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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12-91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163694
試驗已結束

2014-03-20 - 2018-03-20

Phase III

終止收納2

使用Carboplatin及Paclitaxel併用或不併用PARP抑制劑Veliparib (ABT-888),治療無法切除之HER2陰性、轉移性或局部晚期的BRCA相關乳癌患者的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侯明鋒 消化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BRCA相關乳癌

試驗目的

主要試驗指標是針對BRCA1及/或BRCA2突變和HER2陰性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且無法切除的乳癌患者,評估veliparib併用carboplatin (C)和paclitaxel (P)相較於安慰劑併用C/P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本試驗的次級目的是針對接受veliparib併用C/P治療的受試者,相較於接受安慰劑併用C/P治療的受試者,評估整體存活期(OS)、臨床受益率(CBR)、客觀反應率(ORR)、PFS2及整體反應持續時間(DOR)。三級目的為評估ECOG行為能力狀態的變化以及生活品質(QoL)的變化。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Veliparib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無惡化存活期(PFS):將根據放射影像的惡化情形(由中央影像中心依據RECIST[第1.1版]評定),再加上存活資訊(死亡)加以評估。將利用CT掃描並依照RECIST(第1.1版)評估放射學腫瘤反應及疾病惡化情形。評估時間點為篩選期、自C1D-2起每隔9週一次以及最終回診(若前4週內未接受評定)。
臨床受益率(CBR)、客觀反應率(ORR)以及整體反應持續時間(DOR):將根據放射影像的惡化情形(由中央影像中心依據RECIST [第1.1版]評定)加以評估。將利用CT掃描並依照RECIST (第1.1版)評估放射學腫瘤反應及疾病惡化情形。評估時間點為篩選期、自C1D-2起每隔9週一次以及最終回診(若前4週內未接受評定)。
整體存活期(OS):將根據每隔2個月(自受試者正式結束試驗起,直到受試者死亡、無法聯絡並追蹤受試者或直到艾伯維終止試驗為止)收集一次的存活資訊及治療後資訊(包括療法、治療日期及反應)加以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年齡≥ 18歲的男性及女性。
2.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式確認罹患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局部晚期乳癌的患者必須無法進行治癒性切除手術或放射治療。
3. 疑似有害或有害的BRCA1及/或BRCA2遺傳性突變。
試驗主持人應確保各項檢測均符合當地指引以及臨床實務,並利用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進行檢測,1) 直接DNA定序法/多重連結探針增幅法(MLPA),或2) 已經過定序證實的已知方法,例如用以評估始祖基因突變(founder mutations)的方法。若受試者於試驗M12-914之前曾進行檢測,仍可納入試驗,但必須由試驗委託者之核心實驗室再次檢測,以記錄BRCA1或BRCA2的遺傳性突變。
4. 根據ASCO-CAP指引建議,所罹患的乳癌為HER2陰性,其定義為IHC 0-1+或HER2-neu陰性。
5. 根據RECIST第1.1版,於電腦斷層(CT)掃描下(隨機分配的28天內),有可測量或不可測量(但可由放射學評估)的病灶,且至少有一處病灶位於之前的放療區域外。
6. ECOG功能狀態為0至2。
7. 受試者可吞服口服藥物,並使藥物留於體內,且受試者沒有無法控制的嘔吐症狀。
8. 有足夠的血液、腎臟及肝臟功能(隨機分配的28天內),標準如下:
- 骨髓: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mm3 (1.5 x 109/L);血小板≥ 100,000/mm3 (100 x 109/L);血紅素≥ 9.5 g/dL (1.4 mmol/L);
- 腎功能:血清肌酸酐≤ 1.5倍正常值上限(ULN)範圍,若受試者的肌酸酐值高於規定的正常值,則肌酸酐廓清率必須≥50 mL/min/1.73 m2 (根據當地評估方法);
- 肝功能: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5倍正常值上限;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倍正常值上限;膽紅素≤ 1.5倍ULN範圍。有肝轉移的患者,AST < 5倍ULN範圍;ALT < 5倍ULN範圍。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若沒有膽道阻塞的跡象,其膽紅素可 ≥ 1.5倍ULN範圍;
- 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時間(APTT)必須≤1.5倍ULN範圍,且國際標準化凝血時間比值(INR) < 1.5。接受抗凝劑治療的受試者將有適當的APTT及INR,由試驗主持人決定。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男性必須同意於進入試驗之前、參與試驗期間以及治療完成後的90天之內,採取適當的避孕措施(下列其中之一)。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於開始治療前的7天內,其血清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更年期後的女性必須至少停經12個月,或者曾進行絕育手術,才能視為無生育能力。
- 完全禁止發生任何性行為(必須於投予試驗藥物之前,至少經過1個完整的月經週期);
- 男性受試者接受輸精管結紮,或女性受試者的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 雙重屏障法(保險套、避孕海綿、避孕隔膜或陰道環搭配殺精凝膠或乳膏);或
- 子宮內避孕器(IUD)。
- 此外,男性受試者(包括已接受輸精管結紮的受試者)的伴侶若懷孕或可能懷孕,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以及治療完成後的90天內,使用保險套並避免捐贈精子。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及男性患者及/或他們的伴侶,於各個授權paclitaxel上市的國家,必須依paclitaxel的SmPC所述,於paclitaxel治療後至少6個月內採取避孕措施。
10. 須有能力了解並遵守本計畫書中所明列的各項要求,並且在展開任何篩檢或試驗相關程序前,能夠簽署由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所核准之同意書,並註明日期。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不符合下列任何排除條件的受試者,才具本試驗參與資格:
1. C1D-2前21天內,接受抗癌藥劑或試驗中的藥劑,或者C1D-2前28天內接受放射治療。
- 允許曾接受緩和性局部乳房或骨頭病灶放射治療(除了骨盆之外),但不可於C1D-2之前14天以內。
- 必須於C1D-2開始前7天,停止使用荷爾蒙抗癌療法。接受雙磷酸鹽類或denosumab治療的受試者,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2. 曾接受超過2線的細胞毒性化療(例如gemcitabine、doxorubicin、capecitabine)治療轉移性疾病。*
- 過去6個月內所接受的輔助型/先導性治療或針對局部晚期乳癌的治療,亦計入最多2線療法之內。過去6個月內,針對1件癌症事件所進行的輔助型/先導性化療,也計為1線療法。
- 允許曾接受荷爾蒙療法(tamoxifen、芳香環轉化酶抑制劑)以及訊息傳遞藥劑(例如erlotinib、gefitinib、everolimus、bevacizumab)的治療,且不計入化療計數。
3. 曾接受超過1線的含鉑療法以治療乳癌。將排除接受含鉑療法時疾病惡化,或含鉑療法治療後12個月內疾病復發的受試者。
4. 將排除因之前的抗癌治療出現重大不良反應或毒性(第3或第4級),且尚未恢復到至少第2級症狀的受試者。
5. 曾接受PARP抑制劑的治療。*
6. 曾使用taxane治療轉移性乳癌,但下列情形除外。*
- 可接受曾使用taxane治療轉移性乳癌的患者,若該患者接受≤ 1完整週期(即接受每週一次paclitaxel或Abraxane的受試者,於4週內中止該療法;每3週接受一次paclitaxel或docetaxel的受試者,於3週內中止該療法)且疾病未惡化,或C1D-2之前超過12個月,為治療轉移性疾病而接受taxane療法。
- 允許以taxanes作為輔助療法或治療局部晚期疾病,但必須於C1D-2之前超過6個月時進行。
7. 受試者具活性腦部轉移或軟腦脊膜疾病。
- 受試者應於隨機分配的28天內接受腦部MRI檢查,以確認無CNS轉移。無法進行腦部MRI的受試者,可允許採用對比CT。
- 已知有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其神經學症狀必須受到控制(就臨床上而言),且已接受適當的治療,其定義為手術切除及/或放射治療,有穩定的神經學功能且無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惡化證據(根據篩選期所進行之電腦斷層[CT]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掃描與至少4週前所進行之掃描相比的結果,且結果顯示該受試者沒有症狀)無空洞化或出血證據,且不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投予試驗藥物之前至少3個月,即必須停用類固醇)。
8. 有未受控制之痙攣性疾病病史,包括過去1年內出現局部或全身性發作。
9. 既有之神經病變程度大於第1級(除了局部性神經病變,例如細菌性神經叢病變或腕隧道症候群)。
10. 隨機分配的3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1. 已知對cremophor-paclitaxel或carboplatin有過敏反應病史,或已知有這兩種藥物之一的禁忌症。
12. 有臨床上明顯未受控制的症狀:
- 活性感染症;
- 症狀性鬱血性心衰竭;
- 不穩定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 過去6個月內出現心肌梗塞;
- 已知患有活性B型肝炎或C型肝炎,且肝功能檢測異常或器官功能不全;
- 雖然已接受最佳醫學治療,仍無法控制高血壓;
- 妨礙病患遵循試驗規定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或
- 根據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使受試者承受過高毒性風險的任何醫療狀況。
13. 曾罹患或目前同時罹患原發位置或組織學上與乳癌不同的癌症,子宮頸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膚癌或膀胱原位癌除外。允許於進入試驗前,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癌症超過3年。這些患者的轉移病灶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式確認其為乳癌病灶。
14. 懷孕或正在授乳。

*附註: 若之前的化療僅治療1個完整週期以下,則不列入化療計數,除非患者於治療中疾病惡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5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