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A182-006
2006-12-31 - 2009-01-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開放性、第二階段的研究,以每天口服Brivanib (BMS-582664)劑量800毫克在未曾接受全身性化療或僅接受過一種的血管抑制劑治療之不能切除、局部進展或轉移的肝細胞癌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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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台灣必治妥施貴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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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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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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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為對先前未曾接受全身性治療的肝癌病人,評估接受brivanib治療在六個月內疾病未惡化之存活率。次要目的為對先前曾接受過一種血管抑制劑治療的肝癌病人,評估接受brivanib治療在六個月內疾病未惡化之存活率
藥品名稱
BMS-582664
主成份
BMS-582664-02
劑型
tablet
劑量
60 & 200
評估指標
六個月內疾病未惡化之存活率、腫瘤反應率、疾病控制率、達到腫瘤反應時間、腫瘤反應期間、疾病未惡化之存活率及生存率。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簽署書面受試同意書
2)病人以下列條件診斷為肝細胞癌患者:
a)組織切片證實為肝細胞癌(組織學或細胞學)
或
b)經由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攝影放射學證實為肝細胞癌
且
i) 血清學證實為B型肝炎或C型肝炎
ii) 腫瘤指標胎兒蛋白(-fetoprotenin)大於400mg/L
3) 無適合的外科切除的療法
4) 曾接受局部療法的病患,例如外科手術、化學栓塞療法、放射性療法、肝動脈栓塞治療、射頻燒灼術(radio-frequency ablation)、經皮酒精注射或冷凍手術,且必須有一個未曾接受局部療法的標的病灶及/或曾接受局部療法的標的病灶其大小增加大於25%‧局部療法必須在基準點至少四週前完成‧
5) 先前僅能接受下列一種藥物的治療並且在接受這些藥物之後發現疾病惡化,停藥時間之規定如下:
a) Sunitinib (Sutent), sorafenib (Nexavar) or thalidomide – 停藥四週且已由所有的毒性已復原並且有新的文件證實疾病惡化
b) Bevacizumab (Avastin) -停藥六週且已由所有的毒性已復原並且有新的文件證實疾病惡化
6) 存在有可測量的病灶‧定義如下: 所有病患必須至少有一個未接受放射線療法,可雙邊測量且用電腦斷層掃或核磁共振攝影照射,有大於20mm的病灶。指標病灶為先前未曾接受放射性療法且由螺旋式電腦斷層照射,其為可雙邊測量有10mm的病灶,並有下列其中之一項事實則可做為指標病灶:
已取得先前肝細胞癌的組織學診斷或已取得先前三個非組織學診斷(依計畫書5.1 target population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員史的指標病灶再第一次診斷時其雙邊測量必須為20mm
以下情況則不列為可測量的病灶:
a) 腹水
b) 骨轉移
7) 前次手術迄今已超過4週(植入靜脈內輸液裝製者除外)。經皮肝臟穿刺須超過兩週
8) CLIP分期系統(Cancer for the Liver Italian Program) 評分小於或等於3
9) ECOG體能狀態0, 1, 2
10)有適當的骨髓功能: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1,500/mm3
b)血小板65,000/mm3
c)血紅素9g/dL
11) 有適當的肝功能:
a)總膽紅素2.50mg/dL
b)肝功能指數(AST/ALT) 5倍正常值上限
c)血清白蛋白2.8g/dL
d)血液凝固的指數(PT或INR)1.8,除非病人因為栓塞的情況而接受抗凝血治療且發生在進入研究的6個月以前
12) 有適當的腎功能:
a) 血清肌酸酐 2.0mg/dL, 或
b) 以Cockcroft公式推算出的肌氨酸酐清除率45mL/min
13) 篩選時的血壓<mmHg
14) 左心室射出率(LVEF) 50%
年齡與性別
15) 18歲以上之男女
排除條件:
性別與生育狀態
1)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願意或不能從接受研究用藥開始到完成研究用藥治療後至少三個月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者。
2)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未依照研究醫師的指示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
3) 孕婦或授乳婦。
4) 進入研究時或接受研究用藥前懷孕試驗呈陽性的婦女。
目標疾病的排除
5) CLIP分期系統評分大於3。
病史與併發疾病
6) 目前有活動性細菌感染、人體免疫缺損病毒/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或其它嚴重疾病將不能進入研究
7) 消化道疾病或重大手術導致而無法吞嚥或吸收口服藥物
8) 五年內有其它原發性癌,除子宮頸癌或膀胱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 心智失能(例如重度痴呆)或精神疾病將不能進入研究
10)患有不能控制或顯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12個月內發生過心肌梗塞、6個月內發生過不能控制的心絞痛、充血性心衰竭為紐約心臟協會制定的3-4級、及第三級的心辦膜功能不全
身體檢查與實驗室檢驗值發現
11) 臨床上顯著的腹水且無法以利尿劑治療
12) 目前存在的門靜脈系統腦病變(症狀為意識糢糊、顫撲、顯著的睡眠障礙、或低於攝氏36度的低體溫症)
13) 2個月內證實有肝門靜脈高血壓併有食道出血或胃部靜脈曲張
a)先前的靜脈曲張出血若已接受治療且在2個月內未有出血情況可被接受
14) 低血鈉症且鈉離子低於125mEq/L
過敏及不良藥物反應
15) 對BMS-582664或相關化合物有過敏的病史
禁止療法及/或藥物
16) 先前曾因肝細胞癌而接受全身性療法,包括化學療法、研究性療法、生物製劑療法或荷爾蒙療法(除非受試者先前曾依本研究早期的計畫書接受doxorubicin的治療或先前曾接受一種的抗血管抑制劑,這類藥限於sunitinib, sorafenib, bevacizumab 或 thalidomide)
其他排除標準
17)被強制留置以治療精神或身體(例如感染症)疾病者
18) 曾經有出血/凝血性病症(排除條件13a之靜脈出血除外) a) 最近六個月內有栓塞病史
b) 門靜脈栓塞
c) 凝血異常
d) 目前接受慢性抗血小板治療(阿斯匹林300mg/day, clopidogrel)
19) 有纖維板層疾病
20) 有裝置門腔靜脈分流器
21) 目前在肝臟移植的名單內
22) 已知有任何腦轉移的病史‧病人有任何是腦轉移的可能徵兆或症狀,依臨床指示應在進入研究前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
23) 伴有中央空洞肺病灶
24) 基準的血清鉀離子小於3.5mmol/L
25) 連續兩次的心電圖檢查結果QTc (Fridericia) > 450msec
26) 長時間未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
1)簽署書面受試同意書
2)病人以下列條件診斷為肝細胞癌患者:
a)組織切片證實為肝細胞癌(組織學或細胞學)
或
b)經由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攝影放射學證實為肝細胞癌
且
i) 血清學證實為B型肝炎或C型肝炎
ii) 腫瘤指標胎兒蛋白(-fetoprotenin)大於400mg/L
3) 無適合的外科切除的療法
4) 曾接受局部療法的病患,例如外科手術、化學栓塞療法、放射性療法、肝動脈栓塞治療、射頻燒灼術(radio-frequency ablation)、經皮酒精注射或冷凍手術,且必須有一個未曾接受局部療法的標的病灶及/或曾接受局部療法的標的病灶其大小增加大於25%‧局部療法必須在基準點至少四週前完成‧
5) 先前僅能接受下列一種藥物的治療並且在接受這些藥物之後發現疾病惡化,停藥時間之規定如下:
a) Sunitinib (Sutent), sorafenib (Nexavar) or thalidomide – 停藥四週且已由所有的毒性已復原並且有新的文件證實疾病惡化
b) Bevacizumab (Avastin) -停藥六週且已由所有的毒性已復原並且有新的文件證實疾病惡化
6) 存在有可測量的病灶‧定義如下: 所有病患必須至少有一個未接受放射線療法,可雙邊測量且用電腦斷層掃或核磁共振攝影照射,有大於20mm的病灶。指標病灶為先前未曾接受放射性療法且由螺旋式電腦斷層照射,其為可雙邊測量有10mm的病灶,並有下列其中之一項事實則可做為指標病灶:
已取得先前肝細胞癌的組織學診斷或已取得先前三個非組織學診斷(依計畫書5.1 target population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員史的指標病灶再第一次診斷時其雙邊測量必須為20mm
以下情況則不列為可測量的病灶:
a) 腹水
b) 骨轉移
7) 前次手術迄今已超過4週(植入靜脈內輸液裝製者除外)。經皮肝臟穿刺須超過兩週
8) CLIP分期系統(Cancer for the Liver Italian Program) 評分小於或等於3
9) ECOG體能狀態0, 1, 2
10)有適當的骨髓功能: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1,500/mm3
b)血小板65,000/mm3
c)血紅素9g/dL
11) 有適當的肝功能:
a)總膽紅素2.50mg/dL
b)肝功能指數(AST/ALT) 5倍正常值上限
c)血清白蛋白2.8g/dL
d)血液凝固的指數(PT或INR)1.8,除非病人因為栓塞的情況而接受抗凝血治療且發生在進入研究的6個月以前
12) 有適當的腎功能:
a) 血清肌酸酐 2.0mg/dL, 或
b) 以Cockcroft公式推算出的肌氨酸酐清除率45mL/min
13) 篩選時的血壓<mmHg
14) 左心室射出率(LVEF) 50%
年齡與性別
15) 18歲以上之男女
排除條件:
性別與生育狀態
1)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不願意或不能從接受研究用藥開始到完成研究用藥治療後至少三個月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者。
2) 有生育能力的婦女,未依照研究醫師的指示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
3) 孕婦或授乳婦。
4) 進入研究時或接受研究用藥前懷孕試驗呈陽性的婦女。
目標疾病的排除
5) CLIP分期系統評分大於3。
病史與併發疾病
6) 目前有活動性細菌感染、人體免疫缺損病毒/後天性免疫不全症候群或其它嚴重疾病將不能進入研究
7) 消化道疾病或重大手術導致而無法吞嚥或吸收口服藥物
8) 五年內有其它原發性癌,除子宮頸癌或膀胱癌或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9) 心智失能(例如重度痴呆)或精神疾病將不能進入研究
10)患有不能控制或顯著的心血管疾病,包括:12個月內發生過心肌梗塞、6個月內發生過不能控制的心絞痛、充血性心衰竭為紐約心臟協會制定的3-4級、及第三級的心辦膜功能不全
身體檢查與實驗室檢驗值發現
11) 臨床上顯著的腹水且無法以利尿劑治療
12) 目前存在的門靜脈系統腦病變(症狀為意識糢糊、顫撲、顯著的睡眠障礙、或低於攝氏36度的低體溫症)
13) 2個月內證實有肝門靜脈高血壓併有食道出血或胃部靜脈曲張
a)先前的靜脈曲張出血若已接受治療且在2個月內未有出血情況可被接受
14) 低血鈉症且鈉離子低於125mEq/L
過敏及不良藥物反應
15) 對BMS-582664或相關化合物有過敏的病史
禁止療法及/或藥物
16) 先前曾因肝細胞癌而接受全身性療法,包括化學療法、研究性療法、生物製劑療法或荷爾蒙療法(除非受試者先前曾依本研究早期的計畫書接受doxorubicin的治療或先前曾接受一種的抗血管抑制劑,這類藥限於sunitinib, sorafenib, bevacizumab 或 thalidomide)
其他排除標準
17)被強制留置以治療精神或身體(例如感染症)疾病者
18) 曾經有出血/凝血性病症(排除條件13a之靜脈出血除外) a) 最近六個月內有栓塞病史
b) 門靜脈栓塞
c) 凝血異常
d) 目前接受慢性抗血小板治療(阿斯匹林300mg/day, clopidogrel)
19) 有纖維板層疾病
20) 有裝置門腔靜脈分流器
21) 目前在肝臟移植的名單內
22) 已知有任何腦轉移的病史‧病人有任何是腦轉移的可能徵兆或症狀,依臨床指示應在進入研究前接受電腦斷層或核磁共振攝影‧
23) 伴有中央空洞肺病灶
24) 基準的血清鉀離子小於3.5mmol/L
25) 連續兩次的心電圖檢查結果QTc (Fridericia) > 450msec
26) 長時間未癒合的傷口、潰瘍或骨折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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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9-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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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 人