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TCM-700-02-01
2014-10-01 - 2016-10-30
Phase II/III
終止收納1
ICD-10B17.10
急性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20
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一項第III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多中心臨床試驗,針對患有基因型1 C型肝炎且未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評估中藥配方(TCM-700C)加入合併治療(長效型干擾素Peginterferon Alfa-2a加上Ribavirin)中的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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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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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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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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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基因型1的C型肝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針對感染基因型1慢性肝炎C型病毒(HCV)且未曾接受治療的受試者,表現出將TCM-700C加入合併治療(長效型干擾素peginterferon alfa-2a [PegIFNα-2a]加上ribavirin [RBV])作為附加治療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優越性。此結果將以較高的持續病毒反應(SVR)率來表示,其定義為治療結束(EOT)後24週無法測得HCV核醣核酸(RNA)。
次要目的:
• 評估EOT的病毒反應(VR,定義為HCV RNA < 15 IU/mL)。
• 評估復發率,復發定義為於EOT無法測得HCV RNA後,HCV RNA濃度於EOT後24週內呈現陽性反應。
• 比較含有PegIFNα-2a與RBV的療程在加入TCM-700C時相較於安慰劑的安全性。將會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NCI CTCAE)版本4.0來列舉說明所有的嚴重與非嚴重不良事件(AE)。
探索性目的:
• 評估基期特性的作用,包括但不僅限於HCV RNA濃度、介白素-28B (IL-28B)基因型、根據METAVIR分數的纖維化分期(F0-F4)、HCV基因型/亞型、胰島素抗性指標的穩態模型評估(HOMA-IR)、種族與年齡、治療反應。
• 評估TCM-700C減少合併治療副作用的作用,方法為採用歐洲生活品質5面向5層級(EuroQol 5-dimension 5-level,EQ-5D-5L)健康問卷來收集健康相關生活品質(QoL)資料
藥品名稱
TCM-700C
主成份
冬蟲夏草菌絲體、黃耆與礦物質補充劑鋅
劑型
Tablet
劑量
530 mg
評估指標
將針對TCM-700C低劑量與安慰劑組的受試者評估以下指標:TCM-700C高劑量組的受試者將只評估SVR與安全性。
主要療效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達成SVR的病患比例,定義為第72週(即:EOT後24週)的受試者血清內無法測得HCV RNA。EOT後追蹤時間< 24週的受試者將被認定為不具有SVR。
次要療效指標:
1. 第48週EOT時的病毒反應(VR)。
2. 第4週的病毒反應(RVR)。
3. 第12週的病毒反應(EVR)
4. 復發率,復發定義為於EOT無法測得HCV RNA後,HCV RNA濃度於EOT後24週內呈現陽性反應。
探索性指標:
1. 基期特性的作用包括但不僅限於HCV RNA濃度、IL-28B基因型、根據METAVIR分數的纖維化分期(F0-F4)、HCV基因型/亞型、HOMA-IR、種族與年齡、治療反應。
2. 觀察TCM-700C劑量反應。
3. 觀察TCM-700C改善肝纖維化之能力。
4. 觀察TCM-700C改善HOMA-IR之能力。
5. 觀察TCM-700C減少合併治療副作用的作用,方法為採用EQ-5D-5L健康問卷進行評估,以收集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QoL)資料。
本試驗將收集以下安全性變數資料並進行評估:AE、實驗室資料(血液學、生物化學與尿液分析)、生命徵象與身體理學檢查。
主要療效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達成SVR的病患比例,定義為第72週(即:EOT後24週)的受試者血清內無法測得HCV RNA。EOT後追蹤時間< 24週的受試者將被認定為不具有SVR。
次要療效指標:
1. 第48週EOT時的病毒反應(VR)。
2. 第4週的病毒反應(RVR)。
3. 第12週的病毒反應(EVR)
4. 復發率,復發定義為於EOT無法測得HCV RNA後,HCV RNA濃度於EOT後24週內呈現陽性反應。
探索性指標:
1. 基期特性的作用包括但不僅限於HCV RNA濃度、IL-28B基因型、根據METAVIR分數的纖維化分期(F0-F4)、HCV基因型/亞型、HOMA-IR、種族與年齡、治療反應。
2. 觀察TCM-700C劑量反應。
3. 觀察TCM-700C改善肝纖維化之能力。
4. 觀察TCM-700C改善HOMA-IR之能力。
5. 觀察TCM-700C減少合併治療副作用的作用,方法為採用EQ-5D-5L健康問卷進行評估,以收集與健康相關生活品質(QoL)資料。
本試驗將收集以下安全性變數資料並進行評估:AE、實驗室資料(血液學、生物化學與尿液分析)、生命徵象與身體理學檢查。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的選擇:
本試驗所納入的受試者需經由血清學與分子測定兩種方式確認感染HCV (基因型1,a或b),且尚未接受干擾素- alpha (IFN-α)或者任何含冬蟲夏草藥物的治療,同時符合試驗納入條件(如下)。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全部納入條件:
1. 20至65歲(含)且屬於任何亞洲種族的成人受試者,性別不拘。
2. 患有慢性C型肝炎,C型肝炎病毒抗體(anti-HCV)與HCV RNA測定均需呈現陽性反應。
3. 確認感染HCV基因型1。
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適合接受PegIFNα-2a與RBV合併治療的受試者。
5. 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治療完成後6個月內,具生育能力且接受RBV治療的所有男性與女性,均必須使用兩種有效的避孕方式。
6. 受試者必須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表明了解本試驗之目的和必要程序,且願意參與本試驗。
7. 受試者必須能夠在試驗期間完成各項評估。
8. 受試者必須能夠了解試驗中使用的QoL問卷。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1. 過去曾接受任何IFN-α或任何含冬蟲夏草藥物的治療。
2. 過去曾接受任何其他抗病毒藥物或免疫調節藥物以治療C型肝炎。
3. 受試者於本試驗所排定第一個給藥日之前的4週內曾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或者仍未滿該試驗藥物至少5個半衰期的時間(取其較長者)。
4. 在簽署同意書前的5年內,受試者曾根據切片檢查或α-胎兒蛋白(AFP)血清學檢查與放射性檢查(螺旋式電腦斷層[CT]及/或核磁共振造影[MRI])確認患有肝細胞癌(HCC)。
5. 證據顯示患有肝功能代償不全(過去曾經或目前證據顯示患有腹水、靜脈曲張出血或肝性腦病變)。
6. 過去曾經或證據顯示受試者除了感染慢性HCV之外尚患有其他肝臟疾病,例如:自體免疫性肝炎、酒精性肝臟疾病、非酒精性脂肪肝、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由藥物或毒素所引起的肝臟疾病、肝靜脈阻塞、化膿性肝膿瘍、同時感染其他肝炎病毒、血鐵沉積症、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威爾森氏症等。
7. 受試者已知對於試驗藥物或安慰劑中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產生過敏性反應。
8. 懷孕、計畫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者伴侶正在懷孕或計畫懷孕的男性受試者。
9. 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數據異常的受試者:
a. 血小板計數< 90,000/mm3;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 cells/mm3;
c. 女性血紅素< 12 g/dL;男性血紅素< 13 g/dL;
d. 肌酸酐> 1.5 mg/dL;
e.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10倍正常值上限(ULN);
f. 總血清膽紅素> 1.5倍ULN;
g. 未患有肝硬化且AFP > 50 ng/mL的受試者在篩選與基期回診之間的超音波檢查結果必須排除患有HCC的可能。
10. 無法接受PegIFNα-2a或RBV治療的醫療情況:
a. 精神疾病,尤其是未受控制的重度憂鬱疾病。嚴重精神疾病,定義為過去任何時間因重度憂鬱症或精神病而分別接受至少3個月治療劑量的抗憂鬱藥物或重鎮靜劑,或者過去曾經有以下情況:試圖自殺、因精神疾病而住院,或者因精神疾病而造成一段時間的失能;
b. 器官移植(角膜、植髮或植皮不在此限);
c. 嚴重的共存疾病,例如嚴重高血壓、顯著的冠狀動脈心臟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糖化血色素A1c [HbA1c] > 8.5%)、具顯著臨床意義之心電圖異常、控制不佳的甲狀腺機能異常、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嚴重感染(細菌性、病毒性、真菌性,包括急性結核病),或血紅素病變(重型海洋性貧血或鐮刀型貧血);
d. 自體免疫性肝炎或者已知會因PegIFNα-2a與RBV而加重的其他自體免疫症狀。
11. 嚴重癲癇障礙病史或正在使用抗癲癇藥物。
12. 證據顯示患有嚴重視網膜病變(例如:巨細胞病毒視網膜炎、黃斑部病變)或者具臨床相關性的眼科疾病(例如:因糖尿病或高血壓所引起)。
13.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參與試驗的其他情況。
受試者的選擇:
本試驗所納入的受試者需經由血清學與分子測定兩種方式確認感染HCV (基因型1,a或b),且尚未接受干擾素- alpha (IFN-α)或者任何含冬蟲夏草藥物的治療,同時符合試驗納入條件(如下)。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全部納入條件:
1. 20至65歲(含)且屬於任何亞洲種族的成人受試者,性別不拘。
2. 患有慢性C型肝炎,C型肝炎病毒抗體(anti-HCV)與HCV RNA測定均需呈現陽性反應。
3. 確認感染HCV基因型1。
4.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適合接受PegIFNα-2a與RBV合併治療的受試者。
5. 在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治療完成後6個月內,具生育能力且接受RBV治療的所有男性與女性,均必須使用兩種有效的避孕方式。
6. 受試者必須自願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表明了解本試驗之目的和必要程序,且願意參與本試驗。
7. 受試者必須能夠在試驗期間完成各項評估。
8. 受試者必須能夠了解試驗中使用的QoL問卷。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將無法參與本試驗:
1. 過去曾接受任何IFN-α或任何含冬蟲夏草藥物的治療。
2. 過去曾接受任何其他抗病毒藥物或免疫調節藥物以治療C型肝炎。
3. 受試者於本試驗所排定第一個給藥日之前的4週內曾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或者仍未滿該試驗藥物至少5個半衰期的時間(取其較長者)。
4. 在簽署同意書前的5年內,受試者曾根據切片檢查或α-胎兒蛋白(AFP)血清學檢查與放射性檢查(螺旋式電腦斷層[CT]及/或核磁共振造影[MRI])確認患有肝細胞癌(HCC)。
5. 證據顯示患有肝功能代償不全(過去曾經或目前證據顯示患有腹水、靜脈曲張出血或肝性腦病變)。
6. 過去曾經或證據顯示受試者除了感染慢性HCV之外尚患有其他肝臟疾病,例如:自體免疫性肝炎、酒精性肝臟疾病、非酒精性脂肪肝、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由藥物或毒素所引起的肝臟疾病、肝靜脈阻塞、化膿性肝膿瘍、同時感染其他肝炎病毒、血鐵沉積症、α-抗胰蛋白酶缺乏症、威爾森氏症等。
7. 受試者已知對於試驗藥物或安慰劑中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產生過敏性反應。
8. 懷孕、計畫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者伴侶正在懷孕或計畫懷孕的男性受試者。
9. 具有以下任何實驗室數據異常的受試者:
a. 血小板計數< 90,000/mm3;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00 cells/mm3;
c. 女性血紅素< 12 g/dL;男性血紅素< 13 g/dL;
d. 肌酸酐> 1.5 mg/dL;
e. 丙胺酸轉胺酶(ALT)及/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10倍正常值上限(ULN);
f. 總血清膽紅素> 1.5倍ULN;
g. 未患有肝硬化且AFP > 50 ng/mL的受試者在篩選與基期回診之間的超音波檢查結果必須排除患有HCC的可能。
10. 無法接受PegIFNα-2a或RBV治療的醫療情況:
a. 精神疾病,尤其是未受控制的重度憂鬱疾病。嚴重精神疾病,定義為過去任何時間因重度憂鬱症或精神病而分別接受至少3個月治療劑量的抗憂鬱藥物或重鎮靜劑,或者過去曾經有以下情況:試圖自殺、因精神疾病而住院,或者因精神疾病而造成一段時間的失能;
b. 器官移植(角膜、植髮或植皮不在此限);
c. 嚴重的共存疾病,例如嚴重高血壓、顯著的冠狀動脈心臟疾病、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糖化血色素A1c [HbA1c] > 8.5%)、具顯著臨床意義之心電圖異常、控制不佳的甲狀腺機能異常、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嚴重感染(細菌性、病毒性、真菌性,包括急性結核病),或血紅素病變(重型海洋性貧血或鐮刀型貧血);
d. 自體免疫性肝炎或者已知會因PegIFNα-2a與RBV而加重的其他自體免疫症狀。
11. 嚴重癲癇障礙病史或正在使用抗癲癇藥物。
12. 證據顯示患有嚴重視網膜病變(例如:巨細胞病毒視網膜炎、黃斑部病變)或者具臨床相關性的眼科疾病(例如:因糖尿病或高血壓所引起)。
13.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無法參與試驗的其他情況。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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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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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59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