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3252C000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157335
試驗已結束

2020-07-01 - 2026-06-30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J32.0

慢性上頷竇炎

ICD-9473.0

慢性上頷竇炎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的第三期臨床試驗,評估 Benralizumab 用於嗜酸性白血球型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患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ORCHID)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藍敏瑛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伯宏 耳鼻喉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志峰 耳鼻喉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百謙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嗜酸性白血球型慢性鼻竇炎合併鼻息肉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為,研究將 benralizumab 使用於患有嗜酸性白血球性慢性鼻竇炎伴隨鼻息肉 (CRSwNP) 的患者,其伴隨或未伴隨氣喘及/或阿斯匹靈加重性呼吸道疾病 (AERD)/非類固醇消炎藥 (NSAID) 加重性呼吸道疾病 (NERD),且其嚴重程度與儘管接受標準照護治療但仍需要手術(鼻息肉總分 [NPS] ≥5 和中度至重度鼻阻塞)的程度一致,包括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SCS) 治療或曾接受 NP 手術。將在 56 週治療期期間評估30 毫克 benralizumab對鼻息肉的作用。

藥品名稱

肺昇朗/Fasenra

主成份

benralizumab

劑型

注射液劑

劑量

30mg/ml

評估指標

評估 benralizumab 對鼻息肉負擔及患者報告鼻塞 (NB) 的效果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所有下列納入條件、且不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受試者方有資格被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
1. 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經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
3. 在蒐集用於基因學分析的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基因學受試者同意書
有關 ICF 流程。
年齡
4.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受試者必須年滿(含) 18 至 75 歲 (台灣只收納年滿 20 歲之法定成年人)。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5. 患者患有雙側鼻竇息肉,且在接受標準照護治療(包括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SCS)治療(口服、腸道外給予)或曾為鼻息肉接受手術)後,其嚴重程度仍符合需要手術的程度,如下所述:
• 依據試驗核心影像實驗室的判定,第 1 次回診時,在最多 8 分的鼻息肉評分(NPS) 總分中,總分最少為 5 分(每個鼻孔的單側分數至少為 2 分),並維持至第 2 次回診,方可符合隨機分配條件
• 第 1 次回診前症狀持續至少 12 週
• 患者報告在第 1 次回診前 2 週內期間有中度至重度鼻塞(2 或 3 分)(回診前2 週症狀評估,分數自 0(無症狀)至 3(重度))。
6. 依據試驗核心影像實驗室的判定,CT Lund Mackay 分數為篩竇 ≥ 上頜竇
7. 患者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 依據中央實驗室的判定,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5%
• 依據中央實驗室的判定,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2% 且 ≤5%,同時診斷患有氣喘和/或阿斯匹靈加重性呼吸系統疾病(AERD)或非類固醇藥物加重性呼吸系統疾病(NERD)
8. 接受類固醇鼻噴劑(INCS)或白三烯受體拮抗劑 (LTRA) 的患者,必須在第 1 次回診前維持穩定劑量至少 30 天。
9. 願意在試驗期間穩定接受鼻息肉的所有標準照護治療
10. 納入(第 1 次回診)時,22項鼻及鼻竇炎評估量表(SNOT-22) 總分 ≥20。
患者在隨機分配回診(第 3 次回診)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1.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提供至少 8 天可評估的每日日誌資料(自試驗第-13天至試驗第 0 天蒐集的基準值為每 2 週的平均分數)。
12. 隨機分配時,每 2 週平均鼻塞分數(NBS) ≥1.5
13. 隨機分配(第 3 次回診)時,SNOT-22 總分 ≥20
14. 有關接受 INCS 或 LTRA 的患者,依據每日日誌資料,在導入期內對於 INCS 或 LTRA 的遵從度至少為 70%。
體重
15. 患者體重至少35 kg
生殖
16. 具生育能力女性患者在第 1 次回診時的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第 2 次回診和隨機分配時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17.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必須使用一種有效的避孕方法(由試驗主持人確認),例如:完全性禁慾、伴侶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植入式避孕裝置、以輸卵管閉塞方式進行女性絕育、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 (IUD)/ levonorgestrel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Depo-ProveraTM 注射劑、口服避孕藥、避孕貼片 或避孕環。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自納入起、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IP 後 16 週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如上所述。
18. 不具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永久絕育(曾接受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停經的女性。若女性在計畫隨機分配日期前已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將被視為已停經。必須符合下列年齡特定要求:
• 未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以上,且其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落在停經後範圍內,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 年滿 50 歲的女性若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無月經達 12 個月或以上,則將其視為已停經;
19. 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第 1 次回診前至少一年接受絕育手術,或者必須自第一劑 IP 起直到接受最後一劑後 16 週內,使用一種適當的避孕方法(依據當地法規使用保險套,或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其伴侶不具生育能力的男性無需遵從這些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標準
醫療病況
1 患者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鼻部和/或鼻竇手術。
2 患者具有會使其無法評估共同主要療效指標的情況或共同疾病,例如:
• 單側上頷竇後鼻孔息肉;
• 阻塞至少一側鼻孔的鼻中膈彎曲;
• 篩選時或篩選前 2 週內患有急性鼻竇炎、鼻腔感染或上呼吸道感染;
• 目前患有藥物性鼻炎;
• 過敏性真菌性鼻/鼻竇炎 (AFRS) 或過敏性黴菌性鼻竇炎 (AFS);
• 鼻腔腫瘤。
3 可能混淆臨床療效結果判讀的臨床上重大併發症,包括但不限於:活動性上或下呼吸道感染、囊狀纖維化、先天性纖毛運動異常症、氣喘以外的嗜酸性白血球疾病(例如:過敏性支氣管性肺部麴菌症/黴菌病、嗜酸性白血球型肉芽腫與多血管炎[Churg-Strauss 症候群]、嗜酸性白血球過多症候群)、肉芽腫性多血管炎(Wegener 氏肉芽腫)、楊氏症候群等。
4 由試驗主持人或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判定為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自體免疫、血液、精神病或重大生理障礙),且可能:
• 影響患者在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 影響試驗發現或其判讀;
• 阻礙患者完成全部試驗期間的能力。
5 患者在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發生氣喘惡化,且需要全身性(口服和/或腸道外給予)皮質類固醇治療或住院(>24 小時)以治療氣喘。
6 有對任何生物療法或疫苗發生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7 已知有對試驗藥物配方的任何成分發生過敏或反應的病史。
8 有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é Syndrome)病史。
9 在第 1 次回診前 24 週內被診斷出蠕蟲寄生蟲感染,且未接受標準治療,或對標準照護治療反應不佳。
10 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 曾患有基底細胞癌、局部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子宮頸原位癌的患者,若已緩解且在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12 個月完成治癒性療法,則符合資格。
• 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的患者,若已緩解且在第 1 次回診前至少 5 年完成治癒性療法,則符合資格。
附註:允許使用荷爾蒙療法。只要癌症已完成緩解達 5 年,患者即符合資格。
11 篩選/導入期內的身體檢查、生命徵象、血液學、臨床化學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的異常發現,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定,可能會讓患者因參與試驗而受到風險,或者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患者完成全部試驗期間的能力。
12 篩選/導入期內顯示任何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或任何心電圖 (ECG) 異常,而可能使患者受到風險或干擾試驗評估。
13. 若受試者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可接受病情穩定的慢性 B 型與 C 型肝炎(包括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或其他病情穩定的慢性肝臟疾病。病情穩定的慢性肝臟疾病一般應定義為無腹水、腦部病變、凝血病變、低白蛋白血症、食道或胃靜脈曲張、持續性黃疸或肝硬化。
14. 已知有免疫缺乏疾病病史,包括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檢測結果呈陽性。
15. 在第 1 次回診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 (Ab) 的感染,或需要以全身性 抗生素治療鼻息肉。
先前/併用治療
16. 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和試驗期間使用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methotrexate、troleandomycin、cyclosporine、azathioprine 或任何實驗性抗發炎療法)。
17. 在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以及試驗期間,曾接受任何已上市或試驗中生物製劑(單株或多株抗體)。此點也適用於曾參與臨床試驗且曾接受單株抗體(例如:mepolizumab、reslizumab、dupilumab、omalizumab)治療的患者。請注意,此限制不適用於經確認僅接受安慰劑治療的患者。
18. 先前曾接受 benralizumab治療。
19. 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曾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製劑。
20. 隨機分配日期前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21. 隨機分配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中藥物。
22. 第 1 次回診前 4 週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排定在試驗期間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附註:持續性釋放類固醇(例如:康寧樂[Kenalog,Triamcinolone acetonide])或持續性注射劑需要在第 1 次回診前進行至少6 週的清除期。
23. 第 1 次回診前 30 天內曾接受草藥療法或傳統中藥。
先前/同時進行臨床試驗經驗
24. 同時參與其他臨床藥物的介入性試驗。
診斷評估
25. 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
其他排除條件
26. 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7. 若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8. 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29. 計畫在試驗納入和隨機分配時進行重大手術排程或排定的鼻息肉手術。
30. 在納入試驗時或在導入期內開始接受或維持阿斯匹靈的減敏療程,以管理 AERD。
31.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第 1 次回診前 12 個月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32. 僅適用於女性 - 目前懷孕(或打算懷孕)、哺乳或泌乳。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2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