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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16-04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069352
試驗已結束

2017-06-01 - 2026-08-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一項針對患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未曾接受治療且不符密集化療資格的病患,比較Venetoclax合併低劑量Cytarabine與安慰劑(Placebo) 合併低劑量Cytarabine治療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宇欽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蕭聖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吳尚儒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蕭惠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針對未曾治療之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患者,評估venetoclax併用低劑量cytarabine(LDAC)相較於LDAC併用安慰劑是否可改善整體存活期(OS)。 次要指標: -評估venetoclax併用LDAC是否可改善複合完全緩解率、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率、完全緩解率、無事件存活期、非依賴性輸血的發生率、微量殘存疾病反應率及特定生物標記亞群(例如FLT3,IDH1/2)受試者的反應率及整體存活期。 -評估venetoclax併用LDAC到第2週期開始前,是否可改善達到複合CR的受試者比例。 -依據患者報告結果評估資訊系統(PROMIS)的患者報告結果(PRO)以及簡式疲倦問卷(SF)7a,來評估venetoclax併用LDAC是否可減少疲倦。 -依據歐洲癌症治療與研究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卷(EORTC QLQ-C30),評估venetoclax併用LDAC是否可改善受試者的整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GHS/QoL)。 -評估venetoclax併用LDAC到第2週期開始前,是否可增加達到CR+CRh的受試者比例。

藥品名稱

主成份

Venetoclax (ABT-199/GDC-0199)

劑型

187

劑量

N/A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1. 整體存活期(OS):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期至死亡日期之間的日數。
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1. 複合性完全緩解率:此數值將根據修訂的IWG標準進行計算。CR定義為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3/mcL、血小板≥10^5/mcL、不需輸注紅血球且骨髓中芽細胞<5%。沒有周邊血芽細胞和帶有Auer rods的芽細胞,沒有髓外疾病。所有的CR標準,只有殘留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10^3/mcL(1,000/mcL)或血小板減少症<10^5/mcL (100,000/mcL)及無AML的形態學證據除外。如除了不需輸注紅血球之外已達到所有CR 標準,仍視為符合CRi 標準。
2. 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符合以下條件即達到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CRh)標準:骨髓中芽細胞<5%;周邊血嗜中性白血球計數>0.5*10^3/微升(mcL);周邊血血小板計數>0.5*10^5/微升(mcL);在血液學實驗室值收集前1週(超過7天)無血小板輸注期。
3. 由第2週期開始的複合完全緩解率:此數值將根據修訂的IWG標準進行計算。CR定義為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3/mcL、血小板≥10^5/mcL、不需輸注紅血球且骨髓中芽細胞<5%。沒有周邊血芽細胞和帶有Auer rods的芽細胞,沒有髓外疾病。有的CR標準,只有殘留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10^3/mcL(1,000/mcL)或血小板減少症<10^5/mcL(100,000/mcL)及無AML的形態學證據除外。如除了不需輸注紅血球之外已達到所有CR標準,仍視為符合由第2週期開始的CRi標準。
4. 完全緩解率:達完全緩解(CR)的受試者比例將依修訂的IWG中對AML之定義來計算。
5. 病患報告結果:將針對PROMIS疲倦SF 7a中的子量表及項目進行探索性研究。
6. 病患報告結果:將使用線性混合效應迴歸模型評估EORTC QLQ-C30中額外的子量表及項目,以檢驗2個治療組間的差異。
7. 病患報告結果:將針對EORTC QLQ-C30中的子量表及項目進行探索性研究。
8. 病患報告結果:將針對EQ-5D-5L中的子量表及項目進行探索性研究。
9. 無事件存活期(EFS):E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出現疾病進展、自CR至CRi復發;治療失敗定義為未達到完全緩解、完全緩解及不完全血球計數恢復、部分緩解(PR)或形態學無白血病狀態(MLFS)或因任何原因造成死亡。
10.基準值後非依賴性紅血球輸注率:
非依賴性紅血球輸注定義為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30 天間至少56 天無紅血球輸注。
11. 基準值後非依賴性血小板輸注率:
非依賴性血小板輸注定義為於第一劑試驗藥物和最後一劑試驗藥物給藥後30 天間至少56 天無血小板輸注。
12. 轉換率(紅血球):
轉換率將以基準值原為依賴性紅血球輸注者,轉成基準值後為非依賴性紅血球輸注的受試者比例計算。
13. 轉換率(血小板):
轉換率將以基準值原為依賴性血小板輸注者,轉成基準值後為非依賴性血小板輸注的受試者比例計算。
14. 由第2週期開始的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率:
將計算在第2週期開始時達到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的受試者比例。
15.殘存疾病狀態(MRD)反應率:
可能將計算達到完全緩解或是完全緩解及不完全血球數值復原(CR + CRi)合併殘存疾病狀態或是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合併殘存疾病狀態反應率的受試者比例。
16. 特定生物標記亞群之完全緩解或是完全緩解及不完全血球數值復原率、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率及整體存活率:
特定生物標記亞群之受試者其完全緩解或是完全緩解及不完全血球數值復原率、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加上部分血液學復原率及整體存活率將被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符合下方條件的受試者,具有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受試者必須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條件組織學確診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不符合密
集前導化療資格和下列任何條件:
 年齡 ≥ 75 歲

 年齡滿 18 歲至 74 歲且符合至少一項與不適合進行密集前導化療有關的條件:
o ECOG 功能狀態為 2 或 3
o 需要治療的慢性心臟衰竭(CHF)心臟病史或射出分率≤ 50%,或慢性穩定型心絞痛
o DLCO ≤ 65%或第 1 秒內用力呼氣容積(FEV1) ≤ 65%
o 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至< 45 ml/min
o 中度肝損傷且總膽紅素> 1.5 至≤ 3.0 倍正常值上限(ULN)
o 醫師判斷與傳統密集化療不相容的任何其他共發疾病,必須於試驗納入前由試驗醫
療監測員審查並核准
2.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必須為:
 年齡≥ 75 歲的受試者為 0 至 2

 年齡介於 18 至 74 歲之間的受試者為 0 至 3
3. 受試者的預計餘命必須至少為 12 週。
4. 受試者必須以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證實具有充分的腎功能;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
算或透過 24 小時尿液收集測量。
5. 受試者必須以下方檢測值證實具有充分的肝功能: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0 倍 ULN*
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0 倍 ULN*
 膽紅素 ≤ 1.5 倍 ULN*
o 年齡< 75 歲的受試者可接受膽紅素≤ 3.0 倍 ULN
* 除非認定是由白血球器官染病所造成。
6.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其定義為:
 年齡>55 歲,持續超過 12 個月以上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原因所致。
 年齡≤55 歲,持續超過 12 個月以上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原因所致,同時體內 FSH 濃度> 40 IU/L。

 永久手術節育(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切除術或子宮切除術)。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自第 1 週期第 1 天,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 180 天,
進行至少一項計畫書指定之避孕方法。
7.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第 1 週期第 1 天,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 180 天,
進行計畫書指定之避孕方法(計畫書第 5.2.4 章節)。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開始給予試驗藥
物,至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 180 天中避免捐贈精子。
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於以下檢體抽取之懷孕測試結果必須為陰性:
 於篩選階段取得第一劑試驗藥物投予前 14 天以內之血清檢體,及
 如自取得血清懷孕測試結果>7 天,須於第一週的第一天給藥前取得之尿液檢體
 於篩選階段之懷孕測試結果位於臨界值之受試者,必須進行距篩選期≥3 天之後的血清懷
孕測試,以證明測試結果持續沒有陽性反應。
9. 受試者必須自願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標註日期,且取得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後,才可以開始任何篩選或試驗相關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先前已接受任何 AML 治療;但不包括 hydroxyurea,允許使用直到試驗治療第一週
期。附 註:許可先前接受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治療,但不包括使用 cytarabine。
2. 受試者先前罹患骨髓增生性腫瘤(MPN),包括骨髓纖維化、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紅血球增
多症,或慢性骨髓性白血病(有或無 BCR-ABL 突變)。
3. 受試者罹患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APL)。
4. 已知受試者具有 AML 中樞神經(CNS)侵犯。
5. 已知受試者感染 HIV(因為抗反轉錄病毒藥物和 venetoclax 之間可能有藥物交互作用)。
6. 已知受試者 B 型肝炎病毒(HBV)呈現陽性反應,或 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不排除接受抗
病毒藥物(非排除的藥物)時非活動性肝炎帶原狀態或病毒性肝炎效價低者。
7. 受試者於開始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強效或中效 CYP3A 誘導劑。
8. 受試者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3 天內食用葡萄柚、葡萄柚製品、塞維利亞橙(包括含塞維利亞橙的果醬)或楊桃
9. 受試者具有紐約心臟學會分級>2 的心血管失能狀態。第 2 級的定義為受試者在休息時舒
適,但普通體能活動導致疲倦、心悸、呼吸困難或心絞痛的心臟疾病。
10. 受試者具有需要連續供氧的慢性呼吸道疾病,或顯著的腎臟、神經、精神、內分泌、代謝、
免疫、肝臟、心血管疾病病史,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對其在本試驗中的參與可能有不良影響的
任何其他醫療狀況。
11. 受試者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使其無法接受腸內途徑投藥的其他狀況。
12. 受試者表現出其他臨床上顯著、未獲控制之全身性感染的佐證而需要治療(病毒、細菌或真菌)。
13. 受試者在加入試驗前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如:
 已獲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乳房原位癌;
 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鱗狀細胞皮膚癌;
 先前受侷限的惡性腫瘤已由根治性手術切除(或以其他形式治療)。
14. 受試者的白血球計數> 25 x 109 /L。(注意:允許使用 hydroxyurea 或進行白血球分離術,以符合本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21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