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D910G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592913
試驗執行中
2020-10-26 - 2029-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5
召募中2
ICD-10C16.9
胃惡性腫瘤
ICD-10C7A.092
胃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1.9
胃惡性腫瘤
一項罹患可切除性胃癌和胃食道交界處癌 (GC/GEJC) 的患者在接受前導輔助性-輔助性 Durvalumab 治療及 FLOT 化療後,接受輔助性 Durvalumab 治療的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MATTERHORN)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可切除性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比較 durvalumab 前導輔助性-輔助性治療併用 FLOT (A 組)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FLOT ( B 組)的無事件存活期(EFS)
[關鍵次要目標]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的整體存活期 (OS)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的病理學完全反應 (pCR) 率
[次要目標]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接受胃切除術或胃食道切除術的患者比例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的完全切除率 (R0)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的無轉移存活期 (MFS) 和疾病專屬存活期 (DSS)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接受 R0 切除手術患者的無疾病存活期 (DFS)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的 EFS24、EFS36、OS24、OS36、DFS24 與 DFS36
●依據 PD-L1 表現區分,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的療效指標
●比較 A 組相較於 B 組的疾病相關症狀、影響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評估 A 組和 B 組的 PK
●評估 A 組和 B 組的免疫原性
[安全性目標]
在 GC/GEJC 受試者中,評估 A 組相較於 B 組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品名稱
抑癌寧注射劑
主成份
Durvaluma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比較 durvalumab 前導輔助性-輔助性治療併用 FLOT (A 組)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FLOT ( B 組)的無事件存活期(E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有能力提供簽名的知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專屬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名且註明日期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3.篩選時年齡≥18歲。(臺灣僅納入年滿20歲的成年人)
4.有組織學檢查證實的可切除性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即符合根除性手術資格;依據 AJCC第8版,屬於第二期或更晚期別 [>T2 N0-3 M0 或 T0-4 N1-3 M0])。GEJC包括 Siewert* 第2型和第3型腫瘤。只要意圖讓患者接受的治療方式與 Siewert 第2型和第 3 型腫瘤相同,則Siewert*第1型腫瘤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a)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者在醫療上適合在進行根除性手術前,接受前導輔助性 FLOT療法的治療
(b) 在篩選時,必須經跨科評估認定可達成原發性GC/GEJC的完整手術切除,評估人員中必須包括委員會認可的胃腸外科醫師
(c) 目前的惡性腫瘤先前未曾接受抗癌療法(例如:化療、放射療法或化學放射治療)
*Siewert 分類
●Siewert 第1型:下段食道腺癌,腫瘤中心位於GEJ解剖學位置上方1 cm至5 cm 之內
●Siewert 第2型:GEJ位置的真性賁門癌,腫瘤中心位於GEJ上方1 cm 之內及下方 2 cm之內
●Siewert 第3型:賁門下癌,腫瘤中心在GEJ下方2至5 cm 之間,並從下方浸潤GEJ 和下段食道
5.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WHO)/ECOG體能狀態(PS)為0或1
6.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d)血清膽紅素 ≤1.5 ×正常值上限(ULN)。此條件不適用於確診為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這類患者將在諮詢其醫師後允許納入
(e)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2.5 × ULN
(f)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CL) >50 mL/min 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CL) >50 mL/min
男性:肌酸酐CL (mL/min)= [體重 (kg) ×(140 - 年齡)]/[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肌酸酐CL (mL/min)= [體重 (kg) ×(140 - 年齡)]/[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85
7.預期壽命必須至少24週
8.納入和隨機分配時體重>30 kg
9.男性和/或女性
10.在隨機分配之前,必須已經得知由參考實驗室使用 Ventana SP263 PD-L1 IHC 化驗確認的腫瘤 PD-L1 狀態。因此,所有患者都必須能在篩選期間接受新腫瘤切片,或者提供在納入前 <3 個月採集的可用腫瘤檢體。提交用於確定資格的腫瘤檢體,其份量應足以進行 PD-L1 IHC 化驗和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且最好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的形式提供。
1.有能力提供簽名的知情同意書,包含遵從受試者同意書 (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中所列之要求與限制
2.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專屬程序、採樣與分析之前,先提供已簽名且註明日期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3.篩選時年齡≥18歲。(臺灣僅納入年滿20歲的成年人)
4.有組織學檢查證實的可切除性胃癌或胃食道交界處腺癌(即符合根除性手術資格;依據 AJCC第8版,屬於第二期或更晚期別 [>T2 N0-3 M0 或 T0-4 N1-3 M0])。GEJC包括 Siewert* 第2型和第3型腫瘤。只要意圖讓患者接受的治療方式與 Siewert 第2型和第 3 型腫瘤相同,則Siewert*第1型腫瘤的患者也符合資格
(a)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者在醫療上適合在進行根除性手術前,接受前導輔助性 FLOT療法的治療
(b) 在篩選時,必須經跨科評估認定可達成原發性GC/GEJC的完整手術切除,評估人員中必須包括委員會認可的胃腸外科醫師
(c) 目前的惡性腫瘤先前未曾接受抗癌療法(例如:化療、放射療法或化學放射治療)
*Siewert 分類
●Siewert 第1型:下段食道腺癌,腫瘤中心位於GEJ解剖學位置上方1 cm至5 cm 之內
●Siewert 第2型:GEJ位置的真性賁門癌,腫瘤中心位於GEJ上方1 cm 之內及下方 2 cm之內
●Siewert 第3型:賁門下癌,腫瘤中心在GEJ下方2至5 cm 之間,並從下方浸潤GEJ 和下段食道
5.納入時世界衛生組織(WHO)/ECOG體能狀態(PS)為0或1
6.具有適當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義如下:
(a)血紅素≥ 9.0 g/dL
(b)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c)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d)血清膽紅素 ≤1.5 ×正常值上限(ULN)。此條件不適用於確診為吉伯特氏症候群的患者,這類患者將在諮詢其醫師後允許納入
(e)丙胺酸轉胺?(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AST) ≤2.5 × ULN
(f)肌酸酐清除率測量值(CL) >50 mL/min 或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使用實際體重)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算值 (CL) >50 mL/min
男性:肌酸酐CL (mL/min)= [體重 (kg) ×(140 - 年齡)]/[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肌酸酐CL (mL/min)= [體重 (kg) ×(140 - 年齡)]/[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85
7.預期壽命必須至少24週
8.納入和隨機分配時體重>30 kg
9.男性和/或女性
10.在隨機分配之前,必須已經得知由參考實驗室使用 Ventana SP263 PD-L1 IHC 化驗確認的腫瘤 PD-L1 狀態。因此,所有患者都必須能在篩選期間接受新腫瘤切片,或者提供在納入前 <3 個月採集的可用腫瘤檢體。提交用於確定資格的腫瘤檢體,其份量應足以進行 PD-L1 IHC 化驗和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且最好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組織塊的形式提供。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患者出現腹膜轉移(包括腹膜液中存在腫瘤細胞)或遠端轉移
2.患者罹患胃腺鱗狀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或胃腸道基質瘤
3.有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4.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diverticulitis) [憩室症 (diverticulosis) 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白斑或禿頭症患者
(b)患者罹患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在荷爾蒙替代療法之下達到穩定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
(d)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但必須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始可納入
(e)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5.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部疾病、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患者遵從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AE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6.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的惡性腫瘤、在第一劑IP前? 5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b)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lentigo maligna)
(c)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7.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8.活動性感染包含結核病(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作法的結核病檢測)、B 型肝炎病毒(已知的HBV表面抗原[HBsAg]結果呈陽性)、C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1/2 抗體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感染(定義為存在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但沒有HBsAg)患者符合資格。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HCV RNA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9.根據3次ECG結果(15分鐘內,分別間隔5分鐘),並使用Fridericia公式計算得出的校正心率平均QT間隔(QTcF)? 470 ms
10.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賦型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1.治療癌症的任何伴隨化療、IP、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2.在第一劑IP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附註:若患者已納入,則在接受IP期間及最後一劑 IP 後最長30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3.在接受第一劑 IP 前28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附註:可以接受為了緩和性目的而進行單獨病灶的局部手術。
14.曾接受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 (CTLA-4)、抗 PD-1、抗 PD-L1 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2 (anti-PD-L2) 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15.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durvalumab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16.在過去28天內,曾參與使用試驗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17.曾在本試驗中分配到IP
18.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9.在先前的durvalumab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20.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或具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自篩選至最後一劑durvalumab/安慰劑單藥療法後90天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1.若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患者不應參與試驗。
1.患者出現腹膜轉移(包括腹膜液中存在腫瘤細胞)或遠端轉移
2.患者罹患胃腺鱗狀細胞癌、鱗狀細胞癌、或胃腸道基質瘤
3.有異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4.患有活動性或先前記錄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含發炎性腸道疾病 [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diverticulitis) [憩室症 (diverticulosis) 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 [肉芽腫性多血管炎、葛瑞夫茲氏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白斑或禿頭症患者
(b)患者罹患甲狀腺機能低下(例如:發生在橋本氏症候群之後),且在荷爾蒙替代療法之下達到穩定
(c)任何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慢性皮膚病
(d)可接受最近5年內未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但必須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始可納入
(e)僅靠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5.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含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部疾病、與腹瀉有關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況,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而可能限制患者遵從試驗要求的能力、大幅增加引發AE的風險,或損害患者提供書面知情同意的能力
6.有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但以下情況除外:
(a)已接受以治癒為目的之治療的惡性腫瘤、在第一劑IP前? 5年沒有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低
(b)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雀斑樣痣(lentigo maligna)
(c)經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原位癌
7.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的病史
8.活動性感染包含結核病(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和放射學檢查結果,以及符合當地實務作法的結核病檢測)、B 型肝炎病毒(已知的HBV表面抗原[HBsAg]結果呈陽性)、C型肝炎病毒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1/2 抗體呈陽性)。曾經罹患或已緩解的 HBV感染(定義為存在B型肝炎核心抗體[anti-HBc]但沒有HBsAg)患者符合資格。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陽性的患者,只有在HCV RNA聚合?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
9.根據3次ECG結果(15分鐘內,分別間隔5分鐘),並使用Fridericia公式計算得出的校正心率平均QT間隔(QTcF)? 470 ms
10.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賦型劑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11.治療癌症的任何伴隨化療、IP、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可接受同時針對非癌症相關病症使用荷爾蒙療法(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
12.在第一劑IP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附註:若患者已納入,則在接受IP期間及最後一劑 IP 後最長30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13.在接受第一劑 IP 前28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定義)。附註:可以接受為了緩和性目的而進行單獨病灶的局部手術。
14.曾接受免疫媒介療法,包括但不限於其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 (CTLA-4)、抗 PD-1、抗 PD-L1 和抗細胞程式死亡配體-2 (anti-PD-L2) 抗體,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15.目前正在使用或在第一劑durvalumab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為此條件的例外情況:
(a)鼻內、吸入性、外用類固醇或局部類固醇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
(b)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性劑量每天不超過10 mg prednisone或其等效藥物
(c)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例如:CT 掃描前驅藥物)
16.在過去28天內,曾參與使用試驗藥品的另一項臨床試驗
17.曾在本試驗中分配到IP
18.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中,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19.在先前的durvalumab臨床試驗中曾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無論分配到哪個治療組。
20.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患者,或具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自篩選至最後一劑durvalumab/安慰劑單藥療法後90天期間採取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1.若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患者不應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2 人
-
全球人數
9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