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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ebio 1347-2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34220

2019-03-01 - 2020-06-30

Phase II

終止收納7

ICD-9199.0

全身性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二期籃型試驗,評估口服選擇性 pan-FGFR 抑制劑 Debio 1347 用於帶有 FGFR1、FGFR2 或 FGFR3 融合之實體腫瘤患者。

  • 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Debiopharm International S.A..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夏和雄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李重賓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劉怡君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陳仁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趙祖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實體惡性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依據整體反應率 (ORR),針對帶有 FGFR1-3 基因融合/重組實體腫瘤的受試者,評估 Debio 1347 的療效。 次要目標 1. 依據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DoR)、疾病控制率 (DCR)、無惡化存活期 (PFS)、整體存活期 (OS),評估 Debio 1347 的療效。 2. 評估 Debio 1347 的安全性。 3. 評估暴露量-治療反應相關性相對於療效及安全性 (尤其是 QTcF) 之關係。

藥品名稱

Debio 1347

主成份

Debio 1347

劑型

tablet

劑量

2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為"整體反應率(ORR)",定義為腫瘤對治療所發生的最佳反應(即腫瘤縮小)之受試者比例 ,由中央實驗室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1.1 版標準評估。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依據國際醫藥法規協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準則及當地法規,簽署受試者
同意書。
2. 經細胞學或組織學確診為晚期實體腫瘤。
3. 先前接受全身性治療後,出現放射影像惡化;先前曾接受局部治療 (亦即放射線、燒灼、
栓塞) 可納入試驗,但治療範圍外或治療範圍內須出現放射影像惡化。
4. 年滿 18 歲的男性或女性。
5. 帶有 FGFR1-3 基因融合/重組的局部晚期 (無法手術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經當地及/或中
央分子檢驗分析確認,可能產生功能異常的 FGFR 蛋白質。
6. 受試者必須先前曾接受至少一線符合腫瘤類型及疾病期別的標準療法(若可得),且依試驗
醫師評估,患者不可能耐受進一步的標準療法或是從中得到臨床上有意義的好處。尤其是:
a. 膽管癌受試者必須在接受 gemcitabine 為主的化療期間或之後發生惡化 (包括接受
gemcitabine 為主的輔助化療後 6 個月內,發生惡化的受試者)。受試者在證實無法
耐受 gemcitabine 後,曾接受其他化療。
b. 尿道上皮癌受試者必須在接受 cisplatin 或 carboplatin 為主的化療期間或之後發生
惡化的晚期疾病,如果是接受術前輔助治療或輔助治療,則為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
內,以及接受過抗 PD1/PDL1 治療 (無法取得、因為某些理由而禁用或患者拒絕者
除外)。
c. NSCLC 受試者必須在接受化療及抗 PD1/PDL1 治療時發生惡化 (因為某些理由而
禁用者除外)。已知帶有 EGFR 突變、ALK 重組或 BRAF V600E 突變的受試者,
必須曾接受相關的標靶治療 (無法取得除外)。
d. 針對其他所有類型的腫瘤,受試者必須在接受合適的 SOC 療法期間或之後發生惡化
(實證第 1 級)。帶有基因體異常的受試者,若有已核准的標靶治療,必須曾經接受
該項治療。HER2+ 或 ER/PR+ 乳癌受試者應分別接受過至少一線 HER2 標靶或
ER 標靶治療。
7. 依據 RECIST 標準 1.1 版定義,有可測量的腫瘤。
8. ECOG 體能狀態 (PS) 為 0 至 1。
9. 篩選期的實驗室檢驗値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00/mm3
[1.0 x 109
/L]。
b. 血小板計數 ≥ 75,000/mm3
[75 x 109
/L]。
c. 血紅素 ≥ 8.0 g/dL。
d. 總膽紅素 ≤ 2 倍正常值上限 (UNL) [允許裝置膽道支架]。受試者的間接膽紅素濃度
單獨升高,可符合受試資格。
e.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倍 UNL (發生肝臟轉移者
為 5 倍 UNL)。
f. 肌酸酐清除率 (計算或測得) ≥ 30 mL/min (應考量檢測 24 小時尿液的肌酸酐清除
率,以助於評估是否符合資格)。
g. 血清磷酸鹽 < 1.5 倍 UNL。
1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篩選時血清驗孕 (靈敏度至少為 25 mIU/mL) 的結果必須為陰
性,並願意從參加試驗開始到治療最後一天後 6 個月內,採取下列有效的避孕方法:
a. 子宮內避孕器 (IUD)
b. 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c. 雙側輸卵管結紮
d. 伴侶切除輸精管
e. 禁慾 (若符合患者平時或偏好的生活型態)。
關於荷爾蒙避孕劑,請參見第 7.7.1 節
注意:
- 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定義為以下其中之一:若尚未停經,必須經證實已接受輸卵
管結紮或子宮切除術;或是停經後女性,已連續 12 個月自然停經。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及停用 Debio1347 後的六個月內避免捐贈卵
子。
- 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從開始參加試驗直到治療最後一天後 6 個月內,使用保險套。
在這段期間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應採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可能包括荷爾蒙避孕劑或
其他前述方法。
- 男性受試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及停用 Debio1347 後的六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11. 可取得新鮮腫瘤檢體 (較佳),或無法取得新鮮檢體時,提供建檔腫瘤檢體 (玻片或蠟塊),供中央實驗室確認 FGFR 狀態或回溯性確認當地篩檢。
注意:接受採用「液態切片」(例如 ctDNA 檢驗) 確認受試者資格,但之後必須提供一份
試驗治療前的組織檢體,供事後確認融合狀態。
12. 預期壽命 ≥ 3 個月。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有對 Debio 1347 劑型之任何賦形劑過敏病史:乳糖水合物 (lactose hydrate)、微晶纖維素
(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 (croscarmellose sodium)、羥丙基纖維素
(hydroxypropyl cellulose)、十二烷基硫酸鈉 (sodium lauryl sulfate)、硬酯酸鎂 (magnesium
stearate)。
2. 先前曾接受 FGFR1-3 選擇性抑制劑治療。
3. 過去病史及/或現有證據顯示異位性礦化/鈣化,包括但不限於軟組織、腎臟、腸道、心肌、
肺部,但是鈣化淋巴結、肺結節、無症狀的血管或軟骨/肌腱鈣化除外。
4. 由眼科檢查確診,目前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角膜或視網膜疾病。
5. 第一劑 Debio 1347 治療前 2 週內,曾接受化療、放射線治療或小分子抗腫瘤製劑(施用免
疫檢查點抑製劑則為 3 週內)。
6. 第一劑 Debio 1347 治療前 2 週內,曾施用任何試驗藥物 (施用免疫檢查點抑製劑則為 3
週內)。
7. 第一劑 Debio 1347 治療前 3 週內,曾接受必須全身麻醉的手術 (不包括診斷用組織切片或
局部手術),及/或手術後尚未完全恢復者。
8. 尚未從之前治療所造成的不良事件或毒性 (NCI-CTCAE v5.0 第 1 級以上) 復原,以下條件
除外:
a. 白蛋白 (≥ 2.5 g/dL,可納入試驗)。
b. 肝臟轉移受試者的 AST 及 ALT (≤ 5 倍 ULN,可納入試驗)。
c. 骨骼轉移受試者的 ALP (≤ 5 倍 ULN,可納入試驗)。
d. 所有等級的掉髮,皆可納入試驗。
e. 第 1-2 級不具有臨床意義的其他實驗室檢驗值異常,皆可納入試驗。
9. 最近 1 個月內,發生有症狀或不穩定的腦部轉移 (注意:發生無症狀、穩定且經治療的腦
轉移受試者,可符合受試資格)。
10. 校正後及/或游離態總血鈣 ≥ 1.5 倍 UNL (校正後血鈣值 = [0.8 x (正常白蛋白 - 受試者白
蛋白)] + 血鈣濃度)。
11. 可能影響藥物吸收的胃腸道疾病 (包括但不限於胃切除、重大腸道阻塞、活動性潰瘍性結腸
炎、活動性克隆氏症)。
12. 使用禁用藥物進行併用治療。
13. 受試者有下列病史:最近 6 個月內曾發生控制不良或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治療後
仍不穩定的心律不整 (有心房顫動病史但經治療後穩定的受試者,可納入試驗)、不明原因
復發性昏厥、因心臟相關因素而猝死之家族史、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 級以上的鬱
血性心衰竭、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控制不良的精神疾病、目前患有嚴重感染,或因為接受評
估中的治療而可能惡化之其他醫療狀況。
14. QTcF 間期延長至 480 msec 以上。
15. 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病史。
16. 最近 2 年內,曾發生原發性腫瘤以外的其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完全切除的皮膚基底
或鱗狀細胞癌,或已成功治療的原位癌,或不具臨床意義、不需接受治療的攝護腺癌 (不論
是已接受治療或積極監測/觀察等候)。最近 2 年內,曾發生不具臨床意義的其他癌症者,
應由主治醫師與試驗委託者評估是否符合資格。
17. 已知需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或抗病毒藥劑等治療的感染。
18. 患有控制不良的間發性疾病或精神疾病/社會狀況,可能妨礙患者遵循試驗要求。
19. 如果是女性,懷孕或哺乳中的患者。
20. 無法吞嚥和含著口服藥物。
21. 強化顯影 MRI 及/或 CT 掃描的已知禁忌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8 人

  • 全球人數

    1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