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2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44.42
頭皮及頸部皮膚之鱗狀細胞癌
一項針對第一線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患者 (SCCHN),評估 MEDI4736 與 Tremelimumab 合併療法相較於標準照護治療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開放標示、多中心之全 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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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2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Tremelimuma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20
評估指標
依據 RECIST 1.1 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無惡化存活期 (PFS)
整體存活期 (OS)
2. 次要療效變數:
依據 RECIST 1.1 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 PD-L1 陰性 SCCHN 患者的 PFS 與
ORR
PD-L1 陰性 SCCHN 患者的 OS
依據 RECIST 1.1 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 PFS、ORR、DoR、APF12
根據當地標準臨床規範的 PFS2
OS 與 OS24
EORTC QLQ-C30
EORTC QLQ-H&N35
世界衛生組織/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體能狀態變化
血中 MEDI4736 與 tremelimumab 濃度;以及非分區藥物動力學 (PK) 參數,如峰
值濃度與谷值 (資料許可時;稀疏取樣法)
是否出現 MEDI4736 與 tremelimumab 的抗藥物抗體
3. 安全性變數:
不良事件、身體檢查、實驗室檢驗 (包括臨床化學、血液學、尿液分析)、生命徵象 (包
括血壓及脈搏),以及心電圖
主要納入條件
若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執行試驗篩檢之程序,則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前取得用於其他目的標準照護程序結果,可用於篩檢。
任何納入試驗的患者都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篩選時年齡 ≥18 歲
2. 必須先取得患者/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與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 (例如,在美國為健康保險流通及責任法案、在歐盟為歐盟 [EU] 資料保護指令),才能執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包括篩選評估。(在日本納入 <20 歲的患者時,應取得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3.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復發或轉移性 SCCHN (口腔、口咽部、下咽腔、喉部),且無法以手術或放射線進行局部治癒性治療。
4. 先前未接受過全身性療法治療復發性/轉移性癌症。若其為局部晚期或局部復發疾病之多重模式治療的一部分者除外。
5. 有能力且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以提供新採集的腫瘤組織(首選)或保存(小於三年)的組織,以確認PD-L1的狀態。新取得之組織切片的腫瘤病灶,不可以與用於 RECIST 的目標病灶相同,除非沒有其他適合組織切片的病灶。
6. 口咽癌(OPC) 的患者:須於隨機分配前,已知 HPV 狀態。
7. 使用 Ventana SP263 IHC 分析,確認 PD-L1–陽性或陰性
- 提供新採集的腫瘤組織(首選) 或保存(小於三年)的組織
- 若於其他阿斯特捷利康/MedImmune 試驗的篩檢流程中,有部分使用分析驗證 Ventana 分析評估患者的 PD-L1 狀態,此檢驗結果可用於決定是否符合參與條件。
- 註:PD-L1 檢體陽性定義為臨界值 ≥25% 的腫瘤細胞,細胞膜染上 PD-L1 (無論染色強度)。PD-L1 檢體陰性定義為 0% 至 24%的腫瘤細胞,細胞膜染上 PD-L1。
8. 世界衛生組織 (WHO)/ 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9. 依據 RECIST 1.1 版指引,至少 1 處未曾接受過放射線治療的病灶,基礎期時可藉由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精確測量,最長直徑 ≥ 10 公釐 (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病灶最短直徑必須 ≥ 15 公釐),且可重複精確測量。曾接受局部放射治療的病灶,若證實病灶惡化且至少 20 mm,則可視為可量測病灶。
10. 患者必須之前未接受過免疫調節治療,包括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 (抗CTLA-4)、抗計畫性細胞死亡-1 (抗PD-1)、抗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 (抗PD-L1),或抗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 2 抗體;治療性抗癌疫苗除外。曾使用其他試驗新藥的患者,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參加本試驗。
11. 篩選前 7 天內器官與骨髓功能良好且無需輸血,以及篩選前 14 天內無需提供生長因子,定義如下:
- 血色素值 ≥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mm3 (1.5 × 109/L)
- 血小板數計數 ≥100000/mm3 (100 × 109/L)
- 血清膽紅素值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本限制不適用於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患者 (持續性或復發性高膽紅素血症 [主要為未結合膽紅素],且無溶血或肝病之證據),此類患者諮詢醫師後可考慮納入。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肝臟轉移的患者,ALT 與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採用 Cockcroft-Gault 判定,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40 mL/min (使用實際體重)(若使用 cisplatin,肌酸酐清除率需達 60 mL/min)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mL/min)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 = 體重 (kg) × (140 – 年齡) × 0.85
(mL/min)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12. 若女性患者需證實已停經,或停經前女性患者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須為陰性。若已經持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成因,則視為已停經。以下為與年齡相關的規定:
- ≥ 50 歲女性,若停用外源性激素治療後,12 個月以上無月經,或促黃體素與促濾泡素濃度在試驗機構的停經範圍內,則視為停經。
- 年齡 < 50 歲以上的女性,若停用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療後,12 個月以上無月經,且促黃體素與促濾泡素濃度在試驗機構的停經範圍內;或已因放射治療而摘除卵巢且最後一次月經 > 1 年之前;或已因化療誘發停經且距最後一次月經 > 1 年;或接受手術絕育 (切除雙側卵巢或切除兩側輸卵管) 則視為停經。
疾病惡化時繼續治療的條件
所有疾病惡化時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繼續治療的患者,試驗主持人應確認,患者仍符合所有本試驗之納入條件,且完全未符合排除條件,以及患者達成下列疾病惡化時治療的特定條件:
1. 取得疾病惡化時繼續治療或再度治療的受試者同意書。此份受試者同意書將註明:有初步疾病惡化證據時,繼續治療並不是標準照護方法,此患者族群可以改用其他治療,或許可以使用當地核可的癌症治療,或參加其他臨床試驗。
2. 無臨床症狀或病徵顯示臨床上重大的疾病惡化
3. WHO/ECOG 體能狀態未降至 >1
4. 癌症未快速惡化或危及重要器官或重要解剖位置 (如中樞神經系統轉移、腫瘤壓迫造成呼吸衰竭,或者壓迫脊髓),而需要其他緊急醫療介入
目標病灶曾對試驗藥物有反應 (CR 或 PR) 後接受 治療 時,若確認疾病惡化,則應停止試驗藥物 (意即在治療期間內接受試驗藥物時,目標病灶同時發生反應與惡化事件)。
MEDI4736 + tremelimumab 組再度治療的條件
MEDI4736 + tremelimumab 合併療法組的患者,若惡化發生於單一療法給藥部位,且患者符合上述確認惡化後繼續治療的所有條件,則可以接受 MEDI4736 + tremelimumab 合併療法重新治療。參加其中 1 組並停止治療的患者,可能無法更換為不同組別的療法。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的患者,都不應納入試驗: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為頭頸部癌,但頭頸部原發部位不符合納入條件,包括患有原發部位不明的SCCHN 或組織學屬性為非鱗狀細胞的患者 (例如鼻咽或唾液腺)
2. 以含鉑藥物作為治療局部晚期或局部復發疾病之多重模式治療的一部分,在最後一劑含鉑藥物投藥後 6 個月內,腫瘤惡化或復發
3.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30 天內,接受任何放射線療法或荷爾蒙療法治療癌症。
4. 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1 天內,接受最後一劑核准 (上市) 的抗癌治療 (化療、標靶治療、生物製劑、單株抗體等)。若因時程或藥物動力性質而無法充分排除,經阿斯特捷利康與試驗主持人同意,將需要較長的排除期。
5.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28 天,或 5 個半衰期前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其他試驗抗癌治療。
6.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 (由試驗主持人定義)。註:對單獨病灶進行緩和性局部治療,則可接受。
7. 任何因之前抗癌治療造成之大於等於第 2 級之毒性事件尚未排除 (脫髮、白斑症、淋巴球減少,以及納入條件定義之實驗室檢驗值除外);分級以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為準。
- 神經病變分級 ≥2 的患者將依個案商討,諮詢試驗團隊醫師後可納入試驗。
- 無法合理預期毒性事件,在分配的試驗藥物治療後會惡化的患者 (例如喪失聽力、胃造口管),諮詢試驗團隊醫師後可納入試驗。
8. 在第一劑分配的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使用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藥物。除非另有說明,以下情況除外:
-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未超過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mg (或等價劑量)
- 以類固醇作為預防性藥品,預防過敏反應(例如 CT 掃描預防用藥) 和/或用於標準照護組患者的止吐藥
9.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10. 開始試驗藥物前 3 年內,有活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病症 (包括腸道炎 [如結腸炎、克隆氏症]、憩室炎 [先前的憩室炎已緩解或憩室病除外]、乳糜瀉或其他與腹瀉相關的重度胃腸道慢性病症)、全身性紅斑狼瘡,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Wegener syndrome)肉芽腫性血管炎、重症肌無力、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 (Grave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但以下情況除外:
- 白斑症或禿髮患者
-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 (如追蹤 Hashimoto 症候群),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患者
11. 控制不良的間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中或活性感染、有症狀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心絞痛、心律不整、間質性肺病,或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可能妨礙配合試驗規定、實質增加試驗藥物造成不良事件的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12. 5 年內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除外:
- 非侵入性惡性腫瘤,如子宮頸原位癌或已切除治癒之非黑色素皮膚癌 其他經適當治療的原位癌,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後,可參加本試驗。
13. 有腦部轉移、脊髓壓迫、軟腦膜癌病,或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影響其他解剖學部位病史的患者,如果發生發炎反應,可能引起顯著症狀
14. 以 3 次心電圖 (ECG) 測得,採用 Fridericia 公式依心跳速率校正之平均 QT 間期 (QTcF) ≥470 毫秒。
15. 有活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16. 有活動性結核病
17. 活性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18.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的活性、減毒疫苗。
註:患者若已進入試驗,試驗期間與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最多 30 天,不得接種活毒疫苗。
19. 懷孕或哺乳的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或從篩選至 MEDI4736 單一療法最後一劑後 90 天,或 MEDI 4736 + tremelimumab 合併療法最後一劑後 180 天,不願意使用有效避孕方法之患者;或從篩選至 MEDI4736 單一療法最後一劑後 90 天,或 MEDI 4736 + tremelimumab 合併療法最後一劑後 180 天,具生育能力且具性行為的男性受試者,並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不願意使用含殺精劑的男性避孕套。隨機分配接受標準照護治療的患者,避孕措施、相關注意事項的時間限制,以及標準照護治療藥物的其他限制,依各地仿單而定。
20.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賦形劑過敏
21. 受試者的狀況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試驗藥物評估,或患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判讀
22. 隨機分配至標準照護組的患者,依據仿單內容或藥品特性摘要,對特定標準照護治療藥物有任何禁忌症
23. 體重小於30公斤
24. 參與本研究規劃和/或管理(適用於阿斯利康/ MedImmune公司的員工和/或試驗單位的員工)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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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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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