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KX-ORAX-01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44567
2019-06-01 - 2022-12-31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D18.01
皮膚及皮下組織血管瘤
ICD-9228.01
皮膚及皮下組織血管瘤
一項Oraxol於皮膚血管肉瘤患者之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楷勵醫藥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楷勵醫藥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皮膚血管肉瘤
試驗目的
此試驗研究探討皮膚血管肉瘤患者接受六個月之口服太平洋紫杉醇 (Oraxol)治療之治療反應率。
藥品名稱
Oraxol (包含口服太平洋紫杉醇Paclitaxel 膠囊和口服HM30181AK-US 錠劑)
主成份
HM30181AK-US
Paclitaxel
Paclitaxel
劑型
Capsules
tablets
tablets
劑量
30
15
15
評估指標
1.主要評估指標:
•評估皮膚血管肉瘤患者接受六個月之口服太平洋紫杉醇 (Oraxol)治療的治療反應率
2.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患者治療的整體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瘤患者治療的無惡化存活期
•評估患者治療的整體存活期
•評估患者治療的治療反應期間
•評估患者治療達最佳反應的時間
•評估皮膚血管肉瘤患者接受六個月之口服太平洋紫杉醇 (Oraxol)治療的治療反應率
2.次要評估指標:
•評估患者治療的整體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瘤患者治療的無惡化存活期
•評估患者治療的整體存活期
•評估患者治療的治療反應期間
•評估患者治療達最佳反應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受試者需為20歲(以簽署同意書之日為準)以上之成人。
3.經組織學確診為皮膚血管肉瘤,並不適用於手術治療之患者(例如:局部晚期疾病或是手術切除可能造成不可接受的復發或是罹病風險)。
4.其皮膚血管肉瘤未曾接受過Taxanes類藥物之治療。
5.可以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測量疾病者。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日常體能狀態評估ECOG為0分或1分。
7.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3版本,其急性不良事件已從先前的抗癌治療回復到 第一級毒性(Grade 1 toxicity)或回復到受試者基準期狀態。
8.受試者的骨髓、腎臟及肝功能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適當的腎功能數值如下:血清肌酐酸值 (serum creatinine) 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或由克羅夫特-高特(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肌酐清除率50mL/min
●適當的骨髓功能數值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1.5 x 10^9/L
血紅素(Hgb) 9.0 g/dL (血紅素(Hgb) < 9.0 g/dL,若可經由輸血提升至正常值,亦符合納入條件)
血小板數 100 x 10^9/L
●適當的肝功能如下:
總膽紅素為正常值
肝功能指數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3倍正常值上限。
丙麩氨酸轉移酶(Gamma-glutamyl transferase, GGT) 10倍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3倍正常值上限。
9.能夠吞嚥完整口服藥物。
10.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包括絕育男性 (包含已結紮輸精管,且精液分析確效) 或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篩選期間直到使用研究藥物的最後一劑 Oraxol 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保險套和殺精劑避孕,且不得捐贈精子。
11.女性受試者必須是無生育能力(如子宮切除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後至少超過六週),或是停經(必須大於12個月沒有月經且年齡大於等於45歲),或是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有生育能力女性,必須使用高效的避孕方式,並同意在從試驗篩選期間及藥物的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繼續避孕。
注意: 持續使用高效避孕方式可以使避孕失敗率降低 (ie 一年低於1%) 高效避孕方法包括併用孕激素避孕(含雌激素和孕激素)與排卵抑制有關的荷爾蒙避孕(口服,陰道內給藥或經皮輸藥)、黃體激素之激素避孕藥(口服,注射或植入)、子宮內避孕器,釋放激素的宮內節育器,雙側輸卵管結紮、伴侶有輸精管結紮手術成功證據,或採用禁慾的生活方式。
實際上的禁慾方式被定義為在整個研究參與期間直到使用Oraxol最後一劑給藥後6個月內避免與異性性交,才被視為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根據臨床研究的持續時間以及受試者通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性禁慾的可靠性。定期禁慾(例如計算安全期,排卵期,測量體溫法和排卵後方法以及體外排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2.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平均餘命至少3個月。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受試者需為20歲(以簽署同意書之日為準)以上之成人。
3.經組織學確診為皮膚血管肉瘤,並不適用於手術治療之患者(例如:局部晚期疾病或是手術切除可能造成不可接受的復發或是罹病風險)。
4.其皮膚血管肉瘤未曾接受過Taxanes類藥物之治療。
5.可以依據固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v1.1)測量疾病者。
6.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日常體能狀態評估ECOG為0分或1分。
7.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3版本,其急性不良事件已從先前的抗癌治療回復到 第一級毒性(Grade 1 toxicity)或回復到受試者基準期狀態。
8.受試者的骨髓、腎臟及肝功能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適當的腎功能數值如下:血清肌酐酸值 (serum creatinine) 小於等於1.5倍正常值上限或由克羅夫特-高特(Cockroft-Gault)公式計算肌酐清除率50mL/min
●適當的骨髓功能數值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ANC) 1.5 x 10^9/L
血紅素(Hgb) 9.0 g/dL (血紅素(Hgb) < 9.0 g/dL,若可經由輸血提升至正常值,亦符合納入條件)
血小板數 100 x 10^9/L
●適當的肝功能如下:
總膽紅素為正常值
肝功能指數丙胺酸轉胺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3倍正常值上限。
丙麩氨酸轉移酶(Gamma-glutamyl transferase, GGT) 10倍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酶(Alkaline phosphatase, ALP) 3倍正常值上限。
9.能夠吞嚥完整口服藥物。
10.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包括絕育男性 (包含已結紮輸精管,且精液分析確效) 或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試驗篩選期間直到使用研究藥物的最後一劑 Oraxol 後至少 6 個月內,使用保險套和殺精劑避孕,且不得捐贈精子。
11.女性受試者必須是無生育能力(如子宮切除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或輸卵管結紮,手術後至少超過六週),或是停經(必須大於12個月沒有月經且年齡大於等於45歲),或是血清懷孕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有生育能力女性,必須使用高效的避孕方式,並同意在從試驗篩選期間及藥物的最後一次給藥後至少6個月內繼續避孕。
注意: 持續使用高效避孕方式可以使避孕失敗率降低 (ie 一年低於1%) 高效避孕方法包括併用孕激素避孕(含雌激素和孕激素)與排卵抑制有關的荷爾蒙避孕(口服,陰道內給藥或經皮輸藥)、黃體激素之激素避孕藥(口服,注射或植入)、子宮內避孕器,釋放激素的宮內節育器,雙側輸卵管結紮、伴侶有輸精管結紮手術成功證據,或採用禁慾的生活方式。
實際上的禁慾方式被定義為在整個研究參與期間直到使用Oraxol最後一劑給藥後6個月內避免與異性性交,才被視為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方法。根據臨床研究的持續時間以及受試者通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性禁慾的可靠性。定期禁慾(例如計算安全期,排卵期,測量體溫法和排卵後方法以及體外排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2.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平均餘命至少3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排除條件:
1.轉移至淋巴結外的患者。
2.針對皮膚血管肉瘤,正在接受其他治療或參與治療性臨床試驗。(但參與當地機構贊助的伴侶研究(companion studies),包括生物相關研究,可允許參與試驗。)
3.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
4.於第一次試驗藥品投予前之14天內或5個試驗藥品半衰期內接受過全身性細胞毒殺治療(systemic cytotoxic therapy)或接受試驗藥品,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5.於第一次試驗藥品投予前28天接受重大手術或有重大創傷者。以下內容不視為重大手術,且在治療前允許執行:胸腔穿刺術、穿刺術、導管放置、端口(port)放置、腹腔鏡檢查、管胸廓造口術、支氣管鏡檢查、內鏡超音波檢查、縱隔鏡檢查、皮膚組織切片、診斷目的之影像導引組織切片。
6.於試驗治療前三個月內,曾接受過骨盆腔廣域性放射線治療(大於50%骨盆腔體積或等效體積)或緩和目的之局部性放射治療。接受放射線治療之皮膚血管肉瘤病變為無法測量,放射線治療後疾病進展者除外。
7.腦癌、脊椎壓迫或是腦膜炎病史,或是新證據顯示具有腦部或腦軟膜疾病。
8.於試驗治療三個月內,有心絞痛、心肌梗塞、症狀性充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動脈栓塞,肺栓塞,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PTCA)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CABG)。
9.需積極輸血的活動性出血或出血傾向。但出血患處為血管肉瘤皮膚潰瘍或皮膚潰瘍出血的患者可以參加。
10.於試驗治療10天內使用抗栓塞藥物(靜脈導管維持除外)。
11.吸收不良症候群或是接受過腸胃道的重大手術,會影響Oraxol吸收的患者。
12.有已知活動性病毒性或非病毒性肝炎或肝硬化。
13.有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
14.有需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5.於試驗治療前14天內,服用過強效CYP3A4誘發劑(如rifampin 或 St.John′s Wort)或強效CYP3A4抑制劑(如ketoconazole)。
16.於試驗治療前14天內,服用過強效CYP2C8抑制劑(如gemfibrozil)或CYP2C8誘發劑(如rifampin)。
17.於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服用過已知的P-gp (P-glycoprotein, P-醣蛋白)受質且具治療指數範圍狹窄之口服藥物(治療指數狹窄,其意思為當藥物劑量稍有變化,即會導致血中藥物濃度達不到治療範圍而不足以治療疾病,或血中藥物濃度高過治療範圍而致藥物中毒)。
18.於試驗治療前14天內,服用過已知的強效P-醣蛋白(P-gp,Pglycoprotein)的抑制劑或誘發劑。
19.曾對紫杉醇過敏,但並非因聚氧乙烯蓖麻油(Cremophor,抗癌藥紫杉醇paclitaxel的水溶性不佳,其針劑須以Cremophor當助溶劑)的過敏反應,或曾對聚山梨酸酯80(polysorbate 80對於非腸道給藥的藥劑而言,可以作為一種賦形劑,主要在於提升藥物中有效成分的作用),或Oraxol製劑成分有過敏反應病史者。
20.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疾病(包含骨髓抑制疾病)或是精神狀況、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影響受試者試驗順從性,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與者。
1.轉移至淋巴結外的患者。
2.針對皮膚血管肉瘤,正在接受其他治療或參與治療性臨床試驗。(但參與當地機構贊助的伴侶研究(companion studies),包括生物相關研究,可允許參與試驗。)
3.懷孕或正在哺乳之女性。
4.於第一次試驗藥品投予前之14天內或5個試驗藥品半衰期內接受過全身性細胞毒殺治療(systemic cytotoxic therapy)或接受試驗藥品,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5.於第一次試驗藥品投予前28天接受重大手術或有重大創傷者。以下內容不視為重大手術,且在治療前允許執行:胸腔穿刺術、穿刺術、導管放置、端口(port)放置、腹腔鏡檢查、管胸廓造口術、支氣管鏡檢查、內鏡超音波檢查、縱隔鏡檢查、皮膚組織切片、診斷目的之影像導引組織切片。
6.於試驗治療前三個月內,曾接受過骨盆腔廣域性放射線治療(大於50%骨盆腔體積或等效體積)或緩和目的之局部性放射治療。接受放射線治療之皮膚血管肉瘤病變為無法測量,放射線治療後疾病進展者除外。
7.腦癌、脊椎壓迫或是腦膜炎病史,或是新證據顯示具有腦部或腦軟膜疾病。
8.於試驗治療三個月內,有心絞痛、心肌梗塞、症狀性充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動脈栓塞,肺栓塞,經皮冠狀動脈腔內成形術(PTCA)或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CABG)。
9.需積極輸血的活動性出血或出血傾向。但出血患處為血管肉瘤皮膚潰瘍或皮膚潰瘍出血的患者可以參加。
10.於試驗治療10天內使用抗栓塞藥物(靜脈導管維持除外)。
11.吸收不良症候群或是接受過腸胃道的重大手術,會影響Oraxol吸收的患者。
12.有已知活動性病毒性或非病毒性肝炎或肝硬化。
13.有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疾病。
14.有需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5.於試驗治療前14天內,服用過強效CYP3A4誘發劑(如rifampin 或 St.John′s Wort)或強效CYP3A4抑制劑(如ketoconazole)。
16.於試驗治療前14天內,服用過強效CYP2C8抑制劑(如gemfibrozil)或CYP2C8誘發劑(如rifampin)。
17.於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服用過已知的P-gp (P-glycoprotein, P-醣蛋白)受質且具治療指數範圍狹窄之口服藥物(治療指數狹窄,其意思為當藥物劑量稍有變化,即會導致血中藥物濃度達不到治療範圍而不足以治療疾病,或血中藥物濃度高過治療範圍而致藥物中毒)。
18.於試驗治療前14天內,服用過已知的強效P-醣蛋白(P-gp,Pglycoprotein)的抑制劑或誘發劑。
19.曾對紫杉醇過敏,但並非因聚氧乙烯蓖麻油(Cremophor,抗癌藥紫杉醇paclitaxel的水溶性不佳,其針劑須以Cremophor當助溶劑)的過敏反應,或曾對聚山梨酸酯80(polysorbate 80對於非腸道給藥的藥劑而言,可以作為一種賦形劑,主要在於提升藥物中有效成分的作用),或Oraxol製劑成分有過敏反應病史者。
20.其他嚴重急性或慢性疾病(包含骨髓抑制疾病)或是精神狀況、實驗室檢驗數值異常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影響受試者試驗順從性,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經由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8 人
-
全球人數
43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