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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I452-005

2010-11-01 - 2012-12-31

Phase II

終止收納4

針對未使用過干擾素且其B型肝炎e抗原呈陽性的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病患,評估接受聚乙二醇化干擾素Lambda (BMS-914143)單一藥物治療之安全性、療效和藥物動力學的劑量範圍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培哲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彭成元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治療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CHB)

試驗目的

本試驗目的在於評估一種適用於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CHB)病患的新療法,稱為聚乙二醇化干擾素lambda (pegIFNλ)治療。本試驗將比較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CHB)病患目前可取得的另一種聚乙二醇化干擾素(稱為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2a (pegIFNα-2a)),以評估聚乙二醇化干擾素lambda對成人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CHB)病患的治療是否安全、有效並且耐受性較佳。根據初期的資料顯示,相較於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2a,以聚乙二醇化干擾素lambda治療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CHB)的副作用可能較少。本試驗目標族群將針對不曾接受干擾素治療、具備特定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CHB)特徵(由血液檢測判斷),並且符合現行國際慢性B型肝炎病毒感染(CHB)治療準則的病患。

藥品名稱

BMS-914143

主成份

BMS-914143

劑型

SC Injection

劑量

180 ug
240 ug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在於測量:
發生嚴重不良事件(SAE)的受試者人數及百分比,以及因不良事件而退出試驗的受試者人數及百分比;
於投藥後第24週(即第72週)達到B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陰的受試者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a) 必須在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前取得自願給予的受試者同意書,包括為了確認病患參與試驗資格所進行的篩選程序,亦須取得知情同意。
2) 目標族群
a) 具有慢性B型肝炎(CHB)感染病史,定義為篩選時呈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陽性,並且在篩選期前≥ 24週至少檢驗出一次B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陽性;
b) 在篩選時以及篩選期前≥ 4週至少一次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並且未偵測到B型肝炎e抗體(HBeAb);
c) 篩選時以及篩選期前24週內至少檢驗出一次血清丙胺酸轉胺酶值(ALT)介於1.3至<10倍正常值上限(ULN)以內,同時此期間的數值未低於正常值上限;
d) 在篩選時以聚合酶連鎖反應(PCR)測得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醣核酸(DNA) ≥ 105 copies/mL (17,200 IU/mL),且在篩選期前≥ 4週至少一次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HBV)去氧核醣核酸(DNA);
e) 未接受過干擾素(IFN)治療;
f) 可接受曾進行B型肝炎病毒核苷酸治療者,但該治療不得發生於篩選期前30天內;
g) 甲狀腺促進激素(TSH)和/或四碘甲狀腺素(T4)在正常值的0.8至1.2倍範圍內,或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其甲狀腺功能獲得適當控制者;
h) 基期視網膜檢查記錄日期應在試驗隨機分配前≤ 1年內;依試驗主持人評估,任何患有糖尿病、高血壓或具備其他視網膜疾病危險因子的受試者,只要出具由一位合格眼科醫師所進行的標準眼睛檢查記錄,亦可符合本條件;
i) 顯示先前肝臟狀況的治療前肝臟切片檢查須在試驗隨機分配前≤ 2年內進行。可允許代償型肝硬化病患參加試驗,但僅會佔10%的病患比例;肝硬化病患不能有肝功能失償疾病。
3) 年齡與生育狀態
a) 年齡介於18至70歲的男性或女性;
b) 避孕要求: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定義請參見第3.3.3節)以及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且有性生活的男性,自篩選期起以至整個試驗期間均必須採用2種不同的避孕方式。其中一種避孕方式必須為有效的屏障法(例如,保險套、陰道隔膜、子宮頸帽)。本試驗可使用口服避孕藥(OCP)作為兩種有效避孕法的其中一種;但是,女性受試者或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必須已採用相同的荷爾蒙避孕法至少達3個月,才能在兩種避孕法中使用此方法。此條件的例外情形是:
i) 無異性性生活或男性伴侶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具生育能力女性;
ii) 雖有性生活但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
c) 具生育能力女性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72小時內的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必須顯示為陰性反應(敏感度至少25 IU/L或等量之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
d) 女性受試者不可授乳;
e) 男性受試者的避孕要求:
i)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除非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必須同意告知女性伴侶關於治療期間與治療結束後計劃書所明訂的避孕要求和懷孕檢測建議事項(即受試者參加試驗時須採用2種避孕方式,且每週須接受一次懷孕檢測),並同意遵守這些建議事項;
ii) 男性受試者必須確認其女性伴侶在篩選時並未懷孕。

排除條件
1) 目標疾病排除
a) 同時感染人類免疫不全病毒(HIV)、C型肝炎病毒(HCV)或D型肝炎病毒(HDV);
b) 具有其他類型的肝臟疾病(例如:酒精性肝病、自體免疫性肝病、膽囊疾病、肝臟脂肪變性)。
2) 病史與併存之疾病
a) 目前證實具有靜脈曲張出血、肝性腦病變或需要利尿劑或穿刺治療的腹水,或具有上述疾病病史,或在篩選訪視時接受身體理學檢查後證實具有上述疾病者;
b) 目前證實具有胰臟炎,或具有胰臟炎病史者;
c) 曾接受骨髓或器官移植,或篩選前2個月內接受免疫調節藥物、細胞毒性藥物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d) 目前罹患癌症或篩選期前5年內已知曾罹患癌症(經過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或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除外);
e) 具有肝癌(HCC)病史,或若為無已知病史的病患,在試驗隨機分配前18個月內經腹部造影(例如超音波)證實罹患肝癌者;
f) 篩選時根據3次或多次心電圖平均值(受試者以仰躺方式每隔5分鐘測一次心電圖),經Fridericia法矯正後的QTc間期(QTcF) > 450 msec (男性)或 > 470 msec (女性)之病患。
g)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篩選時心電圖結果出現其他臨床顯著異常的病患(顯示具有心律不整、心肌缺血或其他嚴重心血管疾病);
h) 篩選期前6個月內,依據心理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和藥物與酒精濫用診斷標準(附錄一)的定義,顯示有物質濫用之情形(例如酒精或吸入性/注射型藥物)。然而在醫療單位監督下使用methadone或其他替代藥品的受試者則具備參加資格。在醫療用途下使用大麻為可允許的情況;
i) 先前曾有或目前具有心肌病變、臨床顯著的缺血性心臟病或腦血管疾病,包括心絞痛或心肌梗塞記錄、或冠狀動脈疾病介入治療的記錄(包括血管修復術、血管支架手術或心臟繞道手術);
j) 先前曾有或目前具有臨床顯著血紅素病變或溶血性貧血的記錄;
k) 先前曾有或目前具有間質性肺部疾病或肉狀瘤的記錄;
l) 具有免疫相關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類風濕性關節炎、發炎性腸道疾病、中度至重度乾癬[可接受輕度乾癬],以及全身性紅斑狼瘡);
m) 具有中度、重度或未獲控制的精神疾病病史者;但篩選時具有輕度且可控制的憂鬱症則可接受;
n) 具有癲癇疾病者,定義為癲癇疾病未接受治療的病患,或雖在篩選期前1年內曾接受抗癲癇藥物治療,仍持續出現癲癇發作的病患;
o)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任何對於受試者參加本試驗的遵循性或安全性可能帶來負面影響的身體理學檢查結果、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其他醫療、社會或心理社會因素;此應包括可能會影響血液學參數的病症,例如先前曾有或目前具有緩發性皮膚病變紫質症和/或血友病。
3) 身體理學檢查與實驗室檢測結果
a) 血紅素< 12.0 g/dL (男性)或< 11.0 g/dL (女性);
b) 血小板計數< 90,000/mm3;
c) 經確認的肌酸酐廓清率(CrCl) (Cockcroft及Gault公式的估算結果) ≤ 50 mL/min;
d) 總血清膽紅素> 2.5 mg/dL (> 42.75 μmol/L) (因吉伯特氏病而升高者除外);
e) 國際標準比(INR) > 1.2;
f) 血清白蛋白<正常值下限(LLN)
g) α胎蛋白≥ 100 ng/mL;
h) 凝血酶原時間(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纖維蛋白原 <正常值下限。
4) 過敏和藥物不良反應
a) 對於和聚乙二醇化干擾素Lambda或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有類似生化結構的藥物有過敏記錄(例如其他干擾素);
b) 其他已知的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禁忌症。
5) 禁止的治療方式及/或療法
a) 在試驗隨機分配前60天內,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
b) 目前正在使用heparin或coumadin;
c) 在試驗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受血液藥品治療;
d) 在試驗隨機分配前90天內,曾使用血液生長因子;
e) 在試驗隨機分配前14天內,曾使用全身性抗生素、抗黴菌劑或抗病毒劑治療活性感染。
6) 其他排除條件
a) 囚犯或遭非自願性監禁的病患;
b) 被強制拘留以接受心理或生理(例如:傳染病)疾病治療的受試者。

參與本試驗的資格條件已經過審慎考量,以確保受試者的安全性,並確保試驗結果正確可用。受試者必須符合所有資格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4 人

  • 全球人數

    3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