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B10004
2014-07-01 - 2017-12-31
Phase II/III
終止收納1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三平行分組的第2-3期研究,評估治療復發或難治癒的周邊T細胞淋巴瘤患者使用Masitinib與Dexamethasone合併治療、Gemcitabine與 Dexamethasone合併治療或Masitinib、Gemcitabine與Dexamethasone合併治療的有效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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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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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B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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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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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適應症
評估治療復發或難治癒的周邊T細胞淋巴瘤患者使用
試驗目的
研究目的是比較試驗藥物Masitinib(6mg/kg/天)合併使用Dexamethasone、Gemcitabine合併使用Dexamethasone、以及Masitinib(6mg/kg/天)、Dexamethasone和Gemcitabine三種藥物合併使用,治療復發或難治癒的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Masitinib
主成份
masitinib mesylate
劑型
tablet
劑量
100
200
200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起到因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為止的時間。
次要療效指標
療效
第 12 周與第 24 周、之後每 24 周存活率
整體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客觀腫瘤惡化的最早紀錄(紀錄疾病惡化的腫瘤評估日期)或因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為止的時間。評估疾病惡化是根據電腦斷層掃描(CT)結果和/或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診斷的骨髓切片。
第 12 周與第 24 周、之後每 24 周整體無惡化存活期(PFS)
整體惡化時間(TTP),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客觀腫瘤惡化的最早紀錄(紀錄疾病惡化的腫瘤評估日期)為止的時間。評估疾病惡化是根據電腦斷層掃描(CT)結果和/或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診斷的骨髓切片。
第 12 周與第 24 周、之後每 24 周整體惡化時間(TTP)
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定義的緩解率(完全緩解或部分緩解)。
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定義,研究藥物治療期間的最佳緩解率。
緩解時間,定義為從滿足緩解(CR 或 PR)標準的時間到腫瘤復發或惡化的最早紀錄為止的時間。
臨床效益定義為出現淋巴瘤相關症狀的時間,淋巴瘤相關症狀定義為發燒 > 38°(除淋巴瘤外沒有其他病因)、大量盜汗、體重減輕 > 10% 或其他與淋巴瘤相關的臨床症狀
下次周邊 T 細胞淋巴瘤治療時間,定義為從試驗治療結束起到下次治療開始的時間
整體存活期(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起到因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為止的時間。
次要療效指標
療效
第 12 周與第 24 周、之後每 24 周存活率
整體無惡化存活期(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客觀腫瘤惡化的最早紀錄(紀錄疾病惡化的腫瘤評估日期)或因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為止的時間。評估疾病惡化是根據電腦斷層掃描(CT)結果和/或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診斷的骨髓切片。
第 12 周與第 24 周、之後每 24 周整體無惡化存活期(PFS)
整體惡化時間(TTP),定義為從隨機分配開始到客觀腫瘤惡化的最早紀錄(紀錄疾病惡化的腫瘤評估日期)為止的時間。評估疾病惡化是根據電腦斷層掃描(CT)結果和/或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診斷的骨髓切片。
第 12 周與第 24 周、之後每 24 周整體惡化時間(TTP)
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定義的緩解率(完全緩解或部分緩解)。
根據 2007 修訂版 Cheson 標準定義,研究藥物治療期間的最佳緩解率。
緩解時間,定義為從滿足緩解(CR 或 PR)標準的時間到腫瘤復發或惡化的最早紀錄為止的時間。
臨床效益定義為出現淋巴瘤相關症狀的時間,淋巴瘤相關症狀定義為發燒 > 38°(除淋巴瘤外沒有其他病因)、大量盜汗、體重減輕 > 10% 或其他與淋巴瘤相關的臨床症狀
下次周邊 T 細胞淋巴瘤治療時間,定義為從試驗治療結束起到下次治療開始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標準
1.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08 疾病分類,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認罹患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的患者:
成人T細胞淋巴瘤/白血病(人體T細胞白血病病毒[HTLV] 1 +)。
血管免疫母細胞性T細胞淋巴瘤。
間變性大細胞淋巴瘤,ALK+。
間變性大細胞淋巴瘤,ALK-。
周邊 T 細胞淋巴瘤 - 非特殊型(NOS)。
結外自然殺手細胞(NK)/ T細胞淋巴瘤。
腸病相關性T細胞淋巴瘤。
肝脾T細胞淋巴瘤。
皮下脂膜炎性T細胞淋巴瘤。
轉化蕈樣肉芽腫。
2. 先前至少有1個化療週期後有記錄疾病進展的患者。
3. 根據Cheson標準有最少有一處二維可測量的病灶(大於1.5 cm)的患者。
4. Ann Arbor分期第II-IV期的患者。
5. ECOG狀態< 2的患者。
6. 器官功能良好的患者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 ≥ 1.5 x 109/L,或若疾病侵犯骨髓,則計數 ≥ 1 x 109/L。
血紅素 ≥ 10 g/dL。
血小板(PTL) ≥ 75 x 109/L 。
AST/ALT ≤ 3倍正常值為上限(如果發生肝臟轉移,則≤ 5倍正常值為上限)。
γ-GT ≤ 2.5倍正常值為上限(如果發生肝臟轉移,則≤ 5倍正常值為上限)。
膽紅素≤ 1.5倍正常值為上限(如果發生肝臟轉移,則≤ 3倍正常值為上限)。
正常肌酸酐,或者如果肌酸酐異常,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Cockcroft和Gault公式)
白蛋白> 1倍正常值為下限。
試紙顯示蛋白尿 < 30 mg/mL(1+)。若試紙上顯示蛋白尿 ≥ 1+,24小時蛋白尿必須 < 1.5 g/24小時。
7. 預期壽命大於3個月的患者 。
8. 年滿18歲的男女患者。[根據《醫療法》和《人體研究法》,僅成人可參加臨床試驗。由於台灣的法定年齡為20歲,在台灣我們將招募年滿20歲的患者。]
9. 身體質量指數(BMI)> 18,且體重 > 40 kg。
10.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月經期後進入研究且懷孕試驗陰性)必須同意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次服用研究藥物後3個月採用醫學上認可的兩種避孕措施(一種用於患者,一種用於其伴侶)。
11. 患者能夠且願意遵守計畫書的研究程序。
12. 患者能夠理解病患卡的內容,以及在治療的頭2個月,如果發生嚴重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或嚴重皮膚毒性作用的表徵和症狀時,能遵守病患卡的程序。
13. 在進行任何具體計畫書程序前,患者在篩選回診時有能力理解書面知情同意書,並在上面簽字且註明日期。如果治療醫師認為該患者有認知障礙,或懷疑患者因罹患障礙因而對提供知情同意書的能力產生問題時,必須由指定的法定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病患如果符合下列排除標準的任何一點,即無法納入本試驗:
1. 患以下疾病的患者:
T細胞前淋巴球性白血病。
T細胞大顆粒淋巴細胞白血病。
轉化蕈樣肉芽腫以外的蕈樣肉芽腫疾病。
Sezary症候群。
原發性皮膚CD30+ T細胞淋巴增殖性疾病。
2. 淋巴瘤涉入中樞神經系統的患者 。
3. 先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的患者。
4. 自體幹細胞移植後不到三個月復發的患者。
5. 有至少一種下列心臟異常情況的患者:
近期有以下心臟病史(6個月之內)的患者。
o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o 急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心臟功能分類第III級或IV級)。
o 明顯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心室纖維顫動、猝死後復甦術救回)。
紐約心臟學會(NYHA)心臟功能分類第III級或IV級的心臟衰竭患者。
患者有嚴重且永久心律調節器無法防止的傳導異常(第 2 和 3級房室傳導阻斷、竇房傳導阻斷)。
3個月內曾發生不明原因的昏厥。
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控制不良的嚴重高血壓或有症狀的高血壓。
6. 臨床上不受控制的感染性疾病患者以及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和/或B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感染的患者。
7. 患者在使用研究治療藥物前 5 年內有罹患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子宮頸原位癌或皮膚基底細胞癌除外。
8.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
9. 患者有配合度不良的紀錄或藥物/酒精濫用史、或酒精性飲料飲用過量,可能會干擾遵守研究計畫能力、或目前或過去有精神疾病,可能會干擾遵守研究計畫或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10. 已知對Gemcitabine和/或賦形劑過敏的患者。
藥物洗滌期
開始研究治療前四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放射性治療的患者。
在基線前4周內使用試驗性藥物或抗腫瘤藥物(任何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免疫療法或生物製劑)的治療。
在基線前4周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1個月以內最大劑量0.5mg/kg/天的Prednison除外)。
需要使用gemcitabine治療的患者從放射治療到gemcitabine治療開始前需要間隔至少四週。
1.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2008 疾病分類,經組織學/細胞學確認罹患周邊T細胞淋巴瘤(PTCL)的患者:
成人T細胞淋巴瘤/白血病(人體T細胞白血病病毒[HTLV] 1 +)。
血管免疫母細胞性T細胞淋巴瘤。
間變性大細胞淋巴瘤,ALK+。
間變性大細胞淋巴瘤,ALK-。
周邊 T 細胞淋巴瘤 - 非特殊型(NOS)。
結外自然殺手細胞(NK)/ T細胞淋巴瘤。
腸病相關性T細胞淋巴瘤。
肝脾T細胞淋巴瘤。
皮下脂膜炎性T細胞淋巴瘤。
轉化蕈樣肉芽腫。
2. 先前至少有1個化療週期後有記錄疾病進展的患者。
3. 根據Cheson標準有最少有一處二維可測量的病灶(大於1.5 cm)的患者。
4. Ann Arbor分期第II-IV期的患者。
5. ECOG狀態< 2的患者。
6. 器官功能良好的患者
絕對嗜中性球計數(ANC) ≥ 1.5 x 109/L,或若疾病侵犯骨髓,則計數 ≥ 1 x 109/L。
血紅素 ≥ 10 g/dL。
血小板(PTL) ≥ 75 x 109/L 。
AST/ALT ≤ 3倍正常值為上限(如果發生肝臟轉移,則≤ 5倍正常值為上限)。
γ-GT ≤ 2.5倍正常值為上限(如果發生肝臟轉移,則≤ 5倍正常值為上限)。
膽紅素≤ 1.5倍正常值為上限(如果發生肝臟轉移,則≤ 3倍正常值為上限)。
正常肌酸酐,或者如果肌酸酐異常,肌酸酐清除率≥ 50 mL/min(Cockcroft和Gault公式)
白蛋白> 1倍正常值為下限。
試紙顯示蛋白尿 < 30 mg/mL(1+)。若試紙上顯示蛋白尿 ≥ 1+,24小時蛋白尿必須 < 1.5 g/24小時。
7. 預期壽命大於3個月的患者 。
8. 年滿18歲的男女患者。[根據《醫療法》和《人體研究法》,僅成人可參加臨床試驗。由於台灣的法定年齡為20歲,在台灣我們將招募年滿20歲的患者。]
9. 身體質量指數(BMI)> 18,且體重 > 40 kg。
10.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月經期後進入研究且懷孕試驗陰性)必須同意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次服用研究藥物後3個月採用醫學上認可的兩種避孕措施(一種用於患者,一種用於其伴侶)。
11. 患者能夠且願意遵守計畫書的研究程序。
12. 患者能夠理解病患卡的內容,以及在治療的頭2個月,如果發生嚴重嗜中性白血球缺乏症或嚴重皮膚毒性作用的表徵和症狀時,能遵守病患卡的程序。
13. 在進行任何具體計畫書程序前,患者在篩選回診時有能力理解書面知情同意書,並在上面簽字且註明日期。如果治療醫師認為該患者有認知障礙,或懷疑患者因罹患障礙因而對提供知情同意書的能力產生問題時,必須由指定的法定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排除標準
病患如果符合下列排除標準的任何一點,即無法納入本試驗:
1. 患以下疾病的患者:
T細胞前淋巴球性白血病。
T細胞大顆粒淋巴細胞白血病。
轉化蕈樣肉芽腫以外的蕈樣肉芽腫疾病。
Sezary症候群。
原發性皮膚CD30+ T細胞淋巴增殖性疾病。
2. 淋巴瘤涉入中樞神經系統的患者 。
3. 先前曾接受異體幹細胞移植的患者。
4. 自體幹細胞移植後不到三個月復發的患者。
5. 有至少一種下列心臟異常情況的患者:
近期有以下心臟病史(6個月之內)的患者。
o 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o 急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NYHA)心臟功能分類第III級或IV級)。
o 明顯的心室性心律不整(持續性心室心搏過速、心室纖維顫動、猝死後復甦術救回)。
紐約心臟學會(NYHA)心臟功能分類第III級或IV級的心臟衰竭患者。
患者有嚴重且永久心律調節器無法防止的傳導異常(第 2 和 3級房室傳導阻斷、竇房傳導阻斷)。
3個月內曾發生不明原因的昏厥。
依照試驗主持人判斷,控制不良的嚴重高血壓或有症狀的高血壓。
6. 臨床上不受控制的感染性疾病患者以及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和/或B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感染的患者。
7. 患者在使用研究治療藥物前 5 年內有罹患任何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子宮頸原位癌或皮膚基底細胞癌除外。
8. 懷孕或哺乳中女性。
9. 患者有配合度不良的紀錄或藥物/酒精濫用史、或酒精性飲料飲用過量,可能會干擾遵守研究計畫能力、或目前或過去有精神疾病,可能會干擾遵守研究計畫或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
10. 已知對Gemcitabine和/或賦形劑過敏的患者。
藥物洗滌期
開始研究治療前四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放射性治療的患者。
在基線前4周內使用試驗性藥物或抗腫瘤藥物(任何化學治療、放射治療、免疫療法或生物製劑)的治療。
在基線前4周內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1個月以內最大劑量0.5mg/kg/天的Prednison除外)。
需要使用gemcitabine治療的患者從放射治療到gemcitabine治療開始前需要間隔至少四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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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0-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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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5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