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5 - 2019-09-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11
ICD-10C15
食道惡性腫瘤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開放性、對fluoropyrimidine 及含鉑藥物合併治療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的食道癌患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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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立力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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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Ono Pharmaceutical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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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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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整體存活期 (OS)
2. 療效評估指標 - 次要評估指標
客觀反應率 (ORR)
疾病控制率 (DCR)
無惡化存活期 (PFS)
治療反應持續時間
出現治療反應時間
最佳整體反應 (BOR)
相較於基準點,目標病灶直徑總和的最大變化比例
3. 安全性評估指標
不良事件
臨床實驗室檢驗
生命徵象
12 導程心電圖
胸部 X 光
體能狀態 (ECOG)
4. 藥物動力學評估指標
血清中 ONO-4538 的濃度 (僅限於 ONO-4538 治療組)
5. 抗藥物抗體評估指標
血清中抗 ONO-4538 的濃度 (僅限於 ONO-4538 治療組)
6. 探索性生物標記
血液細胞次分類分析 (選擇性)
血液細胞激素
HLA 分析
血清 microRNA 表現分析
基因檢測 (選擇性)
腫瘤組織檢驗 (PD-L1 表現分析,必要;其他參數,選擇性)
7. 其他檢測變項
腫瘤標記
患者自述結果 (PRO)
醫療資源使用情形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在參加本試驗前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接受隨機分配。在隨機分配後的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經隨機分配的受試者若不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該受試者不得接受試驗治療,需退出本試驗。
1.性別:男性或女性
2.年齡 (簽署受試同意書時):年滿 20 歲以上
3.食道癌患者,其主要病灶位於食道 (若已切除,以切除前食道主要病灶為準) 並符合下列條件。具有多重病灶的患者,應將臨床診斷為腫瘤侵入程度最深的病灶視為主要病灶;主要病灶以外的其餘病灶均視為次要病灶。本試驗所指的食道癌,定義為原發自食道的癌症。
• 患者的主要病灶位於頸部食道或胸腔食道 (上方、中段或下方胸腔區;包括食道與胃的接合處)
• 患者的主要病灶經病理學檢驗證實其組織學型態為鱗狀細胞癌或腺鱗狀細胞癌 (食道次要病灶不強制進行病理診斷)。註:腺鱗狀細胞癌之定義為同時包含浸潤性鱗狀癌細胞(SCC)及腺狀癌細胞(AC)之罕見的惡性食道腫瘤
4.患者以 fluoropyrimidine 及含鉑藥物合併療法治療食道癌的反應不佳或無法耐受,並曾接受一個療程,且不適合接受根除性切除。反應不佳的定義如後述;若患者曾接受下列任一種治療方式,即視為患者曾接受一個療程。
• 在患者初期化療 (包括化學放射線治療) 期間或在最後一劑#1化療後 8 週內,使用造影確認病況惡化 (PD) 或復發,即評定為反應不佳。
• 患者已接受根除性切除 (確認為 R0 切除) 合併接受化療,包括新輔助/輔助性療法及化學放射線治療 [包括曾先接受化學放射線治療後再施以救援性手術的患者],並且在最後一劑化療#1後 24 週內,以造影確認復發,即認定為反應不佳。
• 如果評估初期化療 (包括化學放射線治療) 已達成完全療效反應 (CR) (於至少間隔 4 週,以造影確認連續完全療效反應兩次以上),患者在初期化療 (包括化學放射線治療) 期間或在最後一劑#1化療治療後 24 週內,以造影確認復發,即認定為反應不佳。
#1 若為化學放射線治療,最後一劑定義為最後一次化療或最後一次放射線治療,以較晚發生的為準。
5.在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 1.1 版評估,並經造影確認患者具有至少一處可量測或不可量測之病灶。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原發性食道癌視為不可量測之病灶。
•如果患者僅有先前接受過放射療法治療的病灶,則僅限經放射治療後,以造影確認再次惡化之病灶。
•如果患者僅發生心包膜、肋膜積水或腹水,則僅限經細胞學確認為惡性腫瘤之病灶。
6.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7.患者的預期壽命至少為 3 個月
8.患者必須提供腫瘤組織檢體 (已儲存的組織或最近一次組織切片取得的組織) 進行 PD-L1 表現分析。如果患者無法再次接受組織切片,可使用儲存的組織進行分析。組織檢體必須在患者進行隨機分配前提供,且該組織檢體必須含有 100 顆以上可評估的腫瘤細胞。
9.在隨機分配前 7 日內,患者的最新實驗室檢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隨機分配時,如果實驗室檢驗的日期早於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日,則必須在服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日內重新檢驗,而這些最新的實驗室檢驗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請注意,如果患者在檢驗前 14 天內曾接受白血球生長激素 (G-CSF) 或輸血,則當次實驗室檢驗無效。
•白血球 ≥ 2,000/mm3 且嗜中性白血球 ≥ 1,500/mm3
•血小板 ≥ 100,000/mm3
•血紅素 ≥ 9.0 g/d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酵素 (AST;GOT) 及丙胺酸轉胺酵素 (ALT;GPT) ≤ 3.0 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 (ULN)(肝轉移患者則 ≤ 0.5 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
•總膽紅素 ≤1.5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
•肌酸酐 ≤1.5 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實際測得或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 >45 mL/min
10.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包括因化療停經或因其他醫療理由停經的女性)#1 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採用避孕措施 #2,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個月。女性也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同意書起不哺乳,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個月。
11.男性必須同意從開始試驗治療起便採用避孕措施 #2,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個月。
#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已進入月經週期且未停經或手術絕育的女性 (例如子宮切除、雙側輸卵管結紮、曾手術摘除雙側卵巢)。停經的定義是,在無特殊理由的情況下,已閉經連續 12 個月以上。服用口服避孕藥、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機械性避孕法 (例如阻隔式避孕器) 的女性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2 受試者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同意使用下列任兩種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患者的伴侶使用輸精管結紮或保險套;女性或男性患者的伴侶使用輸卵管結紮、子宮帽裝置、殺精劑或口服避孕藥。
本臨床試驗其中一個目標為分析Nivolumab與現有治療相比是否具有更高的存活效益。結果顯示,與紫杉烷類藥物組相比,接受Nivolumab延長了存活期。
因此,在試驗開始時被分派到紫杉烷類藥物組,並且由試驗醫師確定需要給予Nivolumab的患者可能能夠參與Nivolumab延伸期。為了做到這一點,試驗醫師需要確認參與延伸期的所有條件均有符合。
納入條件 (若符合全部條件,則患者可參與延伸期)
1.依據《實體腫瘤療效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第 1.1 版評估,患者具有至少一處可量測或不可量測之病灶。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 原發性食道癌視為不可量測之病灶。
• 如果患者僅有先前接受過放射療法治療的病灶,則僅限經放射治療後,以造影確認再次惡化之病灶。
• 如果患者僅發生心包膜、肋膜積水或腹水,則僅限經細胞學確認為惡性腫瘤之病灶。
2.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3.患者的預期壽命至少為 3 個月。
4.在進入Nivolumab延伸期,開始使用第一劑Nivolumab前 7 日內,患者的最新實驗室檢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請注意,如果患者在檢驗前 14 天內曾接受白血球生長激素 (G-CSF) 或輸血,則當次實驗室檢驗無效。
• 白血球 ≥ 2,000/mm3 且嗜中性白血球 ≥ 1,500/mm3
• 血小板 ≥ 100,000/mm3
• 血紅素 ≥ 9.0 g/dL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酵素 (AST;GOT) 及丙胺酸轉胺酵素 (ALT;GPT) ≤ 3.0 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 (ULN)(肝轉移患者則 ≤5.0 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
• 總膽紅素 ≤1.5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
• 肌酸酐 ≤1.5 倍試驗機構設定之正常值上限,或肌酸酐清除率 (實際測得或依 Cockcroft-Gault 公式估算) >45 mL/min
5.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包括因化療停經或因其他醫療理由停經的女性)#1 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起採用避孕措施 #2,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個月。女性也必須同意從簽署受試同意書起不哺乳,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個月。
6.男性必須同意從開始試驗治療起便採用避孕措施 #2,直到服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7個月。
#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已進入月經週期且未停經或手術絕育的女性 (例如子宮切除、雙側輸卵管結紮、曾手術摘除雙側卵巢)。停經的定義是,在無特殊理由的情況下,已閉經連續 12 個月以上。服用口服避孕藥、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機械性避孕法 (例如阻隔式避孕器) 的女性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2 受試者必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同意使用下列任兩種避孕方法,男性或女性患者的伴侶使用輸精管結紮或保險套;女性或男性患者的伴侶使用輸卵管結紮、子宮帽裝置、殺精劑或口服避孕藥。
主要排除條件
在評估隨機分配時,將排除符合下列任何條件的患者。在隨機分配後使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如果患者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得開始試驗治療。
1.患者有顯著的營養不良。如果患者正在接受靜脈輸液高營養療法,或必須住院接受持續輸注療法,不得納入試驗。患者於隨機分配前28天營養狀況控制良好,則可納入本試驗。
2.患者的腫瘤明顯侵入食道疾病附近的器官 (例如主動脈或呼吸道)。如果患者正在接受食道或呼吸道的支架療法,不得納入試驗。
3.患者患有多種原發性腫瘤 (已完全切除之基底細胞皮膚癌、第一期鱗狀細胞癌、原位癌、黏膜內癌、表淺性膀胱癌,或是其他任何至少五年以上未復發的癌症除外)
4.經試驗主持人或協同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仍存有先前手術或治療導致的不良反應後遺症,會影響試驗藥物安全性評估
5.患者目前或之前曾對其他任何抗體製劑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6.患者同時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之前有慢性自體免疫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復發的病史
7.患者目前或之前曾由造影或臨床檢查確診患有間質性肺病或肺部纖維化。患有放射性肺炎的患者,如確認其放射性肺炎病情穩定 (已度過急性期) 而不會有復發疑慮,則可納入隨機分配。
8.患者同時患有憩室炎或有症狀胃腸道潰瘍性疾病
9.患者有任何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腦轉移或腦膜轉移。如果轉移是無症狀的且不需要治療,則患者可納入隨機分配。
10.患者患有需要治療的心包膜積液、肋膜積水或腹水
11.患者發生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
12.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180 天內曾經歷暫時性腦缺血、腦中風、血栓或血栓栓塞 (肺動脈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
13.患者曾有下列控制不佳或顯著心血管疾病的病史:
・隨機分配前 180 天內曾經歷心肌梗塞
・隨機分配前 180 天內曾經歷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分類標準第 III 或 IV 級之鬱血性心臟衰竭
・經適當治療後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例如收縮壓 ≥150 mmHg 或舒張壓 ≥90 mmHg 持續 24 小時以上)
・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14.患者因疾病而必須接受抗凝劑療法。接受抗血小板療法 (包括低劑量阿斯匹靈) 的患者可被納入。
15.患者患有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16.患者發生需要治療的全身性感染
17.患者發生 ≥ 第 2 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18.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暫時使用除外,例如檢查或預防過敏反應) 或免疫抑制劑
19.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抗腫瘤藥物 (例如化療藥物、分子標靶治療藥物或免疫療法藥物)
20.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肋膜粘連或心包膜粘連手術
21.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一般麻醉進行手術
22.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局部或表面麻醉進行手術
23.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於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骨轉移
24.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56 天內曾使用任何放射性藥物 (為了檢查或診斷而使用的放射性藥物除外)
25.患者於下列項目之檢驗結果為陽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第一型 (HIV-1) 抗體、人類免疫不全病毒第二型 (HIV-2) 抗體、人類嗜 T 淋巴球病毒第一型 (HTLV-1) 抗體、B 型肝炎病毒表面 (HBs) 抗原、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26.患者的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檢驗為陰性,但 B 型肝炎病毒表面 (HBs) 抗體或 B 型肝炎病毒核心 (HBc) 抗體檢驗為陽性,並具有可偵測濃度的 B 型肝炎病毒 DNA
27.懷孕或哺乳,或是可能懷孕的女性
28.患者於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曾服用其他未核准的藥物 (例如其他試驗藥物、未核准的複方藥物或未核准的劑型)
29.患者曾經使用過 taxane 藥物治療食道癌。患者未經證實對含 taxane 的合併療法反應不佳 (有關反應不佳之定義請參閱納入條件第 4 項) 或無法耐受,之後接受 fluoropyrimidine 及含鉑藥物合併療法,進而證實為反應不佳 (請參閱納入條件第 4 項) 或無法耐受者,可納入隨機分配。
30.患者禁用 docetaxel 和 paclitaxel
31.患者先前曾使用 ONO-4538 (MDX-1106 或 BMS-936558)、抗 PD-1 抗體、抗 PD-L1 抗體、抗 PD-L2 抗體、抗 CD137 抗體、抗 CTLA-4 抗體或其他治療用的抗體,或是調節 T 細胞的藥物療法
32.患者經判定因故 (例如同時患有失智症) 無法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33.經由試驗主持人或協同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加試驗的其他受試者
針對參與Nivolumab延伸期的患者 [患者過去分派至紫杉烷類藥物組 (docetaxel或paclitaxel)]
排除條件 (若以下任一條件符合,則患者無法參與延伸期) :
1.患者有顯著的營養不良。如果患者正在接受靜脈輸液高營養療法,或必須住院接受持續輸注療法,不得納入試驗。患者於使用第一劑Nivolumab前28天營養狀況控制良好,則可進入Nivolumab延伸期。
2.患者的腫瘤明顯侵入食道疾病附近的器官 (例如主動脈或呼吸道)。如果患者正在接受食道或呼吸道的支架療法,不得納入試驗。
3.患者患有多種原發性腫瘤 (患者具有已完全切除之基底細胞皮膚癌、第一期鱗狀細胞癌、原位癌、黏膜內癌、表淺性膀胱癌,或是其他任何至少五年以上未復發的癌症者可以進入Nivolumab延伸期)。
4.經試驗主持人或協同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仍存有先前手術或治療導致的不良反應後遺症,會影響試驗藥物安全性評估。受試者因對照組治療,導致除周邊神經失調之外的毒性,在使用第一劑Nivolumab前未緩解至基準值也將排除。
5.患者目前或之前曾對其他任何抗體製劑發生嚴重過敏反應
6.患者同時患有自體免疫疾病,或之前有慢性自體免疫疾病或自體免疫疾病復發的病史
7.患者目前或之前曾由造影或臨床檢查確診患有間質性肺病或肺部纖維化。患有放射性肺炎的患者,如確認其放射性肺炎病情穩定 (已度過急性期) 而不會有復發疑慮,則可以進入Nivolumab延伸期。
8.患者同時患有憩室炎或有症狀胃腸道潰瘍性疾病
9.患者有任何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腦轉移或腦膜轉移。如果轉移是無症狀的且不需要治療,則患者可以進入Nivolumab延伸期。
10.患者患有需要治療的心包膜積液、肋膜積水或腹水
11.患者發生控制不佳的腫瘤相關疼痛
12.患者在使用第一劑Nivolumab前 180 天內曾經歷暫時性腦缺血、腦中風、血栓或血栓栓塞 (肺動脈栓塞或深層靜脈血栓)
13.患者曾有下列控制不佳或顯著心血管疾病的病史:
•第一劑Nivolumab前 180 天內曾經歷心肌梗塞
•第一劑Nivolumab前 180 天內曾經歷控制不佳的心絞痛
•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分類標準第 III 或 IV 級之鬱血性心臟衰竭
•經適當治療後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壓 (例如收縮壓 ≥150 mmHg 或舒張壓 ≥90 mmHg 持續 24 小時以上)
•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14.患者因疾病而必須接受抗凝劑療法。接受抗血小板療法 (包括低劑量阿斯匹靈) 的患者可進入Nivolumab延伸期。
15.患者患有控制不佳的糖尿病
16.患者發生需要治療的全身性感染
17.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28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暫時使用除外,例如檢查或預防過敏反應) 或免疫抑制劑
18.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28 天內曾接受抗腫瘤藥物 (例如化療藥物、分子標靶治療藥物或免疫療法藥物)
19.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28 天內曾接受肋膜粘連或心包膜粘連手術
20.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28 天內曾接受一般麻醉進行手術
21.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14 天內曾接受局部或表面麻醉進行手術
22.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28 天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或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14 天內曾接受放射線治療骨轉移
23.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56 天內曾使用任何放射性藥物 (為了檢查或診斷而使用的放射性藥物除外)
24.懷孕或哺乳,或是可能懷孕的女性
25.患者於第一劑Nivolumab前 28 天內曾服用其他未核准的藥物 (例如其他試驗藥物、未核准的複方藥物或未核准的劑型)
26.患者先前曾使用 Nivolumab (MDX-1106 或 BMS-936558)、抗 PD-1 抗體、抗 PD-L1 抗體、抗 PD-L2 抗體、抗 CD137 抗體、抗 CTLA-4 抗體或其他治療用的抗體,或是調節 T 細胞的藥物療法
27.患者經判定因故 (例如同時患有失智症) 無法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28.經由試驗主持人或協同試驗主持人判定不適合參加試驗的其他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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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7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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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9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