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16-07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071757
2018-03-10 - 2021-06-30
Phase I
終止收納5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第1期、開放性、劑量遞增試驗,研究ABBV-368作為單一藥物及合併療法於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質固態腫瘤(solid tumor)受試者之安全性、耐受性及藥動學
-
試驗申請者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實質固態腫瘤
試驗目的
第 1 部分 劑量遞增的目標
主要目標:
針對特定的晚期或轉移性實質固態腫瘤病患評估 ABBV-368 單一藥物遞增劑量濃度時
的安全性、耐受性與藥物動力學(PK),以建立最大耐受劑量(MTD)或達到最大給藥劑量
(MAD)
針對晚期或轉移性實質固態腫瘤評估 ABBV-368 以遞增劑量濃度同時併用 nivolumab
時的安全性、耐受性與 PK,以建立 MTD 或達到 MAD
第 2 部分 擴展群組的目標
主要目標:
針對特定的晚期或轉移性實質固態腫瘤病患進一步評估 ABBV-368 作為單一藥物和併
用 nivolumab 時的安全性、耐受性與 PK,以建立第 2 期試驗建議劑量(RPTD)
藥品名稱
ABBV-368
主成份
ABBV-368
劑型
輸注溶液用粉末
劑量
50
評估指標
評估標準:
療效:
療效指標包括客觀反應率(ORR)、臨床受益率(CBR,定義為 CR、PR 或 SD),無惡化存活期(PFS)
和整體反應持續時間(DOR)。將依據 RECIST (v1.1)和 irRECIST 評估療效指標。
藥物動力學:
將於試驗期間的指定時間點判定 ABBV-368 和 ADA 的濃度。將使用非室性藥動學模式確認
ABBV-368 的 PK 參數數值,包括最大血清濃度觀察值(Cmax)、達到 Cmax 的時間(Tmax)、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和端點半衰期(t1/2)。將在實用且適當的情況下確認其他參數。
藥效學:
生物標記:
將進行探索性研究,以研究生物標記與 PK、安全性和臨床反應間的關係。
安全性:
將於整個試驗期間評估不良事件、實驗室數值分析概況、身體理學檢查和生命徵象。
將依據 NCI CTCAE v.4.03 為不良事件分級。
療效:
療效指標包括客觀反應率(ORR)、臨床受益率(CBR,定義為 CR、PR 或 SD),無惡化存活期(PFS)
和整體反應持續時間(DOR)。將依據 RECIST (v1.1)和 irRECIST 評估療效指標。
藥物動力學:
將於試驗期間的指定時間點判定 ABBV-368 和 ADA 的濃度。將使用非室性藥動學模式確認
ABBV-368 的 PK 參數數值,包括最大血清濃度觀察值(Cmax)、達到 Cmax 的時間(Tmax)、血清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和端點半衰期(t1/2)。將在實用且適當的情況下確認其他參數。
藥效學:
生物標記:
將進行探索性研究,以研究生物標記與 PK、安全性和臨床反應間的關係。
安全性:
將於整個試驗期間評估不良事件、實驗室數值分析概況、身體理學檢查和生命徵象。
將依據 NCI CTCAE v.4.03 為不良事件分級。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必須≥ 18 歲。(根據台灣法規僅納入≥ 20歲)
2. 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罹患免疫生成型實質固態腫瘤,如下方納入條件第3 和4項所列。
3. 針對第1A 和1B 部分:受試者患有已用盡所有標準治療仍無法治癒之晚期或轉移性實質固態腫瘤,且受試者可未曾接受PD-1/PD-L1 標靶藥物且所處地區未有已核准之抗PD-1/PD-L1藥物。符合的腫瘤類型包括:三陰性乳癌、卵巢癌、HCC、胃癌、小細胞肺癌、間皮瘤、膽管癌、默克(Merkel)細胞癌和證據顯示DNA 配對錯誤修復缺陷之腫瘤。其他類型的腫瘤如第一線黑色素瘤、第二線NSCLC、頭頸部癌、膀胱癌與腎細胞癌等,經試驗委託者裁定後,過去進行PD-1/PD-L1 療程失敗的病患,可考慮列入1A 群組;而未曾接受過PD-1/PD-L1 標靶治療的病患,可考慮列入1B 群組。
4. 針對第2 部分群組擴展:
NSCLC 群組:以含鉑療法治療和PD-1/PD-L1 標靶藥物治療皆告失敗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 受試者。若病患已知帶有的基因體腫瘤變異已有核准的標靶治療(例如EGFR 和ALK),應在接受這些治療且疾病惡化。頭頸癌群組:受試者患有無法接受局部或全身性治癒療法之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或無法以局部療法治癒之口腔、口咽、下咽及喉部轉移性(瀰漫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必須在輔助性(即:合併手術後放射線治療)、原發性(即:合併放射線放療)、復發性或轉移性條件下接受最後一劑含鉑治療後6 個月內腫瘤惡化或復發。受試者必須未曾接受PD-1/PD-L1 標靶治療。
5.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評分為0 至2。
6. 第1部分受試者必須具有irRECIST 可評估或可測量之疾病,第2 部分則根據irRECIST 具有可測量之疾病。
7. 受試者有下列經確認可供分析之腫瘤組織之一:
-已歸檔之診斷性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切片,或是
-試驗藥物給藥前收集之切片(FFPE)。
8. 受試者必須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mm3 ;
-血小板≥ 100,000/mm3 ;
-紅血球≥ 9.0 g/dL。
9. 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必須≤ 1.5 mg/dL (或若與罹患之腫瘤相關時可≤ 3.0 mg/dL)。
10. 受試者必須有適當之肝功能,包括:
-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之記錄;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 x ULN。具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的AST 和ALT 可為≤ 5.0 x ULN。
11. 具有慢性心臟衰竭病史的受試者必須依據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閘門式掃描(MUGA)顯示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1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45%。
12. 若為女性,受試者必須為已停經;或接受永久手術節育;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從自第1 週期第1 天展開試驗之前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4 個月,使用至少一項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第5.2.4 節)。
13. 如果男性受試者具有性生活,必須同意自試驗第1 天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至少4個月內,採取試驗計畫書中指定的避孕方式(第5.2.4 節)。
14. 受試者須有能力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中所明列的各項要求,並且在展開任何篩檢或試驗相關程序前,能夠簽署由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所核准之受試者同意書。
1. 受試者必須≥ 18 歲。(根據台灣法規僅納入≥ 20歲)
2. 受試者必須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罹患免疫生成型實質固態腫瘤,如下方納入條件第3 和4項所列。
3. 針對第1A 和1B 部分:受試者患有已用盡所有標準治療仍無法治癒之晚期或轉移性實質固態腫瘤,且受試者可未曾接受PD-1/PD-L1 標靶藥物且所處地區未有已核准之抗PD-1/PD-L1藥物。符合的腫瘤類型包括:三陰性乳癌、卵巢癌、HCC、胃癌、小細胞肺癌、間皮瘤、膽管癌、默克(Merkel)細胞癌和證據顯示DNA 配對錯誤修復缺陷之腫瘤。其他類型的腫瘤如第一線黑色素瘤、第二線NSCLC、頭頸部癌、膀胱癌與腎細胞癌等,經試驗委託者裁定後,過去進行PD-1/PD-L1 療程失敗的病患,可考慮列入1A 群組;而未曾接受過PD-1/PD-L1 標靶治療的病患,可考慮列入1B 群組。
4. 針對第2 部分群組擴展:
NSCLC 群組:以含鉑療法治療和PD-1/PD-L1 標靶藥物治療皆告失敗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NSCLC 受試者。若病患已知帶有的基因體腫瘤變異已有核准的標靶治療(例如EGFR 和ALK),應在接受這些治療且疾病惡化。頭頸癌群組:受試者患有無法接受局部或全身性治癒療法之復發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或無法以局部療法治癒之口腔、口咽、下咽及喉部轉移性(瀰漫性)頭頸部鱗狀細胞癌,必須在輔助性(即:合併手術後放射線治療)、原發性(即:合併放射線放療)、復發性或轉移性條件下接受最後一劑含鉑治療後6 個月內腫瘤惡化或復發。受試者必須未曾接受PD-1/PD-L1 標靶治療。
5.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評分為0 至2。
6. 第1部分受試者必須具有irRECIST 可評估或可測量之疾病,第2 部分則根據irRECIST 具有可測量之疾病。
7. 受試者有下列經確認可供分析之腫瘤組織之一:
-已歸檔之診斷性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切片,或是
-試驗藥物給藥前收集之切片(FFPE)。
8. 受試者必須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定義為: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 1,500/mm3 ;
-血小板≥ 100,000/mm3 ;
-紅血球≥ 9.0 g/dL。
9. 受試者的血清肌酸酐必須≤ 1.5 mg/dL (或若與罹患之腫瘤相關時可≤ 3.0 mg/dL)。
10. 受試者必須有適當之肝功能,包括:
-總膽紅素≤ 1.5 x ULN,除非病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之記錄;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ALT) ≤ 2.5 x ULN。具有肝臟轉移的受試者的AST 和ALT 可為≤ 5.0 x ULN。
11. 具有慢性心臟衰竭病史的受試者必須依據心臟超音波(ECHO)或多閘門式掃描(MUGA)顯示第一劑試驗藥物前21 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45%。
12. 若為女性,受試者必須為已停經;或接受永久手術節育;或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從自第1 週期第1 天展開試驗之前起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4 個月,使用至少一項試驗計畫書指定的避孕方法(第5.2.4 節)。
13. 如果男性受試者具有性生活,必須同意自試驗第1 天起至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至少4個月內,採取試驗計畫書中指定的避孕方式(第5.2.4 節)。
14. 受試者須有能力了解並遵守試驗計畫書中所明列的各項要求,並且在展開任何篩檢或試驗相關程序前,能夠簽署由獨立倫理委員會(IEC)/人體試驗委員會(IRB)所核准之受試者同意書。
主要排除條件
2.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在第一劑ABBV-368 之前21 天內曾接受抗癌治療,包括化學治療、免疫治療、放射線治療、生物製劑、草藥、或任何試驗性治療。為了疼痛性骨轉移或皮膚轉移而進行10 次以下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者,無須符合廓清期規定。
2. 先前接受過OX40 標靶藥物治療。
3. 受試者已知患有控制不佳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4. 病患已知有症狀性腦轉移、需要給予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先前確診腦轉移之病患,若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已完成治療、且已自放射線治療或手術的急性症狀中復原,已停止腦轉移之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4 週且神經學狀態穩定者,得在允許之列。輕度神經學障礙若不致於對判斷ABBV-368 的安全性概況造成干擾,得在允許之列。
5. 受試者具有因之前抗癌治療引起的未緩解不良事件等級≥ 2。
6. 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或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克隆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葛瑞夫茲氏症),以及其他會減損或傷害免疫系統的病症。
7. 有活動性細菌性、黴菌性或病毒性感染,包括B 型肝炎(HBV)或C 型肝炎(HCV)。
8. 經認定屬於第1 和2A 部分的受試者,若先前曾接受PD1/PDL-1 及/或OX40 標靶藥物治療,於療程期間不得出現下列毒性:
-曾患有任何免疫媒介性肺炎,不限其NCI CTCAE 分級
-嚴重程度為等級3 以上之任何免疫媒介性毒性(包括被認為與藥物相關之AST/ALT 升高和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以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療法治療其毒性
9. 受試者於第一劑ABBV-368 之前28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且手術傷口尚未完全癒合。
10.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控制不佳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情況:
-控制不佳之活動性感染
-症狀性鬱血性心衰竭
-不穩定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妨礙病患遵循試驗規定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
-需要長期全身性治療或需要免疫抑制劑的醫療狀況。病患使用皮質類固醇生理替代劑量≤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 1.5 mg dexamethasone) 或其等效劑者,得符合資格。
-受試者曾對於任何含IgG 藥物產生重大過敏反應。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但不包括暈眩、第I 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低下和乾癬。
-已知有免疫抑制疾病,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有骨髓移植或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之病史。
11. 根據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受試者的身體狀況將使受試者面臨無法承受毒性之高風險。
12. 懷孕、正在哺乳或考慮於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4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13. 考慮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4 個月內,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1. 受試者在第一劑ABBV-368 之前21 天內曾接受抗癌治療,包括化學治療、免疫治療、放射線治療、生物製劑、草藥、或任何試驗性治療。為了疼痛性骨轉移或皮膚轉移而進行10 次以下的緩和性放射線治療者,無須符合廓清期規定。
2. 先前接受過OX40 標靶藥物治療。
3. 受試者已知患有控制不佳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4. 病患已知有症狀性腦轉移、需要給予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先前確診腦轉移之病患,若在開始給予試驗藥物前已完成治療、且已自放射線治療或手術的急性症狀中復原,已停止腦轉移之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4 週且神經學狀態穩定者,得在允許之列。輕度神經學障礙若不致於對判斷ABBV-368 的安全性概況造成干擾,得在允許之列。
5. 受試者具有因之前抗癌治療引起的未緩解不良事件等級≥ 2。
6. 有自體免疫疾病病史或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克隆氏症、類風濕性關節炎、硬皮症、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葛瑞夫茲氏症),以及其他會減損或傷害免疫系統的病症。
7. 有活動性細菌性、黴菌性或病毒性感染,包括B 型肝炎(HBV)或C 型肝炎(HCV)。
8. 經認定屬於第1 和2A 部分的受試者,若先前曾接受PD1/PDL-1 及/或OX40 標靶藥物治療,於療程期間不得出現下列毒性:
-曾患有任何免疫媒介性肺炎,不限其NCI CTCAE 分級
-嚴重程度為等級3 以上之任何免疫媒介性毒性(包括被認為與藥物相關之AST/ALT 升高和細胞激素釋放症候群)
-以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療法治療其毒性
9. 受試者於第一劑ABBV-368 之前28 天內接受重大手術,且手術傷口尚未完全癒合。
10. 受試者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控制不佳情況,包括但不僅限於下列情況:
-控制不佳之活動性感染
-症狀性鬱血性心衰竭
-不穩定之心絞痛或心律不整
-妨礙病患遵循試驗規定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
-需要長期全身性治療或需要免疫抑制劑的醫療狀況。病患使用皮質類固醇生理替代劑量≤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 1.5 mg dexamethasone) 或其等效劑者,得符合資格。
-受試者曾對於任何含IgG 藥物產生重大過敏反應。
-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但不包括暈眩、第I 型糖尿病、甲狀腺機能低下和乾癬。
-已知有免疫抑制疾病,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有骨髓移植或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之病史。
11. 根據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定,受試者的身體狀況將使受試者面臨無法承受毒性之高風險。
12. 懷孕、正在哺乳或考慮於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4 個月內懷孕的女性受試者。
13. 考慮在試驗期間或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約4 個月內,使他人受孕或捐贈精子的男性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1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