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AUR-VCS-2012-01
2014-11-01 - 2016-10-31
Phase II
終止收納2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隨機分配、雙盲對照之臨床試驗,針對活性狼瘡性腎炎患者,比較接受Voclosporin (23.7 mg每天兩次或39.5 mg每天兩次)與安慰劑治療而達到緩解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奇爾特恩國際研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urinia Pharmaceuticals I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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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活性狼瘡性腎炎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要證實活性狼瘡性腎炎病患一天口服兩次voclosporin對照安慰劑的療效及安全性。
藥品名稱
Voclosporin
主成份
Voclosporin
劑型
軟膠囊
劑量
7.9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24 週時,達到完全緩解的受試者數。
完全緩解的定義為:
•證實蛋白質/肌酸酐比≤ 0.5 mg/mg 且
•未證實相較於基期的eGFR 降低幅度≥ 20%。
接受紅斑性狼瘡救援藥物(參閱章節7.8 禁用療法及合併治療[第58 頁])或第16 週之後使用≥ 10 mg prednisone 的受試者,將不視為達到完全緩解。
24 週時,達到完全緩解的受試者數。
完全緩解的定義為:
•證實蛋白質/肌酸酐比≤ 0.5 mg/mg 且
•未證實相較於基期的eGFR 降低幅度≥ 20%。
接受紅斑性狼瘡救援藥物(參閱章節7.8 禁用療法及合併治療[第58 頁])或第16 週之後使用≥ 10 mg prednisone 的受試者,將不視為達到完全緩解。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由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簽署)。
2.簽署同意書時年齡為18至75歲(含)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根據美國風濕學院標準,確診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
4.篩選(第1次回診)前6個月內的腎臟活體組織切片檢查,經組織學方式證實為狼瘡性腎炎,且為國際腎臟醫學會及腎臟病理學會第III、IV-S或IV-G、(A)或(A/C)級;或者第V級(單獨或是合併有第III或第IV級)狼瘡性腎炎。
5.篩選期間有罹患活性腎炎之實驗室證據,定義如下:
•第III級
收集24小時尿液評估後證實為≥ 2,000 mg/24小時的蛋白尿,其定義為早晨首次排尿檢體(2份檢體)經評估後,尿蛋白/肌酸酐比(UPCR) ≥ 2 mg/mg。
•第IV-S或第IV-G級
收集24小時尿液評估後證實為≥ 1,500 mg/24小時的蛋白尿,其定義為早晨首次排尿檢體(2份檢體)經評估後,UPCR ≥ 1.5 mg/mg。
•第V級(單獨或合併有第III或第IV級)
收集24小時尿液評估後證實為≥ 2,000 mg/24小時的蛋白尿,其定義為早晨首次排尿檢體(2份檢體)經評估後,UPCR ≥ 2 mg/mg。
6.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需要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及免疫抑制療法。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無法或不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或遵從試驗程序。
2.篩選期間(第1次回診),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協作公式所計算出的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 ≤ 45 mL/min/1.73 m2。
3.目前正在使用或已知需要使用試驗計畫書中所禁止療法及合併療法中列出的任何藥物。
4.篩選期間、隨機分配之前,證實血清鉀> 5.5 mmol/L。
5.目前需要腎臟透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透析。
6.曾進行腎臟移植,或計畫於試驗治療期間進行移植。
7.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需要接受長期免疫抑制療法(皮質類固醇除外)。
8.已知對MMF、黴酚酸(mycophenolic acid)、環孢靈(cyclosporin)、皮質類固醇或這些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任何禁忌症。
9.目前或醫療病史中有下列情形:
•篩選前6個月內有胰臟炎或胃腸道出血。
•篩選前3個月內有未治癒的活性消化性潰瘍。若潰瘍已治癒,且該名受試者正接受充分治療,則可進行隨機分配。
•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乏。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篩選前2年曾有具臨床意義的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情形。
•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已完整切除的基底細胞癌及鱗狀細胞癌除外。有子宮頸細胞病變(即子宮頸上皮內贅瘤第1級)的受試者,若已接受錐狀切除術或子宮頸電環切除術,且再次進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結果為正常,則可納入試驗。
•淋巴增生疾病或曾接受全身淋巴組織放射治療。
•篩選前3個月內有重度病毒感染(例如:CMV、HBV、HCV);或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開放性肺結核(TB),或已知有TB病史/證實有陳舊性肺結核(若未使用isoniazid預防)。
10.其他已知具臨床意義的活性醫學症狀,例如:
•重度心血管疾病,包括鬱血性心衰竭、有心律不整病史或有先天性QT間期延長症候群。篩選期間,有正常QRS間期(< 110 msec),但QTcF (使用Fridericia法按心率校正的QT間期)超過480 msec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篩選期間,肝功能不全(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或膽紅素高於2.5倍正常值上限)且於隨機分配前證實。
•罹患慢性阻塞型肺病或氣喘,且需要口服類固醇。
•與活性SLE不相關(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的骨髓功能不全且白血球計數< 2,500/mm3;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3 x 103/μL;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計數< 50,000/mm3)。
•活性出血疾病。
•正罹患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疾病。
11.任何重疊性自體免疫症狀,且該症狀或針對該症狀的治療可能影響試驗評估或治療成效(例如:有明顯肺高血壓的硬皮症;需要額外進行免疫抑制的任何症狀)。有重疊性症狀但該症狀或針對該症狀的治療預期將不會影響評估或治療成效(例如:Sjogren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將不予以排除。
12.篩選前6個月內有其他重大生理或精神疾病,或重大外傷。
13.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增加受試者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或治療成效的其他任何醫學症狀。
14.懷孕、授乳或具生育能力但未採取適當避孕措施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持續1個月,均採取適當的避孕方式。
•除非選擇禁慾,否則必須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式。必須於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試驗給藥期間以及終止試驗給藥後持續1個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即使有不孕症病史也應如此,但因子宮切除術而不孕者除外。
15.篩選(第1次回診)前4週內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及/或篩選(第1次回診)前4週內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研究藥物。
1.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之前,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由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簽署)。
2.簽署同意書時年齡為18至75歲(含)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
3.根據美國風濕學院標準,確診罹患全身性紅斑性狼瘡(SLE)。
4.篩選(第1次回診)前6個月內的腎臟活體組織切片檢查,經組織學方式證實為狼瘡性腎炎,且為國際腎臟醫學會及腎臟病理學會第III、IV-S或IV-G、(A)或(A/C)級;或者第V級(單獨或是合併有第III或第IV級)狼瘡性腎炎。
5.篩選期間有罹患活性腎炎之實驗室證據,定義如下:
•第III級
收集24小時尿液評估後證實為≥ 2,000 mg/24小時的蛋白尿,其定義為早晨首次排尿檢體(2份檢體)經評估後,尿蛋白/肌酸酐比(UPCR) ≥ 2 mg/mg。
•第IV-S或第IV-G級
收集24小時尿液評估後證實為≥ 1,500 mg/24小時的蛋白尿,其定義為早晨首次排尿檢體(2份檢體)經評估後,UPCR ≥ 1.5 mg/mg。
•第V級(單獨或合併有第III或第IV級)
收集24小時尿液評估後證實為≥ 2,000 mg/24小時的蛋白尿,其定義為早晨首次排尿檢體(2份檢體)經評估後,UPCR ≥ 2 mg/mg。
6.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需要高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及免疫抑制療法。
排除條件
1. 受試者無法或不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或遵從試驗程序。
2.篩選期間(第1次回診),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協作公式所計算出的腎絲球過濾率估算值(eGFR) ≤ 45 mL/min/1.73 m2。
3.目前正在使用或已知需要使用試驗計畫書中所禁止療法及合併療法中列出的任何藥物。
4.篩選期間、隨機分配之前,證實血清鉀> 5.5 mmol/L。
5.目前需要腎臟透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預期於試驗期間需要進行透析。
6.曾進行腎臟移植,或計畫於試驗治療期間進行移植。
7.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受試者不需要接受長期免疫抑制療法(皮質類固醇除外)。
8.已知對MMF、黴酚酸(mycophenolic acid)、環孢靈(cyclosporin)、皮質類固醇或這些藥品的任何成分過敏或有任何禁忌症。
9.目前或醫療病史中有下列情形:
•篩選前6個月內有胰臟炎或胃腸道出血。
•篩選前3個月內有未治癒的活性消化性潰瘍。若潰瘍已治癒,且該名受試者正接受充分治療,則可進行隨機分配。
•先天性或後天性免疫缺乏。
•依試驗主持人判定,篩選前2年曾有具臨床意義的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情形。
•篩選前5年內有惡性腫瘤,已完整切除的基底細胞癌及鱗狀細胞癌除外。有子宮頸細胞病變(即子宮頸上皮內贅瘤第1級)的受試者,若已接受錐狀切除術或子宮頸電環切除術,且再次進行的子宮頸抹片檢查結果為正常,則可納入試驗。
•淋巴增生疾病或曾接受全身淋巴組織放射治療。
•篩選前3個月內有重度病毒感染(例如:CMV、HBV、HCV);或已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開放性肺結核(TB),或已知有TB病史/證實有陳舊性肺結核(若未使用isoniazid預防)。
10.其他已知具臨床意義的活性醫學症狀,例如:
•重度心血管疾病,包括鬱血性心衰竭、有心律不整病史或有先天性QT間期延長症候群。篩選期間,有正常QRS間期(< 110 msec),但QTcF (使用Fridericia法按心率校正的QT間期)超過480 msec的受試者,將予以排除。
•篩選期間,肝功能不全(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或膽紅素高於2.5倍正常值上限)且於隨機分配前證實。
•罹患慢性阻塞型肺病或氣喘,且需要口服類固醇。
•與活性SLE不相關(依試驗主持人判斷)的骨髓功能不全且白血球計數< 2,500/mm3;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3 x 103/μL;血小板減少症(血小板計數< 50,000/mm3)。
•活性出血疾病。
•正罹患需要靜脈注射抗生素的感染疾病。
11.任何重疊性自體免疫症狀,且該症狀或針對該症狀的治療可能影響試驗評估或治療成效(例如:有明顯肺高血壓的硬皮症;需要額外進行免疫抑制的任何症狀)。有重疊性症狀但該症狀或針對該症狀的治療預期將不會影響評估或治療成效(例如:Sjogren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將不予以排除。
12.篩選前6個月內有其他重大生理或精神疾病,或重大外傷。
13.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增加受試者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或治療成效的其他任何醫學症狀。
14.懷孕、授乳或具生育能力但未採取適當避孕措施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同意於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之後持續1個月,均採取適當的避孕方式。
•除非選擇禁慾,否則必須同時使用兩種可靠的避孕方式。必須於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試驗給藥期間以及終止試驗給藥後持續1個月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即使有不孕症病史也應如此,但因子宮切除術而不孕者除外。
15.篩選(第1次回診)前4週內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及/或篩選(第1次回診)前4週內或藥物的5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研究藥物。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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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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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22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