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1 - 2020-04-01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K50.90
克隆氏病未伴有併發症
ICD-10K50
克隆氏病[局部性腸炎]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的誘導試驗,評估Risankizumab對於先前接受生物治療無效之中度至重度活動性克隆氏症(Crohn’s Disease)受試者的療效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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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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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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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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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共同主要指標:第12週達到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以及第12週具內視鏡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列入排序的次要指標(Risankizumab相較於安慰劑):
1.第12週CDAI 臨床緩解的受試者比例
2.第4週時達到CDAI臨床緩解之受試者比例
3.第4週時達到臨床緩解之受試者比例
4.第12週時達到CDAI臨床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5.自誘導期基期至第12週時FACIT疲勞反應的主要變化
6.自誘導期基期至第12週時IBDQ總分的主要變化
7.第12週達到強化臨床反應且具內視鏡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8.第12週時達到內視鏡檢查緩解之受試者比例
9.第4週達到加強臨床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10.第12週達到無潰瘍內視鏡的受試者比例
11.第12週達到加強臨床反應的受試者比例
12.受試者於基期時有任何腸道外表現(EIM),於第12週時EIM消失的受試者比例
13.至第12週期間有與克隆氏症相關而住院的受試者比例
14.受試者在基期有裝上引流廔管,於第12週沒有裝引流廔管的受試者比例
如需進一步資訊(包括未列入排序的指標)請參閱計畫書。
主要納入條件
1.基期(試驗開始基礎期)訪視時,年齡於大於等於18 歲到大於等於80 歲的男性或女性,或是達當地法定成年同意最小年齡。當地允許的情況下,在基期訪視時符合 Tanner 第 5 級發育程度定義之 16歲~未滿 18 歲的受試者(可納入青少年時,將會通知試驗中心)。
2.基期前至少 3 個月已確診克隆氏症。依據試驗主持人的評估,必須可提供符合 CD 診斷之適當切片結果文件。
3.在篩選期克隆氏症疾病活動度指數(CDAI)介於 220 – 450
4.經由中心判讀之內視鏡檢查確認,SES-CD 大於等於 6 分,不包括存在狹窄部分(或若受試者有孤立性迴腸疾病則為大於等於 4 分)。
5.基期時每日平均排便頻率(SF)大於等於 4 次及/或每日平均腹痛(AP)分數大於等於 2 分
6.已證實對下列一種或多種生物製劑無法耐受或反應不佳:infliximab、adalimumab、 certolizumab pegol、natalizumab 和/或 vedolizumab:
- 證實無法耐受不需最低劑量或使用持續時間
- 對生物製劑反應不佳(依照主持人判定),其定義為雖然曾有下列一種或多種醫療史但仍有持續活動性疾病的徵兆及症狀:
o 至少接受一次 infliximab 6 週的誘導療程(≥ 5 mg/kg 靜脈注射,給藥時間在第 0、2及第 6 週)、
o 至少接受一次 adalimumab 4 週的誘導療程(第 0 週皮下注射一次 160 mg,接著在第 2週皮下注射一次 80 mg [或有些國家的核准劑量療程為第 0 週皮下注射一次 80 mg,接著在第 2 週皮下注射一次 40 mg])、
o 至少接受一次 certolizumab pegol 的 4 週誘導療程(400 mg 皮下注射,給藥時間在第 0、2 及 4 週)
o 至少接受一次 vedolizumab 的 6 週誘導療程(300 mg 靜脈注射,給藥時間在第 0、2 及6 週)
o 至少接受一次 natalizumab 的 12 週誘導療程(300 mg 靜脈注射,給藥時間為每 4 週)
- 述生物製劑治療之後,在未出現臨床效益前,於排定的維持劑量療程期間有症狀復發者
-附註:若受試者非因上述定義之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例如:保險變更)而停用生物製劑,則不符合納入試驗之資格
7.若為女性,受試者必須符合本試驗計畫書第 5.2.4 節避孕建議所述之條件。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篩選時血清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且在隨機分配時尿液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在篩選時,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如第 5.2.4 節之定義,或為停經,或為已施行永久絕育手術)不需在基期接受懷孕檢測。
附註:受試者在篩選時所作的血清懷孕檢測結果若處於臨界值,則必須在相隔大於等於 3天後再做一次血清懷孕檢測以證實為連續性非陽性結果。
8.受試者必須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從本試驗計畫書之要求
主要排除條件
1.受試者目前診斷為潰瘍性結腸炎或未確定型結腸炎。
併用的藥物及治療
2.受試者在基期以前正接受克隆氏症相關抗生素治療且達到穩定劑量尚未超過 14 天或在基期前 14 天內停藥。
3.受試者在基期以前正接受口服aminosalicylates治療且達到穩定劑量尚未超過14天或在基期前至少14天內停藥。
4.受試者正接受口服皮質類固醇治療:
Budesonide >每日9 mg
Beclomethasone >每日5 mg
Prednisone或等同劑量>每日20 mg
或在基期之前接受目前療程未達14天(含)且達到穩定劑量尚不足7天(含)
5.受試者正接受免疫調節劑(AZA、6-MP、MTX)治療,其:
*基期之前接受目前療程未達42天(含),且
*基期之前達到穩定劑量尚不足35天(含)
篩選期間使用的藥物及治療
6.受試者在基期訪視前35天內曾接受抗感染藥物之靜脈注射,或基期訪視前14天內曾口服抗感染藥物(與克隆氏症無關)。
7.受試者在基期前35天內曾接受任何靜脈營養輸注。
8.受試者在篩選前30天內或篩選期間曾接受任何活性細菌或病毒疫苗接種。
9.受試者在基期前35天內接受cyclosporine、tacrolimus或mycophenolate mofetil。
10.受試者在基期前35天內接受糞便微生物移植。
曾使用的藥物及治療
11.受試者在基期前8週內曾接受任何已核准的生物製劑治療(例如:infliximab、adalimumab、certolizumab、natalizumab、vedolizumab),或在基期前35天內或5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任何試驗性生物製劑或其他製劑或程序治療。
12.受試者先前曾使用p40抑制劑(例如:ustekinumab [Stelara])、p19抑制劑(例如:risankizumab)。
13.受試者在篩選前14天內或篩選期間曾併用以下兩種或更多種藥物,包括口服budesonide,或beclomethasone及/或口服prednisone (或等量),但吸入劑除外。
14.受試者在篩選前14天內或篩選期間曾靜脈注射皮質類固醇。
15.受試者在篩選內視鏡檢查前14天內或篩選期間曾使用非內視鏡檢查所需之治療性灌腸劑或塞劑。
16.受試者在篩選前60天(含)內或篩選期間曾接受血液分離術(例如:吸附性白血球分離術)。
17.受試者在基期前14天內曾因娛樂或醫療理由使用大麻,或在最近12個月內曾有任何臨床顯著之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與克隆氏症相關
18.受試者目前已知出現克隆氏症(CD)併發症,例如:
- 膿瘍(腹部或肛門周圍)、
- 症狀性之腸道狹窄、
- 以下五個部位:末端迴腸、橫結腸、乙狀結腸、升結腸、及直腸,缺少>2部位者
- 猛爆性腸炎、
- 毒性巨結腸症、
- 或有任何徵象顯示於試驗期間可能會需要接受手術
19.受試者曾做過造口術或迴腸肛門囊袋。
20.受試者經診斷有短腸症或有短腸症候群。
21.受試者在基期前3個月內曾進行腸道切除手術或曾進行大於等於 3次腸道切除術。
安全性
22.受試者已知對risankizumab或任何試驗藥物之賦形劑或中國倉鼠卵巢(CHO)成分過敏。
23.受試者有下列的慢性或活動性感染:
- 依據試驗主持人之臨床評估,認為受試者之活動性、慢性或復發性感染不適合參與本試驗、
- 篩選期間感染困難梭狀芽孢桿菌之毒素或其他腸道病原菌、
- 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 篩選時會進行QuantiFERON結核菌測試、純蛋白衍生物(PPD)皮膚檢測、或是兩者。施打 BCG疫苗或是暴露於結核桿菌之受試者,建議QuantiFERON結核菌測試,檢測結果呈陽性的受試者或許可以參加試驗,若進一步的處置(根據當地醫療作業/指引)確認受試者無活動性結核病之證據(受試者有活動性結核病或曾有其病史,但記錄顯示受試者已完成抗結核之完整療程,經與艾伯維治療部門醫藥主管TA MD討論後或可參加試驗)如果潛伏肺結核(latent TB)確認,應根據當地指引開始或維持肺結核預防/治療。
- 有活動性的B型肝炎或C型肝炎,其定義為:
-HBV: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 Ag)呈陽性(+),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陽性受試者以B型肝炎病毒
(HBV)去氧核醣核酸(DNA)之聚合酶鏈反應(PCR)定性檢測偵測之結果為敏感
-HCV:於任何抗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HCV Ab)陽性受試者中測出HCV核糖核酸(RNA)
24.受試者曾有胃腸道分化異常,或在篩選時以內視鏡取得的任何切片中,發現分化異常的情況,除完全清除之低等級分化異常病灶。
25.受試者已知有淋巴增生疾病病史,包括淋巴癌,或有疑似淋巴增生疾病的徵兆及症狀,例如淋巴腺病變及/或脾腫大。
26.受試者目前有或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治療成功的非轉移性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或局部原位子宮頸癌。
27.受試者有嚴重、惡化或未獲得控制的腎臟、肝臟、血液、內分泌疾病或症狀。
28.懷孕、正在哺乳或考慮於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140日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29.依據試驗主持人的意見,受試者有任何可能危及其本身安全或數據品質的病症,而不適合做為納入試驗的人選。
30.篩選實驗室檢測與其他分析顯示任何下列異常結果:
- AST、ALT的濃度> 2倍參考範圍上限;
- WBC 計數< 3.0 x 109/L;總膽紅素大於等於 2 mg/dL;若受試者僅有與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 syndrome)相關的間接膽紅素升高則除外;
- 依據簡化版4項變數腎臟疾病校正飲食(MDRD)公式估算之腎絲球過濾率< 30 c.c./min/1.73 m2。
- 血紅素< 8 g/dL
- 血小板< 100,000/μl
- 篩選訪視之血清懷孕檢測呈陽性或於基期訪視尿液懷孕檢測呈陽性
31.無已知的COVID-19感染。受試者不得出現與COVID-19感染相關的徵象/症狀。
不符合COVID-19資格條件的受試者將被認定為篩選失敗,且該受試者只有在達到以下COVID-19病毒清除條件後才能重新進行篩選:
有症狀受試者:自痊癒至少經過10天後,於當地至少連續兩次(間隔≥ 24小時)的病毒檢測為陰性。痊癒的定義為不使用退燒藥即可退燒,且呼吸道症狀(例如咳嗽、呼吸急促)有所改善
無症狀受試者:自前次陽性結果至少經過10天後,於當地至少連續兩次(間隔≥ 24小時)的病毒檢測為陰性(註:出現症狀的受試者將遵循上述有症狀受試者的指引)
針對COVID-19檢測的頻率或時間點以及上述病毒清除條件的時間間隔,可依據流行病趨勢、關於疾病傳染力的最新資訊以及當地/機構的指引進行調整。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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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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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