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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131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44099

2018-10-01 - 2022-12-31

Phase II

召募中5

終止收納3

ICD-10C11.9

鼻咽惡性腫瘤

ICD-10C11

鼻咽惡性腫瘤

對於鼻咽癌病患經根治性放射化學治療後,有可測得之Epstein-Barr病毒DNA但無殘存腫瘤或轉移病患之輔助性pembrolizumab治療 第二期臨床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癌症研究所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國家衛生研究院臺灣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吳佳興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怡君 放射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謝清昀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全正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顏家瑞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洪瑞隆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王宏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試驗主持人 楊慕華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鼻咽癌

試驗目的

本臨床試驗的目的,在於測試鼻咽癌病患,於接受放射化學治療後,若有可測得之病毒量,且無明顯殘存腫瘤或轉移,則接受pembrolizumab治療。我們將觀察其無病存活期是否相較於過去研究為佳。

藥品名稱

Pembrolizumab (MK3475)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mg/4ml

評估指標

1. 試驗主要目標
病患於接受治療後,一年內無疾病復發之機會
2. 試驗次要目標
無病存活期(disease free survival),整體存活期(overall survival)

主要納入條件

1.納入條件(參加本試驗/研究的條件):
- 同意簽署臨床試驗同意書
- 年紀大於20 歲
- 生活品質評估分數為: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量表分數為小於或
等於1 分。
- 良好的器官功能狀況: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大於等於 1500/μL
血小板數大於 100000/μL
血紅素大於等於9.0 g/dL 或 大於等於5.6 mmol/L
肌酸酐小於實驗室正常值上限之1.5 倍。若肌酸酐值大於1.5 倍,但肌酸酐廓清率大
於60mL/min 者,亦符合條件。
總膽紅素: 小於實驗室正常值上限之1.5 倍,或總膽紅素大於1.5 倍,但直接膽紅素
值低於等於實驗室正常上限者。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LT(丙胺酸轉胺酶): 低於實驗室正常值上限之2.5 倍。
血清白蛋白數值大於2.5 mg/dL
凝血功能: PT, PT INR, 以及aPTT 低於實驗室正常值上限之1.5 倍。或對於有接受抗
凝血藥物治療者,凝血功能介於合理治療區間者。
- 經病理切片診斷之鼻咽癌,切片位置必須為鼻咽部。
- 放射治療劑量須高於66 格雷(Gray, Gy)
- 可測得之血液內EBV DNA,定義為:
第一次測試: 放射治療完成後12周內,若有接受輔助性化學治療,第一次測試比需在輔助性化學治療後的12周
之內。
若可測得,且位於PCR 偵測技術範圍內
若可測得,但低於PCR 偵測技術範圍,則需要於2周內再檢測一次。若兩次結果
皆為可測得,則符合條件
- 沒有可測得之殘餘腫瘤或遠端轉移
相關影像學檢查將於EBV DNA 報告確認為可測得 (對於需檢測第二次者,則在測
試第二次之後)28 天內,完成以下的檢查。
頭頸部核磁共振,或對於無法耐受核磁共振檢查者,可改為接受電腦斷層
對於遠端轉移的檢查,應接受正子攝影或電腦斷層檢查
- 相關實驗室檢查須於治療前10 天內完成
- 女性受試者需接受驗孕檢查(尿液或血液),且結果為陰性。若接受驗尿檢查,但結果為
陽性,則血液驗孕檢查必須為陰性。相關檢測需於開始治療前3 天內完成。
- 女性受試者,且有受孕可能者,必須能以任何方法維持避孕,且於最後一次給藥後120
天內能維持避孕。
- 男性受試者,若有生育可能者,必須能以任何方法維持避孕,且於最後一次給藥後120
天內能維持避孕。

主要排除條件

2.排除條件(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試驗/研究):
- 在鼻咽癌診斷前或診斷時,也確診之其他類型癌症。
- 在初始診斷時,即已知道有遠端轉移。
- 有確診之殘存病灶或遠端轉移
- 血液內EBV DNA 為不可測得
- 放射化學治療後,仍有未緩解之副作用 (大於或等於第二級之副作用)
- 在起始治療四周內,仍在接受其他試驗性藥物治療
- 曾對pembrolizumab 類藥物過敏
- 在過去兩年,曾因自體免疫疾病接受全身性藥物治療,例如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等。
但其他補充性治療(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對於腎上腺素缺乏需使用之生理性類固醇
補充)則可被允許。局部或吸入性類固醇則不被認為是全身性藥物治療。
- 曾發生過間質性肺炎,且需要類固醇治療者。或其他仍未治癒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炎。
- 在簽署同意書前,14 天內仍接受感染症治療者。
- 試驗臨床醫師根據您的過去病史,病況,以及相關抽血檢驗結果,認為不適合接受臨床
試驗者。
- 過去曾有精神疾患或藥品濫用者,被認為可能會影響臨床試驗的進行者。
- 懷孕中,或哺乳,或預期在試驗進行中會懷孕,或使伴侶懷孕,或者在試驗結束後120
天內有懷孕或使伴侶懷孕之可能者。
- 曾接受任何其他免疫調節點抑制劑治療。
- 過去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 B 型肝炎帶原(定義為: HBsAg 為陽性),或者C 型肝炎帶原(定義為: anti-HCV 為陽性)
- 30 天內曾接受活性疫苗注射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3 人

  • 全球人數

    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