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IPO3801011
2012-02-01 - 2015-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4
ICD-10E78.0
純高膽固醇血症
ICD-9272.0
純高膽固醇血症
一項第三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組試驗,以患有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且低密度膽固醇控制不良的患者為對象,評估兩種Mipomersen療程的安全性與療效
-
試驗申請者
健臻生技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健臻生技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嚴重家族性高膽固醇症,可降低血中低密度脂蛋白濃度,避免低密度脂蛋白堆積於心血管或體內其他部位血管中。
試驗目的
這一項試驗的主要目的,為探討患有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FH)的患者以兩種不同劑量使用mipomersen的安全性、療效與耐受性,並與安慰劑(無活性物質)進行比較。家族性高膽固醇血症患者具有一種會導致血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過高的基因,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濃度較高時,心臟血管疾病的發生率較高。
藥品名稱
Mipomersen
主成份
Mipomersen sodium (phosphorothioate oligonucleotide)
劑型
Syringe
劑量
200mg/ml with 1 mL and 140mg/ml with 0.5ml
評估指標
試驗人員將於第1、30、61與86週採集血液試樣,用於研究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以及實施其他與mipomersen所引發的人體影響的相關檢驗。評估在使用mipomersen (ISIS 301012)後,降低引發動脈粥狀硬化性脂肪濃度的程度是否顯著高於使用安慰劑者。這一項試驗將採用兩種mipomersen給藥療程:每週1次、每次200毫克的mipomersen皮下注射(SC)與安慰劑比較,以及每週3次、每次70毫克的mipomersen皮下注射(SC)與安慰劑比較。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患者才可參與這一項詴驗:
1.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18歲,不分男女。
3. 於篩選時:
空腹LDL-C達300 mg/dL (7.77mmol/L)以上,無論是否患有冠心症或具有相當於得過冠心症的風險;
或空腹LDL-C達200 mg/dL(5.18mmol/L)以上,且具有下列條件:
a) 確認患有冠心症;或
b) 具有相當於得過冠心症的風險,包括確認患有其他臨床動脈硬化疾病(周邊動脈疾病〔PAD〕、臨床重大頸動脈疾病、腹主動脈瘤〔AAA〕)。
或空腹LDL-C達160 mg/dL(4.14mmol/L)以上但未達200mg/dL(5.18mmol/L),依據英國Simon Broome Register、美國MedPed或荷蘭Lipid Clinic Network之標準,診斷患有異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症,以及具有至少下列一項條件:
a) 確認患有冠心症
b) 具有相當於得過冠心症的風險,包括確認患有其他臨床動脈硬化疾病(週邊血管疾病、臨床重大頸動脈疾病、腹腔主動脈瘤)。
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至篩選時,患者已使用穩定、耐受性良好的降血脂藥物達12週以上,且預期於試驗治療期,以及在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7天後的主要療效指標分析前,持續使用這一項藥物。這種穩定、耐受性良好的降血脂藥物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a) 必須使用他汀類藥物 (Statins),但若患者對於至少2種不同他汀類藥物產生肌肉相關或其他副作用,確認無法耐受這一類藥物者,則不在此限。若未使用他汀類藥物,患者必須使用一種其他類型的降血脂藥物(例如:膽汁螯合劑、菸酸/菸鹼酸、膽固醇吸收抑制劑、纖維酸類)。以魚油治療者,必須同時使用另一種降血脂藥物。
b) 穩定的低脂飲食(例如:NCEP-ATP III治療性降膽固醇或相等效果之項目)
5. 患者身體質量指數為40 kg/m2以下,且於篩選前超過6週內,保持體重穩定(變化量不高於4公斤)。
6. 篩選時,空腹的三酸甘油酯(TG)低於350mg/dL(3.95mmol/L)
7.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或女性,必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避孕方式:
a) 女性:未懷孕或哺乳,或已接受手術絕育、停經的患者,或患者/伴侶從篩選前4週起,至最後一次使用詴驗藥物後24週內,持續採用可接受且極有效的避孕措施(每年失敗率低於1%)。
b) 男性:為已接受手術絕育的患者,或患者/伴侶於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24週內,持續採用可接受且極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不得參與這一項試驗:
必須排除之病症
1.於篩選前24週內,曾接受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發生心肌梗塞、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2.曾患有臨床重大之心律不整,且於篩選前6個月內均未接受控制,或於篩選前6個月內開始使用心律不整之藥物,或調整其劑量。患者具有植入式心律調節器或自動型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且經詴驗主持人判定,於前6個月內狀況保持穩定。
3.患有胰島素依賴性(第一型)糖尿病,或患有第二型糖尿病且於篩選時,糖化血色素(HbAlc)高於8%。
4.患有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為第三或四級的患者。
5.即使接受降血壓藥物/治療,於篩選時,收縮壓仍達160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張壓仍達95毫米汞柱以上。
6.患有活動性感染,必須接受全身性抗病毒或抗菌治療,但若預期於詴驗第1天結束者不在此限。
7.篩選時,人體免疫不全病毒(HIV)、B型肝炎、C型肝炎或E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
8.患有未接受控制的病症(例如未接受控制之甲狀腺低下症),可能使其發生次發性高血脂症。
9.於最近5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但若為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癌,且已治癒者不在此限。
10.患有臨床重大肝臟疾病(例如:曾患有確認為非酒精性脂肪肝)、腎臟疾病,或吉伯特氏症候群。
11.於篩選時,出現下列任一實驗室數值:
a) 血清肌酸激酶(CPK)達正常上限值(ULN)3倍以上
b)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達正常上限值(ULN)1.5倍以上
c) 血清肌酸酐:女性高於正常上限值(ULN)0.1 mg/dL (>8.8 μmol/L)、男性高於達正常上限值(ULN)0.2 mg/dL (>17.7 μmol/L)
d) 經重測後,確認出現蛋白尿(任意單次尿液中,蛋白質與肌酸酐的比例高於每克肌酸酐:1000毫克蛋白質)
e) 總膽紅素高於正常上限值(ULN)1.2倍
必須排除之藥物/治療
12.於篩選前3個月內,或預期於治療期間接受血漿離析。
13.先前曾在另一項mipomersen詴驗中,接受超過6個月的治療,或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mipomersen,或從前一項mipomersen試驗中提早退出。
14.於篩選前12週內曾使用下列任一藥物:
a) 紅麴清醇素(又名紅麴或紅麴菌萃取物)
b) 減肥藥物
c) 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同化性類固醇,但若用於替換治療者不在此限。
d) 口服避孕藥(若為僅含有黃體酮的膠囊除外)、避孕複合注射劑,以及複合避孕環或皮膚貼片。在這一項詴驗中,可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左旋諾孕酮(levonorgestrel)、依托孕烯(etonogestrel)植入劑。
15. 因出現肝指數發生重大且持續性過高(高於3倍正常上限值ULN),或明顯反映出肌肉傷害的現象(CPK高於5000國際單位),無法穩定使用他汀類藥物。
16. 目前正使用下列任一藥物,但若至篩選時,已穩定用藥至少12週,則不在此限,惟應於詴驗藥物治療結束前,持續以穩定劑量使用這些藥物:
a) 口服抗凝血劑(例如:warfarin,若經詴驗主持人判定,劑量調整程度為可接受的範圍,則不予限制)
b) 激素補充療法
c) 糖尿病藥物,包括但不限於sulfonylureas、metformin與glitazones,其劑量調整不得超過相當於10單位胰島素之程度。
d) 甲狀腺機能調節藥物
e) 單純疱疹之預防性抗病毒療法
17. 已於篩選前4週,或5倍詴驗藥物半衰期內(取較長者)接受正進行詴驗的藥物、生物製劑或裝置。
其他
18. 目前或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狀況,或不願將飲酒量控制至適當限值內。
19.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無法遵守詴驗要求。
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患者才可參與這一項詴驗:
1. 願意且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年滿18歲,不分男女。
3. 於篩選時:
空腹LDL-C達300 mg/dL (7.77mmol/L)以上,無論是否患有冠心症或具有相當於得過冠心症的風險;
或空腹LDL-C達200 mg/dL(5.18mmol/L)以上,且具有下列條件:
a) 確認患有冠心症;或
b) 具有相當於得過冠心症的風險,包括確認患有其他臨床動脈硬化疾病(周邊動脈疾病〔PAD〕、臨床重大頸動脈疾病、腹主動脈瘤〔AAA〕)。
或空腹LDL-C達160 mg/dL(4.14mmol/L)以上但未達200mg/dL(5.18mmol/L),依據英國Simon Broome Register、美國MedPed或荷蘭Lipid Clinic Network之標準,診斷患有異合子家族性高膽固醇症,以及具有至少下列一項條件:
a) 確認患有冠心症
b) 具有相當於得過冠心症的風險,包括確認患有其他臨床動脈硬化疾病(週邊血管疾病、臨床重大頸動脈疾病、腹腔主動脈瘤)。
4.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至篩選時,患者已使用穩定、耐受性良好的降血脂藥物達12週以上,且預期於試驗治療期,以及在使用最後一劑試驗藥物7天後的主要療效指標分析前,持續使用這一項藥物。這種穩定、耐受性良好的降血脂藥物必須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a) 必須使用他汀類藥物 (Statins),但若患者對於至少2種不同他汀類藥物產生肌肉相關或其他副作用,確認無法耐受這一類藥物者,則不在此限。若未使用他汀類藥物,患者必須使用一種其他類型的降血脂藥物(例如:膽汁螯合劑、菸酸/菸鹼酸、膽固醇吸收抑制劑、纖維酸類)。以魚油治療者,必須同時使用另一種降血脂藥物。
b) 穩定的低脂飲食(例如:NCEP-ATP III治療性降膽固醇或相等效果之項目)
5. 患者身體質量指數為40 kg/m2以下,且於篩選前超過6週內,保持體重穩定(變化量不高於4公斤)。
6. 篩選時,空腹的三酸甘油酯(TG)低於350mg/dL(3.95mmol/L)
7. 具生育能力之男性或女性,必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避孕方式:
a) 女性:未懷孕或哺乳,或已接受手術絕育、停經的患者,或患者/伴侶從篩選前4週起,至最後一次使用詴驗藥物後24週內,持續採用可接受且極有效的避孕措施(每年失敗率低於1%)。
b) 男性:為已接受手術絕育的患者,或患者/伴侶於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使用試驗藥物後24週內,持續採用可接受且極有效的避孕措施。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不得參與這一項試驗:
必須排除之病症
1.於篩選前24週內,曾接受經皮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發生心肌梗塞、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絞痛、急性冠狀動脈症候群。
2.曾患有臨床重大之心律不整,且於篩選前6個月內均未接受控制,或於篩選前6個月內開始使用心律不整之藥物,或調整其劑量。患者具有植入式心律調節器或自動型植入式心臟整流去顫器,且經詴驗主持人判定,於前6個月內狀況保持穩定。
3.患有胰島素依賴性(第一型)糖尿病,或患有第二型糖尿病且於篩選時,糖化血色素(HbAlc)高於8%。
4.患有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功能分類為第三或四級的患者。
5.即使接受降血壓藥物/治療,於篩選時,收縮壓仍達160毫米汞柱以上,或舒張壓仍達95毫米汞柱以上。
6.患有活動性感染,必須接受全身性抗病毒或抗菌治療,但若預期於詴驗第1天結束者不在此限。
7.篩選時,人體免疫不全病毒(HIV)、B型肝炎、C型肝炎或E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
8.患有未接受控制的病症(例如未接受控制之甲狀腺低下症),可能使其發生次發性高血脂症。
9.於最近5年內曾患有惡性腫瘤,但若為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上皮細胞癌,且已治癒者不在此限。
10.患有臨床重大肝臟疾病(例如:曾患有確認為非酒精性脂肪肝)、腎臟疾病,或吉伯特氏症候群。
11.於篩選時,出現下列任一實驗室數值:
a) 血清肌酸激酶(CPK)達正常上限值(ULN)3倍以上
b)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達正常上限值(ULN)1.5倍以上
c) 血清肌酸酐:女性高於正常上限值(ULN)0.1 mg/dL (>8.8 μmol/L)、男性高於達正常上限值(ULN)0.2 mg/dL (>17.7 μmol/L)
d) 經重測後,確認出現蛋白尿(任意單次尿液中,蛋白質與肌酸酐的比例高於每克肌酸酐:1000毫克蛋白質)
e) 總膽紅素高於正常上限值(ULN)1.2倍
必須排除之藥物/治療
12.於篩選前3個月內,或預期於治療期間接受血漿離析。
13.先前曾在另一項mipomersen詴驗中,接受超過6個月的治療,或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mipomersen,或從前一項mipomersen試驗中提早退出。
14.於篩選前12週內曾使用下列任一藥物:
a) 紅麴清醇素(又名紅麴或紅麴菌萃取物)
b) 減肥藥物
c) 長期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同化性類固醇,但若用於替換治療者不在此限。
d) 口服避孕藥(若為僅含有黃體酮的膠囊除外)、避孕複合注射劑,以及複合避孕環或皮膚貼片。在這一項詴驗中,可使用子宮內避孕器,或左旋諾孕酮(levonorgestrel)、依托孕烯(etonogestrel)植入劑。
15. 因出現肝指數發生重大且持續性過高(高於3倍正常上限值ULN),或明顯反映出肌肉傷害的現象(CPK高於5000國際單位),無法穩定使用他汀類藥物。
16. 目前正使用下列任一藥物,但若至篩選時,已穩定用藥至少12週,則不在此限,惟應於詴驗藥物治療結束前,持續以穩定劑量使用這些藥物:
a) 口服抗凝血劑(例如:warfarin,若經詴驗主持人判定,劑量調整程度為可接受的範圍,則不予限制)
b) 激素補充療法
c) 糖尿病藥物,包括但不限於sulfonylureas、metformin與glitazones,其劑量調整不得超過相當於10單位胰島素之程度。
d) 甲狀腺機能調節藥物
e) 單純疱疹之預防性抗病毒療法
17. 已於篩選前4週,或5倍詴驗藥物半衰期內(取較長者)接受正進行詴驗的藥物、生物製劑或裝置。
其他
18. 目前或曾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狀況,或不願將飲酒量控制至適當限值內。
19. 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無法遵守詴驗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20 人
-
全球人數
4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