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5180C00018
2019-08-01 - 2022-12-31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J45.50
重度持續發作性氣喘,無併發症
ICD-9493.10
內因性氣喘未提及氣喘積重狀態
一項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平行分組、安慰劑對照之第三期安全性延伸試驗,評估Tezepelumab用於嚴重氣喘控制不佳成人與青少年患者的安全性與耐受性(Destination)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作為患有嚴重氣喘之12歲以上患者之附加維持治療
試驗目的
1. 主要目的:
評估tezepelumab用於嚴重氣喘受試者的長期安全性及耐受性
2. 次要目的:
評估每4週一次,以皮下注射210 mg 的tezepelumab,相較於安慰劑,對患有嚴重氣喘控制不佳的成人與青少年受試者的氣喘惡化的長期療效
藥品名稱
Tezepelumab
主成份
Tezepeluma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210
評估指標
主要:
1.104週內的暴露量調整後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比率
次要:
2.104週內的年氣喘惡化率(AAER) (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探索性:
3.第104週時,用藥前/支氣管擴張劑使用前(BD前)第1秒用力呼氣量(FEV1)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4.第104週時,氣喘控制問卷6 (ACQ-6)的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5.第104週時,聖喬治呼吸量表(SGRQ)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6.支氣管擴張劑使用後FEV1與肺活量25-75%的用力呼氣流速(FEF25-75%)
7.104週內,發生第一次氣喘惡化的時間(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在第104週時,無惡化的受試者比率(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104週內,與急診、緊急照護、或住院相關的年惡化率(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8.第104週時,使用高劑量、中劑量及低劑量ICS的受試者比例(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9.第104週時,OCS每日劑量自基準點以來降低50%而仍維持氣喘控制的患者比例(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10.先行試驗之基準點、先行試驗基準點後第48週及第104週時的OCS劑量
11.免疫原性:抗藥物抗體與中和抗體的發生率
12.第104週時自基準點起的變化(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 血清總IgE濃度
- 呼氣一氧化氮(FENO;ppb)
- 周邊血液嗜酸性粒細胞
1.104週內的暴露量調整後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比率
次要:
2.104週內的年氣喘惡化率(AAER) (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探索性:
3.第104週時,用藥前/支氣管擴張劑使用前(BD前)第1秒用力呼氣量(FEV1)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4.第104週時,氣喘控制問卷6 (ACQ-6)的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5.第104週時,聖喬治呼吸量表(SGRQ)分數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6.支氣管擴張劑使用後FEV1與肺活量25-75%的用力呼氣流速(FEF25-75%)
7.104週內,發生第一次氣喘惡化的時間(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在第104週時,無惡化的受試者比率(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104週內,與急診、緊急照護、或住院相關的年惡化率(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8.第104週時,使用高劑量、中劑量及低劑量ICS的受試者比例(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9.第104週時,OCS每日劑量自基準點以來降低50%而仍維持氣喘控制的患者比例(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10.先行試驗之基準點、先行試驗基準點後第48週及第104週時的OCS劑量
11.免疫原性:抗藥物抗體與中和抗體的發生率
12.第104週時自基準點起的變化(基準點為先行試驗的第0週):
- 血清總IgE濃度
- 呼氣一氧化氮(FENO;ppb)
- 周邊血液嗜酸性粒細胞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之排除條件時,方可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程序
1. 已成年(依據當地法律)的受試者,須於進行任何必要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前,提供已簽署姓名與日期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生育狀態
2.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第1次返診接受試驗藥物前的尿液懷孕檢測為陰性。
3.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之男性伴侶仍有性生活的女性,須自篩選期起即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同時必須同意持續採用這類預防措施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6週。若欲於此時間點後終止避孕,應與負責醫師進行討論。週期禁慾法、節律法、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皆非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 高度有效避孕方式係指持續且正確使用時,避孕失敗率低(亦即每年低於1%)的避孕方式。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在試驗期間,完全禁慾、性伴侶已切除輸精管、皮下植入避孕器(Implanon™)、女性輸卵管結紮、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避孕系統(IUD/IUS)、Depo-Provera™避孕注射劑、口服避孕藥與Evra Patch™避孕貼片或Nuvaring™避孕環。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同意自納入起(第1次返診)、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IP)後16週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如上述定義),且第1次返診時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2)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永久性結紮(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進入更年期的女性。若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無其他醫療因素干擾的情況下已停經12個月,即認定該女性進入更年期。下方的年齡特殊規定亦適用:
a. < 50歲的女性若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12個月以上且促濾泡成熟素(FSH)濃度落在更年期範圍內,即認定為進入更年期。
b. >= 50歲的女性若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12個月以上,即認定為進入更年期。
隨機分配之納入條件:
4. 未符合停用試驗藥物之條件,且完成D5180C00007或D5180C00009試驗的治療結束(EOT)返診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
受試者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之排除條件時,方可納入試驗:
知情同意程序
1. 已成年(依據當地法律)的受試者,須於進行任何必要試驗特定程序、採樣與分析前,提供已簽署姓名與日期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生育狀態
2.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於第1次返診接受試驗藥物前的尿液懷孕檢測為陰性。
3. 具有生育能力、且與未絕育之男性伴侶仍有性生活的女性,須自篩選期起即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同時必須同意持續採用這類預防措施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16週。若欲於此時間點後終止避孕,應與負責醫師進行討論。週期禁慾法、節律法、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皆非可接受之避孕方式。
(1) 高度有效避孕方式係指持續且正確使用時,避孕失敗率低(亦即每年低於1%)的避孕方式。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在試驗期間,完全禁慾、性伴侶已切除輸精管、皮下植入避孕器(Implanon™)、女性輸卵管結紮、任何有效的子宮內避孕器/避孕系統(IUD/IUS)、Depo-Provera™避孕注射劑、口服避孕藥與Evra Patch™避孕貼片或Nuvaring™避孕環。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同意自納入起(第1次返診)、整個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品(IP)後16週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式(如上述定義),且第1次返診時的尿液驗孕結果為陰性。
(2)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永久性結紮(子宮切除術、雙側卵巢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已進入更年期的女性。若在隨機分配預定日期前,無其他醫療因素干擾的情況下已停經12個月,即認定該女性進入更年期。下方的年齡特殊規定亦適用:
a. < 50歲的女性若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12個月以上且促濾泡成熟素(FSH)濃度落在更年期範圍內,即認定為進入更年期。
b. >= 50歲的女性若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停經12個月以上,即認定為進入更年期。
隨機分配之納入條件:
4. 未符合停用試驗藥物之條件,且完成D5180C00007或D5180C00009試驗的治療結束(EOT)返診的女性或男性受試者。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
醫療狀況
1. 患有除氣喘外,任何臨床上重要的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支氣管擴張症、肺部纖維化、囊狀纖維化、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及先天性纖毛運動異常症),或除氣喘外與周邊嗜酸性球數量增加相關之肺部或全身性疾病(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黴菌病、查格-施特勞斯氏綜合徵、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
2. 患有試驗醫師認為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腎、神經、肌肉骨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血液學、精神性或重大身體損傷,並可能會:
(1) 影響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2) 影響試驗的發現或其判讀
(3) 阻礙受試者使其無法完成整個試驗期間
3. 第1次返診前12個月內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
4. 目前有惡性腫瘤或在先行試驗過程中發生惡性腫瘤(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且已切除並痊癒的受試者將不被排除)。
5. 動過重大手術或試驗執行期間已計畫進行需全身麻醉或住院超過一天的手術,除非經試驗委託者之試驗醫師核准。
先前/併用療法
6. 隨機分配前最後12週內以下列藥物進行治療:除用於治療氣喘/氣喘惡化之口服皮質類固醇(OCS)以外的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性藥物(例如:methotrexate、環孢靈素(cyclosporine)等)。
先前/併用臨床試驗經驗
7. 同時參與另一項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8. 涉及試驗規劃及/或執行的相關人員(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及/或試驗中心員工)。
診斷性評估
9. 先行試驗期間在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ECG)、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中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發現,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而暴露於風險中,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完成試驗的能力。
其他排除
10. 懷孕、哺乳或泌乳的女性。
a.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包括青少女)必須於第1次返診時採血進行血清β-HCG懷孕檢測。若無法於試驗藥物給藥前獲得血清β-HCG的結果,受試者尿液懷孕檢測須呈陰性才可納入,但仍須取得血清β-HCG的結果。若其中一項檢測呈陽性,受試者應予以排除。由於尿液和血清檢測可能會無法偵測到剛受孕後的初期懷孕狀態,因此仍應將相關月經週期和性生活狀態(包括避孕方式)列入考量。任何受試者之月經及/或性生活狀態有初期懷孕可能性者,均應排除。
11. 由試驗委託者判斷評估,在任一先行試驗中曾有重大試驗偏差的受試者。
12. 若受試者幾乎無法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經試驗醫師裁定受試者不宜參與試驗。或根據試驗醫師之意見,受試者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程序。
醫療狀況
1. 患有除氣喘外,任何臨床上重要的肺部疾病(例如:活動性肺部感染、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支氣管擴張症、肺部纖維化、囊狀纖維化、肥胖相關的換氣不足症候群、肺癌、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及先天性纖毛運動異常症),或除氣喘外與周邊嗜酸性球數量增加相關之肺部或全身性疾病(例如:過敏性支氣管肺麴菌病/黴菌病、查格-施特勞斯氏綜合徵、嗜酸性白血球增多症候群)。
2. 患有試驗醫師認為不穩定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心血管、胃腸道、肝、腎、神經、肌肉骨骼、感染性、內分泌、代謝、血液學、精神性或重大身體損傷,並可能會:
(1) 影響受試者在整個試驗期間的安全性
(2) 影響試驗的發現或其判讀
(3) 阻礙受試者使其無法完成整個試驗期間
3. 第1次返診前12個月內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史。
4. 目前有惡性腫瘤或在先行試驗過程中發生惡性腫瘤(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或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且已切除並痊癒的受試者將不被排除)。
5. 動過重大手術或試驗執行期間已計畫進行需全身麻醉或住院超過一天的手術,除非經試驗委託者之試驗醫師核准。
先前/併用療法
6. 隨機分配前最後12週內以下列藥物進行治療:除用於治療氣喘/氣喘惡化之口服皮質類固醇(OCS)以外的全身性免疫抑制/免疫調節性藥物(例如:methotrexate、環孢靈素(cyclosporine)等)。
先前/併用臨床試驗經驗
7. 同時參與另一項涉及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
8. 涉及試驗規劃及/或執行的相關人員(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及/或試驗中心員工)。
診斷性評估
9. 先行試驗期間在理學檢查、生命徵象、心電圖(ECG)、血液學、臨床化學或尿液分析中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發現,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使受試者因參與本試驗而暴露於風險中,或可能影響試驗結果或受試者完成試驗的能力。
其他排除
10. 懷孕、哺乳或泌乳的女性。
a.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包括青少女)必須於第1次返診時採血進行血清β-HCG懷孕檢測。若無法於試驗藥物給藥前獲得血清β-HCG的結果,受試者尿液懷孕檢測須呈陰性才可納入,但仍須取得血清β-HCG的結果。若其中一項檢測呈陽性,受試者應予以排除。由於尿液和血清檢測可能會無法偵測到剛受孕後的初期懷孕狀態,因此仍應將相關月經週期和性生活狀態(包括避孕方式)列入考量。任何受試者之月經及/或性生活狀態有初期懷孕可能性者,均應排除。
11. 由試驗委託者判斷評估,在任一先行試驗中曾有重大試驗偏差的受試者。
12. 若受試者幾乎無法遵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經試驗醫師裁定受試者不宜參與試驗。或根據試驗醫師之意見,受試者不願意或無法遵守試驗程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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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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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7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