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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DW-01-03
試驗已結束

2006-10-18 - 2008-06-30

Phase II

終止收納10

ADI-PEG 20用於治療手術無法切除之肝細胞癌患者之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華新藥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培哲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盧勝男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謝瑞坤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信成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廖麗瑛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謝瑞坤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手術無法切除之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研究目標為評估ADI-PEG 20之抗腫瘤效果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Arginine deiminase conjugated to polyethylene glycol 20,000 mw

劑型

270

劑量

11.5±1.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研究指標:六個月的存活率(survival rate at six (6) months)

次要研究指標:
整體存活(overall survival)
腫瘤反應率(tumor response rate)
腫瘤穩定率(tumor stabilization rate)
腫瘤惡化時間(time to tumor progression)
安全性(safety)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至少18歲以上。小於20歲者須合法監護人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2. 病理切片或細針抽吸的組織學檢查診斷之肝細胞癌。
3. 手術無法切除之疾病。
4. 患者必須有可測量的或可評估的疾病,並且至少有一顆可測量的腫瘤。可測量的腫瘤的定義為:螺旋式電腦斷層掃描測量結果至少可測量一個直徑,並至少一公分以上的腫瘤(指目標腫瘤)
5. 經化學治療、或栓塞、或經皮酒精/醋酸注射、或放射治療、或手術、或免疫療法,疾病仍表現惡化者。或不適用上述治療、或拒絕上述治療者。
6. 與前一治療至少相隔四週以上。
7. 已從所有之前的手術治療恢復者。
8. Karnofsky功能狀態(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 70 (見附錄一)
9. 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 < 2.0 mg/dl。沒有膽管阻塞的現象。
10. 血清白蛋白(serum albumin)  2.5 g/dl。
11. 血清丙胺酸基轉胺酵素與天門冬酸胺基轉胺酵素 (serum ALT and AST)  5 倍正常上限值。
12. 血清鹼性磷酸酵素(serum alkaline phosphatase)  5 倍正常上限值。
13. 血清葡萄糖(serum glucose) > 60 mg/dl。
14. 血清澱粉酵素(serum amylase) < 1.5倍正常上限值。
15. 絕對嗜中性球數(ANC) > 1,500/l。
16. 血小板數(platelets) > 50,000/l。
17. 尿酸  8 (有或無藥物控制)。
18. Child-Pugh  8 (見附錄二)。
19. 不可同時參加其它研究。
20. 在試驗期間,生育年齡的女性與男性雙方皆必須採用適當的避孕方法。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兩種避孕法,或同意在研究期間避免性交。在試驗開始時女性受試者不可懷孕;在進入試驗前其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註: 已手術絕育或更年期後至少一年的女性則認定為不具生育可能性。
21. 試驗開始前須先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22. 預期存活至少3個月以上

排除條件:
1. 懷孕或哺乳
2. 預期無順應性(non-compliance)
3. .在進入試驗前四週內曾做任何抗癌治療之病人(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治療則為進入試驗前六週)、或尚未從超過四週前所使用藥物的副作用恢復的病人。
4. 在前三個月內有代償機能減退現象的肝臟疾病,包括黃疸或門脈系統腦病變(意識混亂或震顫或睡眠混亂或低溫(攝氏36度以下))、或傳統療法(包括限制飲食中的鈉至50 mEq/d、水份限制、使用利尿劑)無法控制的腹水、或低鈉血症、或門脈高壓合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5. 併發未良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性狹心症、心律不整、或精神疾病。可能限制該病患遵從試驗要求的社會處境。
6. 進入試驗前五年內有其它惡性腫瘤者。
7. 已接受過本試驗隨機分派者。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1. 年齡至少18歲以上。小於20歲者須合法監護人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2. 病理切片或細針抽吸的組織學檢查診斷之肝細胞癌。
3. 手術無法切除之疾病。
4. 患者必須有可測量的或可評估的疾病,並且至少有一顆可測量的腫瘤。可測量的腫瘤的定義為:螺旋式電腦斷層掃描測量結果至少可測量一個直徑,並至少一公分以上的腫瘤(指目標腫瘤)
5. 經化學治療、或栓塞、或經皮酒精/醋酸注射、或放射治療、或手術、或免疫療法,疾病仍表現惡化者。或不適用上述治療、或拒絕上述治療者。
6. 與前一治療至少相隔四週以上。
7. 已從所有之前的手術治療恢復者。
8. Karnofsky功能狀態(Karnofsky performance status)  70 (見附錄一)
9. 總膽紅素(total bilirubin) < 2.0 mg/dl。沒有膽管阻塞的現象。
10. 血清白蛋白(serum albumin)  2.5 g/dl。
11. 血清丙胺酸基轉胺酵素與天門冬酸胺基轉胺酵素 (serum ALT and AST)  5 倍正常上限值。
12. 血清鹼性磷酸酵素(serum alkaline phosphatase)  5 倍正常上限值。
13. 血清葡萄糖(serum glucose) > 60 mg/dl。
14. 血清澱粉酵素(serum amylase) < 1.5倍正常上限值。
15. 絕對嗜中性球數(ANC) > 1,500/l。
16. 血小板數(platelets) > 50,000/l。
17. 尿酸  8 (有或無藥物控制)。
18. Child-Pugh  8 (見附錄二)。
19. 不可同時參加其它研究。
20. 在試驗期間,生育年齡的女性與男性雙方皆必須採用適當的避孕方法。受試者必須同意使用兩種避孕法,或同意在研究期間避免性交。在試驗開始時女性受試者不可懷孕;在進入試驗前其血清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註: 已手術絕育或更年期後至少一年的女性則認定為不具生育可能性。
21. 試驗開始前須先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22. 預期存活至少3個月以上

排除條件:
1. 懷孕或哺乳
2. 預期無順應性(non-compliance)
3. .在進入試驗前四週內曾做任何抗癌治療之病人(nitrosoureas或Mitomycin C治療則為進入試驗前六週)、或尚未從超過四週前所使用藥物的副作用恢復的病人。
4. 在前三個月內有代償機能減退現象的肝臟疾病,包括黃疸或門脈系統腦病變(意識混亂或震顫或睡眠混亂或低溫(攝氏36度以下))、或傳統療法(包括限制飲食中的鈉至50 mEq/d、水份限制、使用利尿劑)無法控制的腹水、或低鈉血症、或門脈高壓合併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5. 併發未良好控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感染、有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不穩定性狹心症、心律不整、或精神疾病。可能限制該病患遵從試驗要求的社會處境。
6. 進入試驗前五年內有其它惡性腫瘤者。
7. 已接受過本試驗隨機分派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2 人

  • 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