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7646
2008-02-01 - 2010-09-01
Phase II/III
終止收納4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第二/三期、隨機分組、雙盲設計、安慰劑對照組、多中心,針對近期復發全身紅斑性狼瘡(SLE)的受試者給予atacicept皮下注射的預設劑量訂定研究 (A randomised, double-blind, placebo-controlled, multicentre prospective dose-finding Phase II/III study with atacicept given subcutaneously to subjects having recently experienced a flare of systemic lupus erythematosus (SLE))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Merck Serono International 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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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全身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第一︰對照組施以安慰劑,評估atacicept對SLE實驗對象,避免再次發作之效力。
第二︰
.評估atacicept在治療患有SLE實驗對象上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確認用在SLE實驗對象治療時的atacicept最佳劑量。
.獲得關於atacicept特效藥方的詳細資料,特別是作用機制〈MoA〉及疾病活性/發展方面相關聯性。
.詳細描繪atacicept的藥物動力學〈PK〉與藥效〈PD〉概況特性。
.鑑定藥物作用相關的遺傳與基因變化,及其與疾病活性/發展方面相關聯性。
藥品名稱
Atacicept
主成份
Atacicept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50
75
75
評估指標
基線評估試驗:研究藥物第一次劑量前,最後評估試驗的紀錄。
第一︰第一效力評估指標依照隨機分組,52週治療期間有再次發作〈依British Isles Lupus Assessment Group [BILAG ]定義為A或B級〉的實驗對象比率。
第二︰第二效力評估指標將包含︰
.從隨機分組中,出現第一次復發的時間〈主要的第二評估指標〉。
.第52週時,實驗對象比率依順序作用分類如下︰無潮紅、BILAG B級的第一次復發與BILAG A級的第一次復發。
.在隨機分組後,開始24週內有再次發作〈BILAG A或者B〉的實驗對象比率。
.隨機分組後的皮質類固醇暴露量。
第三︰
.超過52週後,每個實驗對象的復發次數。
.依據全身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標〈SELENA SLEDAI〉紀錄,於一段時間針對國家紅斑性狼瘡評估試驗中雌激素安全評估。
.一段時間內依照Krupp Fatigue嚴重程度分級〈KFSS〉與醫學結果研究短期大眾健康調查〈SF36〉所測得的生活品質〈QOL〉。
.第52週時,全身紅斑性狼瘡國際協會臨床〈SLICC〉損傷分級基線的差異。
.一段時間內的BILAG得分。
.試驗期間,施以免疫抑制藥治療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的實驗對象比率。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是指含20毫克以上的強體松〈prednisone〉或其他相同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第三評估指標—將分別在第24週與第52週時進行以下評估︰
.抗核抗體〈ANA〉、抗雙股〈ds〉DNA抗體與補體水平基線的差異。
.隨機分組中維持在BILAG C或BILAG D情況的實驗對象比率。
.實驗對象基線低於正常C3值與正常C3值間的比率。
.實驗對象基線低於正常C4值與正常C4值間的比率。
.實驗對象基線的陽性與陰性抗dsDNA抗體水準比率。
安全性評估
.不利情況的性質、嚴重程度與影響範圍。
.實驗室異常情況的影響範圍與嚴重程度。
.實驗對象逐漸對atacicept產生結合與/或中和抗體間的比率。
.心電圖〈ECG〉監控。
.總免疫球蛋白〈Ig〉、Ig子類〈IgG、IgA與IgM〉與淋巴細胞子總體。
.針對肺炎鏈球菌、破傷風與白喉炎的抗體脂酸凍點基線的差異。
尚有其他評估,例如:藥物動力評估指標、藥效評估指標、藥物基因評估指標
第一︰第一效力評估指標依照隨機分組,52週治療期間有再次發作〈依British Isles Lupus Assessment Group [BILAG ]定義為A或B級〉的實驗對象比率。
第二︰第二效力評估指標將包含︰
.從隨機分組中,出現第一次復發的時間〈主要的第二評估指標〉。
.第52週時,實驗對象比率依順序作用分類如下︰無潮紅、BILAG B級的第一次復發與BILAG A級的第一次復發。
.在隨機分組後,開始24週內有再次發作〈BILAG A或者B〉的實驗對象比率。
.隨機分組後的皮質類固醇暴露量。
第三︰
.超過52週後,每個實驗對象的復發次數。
.依據全身紅斑性狼瘡疾病活性指標〈SELENA SLEDAI〉紀錄,於一段時間針對國家紅斑性狼瘡評估試驗中雌激素安全評估。
.一段時間內依照Krupp Fatigue嚴重程度分級〈KFSS〉與醫學結果研究短期大眾健康調查〈SF36〉所測得的生活品質〈QOL〉。
.第52週時,全身紅斑性狼瘡國際協會臨床〈SLICC〉損傷分級基線的差異。
.一段時間內的BILAG得分。
.試驗期間,施以免疫抑制藥治療或高劑量皮質類固醇的實驗對象比率。高劑量皮質類固醇是指含20毫克以上的強體松〈prednisone〉或其他相同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第三評估指標—將分別在第24週與第52週時進行以下評估︰
.抗核抗體〈ANA〉、抗雙股〈ds〉DNA抗體與補體水平基線的差異。
.隨機分組中維持在BILAG C或BILAG D情況的實驗對象比率。
.實驗對象基線低於正常C3值與正常C3值間的比率。
.實驗對象基線低於正常C4值與正常C4值間的比率。
.實驗對象基線的陽性與陰性抗dsDNA抗體水準比率。
安全性評估
.不利情況的性質、嚴重程度與影響範圍。
.實驗室異常情況的影響範圍與嚴重程度。
.實驗對象逐漸對atacicept產生結合與/或中和抗體間的比率。
.心電圖〈ECG〉監控。
.總免疫球蛋白〈Ig〉、Ig子類〈IgG、IgA與IgM〉與淋巴細胞子總體。
.針對肺炎鏈球菌、破傷風與白喉炎的抗體脂酸凍點基線的差異。
尚有其他評估,例如:藥物動力評估指標、藥效評估指標、藥物基因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標準
1. 診斷為SLE、至少符合ACR 11項標準其中4項且病史至少6個月以上者。
2. 目前患有SLE並於初次篩選時 BILAG 指數達到A或B其中一項(但排除因血液值導致的單一BILAG B指數),並且需要改變類固醇劑量者。
3. 陽性抗核抗體(ANA)測驗結果(HEp-2 ANA 1:80與/或抗雙股DNA 30 IU/mL)(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接受測試)。
4. 16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5. 在任何研究相關程序前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務必閱讀並理解此受試者同意書,與本研究的要求,並且必須願意按期回診與評估。針對低於法定年齡(20歲)的受試者,受試者與法定代理人務必閱讀並且簽署該項同意書。
6. 女性受試者務必願意在研究開始前4週、試驗期間與使用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12週採取適當避孕方式。這項要求不適用於因外科手術而導致不孕的受試者或者更年期後至少2年的受試者。適當避孕方式為雙重避孕法,限定為採用阻隔器(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加上殺精子劑,或者使用阻隔器加上女性荷爾蒙避孕藥再者使用兩項阻隔器亦可。
主要排除標準
2. 目前患有中度至重度腎小球腎炎,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者:
3. 認為是目前患有嚴重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SLE與/或有認知損傷,導致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與/或遵守此同意書者。
5. 曾經採取rituximab、abatacept或者belimumab治療者。
6. 在初始篩選前2個月內已經採用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奎寧、氯奎寧或者methotrexate療法或者增加劑量者。
7. 在初始篩選前3個月內使用任何免疫抑制藥物者。
8. 在初始篩選前28天/或研究化合物的5倍半衰期(取時間較長者)內參加過任何干涉性臨床試驗者。
9. 在初始篩選前3個月內採用過環磷醯胺或者calcineurin抑制劑療法者。
10. 在初始篩選前3個月內採用過leflunomide、6-mercaptopurine或者thalidomide療法者。
11. 在初始篩選時正感染到帶狀疱疹病毒。
12. 陽性HIV血清(受試者將在篩選時接受檢驗)。
13. 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者C型肝炎血清(受試者將在篩選時接受檢驗)。
14. 有結核病感染病史、但沒有適當治療紀錄或者是在過去一年內治療者,受試者應該根據國家或者當地建議進行結核病評估與篩檢。
1. 診斷為SLE、至少符合ACR 11項標準其中4項且病史至少6個月以上者。
2. 目前患有SLE並於初次篩選時 BILAG 指數達到A或B其中一項(但排除因血液值導致的單一BILAG B指數),並且需要改變類固醇劑量者。
3. 陽性抗核抗體(ANA)測驗結果(HEp-2 ANA 1:80與/或抗雙股DNA 30 IU/mL)(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接受測試)。
4. 16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5. 在任何研究相關程序前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受試者務必閱讀並理解此受試者同意書,與本研究的要求,並且必須願意按期回診與評估。針對低於法定年齡(20歲)的受試者,受試者與法定代理人務必閱讀並且簽署該項同意書。
6. 女性受試者務必願意在研究開始前4週、試驗期間與使用最後一劑研究藥物治療後12週採取適當避孕方式。這項要求不適用於因外科手術而導致不孕的受試者或者更年期後至少2年的受試者。適當避孕方式為雙重避孕法,限定為採用阻隔器(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加上殺精子劑,或者使用阻隔器加上女性荷爾蒙避孕藥再者使用兩項阻隔器亦可。
主要排除標準
2. 目前患有中度至重度腎小球腎炎,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者:
3. 認為是目前患有嚴重或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SLE與/或有認知損傷,導致無法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與/或遵守此同意書者。
5. 曾經採取rituximab、abatacept或者belimumab治療者。
6. 在初始篩選前2個月內已經採用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奎寧、氯奎寧或者methotrexate療法或者增加劑量者。
7. 在初始篩選前3個月內使用任何免疫抑制藥物者。
8. 在初始篩選前28天/或研究化合物的5倍半衰期(取時間較長者)內參加過任何干涉性臨床試驗者。
9. 在初始篩選前3個月內採用過環磷醯胺或者calcineurin抑制劑療法者。
10. 在初始篩選前3個月內採用過leflunomide、6-mercaptopurine或者thalidomide療法者。
11. 在初始篩選時正感染到帶狀疱疹病毒。
12. 陽性HIV血清(受試者將在篩選時接受檢驗)。
13. 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者C型肝炎血清(受試者將在篩選時接受檢驗)。
14. 有結核病感染病史、但沒有適當治療紀錄或者是在過去一年內治療者,受試者應該根據國家或者當地建議進行結核病評估與篩檢。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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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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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