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15-65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993523
2017-08-01 - 2023-05-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C92.A0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伴有多系發育不全,未達到緩解
一項針對患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未曾接受治療且不符合標準誘導療法資格的受試者,比較Venetoclax合併Azacitidine治療與安慰劑(Placebo) 合併Azacitidine治療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三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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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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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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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針對患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未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評估 venetoclax 合併 azacitidine 治
療與安慰劑合併 azacitidine 治療相較,是否可改善整體存活期(OS)以及複合完全緩解率(完全緩
解+完全緩解及不完全骨髓復原;CR+CRi)。
次要指標:
評估 venetoclax 合併 azacitidine 治療是否可改善無事件存活期(EFS)
評估 venetoclax 合併 azacitidine 是否可提高在前兩個週期達到複合完全緩解(CR 或 CRi)的受試者比例。
根據病患報告結果(PRO) (病患報告結果測量資訊系統[PROMIS]癌症疲倦簡表[SF] 7a 以及歐洲
癌症研究和治療組織生活品質核心問卷[EORTC QLQ-C30]),評估 venetoclax 合併 azacitidine 治
療是否可減輕疲倦及改善總體健康狀態/生活品質(GHS/QoL)。
藥品名稱
Venetoclax (ABT-199/GDC-0199)
主成份
Venetoclax (ABT-199/GDC-0199)
劑型
N/A
劑量
Venetoclax 100 mg、50 mg及10 mg tablet
評估指標
療效:
主要及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期(OS):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期至死亡日期之間的日數。未死亡的受試者,將採計其最後已知存活的日期。
完全緩解或是完全緩解及不完全骨髓復原(CR+CRi)的受試者比例:
此將根據最新版IWG 標準進行計算。CR 定義為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3/ mcL、血小板>10^5 / mcL、不需輸注紅血球且骨髓中芽細胞< 5%。CRi定義為骨髓中芽細胞少於5%及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3/mcL或血小板≤ 10^5 /mcL
完全緩解率(CR):
完全緩解(CR)的受試者比例,將根據修訂版IWG 標準中關於AML的部分進行計算。
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合併部份血液學恢復率:
達到完全緩解合併部份血液學恢復定義為骨髓中芽細胞< 5%、周邊血嗜中性白血球計數>0.5*10^3/mcL;周邊血血小板計數>0.5*10^5 / mcL
無事件存活期(EFS):
EFS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疾病進展、從CR 或CRi 復發、治療失敗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數。
主要及次要療效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期(OS):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日期至死亡日期之間的日數。未死亡的受試者,將採計其最後已知存活的日期。
完全緩解或是完全緩解及不完全骨髓復原(CR+CRi)的受試者比例:
此將根據最新版IWG 標準進行計算。CR 定義為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3/ mcL、血小板>10^5 / mcL、不需輸注紅血球且骨髓中芽細胞< 5%。CRi定義為骨髓中芽細胞少於5%及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3/mcL或血小板≤ 10^5 /mcL
完全緩解率(CR):
完全緩解(CR)的受試者比例,將根據修訂版IWG 標準中關於AML的部分進行計算。
完全緩解及完全緩解合併部份血液學恢復率:
達到完全緩解合併部份血液學恢復定義為骨髓中芽細胞< 5%、周邊血嗜中性白血球計數>0.5*10^3/mcL;周邊血血小板計數>0.5*10^5 / mcL
無事件存活期(EFS):
EFS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疾病進展、從CR 或CRi 復發、治療失敗或任何原因死亡的日數。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符合下方條件的受試者,具有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受試者必須依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證實患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且因年齡或共發疾病
不符合接受標準 cytarabine 及 anthracycline 誘導療程。
2. 受試者必須≥ 18 歲。
3. 受試者的預計壽命必須至少為 12 週。
4. 受試者必須經認定不符合誘導療法的資格,定義如下:
年齡≥ 75 歲;
或
年齡≥ 18 歲至 74 歲,具有以下至少一種共發疾病:
ECOG 功能狀態為 2 或 3;
需要治療的慢性心臟衰竭(CHF)心臟病史,或射出分率≤ 50%,或慢性穩定型心絞痛;
DLCO ≤ 65%或第 1 秒內用力呼氣容積(FEV1) ≤ 65%;
肌酸酐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 ≥ 30 mL/min 至< 45 ml/min
中度肝損傷且總膽紅素> 1.5 至≤ 3.0 倍正常值上限(ULN)
醫師判斷與密集化療不相容的任何其他共發疾病,必須於試驗納入前由艾伯維的 TA MD
審查並核准
5.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必須為:
年齡≥ 75 歲的受試者為 0 至 2。
或
年齡≥ 18 至 74 歲的受試者為 0 至 3。
6. 受試者必須以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證實具有充分的腎功能;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或透
過 24 小時尿液收集測量。
7. 受試者必須以下方檢測值證實具有充分的肝功能: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0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0 倍 ULN*
膽紅素 ≤ 1.5 倍 ULN*
* 除非認定是由白血球器官侵犯所造成
年齡< 75 歲的受試者可接受膽紅素≤ 3.0 倍 ULN
8.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定義為:
年齡>55 歲,且非因其他醫學因素導致之無月經情形至少 12 個月。
年齡≤ 55 歲,且非因其他醫學因素導致之無月經情形至少 12 個月,同時 FSH 值> 40 IU/L。
或
接受永久性手術結紮(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
或
具懷孕能力的女性,須自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起,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使用
至少一種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式。
9. 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起,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使
用至少一種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措施。自服用第一次試驗藥物起,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捐贈精子。
10. 具懷孕能力的女性,以下兩種之驗孕結果皆必須為陰性:
於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之篩選期間,進行之血清驗孕結果
及
若先前血清驗孕結果距離第一周期第一天(Cycle 1 Day 1)已超過 7 天,則必須於 Cycle 1 Day 1
進行之尿液驗孕結果呈陰性。
11. 受試者必須自願簽署經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才可開
始任何篩選或試驗相關程序。
隨機分配前 21 天內符合下方條件的受試者,具有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受試者必須依世界衛生組織(WHO)標準證實患有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且因年齡或共發疾病
不符合接受標準 cytarabine 及 anthracycline 誘導療程。
2. 受試者必須≥ 18 歲。
3. 受試者的預計壽命必須至少為 12 週。
4. 受試者必須經認定不符合誘導療法的資格,定義如下:
年齡≥ 75 歲;
或
年齡≥ 18 歲至 74 歲,具有以下至少一種共發疾病:
ECOG 功能狀態為 2 或 3;
需要治療的慢性心臟衰竭(CHF)心臟病史,或射出分率≤ 50%,或慢性穩定型心絞痛;
DLCO ≤ 65%或第 1 秒內用力呼氣容積(FEV1) ≤ 65%;
肌酸酐廓清率(creatinine clearance) ≥ 30 mL/min 至< 45 ml/min
中度肝損傷且總膽紅素> 1.5 至≤ 3.0 倍正常值上限(ULN)
醫師判斷與密集化療不相容的任何其他共發疾病,必須於試驗納入前由艾伯維的 TA MD
審查並核准
5.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功能狀態必須為:
年齡≥ 75 歲的受試者為 0 至 2。
或
年齡≥ 18 至 74 歲的受試者為 0 至 3。
6. 受試者必須以肌酸酐廓清率≥ 30 mL/min 證實具有充分的腎功能;以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或透
過 24 小時尿液收集測量。
7. 受試者必須以下方檢測值證實具有充分的肝功能: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3.0 倍 ULN*
丙胺酸轉胺酶(ALT) ≤ 3.0 倍 ULN*
膽紅素 ≤ 1.5 倍 ULN*
* 除非認定是由白血球器官侵犯所造成
年齡< 75 歲的受試者可接受膽紅素≤ 3.0 倍 ULN
8. 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定義為:
年齡>55 歲,且非因其他醫學因素導致之無月經情形至少 12 個月。
年齡≤ 55 歲,且非因其他醫學因素導致之無月經情形至少 12 個月,同時 FSH 值> 40 IU/L。
或
接受永久性手術結紮(雙側卵巢切除術、雙側輸卵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
或
具懷孕能力的女性,須自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起,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使用
至少一種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式。
9. 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自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起,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使
用至少一種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措施。自服用第一次試驗藥物起,至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不得捐贈精子。
10. 具懷孕能力的女性,以下兩種之驗孕結果皆必須為陰性:
於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之篩選期間,進行之血清驗孕結果
及
若先前血清驗孕結果距離第一周期第一天(Cycle 1 Day 1)已超過 7 天,則必須於 Cycle 1 Day 1
進行之尿液驗孕結果呈陰性。
11. 受試者必須自願簽署經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核准的受試者同意書,才可開
始任何篩選或試驗相關程序。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已接受以下藥物治療:
去甲基化藥劑及/或化學治療藥劑以治療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MDS)。
CAR-T 細胞療法。
用於治療 MDS 或 AML 的實驗性療法。
2. 受試者具有骨髓增生性腫瘤[MPN]的病史。
3. 受試者具有:
依據 NCCN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準則 2016 年第 2 版判定為具有細胞遺傳學有利因子,例如
t(8;21)、inv(16)、t(16;16)或 t(15;17)。
4. 受試者患有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
5. 已知受試者的 AML 造成活動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
6. 已知受試者為 HIV 陽性(不需進行 HIV 檢測。)
7. 已知受試者為 B 或 C 型肝炎感染陽性,3 個月內未測得病毒負載者除外。(B/C 肝檢測非試驗指定
項目)。具有先前 B 型肝炎病毒(HBV)疫苗接種的血清學佐證[亦即先前接種過 B 肝疫苗,血清學
結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陰性(HBs Ag-)且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anti-HBs+)]的受試者可以參與。
8. 受試者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強效及/或中效 CYP3A 誘導劑。
9. 受試者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3 天內食用葡萄柚、葡萄柚製品、塞維利亞橙(或稱苦橙、酸橙)(包
括含塞維利亞橙的果醬)或楊桃。
10. 受試者患有紐約心臟學會分級大於 2 的心血管失能狀態。第 2 級的定義為病患在休息時舒適,但
普通體能活動導致疲倦、心悸、呼吸困難或心絞痛的心臟疾病。
11. 受試者具有需要連續供氧的慢性呼吸道疾病,或顯著的腎臟、神經、精神、內分泌、代謝、免疫、
肝臟、心血管疾病病史,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對其在本試驗中的參與可能有不良影響的任何其他醫療狀況。
12. 受試者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使其無法接受腸內途徑投藥的其他狀況。
13. 受試者表現出其他臨床上顯著、未獲控制之全身性感染的跡象而需要治療(病毒、細菌或真菌)。
14. 受試者在加入試驗前兩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者,但下列狀況除外:
已獲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乳房原位癌;
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鱗狀細胞皮膚癌;
受侷限且已經由手術切除根治(或以其他形式治療)的惡性腫瘤。
15. 受試者的白血球計數> 25 x 109/L。(允許使用羥基尿素達到此條件。)
1. 受試者已接受以下藥物治療:
去甲基化藥劑及/或化學治療藥劑以治療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MDS)。
CAR-T 細胞療法。
用於治療 MDS 或 AML 的實驗性療法。
2. 受試者具有骨髓增生性腫瘤[MPN]的病史。
3. 受試者具有:
依據 NCCN 急性骨髓性白血病準則 2016 年第 2 版判定為具有細胞遺傳學有利因子,例如
t(8;21)、inv(16)、t(16;16)或 t(15;17)。
4. 受試者患有急性前骨髓細胞白血病
5. 已知受試者的 AML 造成活動性的中樞神經系統(CNS)侵犯。
6. 已知受試者為 HIV 陽性(不需進行 HIV 檢測。)
7. 已知受試者為 B 或 C 型肝炎感染陽性,3 個月內未測得病毒負載者除外。(B/C 肝檢測非試驗指定
項目)。具有先前 B 型肝炎病毒(HBV)疫苗接種的血清學佐證[亦即先前接種過 B 肝疫苗,血清學
結果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陰性(HBs Ag-)且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陽性(anti-HBs+)]的受試者可以參與。
8. 受試者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7 天內接受強效及/或中效 CYP3A 誘導劑。
9. 受試者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3 天內食用葡萄柚、葡萄柚製品、塞維利亞橙(或稱苦橙、酸橙)(包
括含塞維利亞橙的果醬)或楊桃。
10. 受試者患有紐約心臟學會分級大於 2 的心血管失能狀態。第 2 級的定義為病患在休息時舒適,但
普通體能活動導致疲倦、心悸、呼吸困難或心絞痛的心臟疾病。
11. 受試者具有需要連續供氧的慢性呼吸道疾病,或顯著的腎臟、神經、精神、內分泌、代謝、免疫、
肝臟、心血管疾病病史,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對其在本試驗中的參與可能有不良影響的任何其他醫療狀況。
12. 受試者有吸收不良症候群,或使其無法接受腸內途徑投藥的其他狀況。
13. 受試者表現出其他臨床上顯著、未獲控制之全身性感染的跡象而需要治療(病毒、細菌或真菌)。
14. 受試者在加入試驗前兩年內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病史者,但下列狀況除外:
已獲充分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乳房原位癌;
皮膚基底細胞癌或局部鱗狀細胞皮膚癌;
受侷限且已經由手術切除根治(或以其他形式治療)的惡性腫瘤。
15. 受試者的白血球計數> 25 x 109/L。(允許使用羥基尿素達到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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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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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1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