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14-49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517528
2015-09-16 - 2017-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B18.2
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
ICD-10B18
慢性病毒性肝炎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一項開放性試驗,用以評估ABT-450/Ritonavir/ABT-267 (ABT-450/r/ABT-267)以及ABT-333併用Ribavirin (RBV)對於未曾接受治療及曾接受治療、慢性C型肝炎病毒(HCV)基因亞型1b感染且有代償性肝硬化之亞洲成人的安全性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Audit
無
適應症
慢性C型肝炎病毒(HCV)基因亞型1b感染且有代償性肝硬化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的為針對感染HCV基因亞型1b且有肝硬化的成人患者,評估ABT-450、ritonavir及ABT-267複合藥物(ABT-450/r/ABT-267)以及ABT-333併用ribavirin治療12週的安全性以及其達到SVR12的受試者百分比(達到12週持續病毒學反應的受試者百分比,SVR12,[治療後12週HCV核醣核酸(RNA) <定量下限(LLOQ)]),以及達到SVR24 [治療後24週HCV RNA < LLOQ]的受試者百分比(SVR12適用於南韓及臺灣,SVR24適用於中國)相較於telaprevir加上pegIFN及RBV療法之歷史SVR率的情形。
本試驗的次要目的為證實直接抗病毒藥物DAA合併療法於治療期間以及治療後對於HCV RNA濃度的影響,評估依據分別為治療時病毒治療失敗以及治療後的復發情形。
藥品名稱
ABT-450/Ritonavir/ABT-267, ABT-333, Ribavirin
主成份
ABT-333 ABT-450/Ritonavir/ABT-267 Ribavirin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療效:
將於每次治療回診及治療後回診評估血漿中HCV RNA濃度(IU/mL)。
病患自評結果(PRO):
將分別使用SF-36v2 (簡表36-第2版)以及HCV患者自評結果(HCVPRO)工具,評估一般與疾病特定之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的變化情形。健康狀態效用以歐洲生活品質五面向五級量表(EQ-5D-5L)量測。
抗藥性:
將製表概述接受試驗藥物且出現病毒治療失敗的受試者,其根據基期時族群核苷酸定序結果的抗藥性相關胺基酸印記位之胺基酸變異型,與原型對照序列相比較的情形、根據基期後可取得檢體之各時間點族群核苷酸定序結果的胺基酸變異型與基期相比較的情形,以及根據族群核苷酸定序結果的抗藥性相關印記位之胺基酸變異型與原型對照序列相比較的情形。此外,將列出至少出現於2位受試者分離株上的胺基酸變異型,並將概述病毒抗藥性相關胺基酸變異型的持續情形。
藥物動力學:
將於每次試驗回診至長至治療結束測定ABT-450、ABT-450可能代謝物、ritonavir、ABT-267、ABT-267代謝物、ABT-333、ABT-333 M1代謝物、其他ABT-333可能代謝物以及RBV的血漿中濃度。
將採用參與密集藥物動力學抽樣受試者的資料以非分室(non compartmental)法測定ABT-450、ABT-267、ritonavir、ABT-333、ABT-333 M1代謝物以及ribavirin的藥物動力學參數數值,包括Cmax、Tmax、Ctrough以及AUC。若有利於詮釋試驗資料,其他參數或彙整資料將被測定。
安全性:
將評估安全性及耐受性,評估方式為監測不良事件、理學檢查、臨床實驗室檢測、十二極導ECG以及生命徵象。
將於每次治療回診及治療後回診評估血漿中HCV RNA濃度(IU/mL)。
病患自評結果(PRO):
將分別使用SF-36v2 (簡表36-第2版)以及HCV患者自評結果(HCVPRO)工具,評估一般與疾病特定之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的變化情形。健康狀態效用以歐洲生活品質五面向五級量表(EQ-5D-5L)量測。
抗藥性:
將製表概述接受試驗藥物且出現病毒治療失敗的受試者,其根據基期時族群核苷酸定序結果的抗藥性相關胺基酸印記位之胺基酸變異型,與原型對照序列相比較的情形、根據基期後可取得檢體之各時間點族群核苷酸定序結果的胺基酸變異型與基期相比較的情形,以及根據族群核苷酸定序結果的抗藥性相關印記位之胺基酸變異型與原型對照序列相比較的情形。此外,將列出至少出現於2位受試者分離株上的胺基酸變異型,並將概述病毒抗藥性相關胺基酸變異型的持續情形。
藥物動力學:
將於每次試驗回診至長至治療結束測定ABT-450、ABT-450可能代謝物、ritonavir、ABT-267、ABT-267代謝物、ABT-333、ABT-333 M1代謝物、其他ABT-333可能代謝物以及RBV的血漿中濃度。
將採用參與密集藥物動力學抽樣受試者的資料以非分室(non compartmental)法測定ABT-450、ABT-267、ritonavir、ABT-333、ABT-333 M1代謝物以及ribavirin的藥物動力學參數數值,包括Cmax、Tmax、Ctrough以及AUC。若有利於詮釋試驗資料,其他參數或彙整資料將被測定。
安全性:
將評估安全性及耐受性,評估方式為監測不良事件、理學檢查、臨床實驗室檢測、十二極導ECG以及生命徵象。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男性或女性中國人、南韓人以及臺灣人,且血統完全為中國人、南韓人以及臺灣人,篩選時
年齡為 18 至 70 歲者,可納入試驗。
2. 納入試驗前有慢性 HCV 感染。慢性 HCV 感染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為抗 HCV 抗體(Ab)陽性或 HCV RNA > 1000 IU/mL,以及篩選時為
HCV RNA 和抗 HCV 抗體(Ab)陽性;或
篩選時為 HCV RNA > 1000 IU/ml,以及肝臟切片符合慢性 HCV 感染(或納入前肝臟切片
檢查可證實為慢性 C 型肝炎疾病)。
3. 篩選時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有 HCV 基因亞型 1b 感染。
4. 代償性肝硬化的定義為篩選時 Child-Pugh 分數≤ 6
5. 依據當地標準實務方法證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之肝硬化:
根據之前或篩選時的肝臟切片診斷結果,例如 Metavir 分數> 3 (包括 3/4 或 3-4)、Ishak 分
數> 4 或,
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的 FibroScan 分數≥ 14.6 kPa。
1. 男性或女性中國人、南韓人以及臺灣人,且血統完全為中國人、南韓人以及臺灣人,篩選時
年齡為 18 至 70 歲者,可納入試驗。
2. 納入試驗前有慢性 HCV 感染。慢性 HCV 感染定義為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為抗 HCV 抗體(Ab)陽性或 HCV RNA > 1000 IU/mL,以及篩選時為
HCV RNA 和抗 HCV 抗體(Ab)陽性;或
篩選時為 HCV RNA > 1000 IU/ml,以及肝臟切片符合慢性 HCV 感染(或納入前肝臟切片
檢查可證實為慢性 C 型肝炎疾病)。
3. 篩選時實驗室檢測結果顯示有 HCV 基因亞型 1b 感染。
4. 代償性肝硬化的定義為篩選時 Child-Pugh 分數≤ 6
5. 依據當地標準實務方法證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之肝硬化:
根據之前或篩選時的肝臟切片診斷結果,例如 Metavir 分數> 3 (包括 3/4 或 3-4)、Ishak 分
數> 4 或,
篩選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的 FibroScan 分數≥ 14.6 kPa。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篩選時的 HCV 基因型檢測顯示無法判斷其基因型或感染任何其他 HCV 基因型。
2.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為陽性,或 HBV DNA > LLOQ (若 HBsAg 陰性),
或抗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抗體(HIV Ab)陽性。
3. 投予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 10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強效誘發劑或 CYP2C8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營養補充品。
4. 目前或過去的臨床證據顯示屬於 Child-Pugh B 或 C 分級,或有肝臟失代償之臨床病史,包括
腹水(理學檢查之記錄)、靜脈曲張出血或肝性腦病變。
5. 篩選時血清 α-胎兒蛋白(sAFP) > 100 ng/mL。
6. 篩選前 3 個月內的造影技術例如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或篩選時所進行的超
音波(若超音波結果為陽性,應以 CT 掃描或 MRI 加以確認)結果證實為肝細胞癌(HCC)。
7. 肝臟疾病主因為慢性 HCV 感染以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血色素沉著症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威爾森氏症
自體免疫性肝炎
酒精性肝臟疾病
藥物引起之肝臟疾病
肝臟切片若出現符合有 HCV 相關變化的脂肪變性或脂肪性肝炎,仍可納入試驗,除非認定脂
肪性肝炎為肝臟疾病的主因。
8. 篩選時的實驗室分析顯示有下列任何異常:
丙胺酸轉胺酶(ALT) > 7 倍正常值上限(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7 倍正常值上限(ULN)
針對亞裔族群校正之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 < 50 mL/min/1.73 m2係依照 C-MDRD 方
法估算,並針對亞裔族群加以調整,公式如下:eGFR = 175 x (血清肌酸酐) - 1.234 x (年
齡)-0.179 x (0.79,若為女性)
白蛋白 < 2.8 g/dL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2.3。若取得艾伯維試驗專任醫師之許可,可將已知患有血液遺傳
疾病且 INR > 2.3 的受試者納入。
血紅素< LLN
血小板< 60,000 cells/mm3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200 cells/μL
總膽紅素≥ 3.0 mg/dL
1. 篩選時的 HCV 基因型檢測顯示無法判斷其基因型或感染任何其他 HCV 基因型。
2. 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為陽性,或 HBV DNA > LLOQ (若 HBsAg 陰性),
或抗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抗體(HIV Ab)陽性。
3. 投予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或 10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使用已知為細胞色素 P450 3A
(CYP3A)強效誘發劑或 CYP2C8 強效抑制劑的藥物/營養補充品。
4. 目前或過去的臨床證據顯示屬於 Child-Pugh B 或 C 分級,或有肝臟失代償之臨床病史,包括
腹水(理學檢查之記錄)、靜脈曲張出血或肝性腦病變。
5. 篩選時血清 α-胎兒蛋白(sAFP) > 100 ng/mL。
6. 篩選前 3 個月內的造影技術例如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或篩選時所進行的超
音波(若超音波結果為陽性,應以 CT 掃描或 MRI 加以確認)結果證實為肝細胞癌(HCC)。
7. 肝臟疾病主因為慢性 HCV 感染以外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血色素沉著症
α-1 抗胰蛋白酶缺乏症
威爾森氏症
自體免疫性肝炎
酒精性肝臟疾病
藥物引起之肝臟疾病
肝臟切片若出現符合有 HCV 相關變化的脂肪變性或脂肪性肝炎,仍可納入試驗,除非認定脂
肪性肝炎為肝臟疾病的主因。
8. 篩選時的實驗室分析顯示有下列任何異常:
丙胺酸轉胺酶(ALT) > 7 倍正常值上限(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7 倍正常值上限(ULN)
針對亞裔族群校正之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 < 50 mL/min/1.73 m2係依照 C-MDRD 方
法估算,並針對亞裔族群加以調整,公式如下:eGFR = 175 x (血清肌酸酐) - 1.234 x (年
齡)-0.179 x (0.79,若為女性)
白蛋白 < 2.8 g/dL
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 2.3。若取得艾伯維試驗專任醫師之許可,可將已知患有血液遺傳
疾病且 INR > 2.3 的受試者納入。
血紅素< LLN
血小板< 60,000 cells/mm3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200 cells/μL
總膽紅素≥ 3.0 mg/dL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1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