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OMB110913
2009-03-01 - 2017-03-01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一項開放、隨機、第三期試驗,比較 Ofatumumab 合併 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 治療及 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 合併治療,對復發型慢性淋巴性白血病患者之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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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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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荷商葛蘭素史克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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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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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復發性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在於評估復發性 CLL 患者接受 ofatumumab 合併 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 治療或 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 合併治療後,無疾病進展存活期的差異。次要目標在於評估患者接受 ofatumumab 合併 fludarabine-cyclophosphamide 治療後,其安全性、耐受性、健康相關生活品質、藥物動力學。而探索性目標則包括在周邊血液或骨髓樣本中找出新生物標記,以預測 ofatumumab 治療之臨床療效及 CLL 疾病預後。
藥品名稱
Ofatumumab
主成份
Ofatumumab
劑型
Vial
劑量
500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疾病進展或死亡為止的期間。
2. 次要評估指標:
臨床
• 整體反應率
• 整體存活期
• 出現反應的時間及反應的持續時間
• 歐洲癌症研究暨治療組織(EORTC)生活品質量表領域分數的變化
• 第三級及第四級感染症的發生率與罹病的患者
•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其他安全性參數的發生率與嚴重度
• 人類抗人類抗體(HAHA)
• 骨髓抑制評估(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
• IgG、IgA、IgM
疾病標記
• 微量殘餘腫瘤(MRD)
• B 細胞監測
• 臨床反應相關預後標記:
• 細胞遺傳學(採用螢光原位雜交法﹝FISH﹞)
• 免疫球蛋白重鍊變異區(IgVH)突變狀態
• β2 小球蛋白
• zeta 相關蛋白 70(ZAP70)
• VH3-21 處理
• 胸腺嘧啶激酶
• 可溶性 CD23
藥物動力學
• ofatumumab 的血漿濃度
無疾病進展存活期(PFS)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疾病進展或死亡為止的期間。
2. 次要評估指標:
臨床
• 整體反應率
• 整體存活期
• 出現反應的時間及反應的持續時間
• 歐洲癌症研究暨治療組織(EORTC)生活品質量表領域分數的變化
• 第三級及第四級感染症的發生率與罹病的患者
• 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其他安全性參數的發生率與嚴重度
• 人類抗人類抗體(HAHA)
• 骨髓抑制評估(貧血、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血小板減少症)
• IgG、IgA、IgM
疾病標記
• 微量殘餘腫瘤(MRD)
• B 細胞監測
• 臨床反應相關預後標記:
• 細胞遺傳學(採用螢光原位雜交法﹝FISH﹞)
• 免疫球蛋白重鍊變異區(IgVH)突變狀態
• β2 小球蛋白
• zeta 相關蛋白 70(ZAP70)
• VH3-21 處理
• 胸腺嘧啶激酶
• 可溶性 CD23
藥物動力學
• ofatumumab 的血漿濃度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於第 2 次門診前以流式細胞分析技術確認免疫表現型:CD5、CD19、CD20、CD23、CD79b 與表面免疫球蛋白。
2. 根據 NCI-WG 準則修訂版﹝Hallek et al., 2008﹞,目前罹患疾病與試驗療法的適應症,定義為至少罹患以下一項病症:
• 有進行性骨髓衰竭的證據,例如出現貧血或血小板減少症,或前述疾病病況惡化。
• 脾臟明顯腫大(亦即超過左肋緣下 6 公分)、進行性或有症狀脾腫大。
• 淋巴結明顯腫大(亦即最長直徑超過 10 公分)、進行性或有症狀的淋巴結病。
• 有進行性淋巴球增多症,2 個月內增幅超過 50%,或 6 個月內淋巴球數量增加一倍。
• 至少必須出現以下一項疾病相關症狀:
• 過去 6 個月內,未刻意減重但體重減輕 ≥ 10%。
• 無其他感染證據,但發燒超過 100.5○F (38.0 ○C)長達 2 週以上。
• 無感染證據,但夜間盜汗超過 1 個月。
3. 復發性 CLL 定義為曾接受至少一次 CLL 治療且已出現完全或部分反應,但 6 個月後卻出現疾病進展證據﹝Hallek et al., 2008﹞。
4. 美東癌症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至 2 分。
5. 預期存活率至少6個月。
6. 年齡 大於 18 歲。
7.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前,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1. 頑固性 CLL:定義為治療失敗(無法達到 CR 或 PR),或在最後一次抗白血病治療後 6 個月內出現疾病進展 [Hallek et al., 2008]。註:若最後一次治療為 rituximab 單方治療,則治療失敗的患者仍可參與本試驗。
2. 受試者血小板數目低於50,000/microliter 且嗜中性球絕對計數低於或等於1000/ microliter.
3. 曾接受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移植。
4. 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AIHA),需接受 100 毫克以上之皮質類固醇或等效 hydrocortisone 治療或化學治療。
5. 已知有李查特氏轉換。
6. 已知有 B-CLL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7. 有慢性感染症或目前有感染症,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劑或抗病毒劑治療,例如(但不限於)慢性腎臟感染症、伴隨支氣管擴張的慢性胸腔感染症、結核病、活動性 C 型肝炎。
8. 曾經或目前患有惡性腫瘤(但皮膚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乳癌原位癌不在此限),但於參與試驗前 2 年已治癒者不在此限。
9. 患有臨床顯著之心臟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第 1 次門診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衰竭、需要治療之心律不整,但有期外收縮或輕微傳導異常者不在此限。
10. 有重大腦血管疾病的病史。
11. 因 B-CLL 以外之疾病惡化(例如:氣喘)而需接受糖皮質素治療,但 hydrocortisone 劑量 ≤ 每天 100 毫克(或其他等效劑量之糖皮質素)者不在此限。
12.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13.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查結果呈陽性,若HBcAb(B型肝炎核心抗體)結果呈陽性而HBsAg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結果呈陰性,則必須執行B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檢驗,若結果呈陽性則病人必須排除。註:若HBcAb(B型肝炎核心抗體)結果呈陽性且HBsAg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結果呈陰性,則代表受試者曾被感染過B 型肝炎,此類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14. 篩選實驗室檢驗值:
• 肌酸酐 > 正常上限值的 1.5 倍(肌酸酐清除率正常者不在此限)。
• 總膽紅素 > 正常上限值的 1.5 倍(因 B-CLL 肝轉移所導致者不在此限)。
• 胺基丙酸胺轉移酶 (ALT) > 正常上限值的 3 倍(因 B-CLL 肝轉移所導致者不在此限)。
15. 曾接受 ofatumumab 治療、已知或疑似對 ofatumumab 過敏者。
16. 於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未上市藥物治療或試驗治療,或目前正參與其他臨床試驗的患者。
17. 已知或疑似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患者。
18. 授乳婦女、於第 1 次門診時驗孕結果呈陽性,或不願意自試驗開始至服用最後一劑 ofatumumab 後 1 年內採用適當避孕法的女性患者(育齡婦女)及伴侶可能懷孕的男性患者。適當避孕法是指禁慾、口服荷爾蒙避孕藥、注射荷爾蒙避孕藥、植入levonorgestrel、動情激素(estrogen)陰道環、子宮環、避孕貼片、女性受試者之男性性伴侶為不孕,且是女性唯一的性伴侶。在可接受並認為雙重屏障避孕法為適當避孕法的地區亦可使用此避孕方法(有殺精膠的保險套,或子宮帽)。
1. 於第 2 次門診前以流式細胞分析技術確認免疫表現型:CD5、CD19、CD20、CD23、CD79b 與表面免疫球蛋白。
2. 根據 NCI-WG 準則修訂版﹝Hallek et al., 2008﹞,目前罹患疾病與試驗療法的適應症,定義為至少罹患以下一項病症:
• 有進行性骨髓衰竭的證據,例如出現貧血或血小板減少症,或前述疾病病況惡化。
• 脾臟明顯腫大(亦即超過左肋緣下 6 公分)、進行性或有症狀脾腫大。
• 淋巴結明顯腫大(亦即最長直徑超過 10 公分)、進行性或有症狀的淋巴結病。
• 有進行性淋巴球增多症,2 個月內增幅超過 50%,或 6 個月內淋巴球數量增加一倍。
• 至少必須出現以下一項疾病相關症狀:
• 過去 6 個月內,未刻意減重但體重減輕 ≥ 10%。
• 無其他感染證據,但發燒超過 100.5○F (38.0 ○C)長達 2 週以上。
• 無感染證據,但夜間盜汗超過 1 個月。
3. 復發性 CLL 定義為曾接受至少一次 CLL 治療且已出現完全或部分反應,但 6 個月後卻出現疾病進展證據﹝Hallek et al., 2008﹞。
4. 美東癌症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至 2 分。
5. 預期存活率至少6個月。
6. 年齡 大於 18 歲。
7. 進行任何試驗專屬程序前,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排除條件
1. 頑固性 CLL:定義為治療失敗(無法達到 CR 或 PR),或在最後一次抗白血病治療後 6 個月內出現疾病進展 [Hallek et al., 2008]。註:若最後一次治療為 rituximab 單方治療,則治療失敗的患者仍可參與本試驗。
2. 受試者血小板數目低於50,000/microliter 且嗜中性球絕對計數低於或等於1000/ microliter.
3. 曾接受自體或異體幹細胞移植。
4. 目前患有自體免疫溶血性貧血 (AIHA),需接受 100 毫克以上之皮質類固醇或等效 hydrocortisone 治療或化學治療。
5. 已知有李查特氏轉換。
6. 已知有 B-CLL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
7. 有慢性感染症或目前有感染症,需要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抗真菌劑或抗病毒劑治療,例如(但不限於)慢性腎臟感染症、伴隨支氣管擴張的慢性胸腔感染症、結核病、活動性 C 型肝炎。
8. 曾經或目前患有惡性腫瘤(但皮膚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乳癌原位癌不在此限),但於參與試驗前 2 年已治癒者不在此限。
9. 患有臨床顯著之心臟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第 1 次門診前 6 個月內發生急性心肌梗塞、充血性心衰竭、需要治療之心律不整,但有期外收縮或輕微傳導異常者不在此限。
10. 有重大腦血管疾病的病史。
11. 因 B-CLL 以外之疾病惡化(例如:氣喘)而需接受糖皮質素治療,但 hydrocortisone 劑量 ≤ 每天 100 毫克(或其他等效劑量之糖皮質素)者不在此限。
12. 已知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13.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查結果呈陽性,若HBcAb(B型肝炎核心抗體)結果呈陽性而HBsAg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結果呈陰性,則必須執行B型肝炎去氧核糖核酸檢驗,若結果呈陽性則病人必須排除。註:若HBcAb(B型肝炎核心抗體)結果呈陽性且HBsAg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結果呈陰性,則代表受試者曾被感染過B 型肝炎,此類受試者可納入試驗。
14. 篩選實驗室檢驗值:
• 肌酸酐 > 正常上限值的 1.5 倍(肌酸酐清除率正常者不在此限)。
• 總膽紅素 > 正常上限值的 1.5 倍(因 B-CLL 肝轉移所導致者不在此限)。
• 胺基丙酸胺轉移酶 (ALT) > 正常上限值的 3 倍(因 B-CLL 肝轉移所導致者不在此限)。
15. 曾接受 ofatumumab 治療、已知或疑似對 ofatumumab 過敏者。
16. 於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未上市藥物治療或試驗治療,或目前正參與其他臨床試驗的患者。
17. 已知或疑似無法遵守試驗計畫書規定的患者。
18. 授乳婦女、於第 1 次門診時驗孕結果呈陽性,或不願意自試驗開始至服用最後一劑 ofatumumab 後 1 年內採用適當避孕法的女性患者(育齡婦女)及伴侶可能懷孕的男性患者。適當避孕法是指禁慾、口服荷爾蒙避孕藥、注射荷爾蒙避孕藥、植入levonorgestrel、動情激素(estrogen)陰道環、子宮環、避孕貼片、女性受試者之男性性伴侶為不孕,且是女性唯一的性伴侶。在可接受並認為雙重屏障避孕法為適當避孕法的地區亦可使用此避孕方法(有殺精膠的保險套,或子宮帽)。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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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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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5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