 吸收檢查發現為陽性。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或 2 且平均預期壽
命≥3 個月。
6. 篩選階段期間受試者必須有符合下列條件的治療前臨床實驗室數值:
a. 血紅素 ≥ 7.5 g/dL (≥ 4.65 mmol/L)且 7 天內無接受輸血治療;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0.75 x 10^9/L (亦即≥ 750/μL) 且 7 天內無接受
生長因子治療;
c. 血小板計數 ≥ 50 x 10^9/L 且 7 天內無接受輸血治療;
d.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正常上限值(ULN);
e.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正常上限值(ULN);
f. 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上限值(ULN),但先天性膽紅素血症 (例如 Gilbert 氏症候
群) 受試者除外 (這類病患的直接膽紅素需 ≤ 1.5 倍 ULN);
g. 估算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 (請參考附件 5:採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肌
酸酐清除率);
7.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修改之條件:
7.1 具有生育能力之女性在本試驗期間與試驗後(女性接受最後一劑 daratumumab 後 3 個
月)必須採用當地法規中,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應採用之高效避孕方法(例如,慣常使
用之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法、置入子宮內避孕器或子宮內系統、屏障
法:附加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的保險套或附加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
膏/栓劑的子宮帽 [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男性伴侶絕育手術[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之
男性,且為受試者之單一性伴侶];真實禁慾[若此為該受試者偏好之日常生活方式])
8.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修改之條件:
8.1 和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行為、且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之男性必須同意使用屏障避孕
法,例如使用附加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的保險套,或其伴侶使用附加殺
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栓劑的子宮帽(避孕膈膜或子宮頸帽),且所有男性於本試驗
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 個月不得捐贈精子。
9.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移除之條件:(已併入納入條件第 7.1 及 8.1 項)
10.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移除之條件:(已併入納入條件第 7.1 及 8.1 項)
11.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移除之條件:(已併入納入條件第 7.1 及 8.1 項)。
12. 給予第一次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內,具生育能力女性的血清/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高度敏感的血清[β-人類絨毛膜性腺激素])。
13. 受試者必須願意並能夠遵守試驗計畫規定 (如受試者同意書內容所列述) 的禁止與
限制事項。
14. 每位受試者必須簽署一份受試者同意書,表示他們了解試驗目的和必要的試驗程
序,且願意參加本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修改之條件:
1.1 沒有新鮮或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檢體可進行回溯性生物標記表現判定
2. 之前已接受過 daratumumab 或其他抗 CD38 治療
3. 在給予第一次試驗藥物之前 3 週內曾接受化療或放射療法,或給予第一次試驗藥物
之前 2 週內曾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疾病,但不包括緊急使用皮質類固醇處理嚴重淋
巴瘤症狀或危及生命的過敏反應。
4. 之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或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之前 12 週內曾接受自體幹細胞
移植
5. (除了 NKTCL 之外) 第一次給予試驗藥物之前 2 年內有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 (不包
括已充份治療的皮膚鱗狀和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乳癌;或由試驗主持人認
定且試驗委託者之試驗負責醫師同意,認為已治癒且 2 年內復發風險極小的其他非
侵襲性病灶)
6. 侵犯中樞神經系統(CNS)的臨床症狀
7. 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受試者:
a. 已知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且 1 秒用力吐氣容積 (FEV1) 小於預測正常
值的 50%。注意:疑似患有 COPD 的病患必須進行 FEV1 檢測,而 FEV1 < 50% 預
測正常值的受試者必須予以排除
b. 已知過去 2 年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續性氣喘 (請參考附件 4:美國國家心肺血液研
究中心 (NHLBI) 氣喘嚴重程度量表),或未獲控制的任何類型氣喘。(註:目前
已受控制的間歇性氣喘或受控制的輕度持續性氣喘病患可參與本試驗)
8.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4 修改之條件: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血清反應為陽性。
注意事項:如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為陽性,則該病患應予以排除。B 型肝炎核心抗
體為陽性的病患在給予第一次試驗藥物之前,經 B 型肝炎 D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確認為陰性。如果 C 型肝炎抗體為陽性,則需在給予第一次試驗藥物之前進
行 RNA 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並確認為陰性。
9.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血清反應為陽性。
10. 具有之前接受其他試驗性藥物和/或先前癌症治療所產生,未緩解或不穩定的嚴重毒
性。
11. 受試者同時患有任何醫療病症、精神疾患或疾病 (例如:活動性感染、糖尿病、急
性瀰漫浸潤性肺病),而可能會干擾試驗程序或結果,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因參與
本試驗而發生危險者。
12. 依據試驗計畫書修正案#1 修改之條件:
12.1 受試者患有臨床重大心臟疾病,包括:
a. 給予第一次試驗藥物之前 6 個月內患有心肌梗塞;或與心臟功能相關或影響心臟功能的不穩定或未獲控制疾病/狀況 (例如: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協會第 III-IV 級)
b. 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最新版]第 3 級以上) 或
臨床顯著的 ECG 異常
c. 篩選的 12 導程 ECG 顯示依公式校正的基期 QT 間隔 (QTc) > 470 msec。
13. 已知過敏;對皮質類固醇、單株抗體或人類蛋白質、或其賦形劑有過敏反應 (請參
考個別仿單或試驗主持人手冊[IB]);或已知對哺乳類動物來源之產品敏感。
14. 受試者已知或疑似無法遵守試驗計畫 (例如:因為酗酒、藥物依賴、或心理疾病等
因素)、或受試者有任何狀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試驗對受試者不具最佳利益 (例
如:損及其福祉),或可能妨礙、限制或混淆試驗計畫的特定評估。
15. 篩選期之前 4 週內使用侵入性試驗用醫療器材,或目前參加介入性、試驗性試驗
16. 給予第一次試驗藥物之前 4 週內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注射。
17. 懷孕或哺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9 人

  • 全球人數

    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