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GB-A317-A1217-2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732494
試驗已結束
2020-09-16 - 2024-01-31
Phase II
召募中6
ICD-10C15.9
食道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50.9
食道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比較抗 PD-1 單株抗體 Tislelizumab (BGB-A317) 加上抗 TIGIT 單株抗體 BGB-A1217,相對於 Tislelizumab 加上安慰劑,用於 PD-L1 vCPS ≥ 10% 之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復發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患者,作為第二線治療之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PD-L1 vCPS ≥ 10% 之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復發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
•由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進行評估,比較 tislelizumab 併用 BGB-A1217 相對於 tislelizumab 併用安慰劑,作為計畫性細胞死亡配體-1 (PD-L1) 目視-評估綜合陽性分數 (vCPS) ≥ 10%、無法手術切除、局部晚期、復發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 (ESCC) 患者第二線治療 (意向治療 (ITT) 分析資料集) 的客觀反應率 (ORR)。
•比較 tislelizumab 併用 BGB-A1217 相對於 tislelizumab 併用安慰劑,作為 PD-L1 vCPS ≥ 10% ESCC 患者第二線治療 (ITT 分析資料集) 的整體存活期 (OS)。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BGB-A317
BGB-A1217
BGB-A1217
劑型
27C
27C
27C
劑量
10MG/ML
20MG/ML
2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
• ORR:定義為在 ITT 分析資料集當中,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第1.1 版評估有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患者比例。
• ORR:定義為在 ITT 分析資料集當中,由試驗主持人依據RECIST第1.1 版評估有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患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可以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您能瞭解並同意遵守此試驗的要求與各項評估的排程。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 20 歲。
3.組織學確診食道鱗狀細胞癌 (ESCC)。
4.針對無法切除、局部晚期、復發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 ESCC),於第一線全身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的疾病進展惡化(PD)。
a.使用標準照護藥物進行之術前輔助/輔助治療 (化療或放射化療),其治療期間或停止後 ≤ 6 個月 (180 天) 內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如果符合其他所有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b.從治療方式第一種藥物開始,到疾病惡化時結束。治療方法可能因為毒性/耐受不良而改變,但治療方法的改變不被視為新的一線治療。
c.由於第 4 級血液學毒性、或第 3 或第 4 級非血液學毒性,而無法耐受最近療法的受試者,也可能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5.具有依照 RECIST v1.1 評估之可量測病灶。
註:病灶所在部位如先前接受過局部區域療法 (包括先前的放射線療法) 則不可視為可量測;除非證實病灶治療後,依 RECIST v1.1 定義為惡化。
6.中央實驗室檢測的腫瘤組織中確認 PD-L1目視綜合陽性分數( vCPS) ≥ 10%。
註:受試者必須提交符合資格的留存腫瘤組織 (包含腫瘤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蠟塊 [首選] 或大約 15 片 [≥ 6 片] 未染色的玻片),及相關的病理報告,或同意接受腫瘤組織切片,以利判定 PD-L1 表現與進行其他生物標記分析 (強烈建議在基準期,針對腫瘤病灶可取得的且同意組織切片的受試者,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如果沒有留存檢體可用,必須在基準期進行新鮮的腫瘤組織切片。將由中央實驗室評估 PD-L1 表現。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分析測定 PD-L1目視綜合陽性分數(vCPS) ≥ 10%。目視綜合陽性分數(vCPS) 是 PD-L1 膜染色之腫瘤細胞和任何強度的 PD-L1 染色之腫瘤相關免疫細胞,其所覆蓋腫瘤面積的總百分比。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量表分數 0 或 1。
8.預期壽命 ≥ 12 週。
9.依據隨機分配前 ≤ 7 天內取得的下列篩選實驗室檢驗值,受試者必須具有正常的器官功能:
a.在篩選時採集檢體前的 ≤ 14 天內,受試者不得輸血或注射生長因子,且符合下列條件:
i.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5 × 10^9/L
ii.血小板 ≥ 75 × 10^9/L
iii.血紅素 ≥ 9 g/dL 或 ≥ 5.6 mmol/L
b.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公式估算之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c.血清總膽紅素 ≤ 1.5 × ULN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之總膽紅素必須 < 3 ×正常值上限)。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或者若發生肝轉移時 ≤ 5 ×正常值上限。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20 天期間,採用高效避孕方法,且隨機分配前 ≤ 7 天內的尿液或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
11.未絕育男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20 天期間,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a.絕育男性的定義為,先前已在精子檢體檢查中證實罹患無精子症,作為不孕的明確證據。
b.已知「精子數量偏低」(符合「生育能力低下」)的男性,就本試驗目的而言,不會認定為絕育。
1.可以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您能瞭解並同意遵守此試驗的要求與各項評估的排程。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 20 歲。
3.組織學確診食道鱗狀細胞癌 (ESCC)。
4.針對無法切除、局部晚期、復發或轉移性食道鱗狀細胞癌( ESCC),於第一線全身治療期間或治療後的疾病進展惡化(PD)。
a.使用標準照護藥物進行之術前輔助/輔助治療 (化療或放射化療),其治療期間或停止後 ≤ 6 個月 (180 天) 內疾病惡化的受試者,如果符合其他所有條件,則可參加試驗。
b.從治療方式第一種藥物開始,到疾病惡化時結束。治療方法可能因為毒性/耐受不良而改變,但治療方法的改變不被視為新的一線治療。
c.由於第 4 級血液學毒性、或第 3 或第 4 級非血液學毒性,而無法耐受最近療法的受試者,也可能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5.具有依照 RECIST v1.1 評估之可量測病灶。
註:病灶所在部位如先前接受過局部區域療法 (包括先前的放射線療法) 則不可視為可量測;除非證實病灶治療後,依 RECIST v1.1 定義為惡化。
6.中央實驗室檢測的腫瘤組織中確認 PD-L1目視綜合陽性分數( vCPS) ≥ 10%。
註:受試者必須提交符合資格的留存腫瘤組織 (包含腫瘤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蠟塊 [首選] 或大約 15 片 [≥ 6 片] 未染色的玻片),及相關的病理報告,或同意接受腫瘤組織切片,以利判定 PD-L1 表現與進行其他生物標記分析 (強烈建議在基準期,針對腫瘤病灶可取得的且同意組織切片的受試者,進行新鮮腫瘤組織切片)。如果沒有留存檢體可用,必須在基準期進行新鮮的腫瘤組織切片。將由中央實驗室評估 PD-L1 表現。使用 VENTANA PD‑L1 (SP263) 分析測定 PD-L1目視綜合陽性分數(vCPS) ≥ 10%。目視綜合陽性分數(vCPS) 是 PD-L1 膜染色之腫瘤細胞和任何強度的 PD-L1 染色之腫瘤相關免疫細胞,其所覆蓋腫瘤面積的總百分比。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量表分數 0 或 1。
8.預期壽命 ≥ 12 週。
9.依據隨機分配前 ≤ 7 天內取得的下列篩選實驗室檢驗值,受試者必須具有正常的器官功能:
a.在篩選時採集檢體前的 ≤ 14 天內,受試者不得輸血或注射生長因子,且符合下列條件:
i.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5 × 10^9/L
ii.血小板 ≥ 75 × 10^9/L
iii.血紅素 ≥ 9 g/dL 或 ≥ 5.6 mmol/L
b.血清肌酸酐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或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公式估算之腎絲球過濾率 ≥ 60 mL/min/1.73 m2。
c.血清總膽紅素 ≤ 1.5 × ULN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之總膽紅素必須 < 3 ×正常值上限)。
d.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和丙胺酸轉胺酶 ≤ 2.5 × ULN,或者若發生肝轉移時 ≤ 5 ×正常值上限。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20 天期間,採用高效避孕方法,且隨機分配前 ≤ 7 天內的尿液或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
11.未絕育男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 120 天期間,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a.絕育男性的定義為,先前已在精子檢體檢查中證實罹患無精子症,作為不孕的明確證據。
b.已知「精子數量偏低」(符合「生育能力低下」)的男性,就本試驗目的而言,不會認定為絕育。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若有下列任一條件,即不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1.曾接受過以 T 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為標靶的抗 PD-1、抗 PD-L1、抗 PD-L2、TIGIT 或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
2.曾參加過使用 tislelizumab 或 BGB-A1217 治療的隨機試驗 (無論治療方式為何),直到試驗的主要及關鍵次要的試驗評估指標公布才能納入本試驗。
3.有證據顯示發生瘻管的受試者 (食道/支氣管或食道/主動脈)。
4.有證據顯示食道完全阻塞而無法接受治療。
5.活動性腦膜疾病或未受控制、未經治療的腦部轉移。
註:曾接受過治療、且於篩選時為病情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受試者,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前提下,符合參加資格:
a.篩選時的腦部造影並無證據顯示疾病惡化,臨床上病情穩定至少 2 週,而且沒有證據顯示發生新的腦轉移。
b.在中樞神經系統以外具有可量測及/或可評估病灶。
c.中樞神經系統 疾病不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隨機分配前 ≥ 3 天停用類固醇;可使用劑量穩定的抗痙攣藥物。
d.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未曾接受立體定向放療或全腦放療。
6.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可能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註:患有下列疾病的受試者並不會被排除,可能會進行進一步篩選:
a.受到控制的第一型糖尿病。
b.甲狀腺功能不足 (如果只以荷爾蒙補充療法處置)。
c.受到控制的乳糜瀉。
d.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 (例如白斑病、乾癬、禿髮)。
e.在無外在誘發因子之下,未預期會復發的任何其他已排除疾病。
7.在隨機分配前 ≤ 2 年有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受試的特定癌症,和已接受治癒目的治療的任何局部復發性癌症 (例如已切除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子宮頸或乳房原位癌)。
8.隨機分配前 ≤ 14 天內,有任何病況而需要以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mg 或等效藥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
註:目前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過下列類固醇療程的受試者不會被排除:
a.腎上腺替代類固醇 (劑量 ≤ 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b.全身吸收程度極低的外用、眼部、關節內、鼻腔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c.作為預防性治療 (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 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 (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 而開立的短期療程 (≤ 7 天) 皮質類固醇。
9.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出現 > 第 1 級的血鉀、血鈉或校正血鈣實驗室檢測異常 (即使進行標準的醫療處置),或患有 ≥ 第 3 級低白蛋白血症。
10.控制不良而需要頻繁引流 (介入後 2 週內復發) 的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11.曾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控制不良的肺部疾病,包括肺纖維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病史。
註:基準期肺部功能嚴重受損、或需要補充氧氣的受試者,均必須在篩選時進行肺部功能的評估。
12.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需要全身性抗細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的感染 (包括結核菌感染等)。
註:患有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的受試者可使用抗病毒療法。
13.在篩選時,患有未治療的慢性 B 型肝炎的患者或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的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註:受試者為非活動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帶原者,或已接受治療且病情穩定的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 受試者可以加入試驗。可偵測到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可偵測到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 HBV DNA) 的受試者,必須依據治療指南進行處置。篩選時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的受試者,應自隨機分配前 > 2 週就開始治療。
14.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的受試者。
註:受試者在篩選時的C 型肝炎病毒(HCV) 抗體檢測呈陰性,或在篩選時的C 型肝炎病毒(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後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檢測呈陰性,則有資格參加試驗。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 檢測僅針對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為陽性的受試者進行。篩選時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的受試者,應自隨機分配前 > 2 週就開始治療。
15.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病史。
16.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進行過任何重大手術程序。
註:若隨機分配前 > 28 天曾進行過任何重大手術程序,受試者必須自隨機分配前介入治療的毒性及/或併發症有適當復原。
17.先前曾接受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8.具有下列任一心血管風險因子:
a.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發生過心因性胸痛,定義為使日常生活的工具性活動受限的中等程度疼痛。
b.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發生肺栓塞。
c.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有任何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d.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有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分類第 III 級或第 IV 級的任何心臟衰竭病史。
e.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發生嚴重度 ≥ 第 2 級的任何心室性心律不整事件。
f.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有任何腦血管意外病史。
g.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即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仍無法以標準降血壓藥物控制。
h.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發生任何昏厥或癲癇發作
19.對於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20.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過任何化療、免疫療法 (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等) 或任何試驗性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過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
21.受試者出現毒性反應 (先前抗癌治療所致) 且尚未恢復到 ≤ 第 2 級或穩定狀態;不具可能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除外 (例如禿髮、神經病變,及特定的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22.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曾接種過活疫苗。
註: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是不活化型疫苗,因此可以施打。鼻內疫苗是活疫苗,因此不可施打。
23.有醫療狀況 (包括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或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不利於試驗藥物的施用,或將影響藥物毒性或不良事件的解讀,或可能導致試驗程序遵從度不足。
24.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5.同時參加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
註:可以同時參加觀察性或非介入性試驗。此外,已經完成臨床試驗活性治療且進入追蹤期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若有下列任一條件,即不符合參加本試驗的資格:
1.曾接受過以 T 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為標靶的抗 PD-1、抗 PD-L1、抗 PD-L2、TIGIT 或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
2.曾參加過使用 tislelizumab 或 BGB-A1217 治療的隨機試驗 (無論治療方式為何),直到試驗的主要及關鍵次要的試驗評估指標公布才能納入本試驗。
3.有證據顯示發生瘻管的受試者 (食道/支氣管或食道/主動脈)。
4.有證據顯示食道完全阻塞而無法接受治療。
5.活動性腦膜疾病或未受控制、未經治療的腦部轉移。
註:曾接受過治療、且於篩選時為病情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受試者,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前提下,符合參加資格:
a.篩選時的腦部造影並無證據顯示疾病惡化,臨床上病情穩定至少 2 週,而且沒有證據顯示發生新的腦轉移。
b.在中樞神經系統以外具有可量測及/或可評估病灶。
c.中樞神經系統 疾病不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隨機分配前 ≥ 3 天停用類固醇;可使用劑量穩定的抗痙攣藥物。
d.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未曾接受立體定向放療或全腦放療。
6.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可能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註:患有下列疾病的受試者並不會被排除,可能會進行進一步篩選:
a.受到控制的第一型糖尿病。
b.甲狀腺功能不足 (如果只以荷爾蒙補充療法處置)。
c.受到控制的乳糜瀉。
d.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 (例如白斑病、乾癬、禿髮)。
e.在無外在誘發因子之下,未預期會復發的任何其他已排除疾病。
7.在隨機分配前 ≤ 2 年有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受試的特定癌症,和已接受治癒目的治療的任何局部復發性癌症 (例如已切除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子宮頸或乳房原位癌)。
8.隨機分配前 ≤ 14 天內,有任何病況而需要以皮質類固醇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mg 或等效藥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進行全身性治療。
註:目前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過下列類固醇療程的受試者不會被排除:
a.腎上腺替代類固醇 (劑量 ≤ 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b.全身吸收程度極低的外用、眼部、關節內、鼻腔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c.作為預防性治療 (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 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 (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 而開立的短期療程 (≤ 7 天) 皮質類固醇。
9.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或出現 > 第 1 級的血鉀、血鈉或校正血鈣實驗室檢測異常 (即使進行標準的醫療處置),或患有 ≥ 第 3 級低白蛋白血症。
10.控制不良而需要頻繁引流 (介入後 2 週內復發) 的肋膜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11.曾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控制不良的肺部疾病,包括肺纖維化、急性肺部疾病等病史。
註:基準期肺部功能嚴重受損、或需要補充氧氣的受試者,均必須在篩選時進行肺部功能的評估。
12.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需要全身性抗細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的感染 (包括結核菌感染等)。
註:患有慢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的受試者可使用抗病毒療法。
13.在篩選時,患有未治療的慢性 B 型肝炎的患者或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的慢性B型肝炎病毒帶原者。
註:受試者為非活動性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帶原者,或已接受治療且病情穩定的 B 型肝炎 (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 受試者可以加入試驗。可偵測到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可偵測到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 HBV DNA) 的受試者,必須依據治療指南進行處置。篩選時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的受試者,應自隨機分配前 > 2 週就開始治療。
14.患有活動性 C 型肝炎的受試者。
註:受試者在篩選時的C 型肝炎病毒(HCV) 抗體檢測呈陰性,或在篩選時的C 型肝炎病毒(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後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HCV RNA) 檢測呈陰性,則有資格參加試驗。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 檢測僅針對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為陽性的受試者進行。篩選時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的受試者,應自隨機分配前 > 2 週就開始治療。
15.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感染病史。
16.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進行過任何重大手術程序。
註:若隨機分配前 > 28 天曾進行過任何重大手術程序,受試者必須自隨機分配前介入治療的毒性及/或併發症有適當復原。
17.先前曾接受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8.具有下列任一心血管風險因子:
a.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發生過心因性胸痛,定義為使日常生活的工具性活動受限的中等程度疼痛。
b.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發生肺栓塞。
c.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有任何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d.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有符合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分類第 III 級或第 IV 級的任何心臟衰竭病史。
e.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發生嚴重度 ≥ 第 2 級的任何心室性心律不整事件。
f.隨機分配前 ≤ 6 個月內有任何腦血管意外病史。
g.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即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仍無法以標準降血壓藥物控制。
h.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發生任何昏厥或癲癇發作
19.對於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20.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過任何化療、免疫療法 (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等) 或任何試驗性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曾接受過緩和性放射治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
21.受試者出現毒性反應 (先前抗癌治療所致) 且尚未恢復到 ≤ 第 2 級或穩定狀態;不具可能安全性風險的不良事件除外 (例如禿髮、神經病變,及特定的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22.隨機分配前 ≤ 28 天內曾接種過活疫苗。
註: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是不活化型疫苗,因此可以施打。鼻內疫苗是活疫苗,因此不可施打。
23.有醫療狀況 (包括實驗室檢驗值異常) 或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不利於試驗藥物的施用,或將影響藥物毒性或不良事件的解讀,或可能導致試驗程序遵從度不足。
24.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5.同時參加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
註:可以同時參加觀察性或非介入性試驗。此外,已經完成臨床試驗活性治療且進入追蹤期的受試者,可參加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7 人
-
全球人數
37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