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14-03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755597
2016-12-01 - 2019-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C90.00
多發性骨髓瘤,未達到緩解
一項第三期、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試驗有關 Bortezomib 與 Dexamethasone 合併 Venetoclax 或安慰劑使用於對蛋白酶體抑制劑敏感或未曾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之復發型或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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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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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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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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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型或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本試驗主要目的為,針對對於蛋白酶體抑制劑敏感或未曾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且曾因多發性骨髓瘤接受1至3線治療之復發型或難治型多發性骨髓瘤受試者,比較治療組間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次要目的為,在治療組間進行下列比較:極佳部分反應(VGPR)或較佳反應率;高度表現BCL-2受試者之PFS;反應持續時間(DOR);病患報告結果(PRO),包括最嚴重疼痛(簡易疼痛量表–簡短版[BPI-SF])、生理功能與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GHS/QoL)(歐洲癌症試驗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卷[EORTC QLQ-C30])與疲倦(病患報告結果測量資訊系統[PROMIS]癌症疲倦簡短版[SF]);總生存期(OS);疾病惡化時間(TTP);客觀反應率(ORR);微量殘存疾病(MRD)狀態;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Venetoclax (ABT-199)
主成份
Venetoclax (ABT-199)
劑型
N/A
劑量
N/A
評估指標
療效:
將依據IMWG標準,進行有關臨床反應與疾病惡化的IMWG評估,也將據此評估PFS、VGPR或較佳反應率、DOR、TTP與ORR。
將依據存活資料(即:存活或死亡,且若死亡,則包括死亡日期與原因)與治療後資料(包括治療、治療日期與反應),來評估OS。
將使用BPI-SF、EORTC QLQ-C30、歐洲癌症試驗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多發性骨髓瘤單元(EORTC QLQ-MY20)、PROMIS癌症疲倦SF與EuroQoL EQ-5D-5L(EQ-5D-5L),來評估PRO。
將依據IMWG標準,進行有關臨床反應與疾病惡化的IMWG評估,也將據此評估PFS、VGPR或較佳反應率、DOR、TTP與ORR。
將依據存活資料(即:存活或死亡,且若死亡,則包括死亡日期與原因)與治療後資料(包括治療、治療日期與反應),來評估OS。
將使用BPI-SF、EORTC QLQ-C30、歐洲癌症試驗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多發性骨髓瘤單元(EORTC QLQ-MY20)、PROMIS癌症疲倦SF與EuroQoL EQ-5D-5L(EQ-5D-5L),來評估PRO。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況分數≤ 2。
2. 受試者資料顯示患有復發或惡化之多發性骨髓瘤,且正在接受或已完成任何療程,或者對於
最近一線治療反應不佳。
• 復發型骨髓瘤之定義為,骨髓瘤曾接受治療但出現惡化且需要展開救援治療,但未達難
治型骨髓瘤標準。
• 難治型骨髓瘤之定義為,疾病對於主要或救援治療無反應(無法達到最低反應或發生
PD),或者在最後一次治療的 60 天內惡化。
3. 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一線、但不超過三線之多發性骨髓瘤治療。
• 一線治療包含≥ 1 個完整週期之單一藥物治療、包含合併使用多種藥物的一個療程,或者
計畫連續治療的多個療程。
4. 允許曾接受 bortezomib 或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者,條件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疾病未對於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療效不佳,定義為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時或最後一
劑後 60 天內無疾病惡化(即:PD,依據 IMWG 或歐洲血液與骨髓移植學會[EBMT]標
準),且
• 以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單一藥物或合併治療)達到的最佳反應至少為部分反應(PR),
且
• 受試者未因無法耐受或等級≥ 3 之相關毒性而停用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
5. 受試者於篩選時患有可測量疾病,定義為符合下列至少一項:
• 血清 M 蛋白≥ 0.5 g/dL,或
• 24 小時尿液 M 蛋白≥ 200 mg,或
• 若血清 FLC 比異常則血清免疫球蛋白游離輕鍊(FLC) ≥ 10 mg/dL。
6. 依據實驗室參考範圍,受試者必須達到下列實驗室參數: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µL;受試者可接受生長因子支
持治療,來達到 ANC 資格條件。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血小板計數≥ 50,000 mm3
。若受試者骨髓具有> 50%的骨髓瘤侵犯,
允許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血小板計數≥ 30,000 mm3
。受試者在判定血小板計數資格前 72
小時內不得輸注血小板。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血紅素≥ 8.0 g/dL。受試者得依據機構準則輸注紅血球(RBC),以達
到本標準。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 總膽紅素≤ 1.5 倍 ULN。在主要治療領域醫療主管(TA MD)核准時,資料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得為膽紅素> 1.5 倍 ULN。
• 以 24 小時收集尿液所測量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所計算的肌酸酐廓清率(CrCl) ≥ 30
mL/min。
1.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況分數≤ 2。
2. 受試者資料顯示患有復發或惡化之多發性骨髓瘤,且正在接受或已完成任何療程,或者對於
最近一線治療反應不佳。
• 復發型骨髓瘤之定義為,骨髓瘤曾接受治療但出現惡化且需要展開救援治療,但未達難
治型骨髓瘤標準。
• 難治型骨髓瘤之定義為,疾病對於主要或救援治療無反應(無法達到最低反應或發生
PD),或者在最後一次治療的 60 天內惡化。
3. 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一線、但不超過三線之多發性骨髓瘤治療。
• 一線治療包含≥ 1 個完整週期之單一藥物治療、包含合併使用多種藥物的一個療程,或者
計畫連續治療的多個療程。
4. 允許曾接受 bortezomib 或其他蛋白酶體抑制劑者,條件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疾病未對於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療效不佳,定義為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時或最後一
劑後 60 天內無疾病惡化(即:PD,依據 IMWG 或歐洲血液與骨髓移植學會[EBMT]標
準),且
• 以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單一藥物或合併治療)達到的最佳反應至少為部分反應(PR),
且
• 受試者未因無法耐受或等級≥ 3 之相關毒性而停用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
5. 受試者於篩選時患有可測量疾病,定義為符合下列至少一項:
• 血清 M 蛋白≥ 0.5 g/dL,或
• 24 小時尿液 M 蛋白≥ 200 mg,或
• 若血清 FLC 比異常則血清免疫球蛋白游離輕鍊(FLC) ≥ 10 mg/dL。
6. 依據實驗室參考範圍,受試者必須達到下列實驗室參數: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000/µL;受試者可接受生長因子支
持治療,來達到 ANC 資格條件。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血小板計數≥ 50,000 mm3
。若受試者骨髓具有> 50%的骨髓瘤侵犯,
允許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血小板計數≥ 30,000 mm3
。受試者在判定血小板計數資格前 72
小時內不得輸注血小板。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之血紅素≥ 8.0 g/dL。受試者得依據機構準則輸注紅血球(RBC),以達
到本標準。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3 倍正常值上限(ULN)。
• 總膽紅素≤ 1.5 倍 ULN。在主要治療領域醫療主管(TA MD)核准時,資料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得為膽紅素> 1.5 倍 ULN。
• 以 24 小時收集尿液所測量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所計算的肌酸酐廓清率(CrCl) ≥ 30
mL/min。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對於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療效不佳,定義為最後一劑含蛋白酶體抑制劑療程期間或 60
天內發生惡化。
2. 受試者曾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0 天內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
3. 受試者具有下列任何情況:
• 非分泌性或寡分泌性多發性骨髓瘤
• 活動性血漿細胞白血病,即標準分類之 20%周邊白血球或> 2.0 x 109
/L 循環漿細胞
• Waldenström 氏巨球蛋白血症
• 類澱粉沉積症
• 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單株蛋白與皮膚變化(POEMS 症候群)
•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 依據篩檢血液檢測,患有活動性 B 或 C 型肝炎感染
• 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控制不佳之心絞痛、高血壓、心律不整、近期曾於隨機分配的 6
個月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NYHA)等級≥ 3 之鬱血性心臟衰竭
•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發生需要注射治療(抗生素、抗黴菌劑或抗病毒劑)的急性感染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發生等級≥ 3 或等級≥ 2 伴隨疼痛之周邊神經病變
•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未控制之糖尿病或控制不佳之高血壓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具有會對於受試者參與試驗造成負面影響的任何其他醫療情況
4. 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 3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包括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下列除外:
• 已獲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乳房原位癌,
• 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鱗狀細胞皮膚癌,
• Gleason 等級 6 以下且未治療時前列腺特定抗原(PSA)濃度穩定之前列腺癌,
• 先前的惡性腫瘤未有局限疾病證據且經治癒性手術切除(或以其他方式治療),且不太可能
在試驗期間影響存活。
5. 若受試者曾接受幹細胞移植(SCT),有證據顯示目前患有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
1. 受試者對於任何蛋白酶體抑制劑療效不佳,定義為最後一劑含蛋白酶體抑制劑療程期間或 60
天內發生惡化。
2. 受試者曾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0 天內接受蛋白酶體抑制劑治療。
3. 受試者具有下列任何情況:
• 非分泌性或寡分泌性多發性骨髓瘤
• 活動性血漿細胞白血病,即標準分類之 20%周邊白血球或> 2.0 x 109
/L 循環漿細胞
• Waldenström 氏巨球蛋白血症
• 類澱粉沉積症
• 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單株蛋白與皮膚變化(POEMS 症候群)
•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
• 依據篩檢血液檢測,患有活動性 B 或 C 型肝炎感染
• 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控制不佳之心絞痛、高血壓、心律不整、近期曾於隨機分配的 6
個月內心肌梗塞、紐約心臟協會(NYHA)等級≥ 3 之鬱血性心臟衰竭
• 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發生需要注射治療(抗生素、抗黴菌劑或抗病毒劑)的急性感染
•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發生等級≥ 3 或等級≥ 2 伴隨疼痛之周邊神經病變
• 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有未控制之糖尿病或控制不佳之高血壓
• 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具有會對於受試者參與試驗造成負面影響的任何其他醫療情況
4. 受試者在進入試驗前 3 年內曾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包括骨髓化生不良症候群
(MDS),下列除外:
• 已獲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乳房原位癌,
• 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鱗狀細胞皮膚癌,
• Gleason 等級 6 以下且未治療時前列腺特定抗原(PSA)濃度穩定之前列腺癌,
• 先前的惡性腫瘤未有局限疾病證據且經治癒性手術切除(或以其他方式治療),且不太可能
在試驗期間影響存活。
5. 若受試者曾接受幹細胞移植(SCT),有證據顯示目前患有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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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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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