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GB-A317-30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924986
試驗已結束
2020-01-21 - 2024-04-08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C11.0
鼻咽上壁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47.0
鼻咽上壁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之試驗,比較Tislelizumab (BGB-A317)併用Gemcitabine和Cisplatin相對於安慰劑併用Gemcitabine和Cisplatin作為復發性或轉移性鼻咽癌第一線治療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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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復發性或轉移性鼻咽癌
試驗目的
由獨立審查委員會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第1.1版針對意向治療分析族群進行評估,以比較復發性或轉移性鼻咽癌病患接受tislelizumab併用gemcitabine和cisplatin治療,與安慰劑併用gemcitabine和cisplatin治療之無惡化存活期。
藥品名稱
輸注液
主成份
BGB-A317(Tislelizumab)
劑型
27C
劑量
10 ml/vial
評估指標
由獨立審查委員會依據RECIST 第1.1 版評估,從隨機分組開始至首次客觀記錄出現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1. 能夠提供書面知情同意,並且能夠理解並同意遵守試驗要求和評估時間表。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20至75歲(或執行試驗的司法管轄區規定可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法定年齡)。
3.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復發性或轉移性NPC。
4. 患者必須能夠提供新鮮或已存有的腫瘤組織(FFPE組織塊或約10[≥ 6]片新鮮切割且未染色的FFPE組織切片)及相關的病理報告。已存有的腫瘤組織必須是篩選前2年內採集的組織。缺乏足夠已存有的腫瘤組織的情況下,在基準期進行腫瘤病灶活組織切片檢查為必要的。
5. ECOG體能狀態≤1分。
6. 患者必須具有≥1個根據RECIST v1.1可測量的病灶。
7. 必須是初次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NPC。
8. 先前針對非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前導性化療、輔助化療、放療或根治性化放療的患者,在接受完最後一劑化療和/或放療後,於隨機分配前必須有≥6個月的無治療間隔期。
9. 先前接受前導性化療療程<4個療程的患者。
10. 預期壽命≥12週。
11. 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列實驗室數值所示(隨機分配前7天內獲得):
a. 篩選期檢體採集前≤14天內,患者不得輸血或注射生長因子,並滿足以下任何
一項: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1.5 x 109/L。
ii. 血小板≥100 x 109/L。
iii. 血紅素≥90 g/L。
iv. 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1.5倍正常值上限(ULN)。
v. 部分凝血活酵素原時間≤1.5 x ULN。
b.血清肌酸酐≤1.5 x ULN或預估腎絲球過濾率≥60 mL/min/1.73 m2。
c.血清總膽紅素≤1.5 x ULN(捷倍耳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3 x ULN)。
d. AST和ALT≤2.5 x ULN或對於肝轉移患者,AST和ALT≤5 x ULN。
12. 有生育力的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接受完最後一劑Tislelizumab或安慰劑後≥120天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並且在隨機分配≤7天內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
13. 未絕育的男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接受完最後一劑Tislelizumab或安慰劑後≥120天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20至75歲(或執行試驗的司法管轄區規定可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的法定年齡)。
3. 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為復發性或轉移性NPC。
4. 患者必須能夠提供新鮮或已存有的腫瘤組織(FFPE組織塊或約10[≥ 6]片新鮮切割且未染色的FFPE組織切片)及相關的病理報告。已存有的腫瘤組織必須是篩選前2年內採集的組織。缺乏足夠已存有的腫瘤組織的情況下,在基準期進行腫瘤病灶活組織切片檢查為必要的。
5. ECOG體能狀態≤1分。
6. 患者必須具有≥1個根據RECIST v1.1可測量的病灶。
7. 必須是初次治療復發性或轉移性NPC。
8. 先前針對非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前導性化療、輔助化療、放療或根治性化放療的患者,在接受完最後一劑化療和/或放療後,於隨機分配前必須有≥6個月的無治療間隔期。
9. 先前接受前導性化療療程<4個療程的患者。
10. 預期壽命≥12週。
11. 足夠的器官功能,如下列實驗室數值所示(隨機分配前7天內獲得):
a. 篩選期檢體採集前≤14天內,患者不得輸血或注射生長因子,並滿足以下任何
一項: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1.5 x 109/L。
ii. 血小板≥100 x 109/L。
iii. 血紅素≥90 g/L。
iv. 國際標準化比值或凝血酶原時間≤1.5倍正常值上限(ULN)。
v. 部分凝血活酵素原時間≤1.5 x ULN。
b.血清肌酸酐≤1.5 x ULN或預估腎絲球過濾率≥60 mL/min/1.73 m2。
c.血清總膽紅素≤1.5 x ULN(捷倍耳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3 x ULN)。
d. AST和ALT≤2.5 x ULN或對於肝轉移患者,AST和ALT≤5 x ULN。
12. 有生育力的女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接受完最後一劑Tislelizumab或安慰劑後≥120天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並且在隨機分配≤7天內尿液或血清懷孕檢測呈陰性。
13. 未絕育的男性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接受完最後一劑Tislelizumab或安慰劑後≥120天內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1. 局部復發,適合進行根治性手術或放療的患者。
2. 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過任何已核准之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激素療法。允許以下例外情況:
- 骨轉移或軟組織病變的姑息性放療應在基準期影像前>7天完成。
3. 隨機分配後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任何免疫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介白素 2、腫瘤壞死因子介白素和胸腺素)或任何研究治療。
4. 先前接受過PD-1或PD-L1的標靶療法。
5. 活動性腦膜疾病或未控制、未經治療的腦部轉移。
1)有治療史且在篩選時存在無症狀CNS轉移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前提是他們符合以下條件:
- 篩選時的腦部成像顯示無期中惡化的證據。
- 除CNS外有可測量的疾病。
- 無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的需求;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痙攣藥。
-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未接受過立體定向放療或全腦放療。
2)若篩選掃描時檢測到新的無症狀CNS轉移,受試者必須接受放療和/或CNS轉移手術治療。
- 治療後,這些患者可能符合參與資格,前提是滿足所有其他條件,包括符合針對有腦部轉移病史患者的條件。
6.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可能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備註:不排除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可以執行進一步篩選:
a. 控制中的第I型糖尿病。
b. 甲狀腺機能衰退(前提是僅用激素替代療法治療)。
c. 控制中的乳糜瀉。
d. 無須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例如白癜風、牛皮癬、圓禿)。
e. 沒有外部觸發因素的情況下,預計不會復發的任何其他疾病。
7. 隨機分配前≤2年內的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本試驗將要研究的特定癌症和任何已經根治的局部復發性癌症(例如已切除的基底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乳癌)除外。
8. 隨機分配前≤14天內,任何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普賴松或同等藥物每日劑量>10 mg)或其他免疫抑製藥物治療的情況。
備註:不用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或以前曾接受過以下任何類固醇療程的患者:
a.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普賴松或同等藥物每日劑量≤10 mg)。
b. 全身吸收程度極低的外用、眼部、關節內、鼻腔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c. 預防性(例如顯影劑過敏)或用於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由接觸性過敏原引起的延遲型過敏反應)的短期(≤7天)皮質類固醇處方。
9. 隨機分配前≤14天內,具有未控制的糖尿病,或標準醫療處置後仍有>第1級實驗室檢測鉀、鈉或校正後鈣異常,或≥第3級低蛋白血症。
10. 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未控制疾病病史,包括肺纖維化、急性肺病、
高血壓等。
11. 嚴重慢性感染或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感染等),需要在隨機分配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進行全身性抗細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
12. 已知的HIV感染病史。
13. 應排除未經治療的慢性B型肝炎,或HBV DNA≥500 IU/mL的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帶原者,或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帶原者。備註:可以納入具有非活動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帶原者,已接受治療且具有穩定B型肝炎(HBV DNA<500 IU/mL)和已治癒之C型肝炎患者。
14.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患者接受過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重大外科手術。
15. 患者先前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6. 具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風險因子:
a. 隨機分配前≤28天內出現定義為中度的心因性胸痛,會限制工具性日常活動。
b. 隨機分配前≤28天內出現症狀性肺栓塞。
c.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有任何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d.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有任何符合紐約心臟病協會分級第III級或第IV級心臟衰竭病史。
e. 隨機分配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任何嚴重程度≥第2級的心室心律不整事件。
f. 隨機分配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有任何腦血管意外病史。
17. 對其他單株抗體曾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18. 患者(由於先前的抗癌治療)產生毒性反應且尚未恢復到基準狀態或穩定狀態,被認為不存在安全風險的AE(例如圓禿、神經病變和特定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除外。
19. 對Cisplatin或其他含鉑化合物有過敏反應的病史。
20. 有根據NCI CTCAE v5.0標準定義為≥第2級的周圍神經病變。
21. 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種活疫苗。
備註:季節性的流感疫苗通常是不活化疫苗,允許接種此類疫苗。鼻內疫苗是一種活疫苗,不允許接種此類疫苗。
22. 不利於試驗藥的給予、可能影響藥物毒性或AE的解釋、可能導致試驗執行依從
性不完全,或可能損害試驗執行依從性的潛在醫療狀況(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
23. 同時參與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
2. 開始試驗治療前28天內接受過任何已核准之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激素療法。允許以下例外情況:
- 骨轉移或軟組織病變的姑息性放療應在基準期影像前>7天完成。
3. 隨機分配後14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接受過任何免疫治療(包括但不限於干擾素、介白素 2、腫瘤壞死因子介白素和胸腺素)或任何研究治療。
4. 先前接受過PD-1或PD-L1的標靶療法。
5. 活動性腦膜疾病或未控制、未經治療的腦部轉移。
1)有治療史且在篩選時存在無症狀CNS轉移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前提是他們符合以下條件:
- 篩選時的腦部成像顯示無期中惡化的證據。
- 除CNS外有可測量的疾病。
- 無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的需求;允許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痙攣藥。
- 隨機分配前14天內未接受過立體定向放療或全腦放療。
2)若篩選掃描時檢測到新的無症狀CNS轉移,受試者必須接受放療和/或CNS轉移手術治療。
- 治療後,這些患者可能符合參與資格,前提是滿足所有其他條件,包括符合針對有腦部轉移病史患者的條件。
6. 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可能復發之自體免疫疾病病史。
備註:不排除患有以下疾病的患者,可以執行進一步篩選:
a. 控制中的第I型糖尿病。
b. 甲狀腺機能衰退(前提是僅用激素替代療法治療)。
c. 控制中的乳糜瀉。
d. 無須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病(例如白癜風、牛皮癬、圓禿)。
e. 沒有外部觸發因素的情況下,預計不會復發的任何其他疾病。
7. 隨機分配前≤2年內的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本試驗將要研究的特定癌症和任何已經根治的局部復發性癌症(例如已切除的基底癌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原位子宮頸癌或乳癌)除外。
8. 隨機分配前≤14天內,任何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普賴松或同等藥物每日劑量>10 mg)或其他免疫抑製藥物治療的情況。
備註:不用排除目前正在接受或以前曾接受過以下任何類固醇療程的患者:
a.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普賴松或同等藥物每日劑量≤10 mg)。
b. 全身吸收程度極低的外用、眼部、關節內、鼻腔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c. 預防性(例如顯影劑過敏)或用於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由接觸性過敏原引起的延遲型過敏反應)的短期(≤7天)皮質類固醇處方。
9. 隨機分配前≤14天內,具有未控制的糖尿病,或標準醫療處置後仍有>第1級實驗室檢測鉀、鈉或校正後鈣異常,或≥第3級低蛋白血症。
10. 有間質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或未控制疾病病史,包括肺纖維化、急性肺病、
高血壓等。
11. 嚴重慢性感染或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病感染等),需要在隨機分配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進行全身性抗細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
12. 已知的HIV感染病史。
13. 應排除未經治療的慢性B型肝炎,或HBV DNA≥500 IU/mL的慢性B型肝炎病毒(HBV)帶原者,或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帶原者。備註:可以納入具有非活動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的帶原者,已接受治療且具有穩定B型肝炎(HBV DNA<500 IU/mL)和已治癒之C型肝炎患者。
14.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患者接受過任何需要全身麻醉的重大外科手術。
15. 患者先前曾接受過同種異體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6. 具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風險因子:
a. 隨機分配前≤28天內出現定義為中度的心因性胸痛,會限制工具性日常活動。
b. 隨機分配前≤28天內出現症狀性肺栓塞。
c.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有任何急性心肌梗塞病史。
d.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有任何符合紐約心臟病協會分級第III級或第IV級心臟衰竭病史。
e. 隨機分配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發生任何嚴重程度≥第2級的心室心律不整事件。
f. 隨機分配或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6個月內,有任何腦血管意外病史。
17. 對其他單株抗體曾有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18. 患者(由於先前的抗癌治療)產生毒性反應且尚未恢復到基準狀態或穩定狀態,被認為不存在安全風險的AE(例如圓禿、神經病變和特定的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除外。
19. 對Cisplatin或其他含鉑化合物有過敏反應的病史。
20. 有根據NCI CTCAE v5.0標準定義為≥第2級的周圍神經病變。
21. 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種活疫苗。
備註:季節性的流感疫苗通常是不活化疫苗,允許接種此類疫苗。鼻內疫苗是一種活疫苗,不允許接種此類疫苗。
22. 不利於試驗藥的給予、可能影響藥物毒性或AE的解釋、可能導致試驗執行依從
性不完全,或可能損害試驗執行依從性的潛在醫療狀況(包括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
23. 同時參與另一項治療性臨床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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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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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6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