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61
攝護腺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5
攝護腺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對於有 PTEN 缺乏特徵之新發轉移性荷爾蒙敏感性前列腺癌 (mHSPC) 患者,評估 Capivasertib + Abiraterone 相較於安慰劑 + Abiraterone 的療效與安全性 (CAPItello-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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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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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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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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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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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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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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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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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澤珂
主成份
澤珂
劑型
錠劑
劑量
500毫克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經組織學檢查,確認患有新發生(即:在隨機分配前的 3 個月內診斷出)轉移性荷爾蒙敏感性前列腺癌。註:腺癌必須為原發性組織學型態,且小細胞腫瘤患者不符合資格。
3. 同意提供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首選)或組織切片。有關組織檢體的詳細要求,請參閱實驗室手冊。不接受細胞學或細針抽吸檢體。不接受取自骨轉移的腫瘤組織。
4. 有效的 PTEN免疫組織化學檢測結果(依中央實驗室檢測)顯示PTEN缺乏。
5. 隨機分配前有紀錄顯示患有轉移性疾病,即有明確證據顯示 ≥1 個骨骼病灶(定義為骨骼掃描顯示有 1 個病灶呈陽性)和/或 ≥1 個軟組織病灶(可測量和/或不可測量),此證據可於基準期被準確評估,且適合使用電腦斷層和/或核磁共振掃描進行重複評估。僅依據 PSMA正子藥物免疫正子斷層掃描確認轉移性疾病的患者,將不符合資格。局部淋巴結侵犯不被視為轉移性疾病。
6.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評估,患有無症狀或有輕微症狀的前列腺癌。
7. 適合接受 abiraterone 和類固醇療法的人選。因新發疾病,允許先前接受abiraterone 和/或類固醇治療,最長至隨機分配前 3 個月(不允許先前曾接受化療或其他新一代荷爾蒙藥物 [NHA] 治療)。
8. 使用促性腺刺激素釋放激素 (GnRH) 類似物(允許合併第一代雄性素受體拮抗劑,例如:bicalutamide)、LHRH拮抗劑或雙側睪丸切除術持續進行ADT。雄性素剝奪療法(不論方法為何)的持續期間為第0 天最長至隨機分配前3 個月。
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WHO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至 1,過去 2 週內未出現惡化,且預期餘命最少為 12 週。
10. 能夠且願意吞服且不吐出口服藥物。
11. 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篩選期間(僅在確認 PTEN 缺乏後),完成 7 天的簡式-簡易疼痛量表(BPI-SF)和簡式疲倦量表(BFI)和止痛劑日誌。註:隨機分配前,必須給予受試者至少連續7 天來完成評估。如果在 7 天期間至少有4 次評估未完成,受試者須重新接受篩選,將新的 7 天問卷/日誌填寫完成,且因上述原因而超出隨機分配前 28 天適用期間內完成的任何篩選檢測,也須再次進行。
性別
12. 受試者為男性。
13. 同意維持禁慾(不從事異性性行為)或採取避孕措施,並同意不捐贈精子:
-絕育手術(有適當的紀錄證明輸精管結紮術後精液內無精子)。
-自篩選起直到停用試驗藥物後 16 週,受試者應使用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目前尚不清楚接受 capivasertib 治療後,於雄性動物生殖器官中觀察到的臨床前變化,是否可完全逆轉,或者會永久影響治療後製造健康精子的能力。因此,若受試者希望養育小孩,應建議其在開始試驗治療前安排採集精子檢體。
知情同意
14. 能夠按試驗計畫書附錄 B 3所述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能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
15. 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資訊知情同意書。(臺灣不參加)
主要排除條件
2. 開始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經尿道前列腺切除術、雙側睪丸切除術或內部支架)。
3. 腦部轉移或脊椎壓迫(除非脊髓壓迫為無症狀、經治療及穩定,且在開始試驗治療前至少 4 週不需要類固醇)。
4. 曾患有間質性肺病、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任何證據顯示為臨床上活動性的間質性肺病。
5. 任何下列心臟相關條件:
-連續 3 次休息狀態心電圖(ECG)的平均校正後 QT 間隔 (QTc) >470 msec。
-休息狀態的 ECG表現出任何臨床上重要的節律、傳導或形態異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枝傳導阻滯、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任何會增加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素,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可能發生尖端扭轉性心室搏動過速、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候群或未滿 40 歲時發生原因不明猝死的家族病史,或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5 個半衰期內)。
-患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如心肌梗塞、過去 6 個月內曾發生動脈栓塞事件,重度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美國紐約心臟協會(NYHA)等級或等級 II 至 IV 的心臟衰竭,或心臟射出分率值<50%。
-過去 6 個月內曾經歷任何以下處置或症狀: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血管支架、心肌梗塞、心絞痛、NYHA 鬱血性心臟衰竭等級 ≥2。
-未獲控制的低血壓 - 收縮壓(SBP) <90 mmHg,和/或舒張壓 (DBP) <50 mmHg。
-心臟超音波(或當無法進行心臟超音波或心臟超音波檢測結果不確定時,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掃描)的評估顯示心臟射出分率超出試驗機構正常值範圍或 <50%(以較高者為準)。
-未獲控制的高血壓(SBP ≥160 mmHg 或 DBP ≥95 mmHg)。
6. 臨床上顯著的葡萄糖代謝異常,定義為符合任何下列一項:
-第 1 型糖尿病或第 2 型糖尿病,且需要接受胰島素治療。
-HbA1c ≥8.0% (63.9 mmol/mol)。
7. 依據下列任何實驗室數值,顯示骨髓儲藏量和器官功能不足: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血紅素 <9 g/dL (<5.59 mmol/L)。[註:接受任何輸血後必須超過7 天再確認血紅素 ≥9 g/dL (≥5.59 mmol/L)]。
-若未顯示肝臟轉移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冬門胺酸轉胺酶 (AST) >2.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者若具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5 × ULN。如果因有骨骼轉移,且試驗主持人判定具有足夠的肝功能時,則允許鹼性磷酸酶 (ALP) 升高。
-總膽紅素 >1.5 × ULN(有較高數值之吉伯特氏症候群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肌酸酐 >1.5 × ULN 且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由 Cockcroft and Gault 公式測量或計算);僅當肌酸酐 >1.5 × ULN 時,才需要確認肌酸酐清除率。
8.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重度或未獲控制之全身性疾病的證據,包括活動性出血傾向,或已知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 B 型肝炎、C 型肝炎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不需篩選慢性病況。
9. 無法評估骨骼和軟組織惡化的受試者,定義為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一種稱為超級掃描的骨骼掃描顯示骨骼中有強烈的對稱活動,且腎臟無法排除鎝或排除有限,以及
-依據 RECIST 標準評估無軟組織病灶(可測量或無法測量)。
10. 頑固型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慢性胃腸道疾病、無法吞嚥配方製劑、曾接受相當程度的腸道切除,或有其他病況,可能妨礙 capivasertib 的充分吸收。
11.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使試驗主持人合理懷疑受試者患有導致無法使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結果判讀、使患者處於發生治療併發症的高風險中或干擾取得知情同意的疾病或病況。
12. 有證據顯示患有失智症、心理狀態改變或任何精神狀況,以至於無法瞭解或提供知情同意。
13.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14. 已知其他惡性腫瘤已惡化,或過去 3 年內曾接受積極治療。例外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以及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鱗狀細胞癌。
先前/併用療法
15. 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週內接受nitrosourea或mitomycin C。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在先前臨床試驗中接受任何試驗性藥劑或試驗藥物。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化療、免疫療法、免疫抑制藥物(皮質類固醇除外)或抗癌藥物。若試驗委託者同意,長半衰期藥物(例如:生物製劑)可能需要較長的洗除期。
-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2 週(聖約翰草為 3 週)內曾接受CYP3A4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或在開始試驗治療前 1 週內曾接受對CYP3A4、CYP2C9有敏感性和/或 經CYP2D6代謝且治療範圍狹窄的物質。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5個半衰期內,曾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隔的藥物。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6. 在過去 30天或 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另一項臨床試驗給予的試驗性藥品。
17. 曾對capivasertib、abiraterone或者化學結構或種類相似之藥物的活性或非活性賦型劑過敏。
其他排除條件
18.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19.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患者不應參與試驗。
20. 根據當地處方資訊,有禁止使用abiraterone的任何限制或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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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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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