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1 - 2017-10-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9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針對EGFR 突變活化之第 IIIB/IV 期非小細胞肺癌腫瘤病患,以ASP8273 對照 Erlotinib 或 Gefitinib 作為第一線治療的開放式隨機分配第 3 期療效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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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安斯泰來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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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安斯泰來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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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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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1 停止召募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由獨立放射審核小組(IRR)評估的無惡化存活率(PFS)
次要
整體存活率(OS)
由獨立放射審核(IRR)評估的最佳整體反應率(完全緩解 [CR] + 部分緩解 [PR])
由試驗醫師評估的無惡化存活率(PFS)
由獨立放射審核(IRR)評估的疾病控制率(完全緩解 [CR] + 部分緩解 [PR]+ 疾病穩定 [SD])
安全性變數(例如不良事件 [AE]、實驗室測試、生命體徵測量、心電圖 [ECG])
探索性
血漿 T790M 以及與 EGFR TKI 敏感性和/或抗藥性相關的其他生物標記
ASP8273 的血漿藥物動力學
後續療法的 PFS#2
藉由 FACT-EGFR-TKI、EORTC-QLQ-LC13、EORTC-QLQ-C30 和 EQ-5D-5L 測量的生活品質
(QOL)和病患報告結果(PRO)參數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在納入時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
1.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必須從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取得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獨立倫理
委員會(IEC)按國家法規(例如美國試驗單位的 HIPAA 授權)所核准的書面知情同意和隱私文字
聲明。
2. 在簽署知情同意書之時,受試者須年滿 18 歲,且根據當地法規,須在法律上視同成年。
3. 接受治療期間,受試者同意不參與其他參加試驗。
4. 女性受試者必須:
沒有生育能力:
o 在篩選期之前已停經(定義為至少 1 年無任何月經),或
o 紀錄證實為已經由手術絕育
或者,如果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o 同意在試驗過程中和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28 天內不嘗試懷孕
o 並且在篩選期之血清懷孕測試結果為陰性
o 而且,如果有異性性行為,則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
給藥後 28 天內,須同意持續使用 2 種高度有效的節育方法*(其中至少 1 種須為阻隔避孕
法)
5. 在篩選時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28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哺乳。
6.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28 天內,女性受試者不得捐獻
卵子。
7.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與其具有
生育能力的女性配偶/伴侶,必須使用由 2 種節育方法*(其中 1 種須為阻隔避孕法)所組成的高度
有效避孕方式。
*高度有效的節育方法包括:
持續正確使用已認可的口服避孕藥、避孕注射針劑或植入式的賀爾蒙避孕方法
已認可的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投藥系統(IUS)
阻隔避孕法:含殺精泡沫/凝膠/膜/霜/栓劑的保險套或避孕帽(隔膜或子宮頸/拱頂形避孕
帽)(不適用於日本)
日曆避孕法(Knaus-Ogino 安全期或週期避孕法[僅限日本])
8. 從篩選期開始和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在最後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後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不得捐獻
精子
9. 受試者之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日常體能
狀態 ≤ 2。
10. 受試者已經由組織學方法確認為局部晚期、轉移性或無法手術切除的第 IIIB/IV 期非小細胞肺腺癌
(新確診或復發)。如果腺癌是最主要的組織學病徵,則組織學檢查結果為混合型的受試者也符合
資格。
11.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 12 週以上之預測平均餘命。
12.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實驗室測試條件,這些條件將於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進行分析。
若有此時期內有多個實驗室的資料,則應使用最新的資料。
嗜中性球計數 > 1,000/mm3
血小板計數 7.5 104
/mm3
血紅素 > 8.0 g/dL
血清肌酸酐 2.0 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依據 Cockcroft Gault 方法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50 mL/min
總膽紅素 1.5 倍 ULN(但紀錄指出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的受試者除外)
AST 和 ALT 3.0 倍 ULN,或如果受試者已有肝臟轉移的紀錄,則為 ≤ 5 倍 ULN
血清鈉濃度 ≥ 130 mmol/L
13. 經由當地或中央實驗室測試,檢驗 非小細胞肺癌 FFPE 樣本後,證實受試者具有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活化突變(外顯子 19 缺失或外顯子 21 L858R),不論其有或無 T790M 突變。由當地實驗
室測試用於確定符合參與資格的同塊組織樣本須送到中央實驗室進行確認測試。
14. 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受試者必須具有至少 1 個可測量的病灶。
主要排除條件
在納入前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排除條件之受試者不符合納入資格:
1. 已接受介入抗癌治療或曾接受轉移性疾病化療治療的受試者。前導性化療或輔助性化療給藥也能接
受,只要是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 ≥ 6 個月前結束即可。
2. 曾接受 EGFR 標靶治療藥物(例如 Afatinib、Dacomitinib、ASP8273 等)治療的受試者。
3.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8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之內,已接受試驗性療法的受試者。
4.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1 週內已接受放射療法的受試者。如果受試者在試驗治療前 > 1 週接受過放
射療法,則照射過的病灶不得為用於評估反應的唯一病灶。
5. 受試者具有症狀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曾接受腦部或 CNS 轉移治療之受試者也符合資格,
前提是該受試者已經從放射療法的任何急性作用中回復,且不需遞增類固醇劑量,而任何全腦放射
療法在試驗藥物給藥至少 2 週之前完成,或者任何立體定位放射手術(SRS)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給
藥至少 1 週之前完成。
6.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之內,受試者已接受輸血或造血因子療法。
7.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之內,受試者已接受重大外科手術(切片除外),或是在本試驗期間預
計要進行任何一項重大外科手術。
8. 受試者已知有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感染之陽性測試結果的病史。
9. 受試者已知具有對 ASP8273、Erlotinib 或 Gefitinib 已知成分的嚴重過敏反應病史。
10. 在預計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之內,有證據指出受試者罹患須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11. 受試者有重度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疾病,包括未控制的高血壓(血壓 > 150/100 mmHg)或活動性出血
傾向。
12. 受試者具有藥物引起的間質性肺病(ILD)病史或活性的間質性肺病( ILD) 之任何證據。
13. 受試者具有≥ 2 級的持續心律不整,或任何級別未控制的心房顫動。
14. 受試者目前具有紐約心臟協會(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第 3 級或第 4 級的鬱血性心衰竭。
15. 受試者在預計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具有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
16. 受試者在預計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具有胃腸潰瘍或胃腸出血病史。
17.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併發角膜異常或任何眼科病症,會使該受試者不適合參與研究(即
晚期白內障、青光眼)。
18. 受試者不便服用口服藥物,或具有消化道功能障礙或發炎性腸疾,其可能干擾藥物的腸道吸收。
19. 受試者有另一個須治療的惡性腫瘤。
20.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受試者具有的任何病症,會使該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
21. 受試者已使用下列藥物:
a.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使用了強效 CYP 3A4 抑制劑
b.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 14 天內,使用了氫離子幫浦抑制劑,例如 Omeprazole(奥美拉唑)。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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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9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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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4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